歐華導報

暢言歐洲時事,兼論曆史文化,點評社會人物,囊括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法律、文學、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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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躍君:西方墮胎的文化與政治思考

(2022-08-17 15:11:11) 下一個

內容提要:197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作出一個判決,懷孕28周內容許墮胎。2022年6月24日推翻該判決,意味著美國許多州將很難合法墮胎。墮胎是孕婦的自主權,禁止墮胎是未出生孩子的生存權,此文在於介紹歐洲古希臘、古羅馬、基督教三大文明以及歐洲近代對墮胎問題的觀念和法律,以反思人與人道主義。

墮胎,不僅是個現實問題,也是個曆史問題;不僅是文化宗教問題,也是政治法律問題,至少在歐洲已經爭議了兩千年,法律上也改來改去兩千年。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統計(2011),全世界每年有2.10億婦女懷孕(40%不是事先計劃),成功出生的孩子1.35億,這7500萬未出生的孩子中,居然有4200萬是被墮胎,其中2000萬合法墮胎,2200萬非法墮胎。

占婦女人口的墮胎率(2008):歐洲2.7%(西歐1.2%,東歐4.3%),北美1.9%,亞洲2.8%,非洲2.9%,拉丁美洲3.2%。

8324萬人口的德國,全年有10萬婦女墮胎(2020):未婚者57814人,已婚者38286人,寡鰥者182人,離異者3666人。

墮胎的醫療安全性(1995-2008):非洲3%,拉丁美洲5%,亞洲35-60%,東歐87%,西歐、北美和東亞(日本)幾乎100%。

本文無意評判墮胎本身的是與非,而是通過介紹西方曆史上、文化上對墮胎觀念、墮胎政策法律的演變,來看西方社會對“人”的理解——對“人”的觀念是一切社會活動的核心。

墮胎:孕婦的自主權與胎兒的生存權

引起新一波對墮胎問題爭議的,是2022年6月24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作出判決,推翻了在美國婦女墮胎權問題上有裏程碑意義的“羅伊訴韋德案”(Roe vs. Wade,1973)。1973年美國最高法院通過判決認定,美國憲法中的自由權也包含了孕婦墮胎的自由權。現在,美國許多州的女性就有可能失去合法的墮胎權利。消息傳來,西方世界引起了完全不同的反響。

讚同者更多是基督徒,應當也包括伊斯蘭教徒:按照《聖經·舊約》,人的生命是上帝賜予,至高無上,怎麽能因為家庭、經濟等原因來人為地墮胎,剝奪一位尚未出生孩子的生命?——僅僅從基督教義來解釋不能墮胎,對基督教社區外的人來說就顯得理由牽強,墮胎的背後涉及到許多現實的社會問題,基督教會也不能熟視無睹。

圖一、美國婦女遊行抗議最高法院取消墮胎保護的判決。

反對者更多是女權主義者, “生殖權(墮胎權)是婦女自身的權利。”——這裏也有一個誤區:墮胎除去的不是一個物,而是一個人。在一個文明社會,人的生命具有最高價值,沒有任何一種社會問題或一個國家政策容許剝奪一個人的生命。如果墮胎是孕婦的權利,是國家的政策,則生存就是尚未出生的孩子的權利,孕婦或國家沒有權利或權力剝奪孩子的生存權。要指出的是,孩子為父母所生,但不是父母的私有財產,更不是國家的公有財產,而是一個個具有人性尊嚴、受到最高等級保護的獨立個體。

衡量一個社會的文明程度,不是看這個社會的強者如何瀟灑地活著,而是看這個社會的弱者如何生存。胎兒是沒有抗爭能力、甚至都沒有表達能力的社會最弱者,整個社會就要肩負起保護他們的義務。

但墮胎畢竟是一個非常非常現實的問題,涉及到千家萬戶的家庭生活。在世界曆史上,無論在基督教世界或伊斯蘭教世界,其實也考慮到基本教義與社會現實之間的妥協,並沒有完全杜絕墮胎。為了避免過分殘暴和非人性的現象出現,對墮胎設定了一定限製:通常懷孕三個月內容許墮胎,三個月以上再墮胎就屬於犯罪,犯罪者包括自願墮胎的孕婦、縱容或脅迫墮胎的丈夫或第三者、實施墮胎的醫生。有的西方地區控製更嚴:隻有威脅到孕婦健康或生命、或被強奸而懷孕的,才容許合法墮胎。

人道主義:人與動物的區別

一個人可以去殺一條魚、一隻雞、一頭牛,唯獨不容許殺害一個人。同樣道理,一個人可以丟棄自己的一件衣服、一個首飾或任何一個物品,唯獨不容許丟棄存活在自己體內的一個胚胎。為什麽?就因為“人”不是物,也不是其它動物,“人”在人類社會中享有最特殊的地位,這就是人道主義的本源。對未生者(胚胎)或對已死者的敬重,就是根源於對人的敬重。所以,自古以來對墮胎問題的爭議和法律,其實就是在文化上、尤其在宗教中對“人”的理解,並通過政治途徑來實現對人(胚胎)的法律保護。

人在世上存在幾百萬年,也沒人去問一下自己:人與其它動物有什麽區別?教科書上定義:人是高級動物——高級在哪裏?近代歐洲人類學界還認為,人是自然界的殘廢動物。貓有自己特定的生存空間,本能地知道如何生存,它的所有行為,所有器官——夜色中能看見東西的眼睛,彈跳力很強的四足,飛躍運動中身體平衡的能力——都圍繞著生存。“動物與他的活動方式是一體的,它就等於它的活動”(馬克思)。所以,動物世界幾萬年來沒有變化,沒有“進步”。

而人沒有本能的生活方式:既沒有特殊的身體器官,也沒有特定的生存空間,必須靠改變環境來適應自己的生存,或相反。因為人類有這樣的生理缺陷,無法獨立生活而隻能群居生活,以與自己的同類互補殘缺,這就形成了人類社會。維持社會的和諧共處就需要人有理性,需要人與人之間的互敬互愛。理性產生文化,文化形成道德,以道德來維係人類社會的相處和延續,又靠人的欲望來推進社會發展……所以,人類社會倡導人道主義,不僅僅是一個理念和教條,而是一個社會現實,在東西方文化中都充滿了這種人道主義文化——中國文化中也有“人命關天”一說。“人為天地之心,萬物之靈。”(禮記,朱熹)
《世界人權宣言》開篇第一條:“人人生而自由,生而在尊嚴和權利上平等。他們富有理性與良知,相互間應當以團結精神共處。”細心的讀者可以看到,這裏點示了形成人權思想的兩大基礎:“理性”(reason / Vernunft)與“良知”(conscience / Gewissen);暗示了對人權思想做出最大貢獻的兩位同時代哲人:古希臘哲學的集大成者亞裏斯多德(公元前384-322)的“理性說”,中國儒家的集大成者孟子(公元前372-289)的“良知說”——歐洲直到托馬斯·阿奎那(1225-1274)才提出“良知說”,“人富有與生俱來的良知”成為馬丁·路德新教運動的最重要神學依據。

古希臘哲學家蘇格拉底和柏拉圖摒棄了前人盲目的宗教信仰,以理性來思考社會與人生,認為不是神、而是人才是衡量萬物的尺度。他們的學生亞裏斯多德提出“(男)人是有理性的動物,是在國家與社會之間獨立的個體。”也就是說,他把“具有理性”看作人區別於其它動物的最大特征,他因此被西方公認為人權思想的奠基人。他當時認為,人因為富有理性,所以才能享有一個國家成員的權利——這個權利是公民權,還沒有達到人權。

西方三大文明下的墮胎現實

這三位古希臘哲學家開辟了歐洲文化的理性主義,但也開辟了二元對立思維:不僅黑白分明,而且黑白對立:正與負,心與物,天啟(神學)與理性(哲學),主觀與客觀,社會與個人……理想與現實,靈魂與肉體——整個形式邏輯就是在分辨“是” 或“非”。中國道家也是黑白分明,但黑白沒有對立,而是知白守黑,負陰抱陽。

所以,柏拉圖隻是構思“理想國”,而不去思考“現實國”。亞裏斯多德自己都承認,人人應當生而平等,但這是在理想情況下。現實中作為自然現象,人與人有差別,所以要劃分出自由民和奴隸,分別代表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正因為人與人有差別,所以不能平等,這三位哲學家都反對以平等為基礎的民主製度,而崇尚精英政治(哲人王)。

可見,即使在西方人權思想的奠基人亞裏斯多德那裏,都看不到現實中的人權保護,更別說對孩子、甚至對尚未出生孩子的保護。按照柏拉圖《理想國》觀點,所有國民都屬於國家,孩子不應當知道誰是父親,父親也不應知道誰是自己的孩子。優秀的男孩必須得到優秀的婦女培養,質量差的孩子應當銷毀——德國納粹時代殺害了七千多位殘疾人,或許由此理論而來。

所以在古希臘,不僅沒有禁止墮胎,甚至在許多地區還建議墮胎,即對人口密集的地區,或夫妻年紀已大、健康上或經濟上不再適合生孩子——唯有去世丈夫的遺腹子不能墮胎,因為要有人繼承丈夫遺產。還是醫生對做墮胎手術有所顧忌,古代歐洲醫生在行醫前都要做“(古希臘醫學鼻祖)希波克拉底執醫宣誓”,其中明確提到:“尤其不能為婦女施行墮胎手術。”當然,“宣誓”中也要求醫生“以治病救人為己任”,於是有些醫生解讀為:出於孕婦的健康原因可以墮胎。

古羅馬時代最早提出人的尊嚴說,但西塞羅說的尊嚴(dignity)是指人與人在人格上有高低之別,而啟蒙運動中康德提出的人的尊嚴(Menschenwuerde)才直麵人的生命和人的價值。西塞羅反對民主,因為普通百姓的“尊嚴量”太少,怎麽能與“尊嚴量”多的社會精英平起平坐?由此可見,古羅馬時代的人權觀念非常薄弱,這也反應在他們對未出生和剛出生的孩子上。

古羅馬時代沒有認為未出生的胚胎是一個獨立生命,而隻看作母親的一個部分,但這個胚胎卻屬於父親。在古羅馬法中,隻有在父親允許的情況下才能墮胎。如果母親未經父親同意而私自墮胎,就要受到懲罰,通常是被短時間地流放。

即使剛出生的嬰兒也沒有“人”的權利。母親產下嬰兒時丈夫通常在身邊,產婆抱著嬰兒就等父親的一句話。如果父親點頭,這個嬰兒就保留下來;如果父親不說話,產婆就隻能將嬰兒放到城市的棄嬰池。有些家庭本來就不想要這個孩子,但墮胎有健康甚至生命風險,所以還是生了下來。生下後就弄死,或放到棄嬰池聽天由命。如果幸運,剛好有一對沒有孩子的夫婦在那裏撿走了棄嬰,否則新生兒自然餓死——相傳羅馬城是由兩位由狼養大的棄嬰兄弟建成,這樣的民間傳說是有古羅馬社會背景的。

直到歐洲中世紀,基督教促使人權觀念獲得了全社會的認同並付諸於實踐,才實現了對兒童以及對未出生孩子的保護。

圖二、米開朗基羅濕壁畫“創世紀”:上帝以自己的形象創造了人。

基督教以《聖經》為核心,古希臘哲學為基礎,從基督的使徒聖·保羅到中世紀早期的聖·奧古斯丁,他們的教父學建立在柏拉圖的哲學體係上(柏拉圖的《對話錄Timaeus》),將《舊約·創世記》解釋成: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Image of God)創造了人。既然人的形象就是上帝的形象,人就必須有尊嚴,否則不僅貶低了人,而且玷汙了上帝。人必須有衣穿、有飯吃、有屋住,這就是歐洲教會興起慈善事業的起源;上帝是萬能的,具有上帝形象的人至少富有一定的知識,這就是教會辦學的開始;無論男女老少都是上帝的孩子,所以基督教禁止非人道地體罰小孩(判監禁5天),更禁止把小孩當作商品買賣(最高判刑3年)。這裏的尊嚴已經不再是簡單的榮譽,而是從西塞羅的人格尊嚴上升到了康德的人性尊嚴。

既然人具有尊嚴是因為人有理性(亞裏斯多德理論),那還沒有理性的胎兒、失去理性的神經失常者、昏迷不醒的植物人、甚至已經死去的人,他們是否也有人的尊嚴?近代學界認為,盡管他們現在沒有理性,但他們由人生出,他們的內心存在具有理性的可能。或他們曾經擁有過理性,所以他們享有人的尊嚴。這就引伸出,人從什麽時候開始獲得人的尊嚴?

植物靈魂·動物靈魂·人的靈魂

《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第一句:“人生而自由,並具有同等的尊嚴與權利。”(All human beings are born free and equal in dignity and rights)。言下之意,人到“出生後(born)”才有自由、尊嚴與權利。那出身前的胎兒就不是人、就沒有尊嚴?

托馬斯·阿奎那的基督教神學建立在亞裏斯多德的哲學體係上,哲學大師亞裏斯多德也是生物學開山祖——嚴格說是動物學開山祖,他的學生狄奧弗拉斯特是植物學開山祖——亞裏斯多德深入研究了500多種動物(解剖了50多種),比較研究動物和人的習性和繁衍,最早提出在沒有約束的環境下,人口將以幾何級數增長;如果改換配偶,將會刺激性欲和生育——這就是曆史上許多國家的人口政策、以及基督教倡議一夫一妻製的科學依據。

 
圖三、拉斐爾濕壁畫“雅典學院”:中行者為柏拉圖與亞裏斯多德

對尚未出生的胚胎,亞裏斯多德也作了生物學解釋。他在研究生物中發現(亞氏《動物學》中“de anima”章),生物的背後有不同的靈魂等級(靈魂說本身源於柏拉圖):

植物靈魂(vegetalis):保障生物的營養吸收與新陳代謝(如花草);
動物靈魂(animalis):賦予生物感官知覺和本能欲望,並為滿足這一欲望而運動(如貓覓食);
人的靈魂(humana):賦予生物一種理性,一種對社會的責任感,而不完全按照其本能欲望來行動。所以,隻有在人類社會才形成了文化與道德。

亞裏斯多德聲稱,人體的胚胎最早隻有簡單的“植物靈魂”,然後被賦予“動物靈魂”,最後賦予了“人的靈魂”。

不知亞裏斯多德是通過觀察分析還是邏輯猜測,他居然更具體地說:懷孕40天(男)或90天(女)後,該胚胎就被賦予了“人的靈魂”。由此,胎兒90天內還沒有被賦予人的靈魂,還相當於植物或動物,其被殺害(墮胎)盡管也不“獸道”,但不能以“殺人”論罪。而90天後,胚胎就是“人”了,開始享有人的尊嚴,墮胎等同於殺人。

其實早在猶太教中,就基本禁止墮胎,除非孕婦因為懷孕而有生命危險,尤其發生難產。當時人們認為,胚胎直到40天還是一堆水而已,但這畢竟是上帝給人類的延續。等到胚胎有了呼吸般的起伏感——古人將呼吸看作生命的象征——甚至都有了小小的軀體,那就是“人”了,就不容許再墮胎。即使孕婦健康有問題,也不容許以犧牲一個未出生嬰兒的生命,來換取另一個孕婦的生命。

古羅馬時期的早期基督教就反對墮胎,但那是受到政府迫害的地下教會,基督教觀念不影響社會,古羅馬時代容許在父親同意的情況下墮胎。即使母親瞞著父親而墮胎,也就受到一點小小懲罰。

313年羅馬帝國皇帝君士坦丁大帝信仰基督教、頒布了將基督教定為羅馬帝國國教的《米蘭敕令》後,禁止墮胎被寫入羅馬法,墮胎被視作謀殺,判死罪。就如當時一位大主教(?450)所言:“在你們的母親還沒有看到你們的時候,天父就已經接納你為上帝的孩子,建立了唯一的、長久的親戚關係。”——剛懷孕的胚胎就已經是上帝的孩子。盡管《聖經》中沒有直接提到過“墮胎”,但在早期基督教中就已經把墮胎看作犯罪(Sin):“不要用墮胎來殺死孩子,不要殺死新生的孩子。”(《巴拿把書》)

幸好中世紀盛期的托馬斯·阿奎那的基督教神學建立在亞裏斯多德的哲學體係上,所以他援引亞裏斯多德對胚胎的靈魂三階段理論(植物,動物,人),認為人的靈魂隻能在已經有一定結構的人體內才可能存在。所以胚胎要到90天後才是“人”,才不準墮胎。當然,近代也有神學家認為,胚胎是逐步成長,直到有了腦袋,這時上帝才給他穿上皮膚,才賦予胚胎人的靈魂,完成了創造,即成為人。但這種理論沒有拿出一個具體的時間表。
阿奎那暨亞裏斯多德的這一理論,一直影響到今天:

懷孕三個月之內墮胎是否要受到懲罰,曆史上不同時期、不同教會的寬嚴情況不一。1679年天主教的羅馬教皇Innozenz XI最終宣布,三個月內墮胎免於懲罰,但這個決定將近200年後才被寫入教會法。基督新教不受天主教影響,許多教會依舊不同意墮胎,認為未出生孩子的生命權高於母親的自決權。美國這次憲法修正案引起的社會爭議就是這點:美國多為基督新教,許多州除了懷孕威脅到孕婦生命才容許墮胎外,即使懷孕三個月內都不準墮胎。

懷孕三個月後墮胎肯定屬於犯罪,在中世紀要判死刑,到近代逐年減少刑罰,現在可能罰款而已。但問題是,受懲罰的不僅是母親,而且包括做手術的醫生。於是,沒有醫生和醫院可以接受懷孕三個月以上的墮胎手術,私自墮胎就會危及母親的健康甚至生命。

伊斯蘭教源於基督教,《可蘭經》(Sure 23:12-14)中也定義了胚胎發展的三個階段,每階段40天。到第120天時長出了肉,小天使就飛來給胚胎穿上皮膚,賦予了人的靈魂——即懷孕120天(4個月)內是否可以墮胎尚存疑義,但4個月後是絕對禁止墮胎的。所以,三個月或四個月墮胎界限,已經普及到世界上的絕大多數國家,盡管沒有成為國際法。

現代婦女運動和墮胎自主權

在古希臘、古羅馬時代,國家的公共權力管不到家庭的內部事務。家庭中,丈夫作為家長獨攬所有權力,妻子和孩子沒有權力。孩子的生活、學習、婚姻等都要聽命於父親,出現了許多不合理現象。到歐洲中世紀,基督教會的權力逐步進入到家庭,尤其對兒童問題,包括墮胎問題。如果孩子因為學業、職業和婚姻選擇等不滿父親的指令,就可以去基督教會告知,神父或牧師出麵調停和判決,這是兒童保護的一大進步。

歐洲近代自由主義思潮興起,拒絕教會對家庭的幹涉,拿破侖是政教分離的最大推手。而這時又剛好歐洲從農耕社會轉型到工業社會,引發了一係列社會問題,包括女工和童工,19世紀堪稱人類曆史上兒童最黑暗的時代。19世紀社會問題引發了社會主義思潮,對兒童的保護達到了一個新的高潮——20世紀是兒童的天堂。

20世紀初的社會主義運動,不僅追求兒童保護,也追求婦女解放(那時的婦女運動都被冠以“社會主義婦女運動”)。於是在墮胎問題上產生了衝突:未出生孩子的生命權與婦女的自決權,誰更優先?即使社會主義者、如社會民主黨的政治家和選民都產生了嚴重的觀點分歧。而保守黨(基督教民主黨)以及基督教會,肯定偏向對未出生孩子的生命權保護,醫生團體卻偏向對婦女權利保護。即使對未出生孩子的生命權保護也有分歧:是懷孕後就立即保護,還是懷孕三個月後才保護。

所以,墮胎問題是一個最古老、也是最現代的社會爭議,迄今沒有定論,世界各國根據各自的文化和社會現實製定出鬆緊不同、犯法後懲罰程度不同的法律。但有一點肯定,世界上的絕大多數國家對懷孕三個月以上者,即胎兒已經略有成型後,肯定禁止墮胎。隻有極個別國家對墮胎沒有限製,甚至胎兒七、八個月後、立即生出後都可以存活,還被殘暴地“墮胎”。

圖四、1923年德國共產黨KPD刊印大幅廣告“取消(禁止)墮胎的法律條文”。背景是德國女藝術家凱綏·柯勒惠支為此創作的炭筆畫。

類似情況延申到基因技術,也充滿了法律與道德爭議。科學家從培育在試管內的胚胎取出一個細胞試驗,有缺陷的扔掉,好的植入母親子宮,或索性從精庫中選取“優良品種”——人成為科技產品,根據市場需要或人的願望而任意研製新的“生物品種”,人的尊嚴何在?人與植物還有何區別?尤其那些被取出的胚胎,那是一個人的生命,卻被用來做生物試驗,顯微鏡下決定他留下還是被處死。

“人的生命隻能以人的生命本身為目的”(康德),在顯微鏡下精選甚至培植的生命,以獲得他人歡心、達到一定生物特征為目的,這從根本上踐踏了人的尊嚴。當然也有相反意見:“人的尊嚴”概念應當隨著時代發展而發展,否則一個抽象的哲學和法學概念會阻礙醫學發展,從而阻礙人類進化——如果人類以失去人性尊嚴為代價來追求人的“進化”,生理上的進化帶來心理上和精神上的退化,這種進化又有什麽意義?“人的尊嚴不可侵犯”是德國憲法中不得修改的永久條款,按法製國原則,德國必須永久禁止基因技術使用在人體身上。

德國墮胎法的曆史演變

在德國刑法中有三條是針對墮胎的:

第218條:對非法實施墮胎者和非法接受墮胎者的懲罰。但通過第218a款作出免於懲罰的例外規定。

第219條:原是懲罰做墮胎手術的醫生,現改寫為墮胎前必須經過專家谘詢。

第220條:原是懲罰未經孕婦同意而做墮胎手術者。此款現已取消。

這三條最早出現在1871年德國統一時推出的第一部全德性刑法裏。迄今150年過去,就連法律條款號都沒有改變,隻是懲罰額度和範圍有所改變。

中世紀時,人們相信亞裏斯多德的生物學理論,懷孕三個月後不準墮胎。有些德國地區(如1751年的巴伐利亞刑法)寬鬆到懷孕五個月內還能墮胎。但18世紀生物學家和醫學家們認為,精子與卵子一旦結合就已經成為“人”的初級階段。於是1871年德國統一後推出的刑法中規定,一旦懷孕就不準墮胎。隻是墮胎者不算“殺人”,從而取消了之前的墮胎判死刑,而改為有期徒刑,例如對墮胎孕婦最高判刑5年(218條),對做該手術的醫生最高判刑10年(219條)。如果沒有獲得孕婦同意而做墮胎手術,最高判刑15年。如果因此導致孕婦死亡,則最高判刑15年,甚至無期徒刑(220條)。

20世紀初的婦女解放運動中,1913年德國和法國興起了號稱的“子宮罷工爭議”,呼籲放開墮胎禁令。但過後發生第一次世界大戰,死難了許多男子,戰後急需提高生育,所以自由墮胎的呼聲得不到社會響應。戰後1918年興起了“保護母親”“性生活改革”等激烈的婦女運動,認為禁止墮胎就是“強迫生育”。1920年7月2日由81位社會民主黨議員向議會提出申請,要求全部取締刑法第218、219、220款,但議會沒有討論和表決。

1931年爆發了大規模的街頭抗議——底層家庭沒有能力養活更多的孩子,出於家庭經濟原因需要墮胎的情況越來越嚴重。因為涉及到“窮人”,充滿階級鬥爭思維的社會主義者再度呼籲墮胎自由,其左翼的德國共產黨在議會推出提案,但右翼的社會民主黨內部卻意見分歧,最後沒有支持共產黨而使議會提案夭折。

1933年納粹上台,墮胎問題發生變化:一方麵為了戰爭而更嚴厲地禁止墮胎,非法墮胎者可以判處死刑。另一方麵從種族主義出發,把人劃分成優等人種(純日耳曼人)和劣等人種(如猶太人和殘疾者),對劣等人種不僅不保護他們的生育,甚至要用非人手段來消滅,這樣的人當然希望他們墮胎。1936年和1943年德國刑法第218款作了相應修改。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處於戰後重建,社會不太關注墮胎問題,隻有醫學界還在倡導墮胎自由。直到歐洲68學運中,婦女解放、性解放成為主旋律,再度提出墮胎自由,伴隨轟轟烈烈的街頭運動。1971年6月6日德國《星》雜誌發表了374位婦女、其中許多著名人士聯署的公開信:“我們墮胎過”。1973年7月12日舉行的第76屆德國醫生大會上又推出呼籲信。當然,也有許多德國民眾反對墮胎,尤其基督教會,擔心這樣會導致性泛濫,傳統的家庭文化破裂。

圖五、德國《星》雜誌發表374位婦女公開信:“我們墮胎過”

上世紀70年代避孕藥開始普及,人們把性生活不再看作都是為了生育,甚至提出墮胎就是“過後”的避孕。在德國無法墮胎,人們就去容許墮胎的鄰國墮胎,出現了與“結婚旅遊”(有些歐洲國家的結婚手續比德國簡便)並行的“墮胎旅遊”,使德國的禁止墮胎法律形同虛設。

在這樣的社會環境下,1974年6月18日德國議會修改法律:隻要在懷孕12周之內,得到孕婦本人同意,由專業醫生做手術,則屬於無罪。這段法律修改被當時的議會反對黨基督教民主黨認作違背憲法,並且起訴。1975年2月25日德國憲法法院判決該法律違憲:德國憲法第一條第一段第一句:“人的尊嚴不可侵犯。”第二條第二段第一句:“每個人都有生存的權利和身體不受侵害的權利。”——懷孕三個月的胚胎已經是“人”,中斷一個人的生命怎麽能簡單地說“無罪”!德國議會隻能修改法律,直到1976年6月18日正式施行。

墮胎有三大許可原因(德國刑法第218a款):
(一)家庭經濟原因(social):德國戰後倡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給普通百姓有生活和醫療保障,失業率幾乎為零(所以從國外引進勞工)。因為家庭經濟原因而墮胎的數量明顯下降。後來又推出兒童金、撫育金等一係列減輕生兒育女經濟負擔的國家補助。但墮胎也不僅僅因為經濟原因,也可以出於其它家庭原因。如此要求墮胎,孕婦必須到有關部門谘詢,說明原因,獲得墮胎許可。
(二)母親健康原因(medical):這位母親懷孕或生育會嚴重影響健康和生命。這點在中世紀的大部分地區就被容許,隻是法律上沒有明文寫入。1927年的一個帝國法院判決中認可了出於健康原因可以墮胎,1960年代初將這點寫入刑法。這種情況在德國隻占墮胎的3.8%。
(二)胚胎缺陷(embryopathic/eugenic):到一定年齡後才懷孕,醫院建議母親做一次檢查,看看胚胎是否有缺陷。如果有,就建議墮胎。許多德國母親拒絕檢查,認為孩子是我親生的,無論孩子是否有缺陷,我都全盤接受。
(三)刑事原因(criminological):女子因為被強奸而懷孕。在德國隻占墮胎的0.03%。最初這種情況不在容許之列,擔心有人濫用這款,聲稱她是被迫與某男性交而懷孕。英國嚴禁墮胎,曾有一女孩被強奸而懷孕,英國政府和議會默認女孩到鄰國墮胎,英國社會因此指責英國議會和政府的虛偽。

上述隻有情況(一)屬於“非法”墮胎,但不受到懲罰;情況(二)和(三)都屬於合法墮胎。

美國墮胎法的曆史演變

現行的美國文化來自於歐洲,實際上比歐洲還要歐洲。英國洛克和法國孟德斯鳩提出三權分立,歐洲本土沒有一個國家完整實施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三權分立,而是合並立法和行政,形成兩權或兩權半分立,隻有美國在實施真正的三權分立。從每周去教堂做禮拜的人數和社會捐款可以看出,美國社會的基督教信仰遠比歐洲本土強……在墮胎問題上,禁止墮胎源於基督教文化,現代歐洲對墮胎非常寬鬆,而美國卻堅守傳統的基督教信仰,一半以上的州基本禁止墮胎。

美國沒有適用於全美的墮胎法,各州自己立法。美國50個州,根據各州民意和政治色彩不同,寬鬆的州大致與歐洲相近,嚴格的州幾乎禁止墮胎,甚至被強奸而懷孕的情況都不容許墮胎,隻有威脅到孕婦的健康例外。

人們希望對這樣的墮胎限製設立一個底線,能突破聯邦和各州法律的唯有憲法,憲法的核心就是保障基本人權,這裏是每個國民享有個人自由的權利。1973年1月22日美國最高法院通過對Roe v. Wade一案的判決,解釋憲法中所指的“個人自由”也包含婦女有墮胎的自由,即任何法律不能(完全)禁止婦女的墮胎權利。

隻是,這裏的權利不是絕對權利(absolut),而是基本權利(fundamental),法律可以一定程度地限製這樣的權利,要在母親的自決權與未出生胚胎的生存權之間權衡。當時確定的界限是:從懷孕起,隻要該胚胎立即生出後尚無法在母親的體外存活,孕婦就有權利墮胎;一旦該胚胎生出後已經能存活,就以保護孩子的生命為優先。根據當時醫學知識,這個界限定在懷孕的第28周(相當於7個月)。在這樣憲法判決確定的總前提下,美國各州製定具體的實施法律。

美國社會比較傳統,對虔誠的基督徒來說,不能想象人為地結束一個人的生命。就在1974年美國最高法院作出這一決定的周年日,華盛頓就舉行了幾十萬人參加的抗議活動“March for Life”,而且每逢周年日就舉行抗議,芝加哥、舊金山等地也舉行類似的抗議活動。

另一個變數來自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大法官終身製,去世一位才能由當時的美國總統任命增補一位,所以九位大法官有一定的黨派傾向:共和黨的傾向於保護孩子,民主黨的傾向於保護孕婦。1992年九位大法官中有八位傾向共和黨,通過對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一案的判決,盡管沒有推翻1973年判決,但將原定的28個星期減少到23/24個星期,而且容許各州對23/24星期內的墮胎立法控製。在共和黨的特朗普任總統期間,他任命了三位大法官。到2022年6月24日的判決中,九位大法官中有六位傾向共和黨,最後以5:4通過了推翻最高法院1973年Roe v. Wade判決。也就是說,否認女性墮胎是女性的基本人權,各州可以對此立法來限製墮胎。美國的實際情況是,大致有一半的州嚴厲限製墮胎,這些州的女性隻能到其它州的醫院去合法墮胎,或者私自墮胎,這將威脅到母親的健康和生命。

圖六、美國各州對禁止墮胎的立法情況(2021)

正在西班牙馬德裏訪問的美國總統拜登(民主黨)聞訊後叫苦不迭,說這是醜聞,會引起社會動蕩,“把美國推到(現代)發展國家的外麵。”但這就是法製與民主:國家賦予法官根據自己的個人理解來解釋憲法,國民自己推選的政治家來限製墮胎。所以拜登呼籲:主張婦女有墮胎權的選民在州議會選舉時,應當選民主黨。

結束語:人的尊嚴神聖不可侵犯

綜上所述,因為墮胎涉及到一個盡管非常幼小、但卻是人的生命,所以顯然不僅僅是一個醫學問題,更是文化問題,經濟問題,社會問題,從而延伸到政治問題和法律問題。出於這樣的人道主義,對人的關注和尊重,要從人還是胚胎時就開始,經曆生老病死的人生各個階段,一直關注和尊重到人的死亡之後。可以想象,一個不愛護未生者、老弱病殘者,不尊重已離世者,這個社會一定非常殘暴,活著的人隻能在恐懼下度日。所以,對未生者、對已逝者的尊重,就是出於對活著的人的尊重。一個墓地其實不是為了死者而建,而恰恰是為了生者而建。

通常的法律隻適用於人生在世,而德國卻把“人的尊嚴不可侵犯”這一世界上很少出現的、穿越生死界限的法律條款寫入德國憲法的第一條第一段第一句,作為憲法中永遠不準修改的兩大“永久條款”之一,就是為了體現人永遠居於這個社會的最高地位,沒有任何一個主義或者觀念、沒有任何一個家庭利益或者國家利益,容許淩駕於人之上,這就是今天討論墮胎問題的意義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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