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華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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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躍君:職業生活中的性騷擾問題

(2020-10-02 14:16:16) 下一個

婦女走出家庭、進入職業,是歐美六八學運後出現的新現象。但婦女在職業中卻經常受到同事或上司的性騷擾,而事實存在的性騷擾現象,還很難直接套上刑法中的強奸罪,這給歐美法學界帶來了理論上和實踐上的困惑。經曆半個世紀女權運動的抗爭,半個世紀各國議會政府的討論,半個世紀法庭的審理,現在才逐步形成了一些共識,積累了一些經驗與法規。

圖一、2020年6月德國威爾茨堡中學生發起簽名和集會,

杜絕人們在網上給中學生傳播黃色圖文,對女學生性騷擾。

*** 日常生活中的性行為和性侵犯 ***

談到性行為,許多人就會想入非非,其實這樣有意思的問題還沒有人仔細研究過,至少歐洲人對性行為的理解就不完全等同於中國人。如果我以跳交誼舞為例子,發現要談清這個問題,還必須從生理學、心理學和社會學角度出發,然後才能引出法學中對性行為的定義。

圖二、跳交易舞是否隱含了性行為?

從生理學角度,就要看雙方或單方在跳舞時,是否有性衝動和性欲望,如心髒跳動加速,甚至男性的勃起和女性的分泌。如果沒有,就不存在性問題。如果有,限於環境你可以用理性來克製自己性衝動的外在表現,但這已經是一種性行為——動物沒有理性,街上的公狗見到母狗馬上就會衝上去。

從心理學角度,就要看雙方是否意識到在與一位可能引起你性欲望的人在跳舞,甚至雙方在跳舞時就已經各自帶有性意圖。而且這種性意圖,不一定要親自參加跳舞,坐在邊上觀摩的第三者,甚至隻是在電視、錄像裏觀看而想入非非,就已經參與了性活動。就如《聖經•新約》中所述,如果你見到一位女子就起了“邪念”,你就已經與那位女子發生性關係了。

從社會學角度,任何人的行為都同時對社會產生了影響,整個社會也通過社會觀念而影響到每一位社會成員。所以,判斷一個人是否發生了性行為,是隨著社會觀念的改變而改變。1930年代的美國還禁止電影中出現長時間接吻或坐在床邊的鏡頭,今日這樣的鏡頭幾乎進入了兒童影片。但大城市中已經認為不屬於性行為的交誼舞,並不意味著在偏遠的農村也是這樣認為。

所以,法學上對性行為的定義,以生理學與心理學為基礎,例如中國以前刑法中對直接的性交才算強奸罪,對女性的“猥褻”歸為流氓罪。而歐洲從生理學出發,隻要碰到女性生理上的性敏感部位,就構成性侵犯罪,以至判例中一個人在擁擠的人群中偷了一位女性的東西,結果被判偷竊罪加性侵犯罪。

當然,法律的背後是政治,政治的背後是社會,法學上還是更多援用社會學上對性行為的理解。例如,誰在不滿18歲的青少年麵前作性行為(包括父母在自己孩子麵前),或給青少年看性書刊,就構成犯罪,而不論該青少年、就其年齡來說是否已經有了性意識。

德國過去的刑法中,對婦女性侵犯隻有“強奸罪”,沒有諸如“猥褻罪”“流氓罪”。而且門檻較高,不是所有性侵害女性的都能構成強奸罪。

一、根據刑法§184h Nr.1 StGB,刑法中定義的“性行為”,必須達到“明顯”(erheblich/ significant)的程度。根據現有判例,例如受害者穿著衣服、犯罪者隻是從衣服外撫摸受害者身體(Grapschen/grab),就不構成“明顯”,從而不構成“強奸”。即性行為必須直接觸及到肉體。按照現有判例,如口吻或舌吻(吻臉頰或擁抱不算),撫摸胸部、臀部或兩腿之間(撫摸頭或頭發不算),就被確認為“性行為”。

二、根據德國刑法§177 I StGB,犯罪者是以暴力、或以有傷身體甚至生命的威脅、或以其它威脅手段來實現對受害者的性行為,才是強奸。也就是說,如果對某女性性侵害時,該婦女沒有反抗,就不構成強奸罪!

2015/2016年除夕夜,正在看焰火的科隆廣場上,許多外國男子成群集隊地性侵德國女子,引起德國社會的震驚,一定要嚴懲秉事者。許多性侵者被捕,但嚴格按照上述的德國刑法,他們都不構成“強奸罪”,因為他們性侵時,確實從外部觸摸到了女性的性敏感部位,那些女性一驚,馬上躲避,性侵者也逃之夭夭。在常人看來已經是強奸,但由於納粹德國的教訓,德國刑法中沒有普適條例“如果違背道德的行為為犯罪”,所有定罪都必須在刑法文字上有明確的定義,而對強奸罪的定義,就必須同時符合“性行為”和“強製”兩點——有些媒體不了解德國刑法,誤傳德國不追究這次難民性侵的強奸罪。

圖三、2015/2016年歡欣的除夕夜,結果導致整整一年

德國對接受難民和婦女保護的全社會爭議

根據2014年刑事案國家統計局統計,約62%的強奸案就發生在自己直接的親戚或朋友中。所以女方在報案時,經常還要考慮自己的家庭、聲譽、親友關係等一係列問題,以致實際上隻有約15%的強奸案過後真的去報案。就這樣,德國2014年全年也有12742名報案的性侵受害者,其中11850女性。據巴伐利亞內政部統計,那些報案都相當真實,婦女虛假報案的比例不足8%。但經過法庭的上述這些過高的欄檻,結果隻有其中的8.4%案件被確認為強奸罪,強奸者被判刑。

其實,早在2011年5月,歐洲就討論並通過了抵製對婦女施暴和家庭暴力的《伊斯坦堡公約》,那是一個全麵保護婦女權利的歐洲公約。該公約第36款明確表示:簽署國要通過立法,嚴懲任何不是出於自願的性行為——當時的口號:“不”就是“不”(No means no)!違背婦女意願的性行為就是犯罪,哪裏需要這麽複雜的法律權衡?

該公約於2014年8月1日生效,迄今有39個歐洲國家簽署,其中21個國家據此修改本國刑法,並獲得議會確認,甚至保護婦女較弱的土耳其都早早簽署、並議會通過了。而德國是最早的簽署國,卻拖延迄今還沒有修改刑法,即該公約在德國尚未生效。而恰恰在這期間,發生了科隆除夕夜事件。

這次科隆案民憤難平,但確實是德國刑法把強奸罪的門檻搞得太高,所以德國議會匆匆討論修改法律。2016年4月28日,當時的德國司法部長(現任的外交部長)馬斯(H.Maas)向德國議會遞交了刑法修改草案,即受害者要向法庭陳述,她當時為什麽沒有極力抵抗,例如是沒有防備地被人突然襲擊。這樣侵害者才能構成強奸罪。對此婦女組織強烈不滿,應當要法庭去確認施暴者的犯罪行為,而不是本末倒置地要求受害者遞交是否反抗的證據。最後,刑法修改還是嚴格按照《伊斯坦堡公約》:違背婦女意願的任何性侵犯都構成犯罪。

在2016年11月10日通過的這份新法中,將性侵犯分成了三個等級:性攻擊(Uebergriff/Attack),性脅迫(Noetigung/coercion),強奸(Vergewaltigung/rape)——科隆除夕夜發生的現象,就屬於“性攻擊”,可判處有期徒刑半年到五年。隻是這樣的刑法修改,不能追朔用在已經發生的科隆除夕夜的群體性侵案上了。

當然,本文重點討論的是,沒有構成直接“性行為”、即很難直接援用刑法強奸罪的性騷擾,但日常生活中、尤其在職業中和學校中卻經常發生。

圖四、婦女組圖:憐憫(Groupe de femmes: la pitié (Piéta)),

法國立體派畫家L.F.L.Survage繪

*** 性騷擾現象 ***
(Sexual Belaestigung/harassment)

— 酒店女跑堂安雅,當她托著酒盤從擁擠的男顧客中走過時,被人玩笑地拉一下裙子,拍一下屁股;
— 女警察多莉斯在職業實習時,教官與她夜裏執行任務,到了僻靜地方教官就設法吻她;
— 盛夏,安娜穿著體恤衫參加會議,主持人開玩笑地說:男同事們,你們可以把衣服脫掉,安娜當然也可以;
— 艾娃去同事辦公室,門上張貼著女性裸體照片,同事的桌上有意、無意地放著性愛畫報,她看到這些就很別扭;
— 護士莉娜去病房為病人換被套、送飯或量體溫,男病人經常會撫摸一下她的手;
— 店員琳達因為拒絕店老板的性要求,結果被店老板以工作不認真而開除……

一個著名的案例:1980年代初,一位德國綠黨女議員被另一位綠黨男議員撫摸了一下胸脯,轟動新聞界。綠黨強烈要求立法徹底杜絕這樣的性騷擾。在綠黨的倡議下,德國議會立即委托一家研究所作德國性騷擾情況統計(1984年)。據問卷統計,全德25%的工作婦女(另資料稱30%)曾受到過性騷擾,很多是她們的同事和上司。在拒絕這些性騷擾的婦女中,有25%此後在工作上受到刁難甚至被解雇。7%的婦女因此已經離開了原職業,1/9的婦女(90萬)打算主動或被動地離開。

圖五、歐洲議會綠黨發起保護婦女不受性騷擾的

“#MeTooEU”活動,議員Reintke在發言。

甚至到2017年,多位歐洲議會議員在議會內外發起了保護婦女不受性騷擾的活動“#metooEU”(我也受到性騷擾)。歐洲議會綠黨黨團的婦女發言人Terry Reintke在歐洲議會發言中坦誠,她自己就受到過性騷擾,許多女議員都聲援她。2018年3月13日,Reintke將綠黨征集到的13萬簽名遞交給歐洲議會,要求歐洲議會立即討論婦女不受性騷擾的問題。

圖六、綠黨議員Reintke將征集到的簽名資料遞交給歐洲議會主席Antonio Tajani

作為一個社會現象,性騷擾的曆史可能與人類的曆史一樣長,而且很普遍。且不說中東或遠東地區,就在歐洲古代的繪畫作品上,都時有反應。

圖七、油畫:在旅店(Im Gasthof),奧地利畫家Johann Michael Neder繪於1833年

性騷擾現象得到社會重視的還是在1980年代初,通過法律保護要到1990年代中葉。

在西方社會,似乎什麽都自由。尤其六八學運後,性自由席卷了歐美各國。但性自由是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原則上,而不是任意的性自由。換句話說,在一個尊重人權的社會,當兩人自願發生性行為時,輪不到政府來幹涉。當兩人中有一方不自願地受到另一方性侵犯時,政府責無旁貸地要通過立法和司法來強製幹涉!

在發生性騷擾的地點上,根據德國聯邦反性別歧視機構的一份調查,根據發生比例的多少依次為:辦公室(56%),社交聚會(48%),過道或電梯上(35%),食堂或共同廚房(32%),通過郵件(13%),出差途中(12%)。

而在受性騷擾的對象上,

受到下級同事性騷擾的在20%,
受到同級同事性騷擾的65%,
受到直係上級領導性騷擾的31%,
受到更上級領導性騷擾的31%,
而受到自己的客戶或訪客性騷擾的在36%。

在性騷擾的形式上,根據2017年10月23日德國《明鏡周刊》的一份民意調查

一、給女性說黃色笑話的:英國(69%),芬蘭(67%),法國(53%),挪威(47%),瑞典(38%),德國(35%),丹麥(17%)

二、男性摟著女性的腰:法國(72%),芬蘭(55%),丹麥(54%),瑞典(44%),德國(44%),挪威(39%),英國(37%)。

三、盯著看女性胸部的:法國(51%),英國(50%),芬蘭(47%),瑞典(38%),挪威(30%),德國(29%),丹麥(26%)。

圖八、男醫生以熱情或關心為名想摟女護士的腰。根據瑞士的一份調查,

10%的男性醫生對女性有過性騷擾,其中80%是多次性騷擾。

*** 性騷擾是否構成犯罪 ***

那性騷擾是否構成犯罪?在德國刑法中隻有強奸(即直接性行為)才構成犯罪,而性騷擾更多還隻是通過語言、非肉體接觸的行為,所以還沒有到構成性犯罪的程度。但性騷擾是一個不可否認的事實,而且違背性自願原則,但在以往的法律執行中卻分歧很大。

24歲的女護理員被上司性騷擾,拒絕後被安置到一個較差的工作位置(報複)。她提出起訴,該上司被初級法院以損傷他人身體、限製他人自由、脅迫他人和侮辱他人之罪並罰,而被判處一年徒刑。沒想到,1986年底中級法院盡管認為這是性騷擾,但還沒有構成侮辱他人罪,又給予秉事者免罪,這一法庭醜聞轟動了德國社會。

一位女工因為拒絕廠主的性騷擾,被以“企業經濟原因”而解雇。提出起訴後,法庭不相信她說的是真的,反而認為她要毀壞廠主的名譽,敗訴。到中級法庭後,本來可以為她出庭作證的另一位女工,擔心影響到自己的工作位置,從而拒絕出庭作證,最後受害者隻能放棄起訴。

柏林自由大學的一位教授對女秘書性騷擾,大學責令該教授賠償1500歐元。此後,每個新雇傭的該教授女秘書,都要被大學告知:你的那位教授有性騷擾傾向,請當心——即不是通過法律途徑,而是通過行政途徑。

但同樣在柏林自由大學:一個外語秘書因拒絕性騷擾,被以“健康原因”而開除。該秘書向法庭起訴後,大學提出庭外和解,將該秘書安排到另一個工作位置。即隻是部分認可了這一事實,而對稟事者卻沒有追咎任何法律責任。

之所以會有這麽多分歧,是因為性騷擾還沒有獨立成法,如果要判,就必須繞過性騷擾、而借用刑法中的相近條款。正應如此,許多受害者不再願意為此而上法庭起訴。即現實中,法庭(多半男法官)事實上剝奪了她們保護自己身心的權利。唯一例外的是對兒童的保護,因為對兒童性騷擾已經寫入了德國刑法。例如一位女中學生考試成績不好,該教師就以此脅迫對該學生性騷擾,最後被判了刑。

圖九、在歐美的軍隊中都出現不少戰友之間、上下級軍官和士兵之間的性騷擾。這是美國軍隊中一份抵製軍中性騷擾現象的海報。

*** 性騷擾的法律定位 ***

許多性騷擾——如半開玩笑的挑逗,有意碰撞女同事身體,有意給女同事看性愛雜誌或圖片——在程度上很難說已經構成刑法意義上的犯罪,即使偶爾援用刑法上的強奸罪、限製他人自由罪等,也都非常牽強,為此很難直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最後,還是美國的法官想出了一個高招(1964年):不直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而追究所在公司的民事責任:既然你公司聘用一位女雇員,就有義務為她保障一個不受性騷擾的工作環境。一位女雇員受到她上司的性騷擾,法庭要求公司賠償精神損失。美國法官不是小綿羊般的歐洲法官,連同法庭費用,一下責令該公司賠償50萬美元。該公司叫苦不迭,趕快以其它理由解雇了該女雇員的上司。

英國學美國,1983年一個判例:一位女雇員去參加生日晚會,晚會上她的上司對她性騷擾,她拒絕,過後卻被解雇。她提出起訴後,法庭判下:不僅該公司要支付她一筆精神賠償費,而且隻要她還沒有找到新的工作,公司就要支付給她所有的工資。

有些國家顧不上這麽多煩瑣的法律邏輯,搞得比較簡單。如奧大利亞立法:誰對他人性騷擾,就要支付2500奧元,或判處三個月徒刑。

德國在這方麵走得比較慢。盡管1984年通過調查就已經看到性騷擾問題在德國的嚴重性,但1992年2月才由聯邦婦女和青年部長默克爾(現任總理),提出了抵製性騷擾的基本原則。在這基礎上,1994年9月1日正式生效了“保護職業者不受性騷擾法”(Gesetz zum Schutz der Beschaeftigten vor sexueller Belaestigung am Arbeitsplatz, BeschSchutzG),采用的基本是英、美法官的思路,當然也有對當事人直接的刑事追究。如1989年漢諾威中級法院的一個判例:一個協會副主席兩次嚴重性騷擾他的女秘書,最後被判處15個月徒刑。

判斷哪些語言或行為屬於性騷擾,是非常主觀的。同樣一句性挑逗的話,有的女性熟視無睹,依舊談笑風生;有的卻非常敏感,臉一下就紅了。作為法律形式,還必須有一個大致的界定。

1987年初,國際工會聯盟作出了一個非常重要的決議,號召全世界工會和企業,都要起來抵製對女職員的性騷擾,要求在行業勞資合同中明確寫入:“工會與企業看到,性騷擾已經是一個不可忽視的現象,雙方有義務來結束這樣的現象……如果有雇員前來反映,工會與雇主必須立即反應並給予解決。”

在該決定中,列出了六種典型的性騷擾現象:

一、沒有必要的人體接觸,包括拍打、撫摸女性。
二、取笑、評論女性外貌或有意說帶有侮辱性的語言。
三、提出猥褻性的要求。
四、拿出性愛雜誌給女性看。
五、提出性行為的要求。
六、用暴力威脅。

圖十、人體接觸的性騷擾一覽圖

在德國相應的法律中定義到:在工作位置的性騷擾,是指所有有損於受侵害者人格、有意的、有性傾向的行為。這種行為包括:違背刑法的性行為,以及其它明顯被女方拒絕的行為,如帶有性感的人體接觸,(語言或行為中)暗示性愛內容,張貼帶有性愛行為的裸體像片 (§2 Abs.2 BeschSchutzG)。

由此可見,國際上對性騷擾的界定達到了基本共識。

德國在保護不受性騷擾的法律思路基本參用美國法官的思路,即主要矛頭對著老板,通過對老板的壓力再來轉嫁給當事人,當然不排除根據通常的刑法直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這在法律上就能看得很清楚:

一、老板必須保護雇員不受性騷擾,這種保護包含了具體的措施(§2 Abs.1 BeschSchutzG);
二、每個雇員都有合法權利向企業的有關機構反應受到性騷擾的情況,企業有義務立即調查,並采取相應措施(§3);
三、具體措施上法律提到三點:警告,換工作或職位,解雇(§4 Abs.1);
四、如果老板無法排除性騷擾,則該女雇員有權利中斷工作,老板必須繼續支付所有工資(§4 Abs.2);
五、老板或她的上司,不準以任何形式在工作上刁難向企業提出保護要求的女雇員(§4 Abs.3)。

*** 保護自己  抵製報複 ***

直到2006年8月19日,德國施行了新法“普適的男女平等法”(Allgemeines Gleichbehandlungsgesetz AGG),對杜絕職業中的性騷擾作了更為詳盡的定義和措施。

對性騷擾定義(§3 AGG):所有對方不歡迎的、帶有性愛傾向的行為,尤其是,帶有性愛傾向的身體接觸,有意向對方指看有性愛內容的圖片、錄像或文字,指看或把有黃色內容的資料有意放在對方可以看見的位置等等。

遇到性騷擾,受害者有權利向企業申訴(§13 AGG),企業主或直接的上司就必須審核是否屬實,必須采取措施來排除。

而對性騷擾他人的雇員,企業必須根據不同的嚴重程度,采取不同的嚴厲措施:

一、警告(Ermahnung/Reminder):如果隻是一次性地性騷擾同事。

二、以解雇為威脅的嚴重警告(Abmahnung/warning):手指戳或撫摸女性,在女同事背後吹口哨挑逗。堵著女同事的路,並作性暗示。多次用手臂鉤住女學生的肩,並撫摸。

圖十一、這就是典型的用手臂鉤住女學生的肩

三、正常解雇(ordentliche Kuendigung/ordinary termination):在雙方裸體的桑納浴時作謀職交談。多次違背對方意願地擁抱對方。

四、立即解雇(ausserordentliche Kuendigung/extraordinary termination):多次違背同事意願地說黃色故事,以達到轟動效應或自我滿足。猥褻地詢問同事前一天晚上的性生活,同時觸摸對方性部位,發表淫穢言論並提出性要求。展示自己的性器官(另見《刑法》第183條)。

圖十二、撫摸女性的臀部,這就已經到了犯罪的邊緣(性攻擊)

從這些法律就可以看到,當你受到性騷擾時應當如何維護自己。為讀者方便,我大致理出一條思路:

一、確認:如果你感覺你的同事、上司、甚至雇主對你有“不規矩”言行,首先確認這是否屬於性騷擾。嚴格按法律來說,隻要有性傾向的行為都屬於性騷擾,而上述法律或國際工會決議中所提到的現象,隻能看作性騷擾的一些典型例子。

二、取證:為了抵禦性騷擾,無論你到公司還是以後上法庭,都需要提供對方性騷擾的證據,而這點恰恰非常困難,因為兩人在場死無對證,這也是法庭糾紛的關鍵所在。最好的方法,例如告訴你較好的女同事,讓她注意觀察,以便以後出庭作證;如果沒有,你可以與你家人、朋友討論這事,以後也可以出庭作證;再沒有,可以做筆記,記下對方每次對你性騷擾的言行、時間和環境等。如果對方是有意拿黃色書刊給你看,你可以借走、“偷走”或用手機拍照等等。對法庭來說,最重要的是你敘說的可信性。

三、警告:對通常的、對你工作無影響的同事,你可以口頭或書麵警告,該同事通常會立即收斂起來。對你的上司、老板則要小心,如果警告必須書麵,因為這已經是你的第一份他性騷擾的證據。如果他以後給你穿小鞋,甚至把你解雇,上法庭時這份書麵警告就相當相當重要,證明確實是因為你拒絕對方性騷擾所帶來的後果。

四、匯報:如果受到性騷擾,你有合法權利向你的上司或向工會、公司人事部們敘說你受某人性騷擾的情況,要求公司立即中止該同事的性騷擾。匯報還是很重要,因為法律針對的是雇主。隻要對你性騷擾的不是雇主本人,則要求你在采取對雇主更強烈措施前,應當讓雇主有個為你解除性騷擾的機會。聽到你的反應後,公司有義務立即調查,確認後視情況的嚴重程度,公司要口頭或書麵警告對方,甚至調整工作或職位。對更嚴重的情況,如直接對你有性行為,則公司——最多給對方一次警告——必須以“緊急的特殊原因”立即解雇對方,以解除對你的性騷擾。

五、離職:如果公司采取的措施不力,你繼續受到性騷擾,你就可以立即中止你現有的工作,直到該同事或上司調到其他工作崗位。這期間公司必須繼續給你支付所有的工資。如果不付,則立即向法庭提出起訴。如果性騷擾你的是企業主本人(小企業有這類情況),老板當然不能把自己解雇,你也同樣可以立即中止現有工作,老板必須繼續支付工資。然後提出辭職。根據民法§628 Abs.2 BGB,如果你由於對方違背工作合同而辭職,則對方必須賠償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即你可以要求老板——必要時通過法庭——賠償你失去工作的損失,如要求老板支付一年的工資,同時還可以要求支付精神損失費。根據勞工法,如果雇員沒有特殊理由而自己離職,或由於個人行為原因被老板解雇,此後八個星期得不到失業金(§119 AFG)。由於受到性騷擾而自己離職的,已被公認為“出於特殊理由”的離職,所以不影響她失業後無間斷地獲得失業金。也就是說,當事人一方麵可以從老板那裏獲得賠償費,又可以從勞工局獲得失業金。

在保護自己不受性騷擾的問題上,尤其對方剛好是你的上司甚至老板,則擔心是否會過後受到報複,如以種種其它理由將你安排到較差的工作崗位,甚至將你解雇。這點你當然要做好充分的思想準備。

從法律上來說,根據民法§612a BGB,不能因為某個職員以合法的手段維護自己權利而過後受到不公正的對待。根據不受性騷擾法,企業主不能因為雇員抵製了性騷擾而過後受到不公正的對待。由此可見,法律上三申五令抵製雇主或上司這樣的報複行為。

為此,如果老板這樣報複你了,你立即就應當上法庭起訴,提供你拒絕他們性騷擾的證據(如給他們的書麵警告,或由工會、人事部門等出具你曾經抵製對方性騷擾的證明),表示這次老板對你的解雇,是他性騷擾沒有得逞而對你的報複。隻要證據確鑿,法庭馬上會判老板對你的解雇無效。或通過法庭調解,老板支付給你一大筆錢,然後你“自願”離職。

圖十三、歐盟各國性騷擾狀況一覽(圖中數字為百分比%)

當然,一個法律通過後也容易給人鑽空子。

有些女雇員本來就與老板情意綿綿,後來老板確實出於企業原因要將她解雇,結果她以老板經常向她性騷擾、她拒絕後老板將她解雇為理由,要求法庭判解雇無效。或該女雇員本來就想離開公司,便以老板對她性騷擾為理由而單方麵宣布離職,要求老板賠償經濟損失。

於是,確認該老板是否真的性騷擾,就成為法庭最難的情況。當然,如果該老板平時動作不太檢點,從而被女雇員抓到話柄,就隻能啞巴吃黃蓮地乖乖付錢,還沾一身“性騷擾”的臭名。但這樣也好,當老板的就是要為人師表,至少在行為上,就要比通常的雇員更檢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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