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是個菜鳥司機。
三月某天清晨, 送孩子上學, 我的車爬坡時突然熄火, 幾乎拋在路中央。 趕緊打上危險警示燈並原地停妥車, 即刻想到的就是打電話給RACV要求 Emergency Roadside Assistance (路邊緊急求援)。 可是卻發現我的手機留在家裏了, 我有點懵。 坐在車裏的最不喜歡遲到的小兒子嚷道: "上學要遲到了", 我口上無可奈何回答: "自己走到學校吧", 心裏想著趕緊找電話。 路上沒有行人, 一輛輛機動車卻不停地繞過我的車而駛去, 難道要攔車不行? 此時, 一位晨跑者出現在我的視線裏, 車流讓我無法從司機位一邊下車, 於是就讓小兒子下車攔下那位晨跑者。 就這樣, 我得到了救助。 在半小時的等待中, 看著一輛輛車不得不減速, 我有點負罪感(guilty), 但我始終沒有聽到任何車輛的鳴笛聲。 我告訴小兒子我犯了一個非常愚蠢的錯誤: "昨天晚上接哥哥回家後就應該去加油的。 今早, 我就想去加油的, 但我擔心你會不停對我講'要遲到了'"。小兒子回答我: "我不會的, 你應該加油的。" 當我對RACV的求助員表示由於自己的愚蠢的錯誤擋了他人的路而感到歉意時, 他回答: "我們是人, 免不了錯。"
不知如何一回事, 一年不到, 我已經是第4次打電話給 RACV求助, 前3次都是因為忘記拔下車鑰匙的錯誤而導致車電池耗盡。 我得承認我是個菜鳥司機, 一年裏, 我也收到了4張超速罰單。我還在一個停車場停車時我的車的車頭刮了一個印度留學生的車的車尾, 為此還與那個從未碰過麵的印度人就賠償額較量了一番, 把他的敲竹杠的企圖頂回去了。
就我的開車經曆, 還有不少可令他人火冒三丈的錯誤: 比如, 打轉向燈過早或過晚; 開得太慢; 在市區打開大光燈; 甚至反向開車等等。 2012年時, 我啟動車子時, 失控撞向一個民宅, 所幸沒有人受傷, 但把房東嚇得報警, 我也嚇得半死,從此不敢停車在斜坡上。 當時,我家老二也坐在我的車上,把他驚嚇得吐出這句話: "我長大了不開車。" 真是嚇死寶寶了。
看來,我是不適合作職業司機型的工作, 比如, 公交公司司機, 出租車司機等, 更不要講做開車教練員了。 問題是我的生活中我必須擔當司機。 沒有人強迫我, 為了我的生活自由方便, 我需要做司機, 盡管我是那麽得容易犯令他人討厭令自己沮喪的錯。 而這許多錯是因為我自身的一種能力不夠引起的, 是一種無法避免的"成為合格的汽車駕駛者"的代價。 在一次次自己的駕駛行為錯誤中, 我必須立刻馬上處理, 無法拖延和回避, 快速尋找合適的幫助來解除困境。 沒人指責我,除了冷冰冰的罰單,結果收獲的是良好的駕駛心態: 接受自己開車的笨而學會了體諒他人開車的笨; 也不讓聰明的人的一個手勢一個喇叭來影響自己開車到達目的地。
駕車犯錯也迫使我與保險公司的人, 警察和我的錯誤的受害者打交道, 必須從一個笨拙的肇事者轉變成問題的解決者。 我發現沒有人會傻到揪住我的錯誤而不放, 我發現受影響的人需要安撫和受損失的需要補償, 讓我悟到即使我犯錯我也不可以放棄如何解決問題的主動權。
寫到這裏, 我汗顏了: 當孩子做錯事情時, 孩子表現出的是一種不知所措, 一種負罪感, 一種因恐懼而拚命解釋的懦弱, 實在是大人對孩子心靈的一種摧殘! 不如就讓錯事本身嚇死寶寶。
(二)重溫紐約警官Peter 梁案
今年2月11日在紐約華人警官Peter Liang在執行公務時因槍支走火致使碰巧路過的一黑人青年死亡一案中,梁遭到起訴,陪審團一致裁定5項罪名成立, 其中最嚴重的一項指控是manslaughter in the second degree (2級殺人罪), 刑期可高達15年監禁。 在諸多白人警察執行公務時導致黑人死亡卻無事的背景之下, 陪審團的這一裁定令美國華人社區嘩然一片, 全美華人在2月20日大遊行聲援梁警官。
我不懂法律,我個人按常識和常理判斷覺得梁警官因執行公務被定罪為殺人太冤了: 他是在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時槍支走火,沒有在主觀上故意射擊任何人; 他唯一的錯就是過度驚慌, 如果害怕也是錯的話。
我記得, 在我的2012年的撞民宅的事故中, 前來的警察測試過我的呼吸有無酒精含量。 如果當時我有醉酒駕車, 那麽就會被控上法庭, 不管我有沒有致人死亡。 我記得當時我非常驚慌, 第一個念頭就是想逃。 如果我真的逃離現場呢? 另外, 有一種情況不是不可能, 如果當時房東恰好在我撞的那一邊牆外澆花呐? 要知道當時我是先把院子外的矮圍牆撞飛的, 不就把她撞死了? 如果是這種情況, 我逃了呢?
紐約梁警官一案勾起了我對我的車禍一案的思考: 我有駕車能力上的不足, 無法在路邊停車狀況變得異常困難時有效控製好車。 而路邊停車狀況變得艱險不是在我停車之前就能預測到的: 市政廳的管理有問題, 在非常陡的路邊豎了停車標識, 但沒有劃定前後相連的每個停車位的區間。 停在我的車的後麵的車就是離我的過近, 導致我無法安全離開停車位, 在後退再前移不停反複切換刹車和油門之間, 最終驚慌之下車子失控,加上陡坡效應的重力加速度, 車子就發瘋般斜向竄到馬路對麵的民宅...... 。而梁案中, 執行公務的地點就是治安非常不好的政府安置貧困戶的高層公寓, 深夜11點, 裏麵漆黑一片, 走廊樓梯間沒有照明, 而派去的兩位警察加入警隊才18個月。 可是, 這個在公務執行中發生的悲劇, 隻有梁被拋出來了, 為何偏偏是華人? 紐約警察局和警察工會卻沒有站在梁一邊共渡難關, 令人深思。
(三)梁案對華人家庭教育的啟示
我們來看一下英文媒體的梁案庭審中披露的細節:
1. 梁沒有做任何他可以做的事情, 他沒有請求幫助, 他站在那裏隻是哭泣和哭訴。
2. 警官Zelokov 證言: “在拿走他的手槍之前我第一次與他正麵接觸時,他像是凍僵了,不知所措。… 我把梁帶出樓梯間進入走廊, 他渾身發抖, 他臉色蒼白, 他坐立不安。”
3. 梁執勤時的搭檔警官Landau證明: 我們一同坐救護車到醫院, 梁焦慮不安, 發現擊中了Gurley 後他的精神狀態迅速崩潰。
如此的27歲男人麵對自己犯下的事故所呈現的一種驚慌懦弱的心理素質, 我們大多數華人就覺得這孩子"老實, 嚇傻了"。但是在異族人的眼裏他是indifferent (冷漠), reckless(魯莽), cared only about himself (隻想著自己)。 陪審團就是認定梁警官對於他的槍是如何子彈出堂的問題上在撒謊。
英文媒體報道: 當梁上庭時, 向來高調堅信自己的警官幾乎無懈可擊的警察工會在梁案的庭上非常低調, 向來不會缺席的張揚的警察工會頭子Pat Lynch也不見了。
就是這個Pat Lynch, 當大陪審團拒絕起訴紐鎖喉致死黑人小販的紐約白人警官Daniel Pantaleo時, 他稱Panteleo是"我們想要的警官的模範。" 每個看過網上那段鎖喉案的錄像, 都會覺得Panteleo是執法過度, 非常冷血, 不顧受害人11次喊出"我不能呼吸。" 但是, Panteleo的庭審表現就是讓人感覺到警察執法的權威性不容挑戰。
我所以對梁案關注, 因為我有未成年兒子, 我關心和思考怎樣的家庭教育幫助男孩子成長為男人, 畢竟年齡的自然增長不等於成長。 說實在, 27歲的梁警官在案發後的表現和庭審的表現, 讓我實在不喜歡! 同情他遭遇的不公平是一回事, 但我無法看高他, 他讓我無法尊敬他的職業。 在危機前, 他不是一個能擔當的男人, 更不要提他有任何警察的威儀! 他無法直麵自己闖的禍, 表現出的是一種不知所措, 一種負罪感, 一種因恐懼而拚命解釋的懦弱, 別人又如何幫到他?
梁案發生後, 梁好似沒有父親, 是梁的母親在發聲在出頭為兒子奔波。 我注意到媒體報道的一個細節, 警察工會的律師拒絕接聽梁母的電話。 這個我就不理解了, 一個27歲的男人難道還要母親替他與他的雇主指派的律師打交導? 如果一個27歲的男人的身軀裝的是17歲男孩的心智, 甚至不如,那是多麽得令人悲哀!
還有一個令我特別注意到的媒體報道的一個細節,陪審團裁定梁警官有罪後,他講他不能養媽媽了。梁是個孝子,在這一點上,梁媽媽對兒子的家庭教育是成功的了。 但是,縱觀整個事件,恕我直言, 梁簡直不象一個在美國長大的孩子。
梁母是好人,她的兒子也絕對是好人。 被拋出的“替罪羊”,在家是個聽話的好兒子,在外是個順從的好下屬。 再如何強調種族歧視的外因,審視一下我們華人家庭教育並探討其中的盲點不為過吧!?
Liang was never charged with murder. He was charged and convicted of manslaughter in the second degree. Please, know the differ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