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華導報

暢言歐洲時事,兼論曆史文化,點評社會人物,囊括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法律、文學、藝術……
正文

錢躍君:企業的社會責任——德國通過《供應鏈法》

(2021-06-28 02:19:26) 下一個

近年來國際形勢驟變,從中美貿易戰發展到中美圍堵戰。2021年6月12-13日在英國舉行的世界七大工業國峰會,盡管七國對中國的態度不完全一致,但在最終的峰會公告上還是達成對華政策的幾項共識,如香港和新疆的人權人道問題,台海和南海的和平保障問題。在經濟上則提到:

“針對全球供應鏈中各種形式的強迫勞動,我們都感到擔憂。其中包括由國家支持的、針對弱勢少數群體的強迫勞動,比如在農業、太陽能發電板、服裝等領域。”

2021年6月14日在比利時布魯塞爾舉行的北約峰會中,北約首次將中國與俄國並立,視作當今世界最大的兩個安全風險。北約曆史上僅僅活躍在北大西洋區域,現在擴展到亞太區域。6月16日美俄兩國總統在瑞士日內瓦會麵四小時,美俄關係緩解,拜登可能延續特朗普的外交政策,減緩美俄衝突,集中精力對付中國。

在經濟上,有可能直接影響到中國外來投資和對外貿易的,是上述的“供應鏈”問題。就在G7峰會前夜,德國議會於2021年6月11日率先通過“供應鏈法”(Lieferkettengesetz/Supply Chain law)。有些歐洲國家如英國(2015),法國(2017)、荷蘭(2019)、奧地利(2020)等,盡管沒有德國那樣完整的《供應鏈法》,但已經有了相應法律或條例。而其它歐盟國家,都將逐步設立類似的“供應鏈法”。

當然,將經濟與人權掛鉤,這不是針對某個國家或某些企業,而是一個半世紀來西方社會的人權運動、尤其是社會主義運動所形成的共識。但世界各國的情況各異,上世紀80年代後進入了經濟全球化時代,使這一問題跨出國界,變得難以監督,難以賞罰。好在這一共識已經逐步地超越文化,超越國界,正從政治共識走向法律保障。


圖一、德國青年在德國議會前呼籲要盡快推出《供應鏈法》。上麵標語牌寫著“反對沒有良知的贏利,隻有通過法律才可能有助。”。下麵黑牌子寫著幾次血汗工廠發生重大事故的罹難人數(從左:巴基斯坦,巴西,孟加拉國,南非)。

** 經濟與人權:經濟活動的人性化和人道化 **

經濟的本來目的是為了造福人類,但為了追逐經濟利益,實現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不惜損傷他人利益甚至損失他人健康。

當人們離開家庭式的農耕社會進入工業社會後,整個社會結構發生了更本性改變,這一問題引發了曆史上著名的“19世紀社會問題”(Sozialfrage des 19.Jh/ social issue of the 19th century),社會主義運動暨工人運動也因此而興起。

一、童工問題(Child labour)

六、七歲的孩子就開始做童工,每周工作90小時,以微薄的工資來補充家用。例如在英格蘭和蘇格蘭,2/3工人家庭的孩子進紡織廠做童工(1788),美國年齡在7-12歲的童工占了工人總數的1/3(19世紀初)。恩格斯描述曼切斯特窮人的孩子死亡率高達57%(1840)……世界上最早國家立法限製童工的是英國(1833)和德國(1839),1858年德國禁止12歲以下的孩子做童工,12歲以上孩子做童工也限定上班時間。

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才出現了越來越多的兒童保護團體,兒童保護才成為全社會的共識,最重要的國際公約是“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1990),簽署國家超過了聯合國成員國(唯有美國沒有簽署)。其中第28款是孩子有上學、接受教育的權利,第32款是防止被人剝削。1960年8月德國推出“青少年勞動保護法”(Jugendarbeitsschutzgesetz),中國國務院於2002年9月18日推出《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盡管國際社會和各國如此重視兒童,據2021年6月10日聯合國世界勞工組織(ILO)頒布的2020年統計,世界上5-17歲從事較危險工作(Hazardous work)的童工:沙哈拉以南非洲8660萬童工,中亞和南亞2630萬童工,東亞和東南亞2430萬,北非和西亞1010萬,拉丁美洲820萬,歐洲和北美380萬——全世界總計16000萬童工,比2016年多出840萬名。


圖二:印度工地上的童工

所以,許多國家不僅立法禁止本國童工現象,而且禁止任何含有童工生產的商品進入該國。例如2014年美國勞工部發表一份《童工或強迫勞動者生產的產品名單》,中國在12項產品中上榜,例如電子產品、成衣、玩具和煤炭等——2007年山西黑磚窯事件中童工被迫挖煤曾經震驚世界。

二、強製勞動(Forced labour)

直接起因是第二次世界大戰時的納粹德國集中營,在那裏被關押、被強製勞動、最後死難了幾百萬人。納粹政權給這樣滅絕人性的強製勞動披上了漂亮的外衣(直譯):“勞動教育營地”(Arbeitserziehungslager/Labor Education Camp),即通過勞動來接受教育,改造自己——這就是後來“勞動改造”和“勞動教養”這類名詞的來源。集中營入門口的大鐵門上經常鑲著一句口號:“勞動使人自由”(Arbeit macht frei/ Work makes one free)。而勞教營的實際功能是強迫那些被關押的人:政治上被屈服,經濟上受剝削,人格上受侮辱(幾如奴隸),甚至被大批謀殺。

圖三、納粹集中營入門的上麵寫的三個詞是“勞動使人自由”

正因為曆史上有這樣的劣跡,二戰之後國際社會通過多份國際公約,如1957年6月25日國際勞工組織第40屆會議通過的《廢止強迫勞動公約》(Abolition of Forced Labour Convention, No.105),嚴厲禁止任何形式的強製勞動,禁止銷售由強製勞動所生產的商品。一個犯人因為犯罪而被剝奪自由行動的權利,但他依舊保留著所有其他基本人權和人格。但在有些國家,一個人一旦被判刑入獄,就如奴隸一般沒有任何尊嚴,充當奴工。無論你怎樣解釋這個奴工是如此這般地熱愛勞動,國際社會、尤其歐美國家對奴工商品是零容忍度,沒有任何商討和回旋的餘地。

這兩年來,國際社會爭議得沸沸揚揚的是新疆是否存在(未經法庭判決的)強製關押和強製勞動問題,美國和歐盟都對相關的中國官員做出製裁,中方給予反製裁,矛盾升級,直接導致已經商談七年、本可望今年簽署的《中歐貿易協議》流產。

三、血汗工廠(Sweat factory)

血汗工廠的概念來自於1830-1850年的英國,泛指工作條件惡劣、工作時間長、工資很低的工作場所,如環境工作高熱、低溫、有害物質或輻射等。恩格斯的《英國工人階級狀況》(1844)就是經驗社會主義的名作,被列為聯合國非物質文化遺產。該書出版後英國就推出勞工保護法案,1844-1878的四年中修改了六次,例如縮短勞動時間和減少童工使用。1911年3月25日美國紐約內衣廠火災,導致146名女性童工被燒死或跳樓致死,轟動世界,引發美國對血汗工廠的立法整治。

經過上百年的工人運動,歐美各國的勞工保障、最低工資限定等都達到了相當人性的程度。但在發展中國家,血汗工廠依舊比比皆是。

上世紀80年代,西方經濟界提出產業鏈理論,那時開始了經濟全球化,工業發達國家的企業為了節省勞動力成本,把產業鏈裏的工廠等遷移到發展中國家,那些國家的勞工價格比較低,勞工保護自然比較弱。例如孟加拉國是世界第二大服裝出口國,全國有約4500家服裝廠,300萬製衣工人(90%女工)。2012年11月24日首都達卡附近的一家紡織廠火災,117人死難,200多人受傷。2013年4月24日在達卡縣的一棟數家服裝工廠的大樓倒塌,1127人死亡,約2500人受傷。


圖四、孟加拉國2013年紡織廠樓房倒塌,千人罹難

中國也發生過多起工廠發生火災、工人卻被反鎖在車間裏而被燒死的慘劇。深圳富士康工人在低劣的環境下勞動,導致自殺事件頻頻發生。某些血汗工廠不得不在工廠周圍安裝防護網,以防工人跳窗自殺。

前幾年還聽到國內有些企業提出“996”工作製,即一周六天、每天超過10小時工作,那等於回到150年前原始資本主義的血汗工廠——英國社會主義者羅伯特·歐文於1817年8月提出“八小時工作製”,成為上百年社會主義運動的一麵旗幟。經曆無數次的工人罷工、遊行、抗爭,才換來今日世界從經濟發達的歐美,到經濟落後的亞非拉,普遍施行“八小時工作製”。

使用童工、種種形式的強迫勞動、血汗工廠等,不僅侵犯到人類的人道底線,從而不可容忍。同時也形成惡性競爭:這種低價格、低成本的優勢,不是建立在技術發展,而是建立在對工人的非人道待遇上,這種非人道的做法在歐美國家是禁止的。崇尚人道和踐踏人道所產生的價格落差,就形成市場經濟中的不平等競爭。

就如在體育界,使用興奮劑可以提高競賽成績,但會傷害運動員身體。所以,要麽全麵放開,要麽全麵禁止,否則就不能形成公平競爭。在商品市場也同樣,無論工業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必須禁止童工、強迫勞動和血汗工廠等。這樣做法確實限製了一點發展中國家的企業利潤,但有利於提高那裏勞工的經濟待遇和勞動保護。

** 經濟與人權的法律實踐 **

要實現這樣的勞工保護也不是一件易事,這裏也有多個渠道。

一、本國法律

要實現勞工保護,首先民眾要對勞工保護形成共識,社會上形成呼聲。然後通過政治渠道、以法律形式來最終實現。這裏有兩個前提:
一、如果是民主國家,民選議員在民眾的呼籲下,看到勞工保護的重要,並在議會多數票通過相應的法律,就如現在的大多數國家情形;如果是專製國家或君主立憲國家,當政者要看到勞工保護對社會穩定、經濟發展的意義,從而以法律或行政條例方式,就如當年的英國和德國(普魯士)。
二、必須是一個法製國家。否則即使有法律也可以不施行,如官員腐敗,司法腐敗,從而有法不依。有些發展中國家,不僅經濟不夠發展,法製也不夠健全,當政者的一切行為都以維護自身統治為首要考慮,這些國家不可能實現真正的法製,從而無法實現對民眾、以及對勞工和兒童的保護。所以,需要通過國際法等來補充。

二、國際法
國際法有三個來源:
一、國與國之間的合約包括簽署的公約(treaty),
二、習慣法(Customary),
三、法律基本原則和邏輯(principle)。

國內法的特征是,其有效範圍隻局限於該國的主權範圍內,不能跨越國界;國際法的本意是國與國之間的合約,隻處理國與國之間關係,而不能責問其它國家的內部事務。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德國納粹政權、日本軍國主義政權將戰火延申到境外,人權踐踏行徑也延申到境外。所以戰後國際法的一大轉折,就是人權高於主權。所有自願加入聯合國的國家,都必須首先認同聯合國憲章:

“三、促成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屬於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類福利性質之國際問題,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並激勵對於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作為《世界人權宣言》的具體化,1966年12月26日聯合國通過了兩部國際人權法(1976年生效):充滿自由主義色彩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充滿社會主義色彩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後者包含了勞工保護的最主要內容,到2018年共有168個國家簽署。

中國是1997年10月27日簽署,2001年3月27日在中國最高立法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但在簽署時作了保留:“公約第8.1(a)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使用,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

公約第8.1(a)條原文:“1、本盟約締約國承允確保:(a)人人有權利為了促進及保障他的經濟利益及社會利益而組織工會,以及加入其自己選擇的工會(僅受該工會本身的規章限製)。除了法律規定、並且是為了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保障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必須外,不得限製此項權利之行使;”

各個國家自願簽署,並在各國自己的最高立法機構(議會)確認,這一國際法在法律上也就成為了國內法,按照各國自己的司法體係實施。其區別於通常國內法的隻是在政治上:該國政府簽署、該國立法機構確認的人權法,是該國家對自己國民的許諾,並主動願意接受國際社會監督。國際上的任何一個國家和個人,都有權利、也有義務來監督所有人權法簽署國的施行情況。可以要求聯合國全體大會或人權委員會舉行聽證,做出決議。

所以在人權問題上,不存在“幹涉內政”一說。或者說,當這個國家自願參加聯合國、自願簽署人權法時,已經向國際社會表明:在人權問題上,歡迎其它國家來幹涉本國內政!如果想拒絕別國幹涉,隻要主動退出聯合國、取消對人權法案的簽署即可。

但限於國際法沒有像國內法那樣具備執行權力,所以隻能停留在監督、在政治上和道義上指責而已。所以,還必須通過其它途徑來盡力實現對發展中國家勞工的保護——勞工是社會的弱勢群體,全世界、全社會首先要保護社會弱者。

** 經濟與人權的國際公約 **

2011年6月16日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一致通過了《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United Nations 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成為聯合國認可的第一個企業人權責任倡議。指導原則包括三大支柱:
一、保護(Protect):從國際法,所有國家都有義務在經濟領域保護人的基本權利。
二、尊重(Respect):企業要承擔起尊重人權的責任,中止可能不利於人權的企業行為。
三、幫助(Remedy):國家有義務保障受害者有法律渠道要求對經濟領域侵犯人權的企業調查、警告、補償受害者。
該文獻以上述三點為框架,羅列了31種指導原則。

歐盟以歐盟理事會決議的形式,要求歐盟各國具體實施聯合國的這一指導原則。歐洲最早的是丹麥、芬蘭、英國、法國開始對此立法。目前全世界有33各國家在具體落實聯合國的這一“指導原則”。

德國作為工業大國和貿易大國,德國政府非常重視這一問題。2014年11月在德國外交部的協調下,召集外交部、勞工部、司法部、經濟發展部、環境保護部——就是沒有真正主管德國經濟的經濟部——以及三個德國企業聯合會代表(BDA,BDI,DIHK)、兩個人權領域代表(人權沙龍,Venro)、德國總工會和兩個谘詢機構(DIMR,econsense),組成委員會,於2016年6月完成了德國行動計劃。但受到德國財政部的不滿,於是又周旋了半年,到12月才推出德國的“經濟與人權行動計劃”。

隨著經濟全球化,許多國際大企業的生產廠或分公司走向世界。全世界最大的50家企業,其94%的產品不是通過自己、而是通過供應商完成。這些大公司得益於供應鏈,即從廉價的國家進貨或在那裏生產,他們的盈利額從1980年迄今已經翻倍。

這些大公司總部受到所在國的法律監督,但他們的分公司和供應商屬於其它國家,不受到母公司所在國家的監督。如果那些國家法製不健全,這些分公司和供應商就可以做出違背法律、甚至違背道德的事情。德國企業在德國境內遵紀守法,而在境外,受到人權指責的國際企業中,德國名列世界第5位。國際社會、尤其這些母公司所在的國家能對它們怎麽辦?

2006年西門子行賄案中,德國警方突擊搜查西門子總部及其有關人員家裏,確認西門子為了獲得國外大型國家項目而行賄當地官員。結果,西門子受到美國罰款6億歐元(因為西門子在美國上市),德國罰款4億歐元。西門子董事長、總經理全部被免職,而且他兩分別繳納給公司各500萬歐元賠償——罰不到分公司,就罰總公司主管,相當於他們在唆使或默認分公司從事經濟犯罪,他們就是犯罪同夥。這樣的思路,德國用到德國母公司在國外分公司及其供應商的勞工保護上,這就是《供應鏈法》的基本思路。

德國等工業國家把母公司與分公司掛鉤,分公司與其供應商掛鉤。不僅要求坐落在國外的德國分公司必須人道地對待勞工,而且要求德國分公司的供應商們也必須人道地對待自己的勞工。否則,這些德國分公司就不準采用這些供應商的中間產品。這從經濟上來說,對德國公司非常不利:他們決定采用某個供應商產品的時候,不僅要看該產品的質量和價格,而且要調查這些企業內部的勞工狀況,要絕對杜絕那些使用童工、強迫勞動、血汗工廠的產品。否則,德國法院無法懲罰德國企業在國外的分公司(不在德國主權範圍),但可以懲罰在德國的母公司。

使用童工、強迫勞動、血汗工廠的產品成本便宜,所以價格低廉。而德國企業為了促進所在國勞工的環境,不惜犧牲自己的經濟利益,使用價格較高、有勞工保障企業的產品——人人都希望賺錢,但不能以直接或間接的非人道手段去賺錢。“不義而富且貴,於我如浮雲。”(《論語·述而》)這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

2019年12月,42家德國大企業聯名寫信給德國政府,要求推出法律以規範企業對人權的責任,這樣至少保證德國企業之間能平等競爭,而不至於讓那些尊重人權的企業處於不利的市場競爭地位。

所有消費者都希望省錢,但不能無道德底線地省錢。德國Infratest dimap研究所於2020年發表了一項調查結果:德國75%的民眾支持德國議會通過供應鏈法,隻有22%的民眾反對。2020年9月,來自43個國家的233位天主教的大主教聯名聲明,要求各國企業在每個產業鏈的生產上都能保障基本人權。2020年12月9日,歐洲工會聯盟、歐洲企業社會責任聯盟、“地球之友”等發起全歐洲聲援,14.5萬歐洲民眾參加——他們寧願使用價格貴一點的商品,也不能是由失學孩子、強迫勞動或血汗工廠生產出來的產品。一個孩子充滿愛心地抱著一隻布娃娃,不希望這隻布娃娃是由地球另一頭一位失學孩子在血汗工廠生產出的布娃娃。

2021年1月13日,德國70位經濟學家聯名公開信給德國政府,德國六大經濟研究所之一的世界經濟研究所 IfW也通過認證,認為德國推出供應鏈法是可行的,也是必須的。但德國企業家聯合會、德國工業聯合會、德國工商協會、德國個體貿易者聯合會等,舉出種種理由提出反對,可謂兩軍對壘。

企業不違背道德地去賺錢,消費者使用來源健康的商品,這已是德國的民心所向,政治家總體上必須順從民意,經濟界隻能敗陣——有時聽人說西方政治被幾個財團控製。至少在民主的歐洲,所有財團聯合起來都無力抵擋民心所向。

** 懲罰超越國界的非法行為:供應鏈法 **

一項政策的施行,一個是通過政府行政指令,新一屆政府可以繼續或取消;另一個是通過議會立法,取消也需要在議會通過。歐美總體上都屬於自由民主國家,但在政策施行上還是有所區別。美國的行政指令較多,尤其在外交和外貿上,美國總統忙於頒發一項項總統令;而在歐洲,政府權力較小,絕大多數政策施行都要通過議會立法,所有人都得自覺地依法行事,是否違法、罰款或坐獄蓋由法庭裁決。

2018年組成本屆德國政府的基督教民主黨和社會民主黨,他們商談聯合執政時就達成共識:希望德國企業主動地關注他們國外的分公司以及供應商的勞工環境,保障符合最基本的人權要求。如果無法實現,德國政府將采用德國議會立法的強製手段。

企業谘詢公司Ernst & Young通過對幾千個德國企業的問卷看到,德國隻有20%的企業願意這樣自覺地去做。該公司的調查結果、調查方法遭到許多專家質疑。盡管如此,德國勞工部長Hubertus Heil(社民黨)和(支援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部長Gerd Mueller(基民盟)等不耐煩了,開始起草法律“在全球經濟的產業鏈中反剝削法”——現在隻有“資本主義國家”才會推出“反剝削法”“反奴工法”“反童工法”——但2020年3月12日德國總理默克爾還是叫停這個立法,7月初默克爾召集兩位部長交談,希望耐心等待一下,保證會在這屆政府的任期內解決。

圖五、德國經濟發展部部長Gerd Mueller,勞工部部長Hubertus Heil,經濟部長Peter Altmaier

2020年10月8日,德國政府委托的調查結果公布:對德國500員工以上的大企業調查,隻有13-17%的企業自願抵製他們在國外分公司及其供應商的童工、奴工等情況,10-12%的德國企業正在向這方麵努力。也就是說,德國政府希望的50%以上遠遠沒有達到,所以隻能通過立法。

但這樣立法後對德國大企業的打擊畢竟太大。在國際市場上,絕大多數國家沒有這樣立法,他們的企業可以對童工、奴工等現象熟視無睹而獲得低價的中間產品,而德國企業則不被容許。這從市場經濟角度來看是不公平的競爭,相當於不容許用興奮劑的運動員與容許用興奮劑的運動員一起比賽。所以德國工業聯盟(BDI) 呼籲德國政府,如果要推出供應鏈法,就要推動歐盟各國一起推出。德國化工聯合會(VCI)呼籲:德國政府走錯了方向。德國這樣單幹,就像在修補一塊破的地毯。

在實際操作上也非常困難,德國企業必須自己去那些國外供貨商調查那裏的勞工狀況,如果有童工、奴工、勞動安全不達標、不夠環保等,就必須把該公司從供應商名單中踢出。就如德國服裝、衣料聯合會主席Ingeborg Neumann所言:“一件普通的白襯衣就要經過140道工序。……公司要對所有棉花產地、紐扣廠、拉鏈廠等進行勞工生產情況審核。”慕尼黑大學經濟研究所(Ifo)對德國7000家企業作了調查,43%的企業認為,這樣做會產生許多德國政府部門的官僚主義,企業要準備許多資料,從而對企業產生負麵影響。

德國聯邦經濟部長Peter Altmaier(基民盟)也都提出反對。直到2021年2月12日,這三位部長等才各讓一步而達成共識:將要通過的《供應鏈法》,對3000人以上的企業(全德925個)從2023年元旦開始施行;對1000人以上的企業(全德4800個)從2024年元旦開始施行——原來設想的門檻對500人以上企業,現在提高到1000人以上。

在法律通過的最後瞬間,又把在德國有分公司的國外企業也囊括其中:如果哪家國外公司在德國有分公司,其母公司或其供應鏈有童工、奴工等現象,該公司的德國分公司將受到德國罰款。法律不僅包括德國企業的供應商,還包含了供應商的供應商。

2021年6月11日,德國議會舉行有記名投票通過了這一法律:630位到場德議員中,412票讚同,159票反對,59票棄權。讚同的主要是執政黨基民盟和社民黨以及反對黨綠黨。反對的是傾向於企業的自由民主黨和較右的選擇黨AfD。棄權的是左翼黨,他們認為這個法律做得還不夠。

現年66歲的經濟發展部部長Mueller將要退休,他激動地說,這次可能是他最後一次在德國議會發言,在結束40年政治生涯之際推出這樣一部法律而感動。“這樣一個法律,能給發展中國家的孩子和家庭多一些生活機會,多一分未來希望。”“孩子屬於學校,不能屬於礦山或農田。”

圖六、德國經濟發展部部長Gerd Mueller 2019年2月在非洲加納的紡織廠

** 歐美供應鏈法對中國勞工的影響 **

這一法律直接受到影響的工業領域有汽車,機械,金屬,化工,紡織,食品,電器,能源,貿易——德國國民經濟最重要的領域。

德國勞工部部長Hubertus Heil說,“這次法律是帶牙齒的。”如果誰沒有去檢驗其供應商的勞工生產情況,這個公司在德國的總公司就將受到巨額罰款,最高可達該企業年營業額的2%。這家公司上了黑名單後,就無法再獲得德國的公共項目。

當初德國經濟發展部部長Mueller提出該法律草案時,還要給予具體受害人有權利到德國法庭起訴,要求該德國公司對他個人給予經濟賠償。該提議受到了德國經濟部長Altmaier以及德國企業聯合會等的全力反對,所以被刪除了。

這也可以看到德國的社會文化:德國經濟發展部部長不是保護德國企業和德國經濟利益,相反歡迎受害於外國企業的外國受害人前來德國,要求德國企業經濟賠款——主持普世的社會正義高於維護德國的經濟利益。這位部長的做法不僅沒有被德國民眾說是“賣國”,相反被大家讚賞。德國組織“給世界麵包”(Brot fuer die Welt/ bread for the World)就表示:如果德國企業的國外供應商因為缺乏勞工安全而發生事故,德國企業應當對受害者個人及其家屬給予賠償。

2023年元旦德國的供應鏈法生效後,任何在華的德資企業、合資企業都必須遵守這一法律,必須關注所有他們在華的供應商的勞工保障和勞工待遇情況。如果哪家安全生產不達標,工人工資明顯低於同領域的其它企業,甚至還有拖欠工資情況,則該德資企業必須與供貨商交涉。如果沒有改觀,就必須取消從該供貨商進貨。這些供貨商為了不丟失生意,隻能改善工人安全和待遇。——如果哪家供貨商一定要采用“996”工作製,德資企業必須立即取消該供貨商。

相反情況。如果你所在企業為某個德資企業供貨,卻沒有勞工安全或工資待遇過低,你就可以實名或匿名向你所在的企業投訴。如果沒有改觀,可以向供貨的德資企業投訴。

如果再沒有改觀,你就可以直接向主管此事的德國經濟與出口檢驗局(Bafa)投訴,讓德國經濟與出口檢驗局去給這家德資企業開巨額罰單。


圖7、監督德國企業遵守《供應鏈法》的德國經濟與出口檢驗局(Bafa)
Bundesamt für Wirtschaft und Ausfuhrkontrolle (BAFA)

如果再沒有反應,你不需要律師,直接通過德國總工會或其它德國民間組織到德國法庭起訴。

所以,德資企業接到你的投訴後,是不敢熟視無睹的。當然,如果德資企業認為他們已經盡到了義務,他們也可以在法庭申訴,最後由法庭判決。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