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4日,美國最高法院推翻了50年前的Roe v Wade 判決, 讓50年來的聯邦墮胎權利得以終結,上百萬的婦女受到影響。 這次裏程碑式的判決將會極大的影響美國的方方麵麵,討論起來也會牽扯到很多方麵。
一, 三個重大的判決。
1. Roe v Wade: 1973年最高法院的7:2判決根據第十四修正案的隱私權斷定墮胎也是一種應該保護的權利。但同時又說,墮胎權不是絕對的,分三個階段 (Trimester), 每個階段大約是三個月時間。 在第一個階段,政府不能限製墮胎。 第二個階段,政府可以有法律限製,但主要是從懷孕者身體出發,而不是為了保護胎兒的權利。第三個階段,政府可以有法律限製甚至禁止。
2. 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 1993年最高法院判決重申Roe v Wade根據第十四修正案對墮胎權的保護,但推翻了三個階段劃分方法,而是采用胎兒的viability. 就是說,根據胎兒在離開母體能獨立生存的時間來劃分墮胎合法與否。根據這個標準,通用的時間是24周,因為數據顯示,24周後60-70%的胎兒離開母體可以存活。
3.Dobbs v 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zation: 2022年最高法院裁決支持密西西比州2018年的法律禁止15周後的墮胎,同時裁決墮胎權利不是憲法權利,不受聯邦憲法保護。這意味著,各州可以自行指定自己的禁止墮胎的法律。
二,問題的廣泛性
墮胎問題非常廣泛。 CDC數據顯示,2019年全美國大約有23萬起墮胎, 同時在這年每1000名15到44歲的女人中,有11.4起墮胎。 相當於在該年齡段的女人中,每百人中有一人在每年會麵臨墮胎的問題的困擾。
雖然墮胎問題極具廣泛性,但我認為,它的嚴重性比不上對1月6日事件的調查。道理很簡單,墮胎權利是否是憲法權利問題,在50年後的今天被推翻了,以後的10年20年內,也有可能被重新加入憲法權利。 但對1月6日事件的調查是為了防止2024年,2028年,2032年再出現1月6日事件,保證權利能夠和平移交。如果說墮胎問題是在憲法框架下的爭論,那麽1月6日事件是關於美國憲法能否存在的問題。
三, 宗教和政府分離?
"Separation between church and the state"被經常提起,但仔細深究起來我發現,它更多的是保證政府不能幹預宗教,沒有說宗教不能幹預政府。 在200多年前建國的時候,建國的基督新徒們更多的痛點是英國政府對不同宗教的限製和迫害,所以在第一修正案中保障了宗教的自由說“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隻是禁止了政府對宗教的任何幹預。但憲法中找不到任何條款說宗教不能幹預政府政治。這也說得通,因為憲法的作用就是限製政府的,不是限製人民包括人民的宗教活動的。但從法理上,所謂的政教分離隻能是單方麵的分離,就是政府不能幹預宗教,但宗教可能幹預政府。
從具體的法律來說,IRS隻有一條規定說,如果教會想保持自己的免稅機構的地位,教會不能夠官方的宣布支持或者反對某位公職候選人。在實際情況中, 教會領導人在各種場合說自己支持某位候選人的情況太多了。
為什麽提到政教分離?是因為反對墮胎的主要推動力量來自於教會。教會基於自己的教義中對生命的看法反對墮胎,本也無可厚非,但很多教會要把發對墮胎的教義形成法律去幹涉非教會成員的生活,這就是形成了宗教對政府政治的幹預。 這種幹預如果聽任發展下去,下一個法律禁止的可能是,同性婚姻,同性戀,避孕措施,等等。 實際上,保守派大法官Thomas已經把對這些議題的重新考慮寫在了6月24日的判決的意見裏。
四,對憲法的解釋和最高法院的黨派性
美國是憲政國家,憲法是美國最重要的法律。憲法寫於200多年前,後陸陸續續有一些修正案,但增加修正案的條件非常苛刻,需要同時有超過三分之二的參議員和超過三分之二的眾議員投票支持,之後還要有超過四分之三的州投票支持才能通過。 所以,憲法修改是非常難的事件。既然不能改憲法,那麽就改憲法解釋。憲法解釋的任務是最高法院,而且隻要多數票通過就能對憲法做某種解釋。 憲法文件的不可更改性和最高法院解釋憲法的低門檻的差距,導致了最高法院的極端重要性,成了黨派爭奪的重要地方。 建國的製度設計者想把司法作為獨立的三權之一,但現實是,最高法院成了黨派鬥爭的關鍵延申。
這裏尤其要提共和黨近十幾年對最高法院的滲透。 現任的9名法官中,
G.H.W.Bush 提名一人
B. Clinton 提名一人
G.W. Bush 提名兩人
Obama 提名兩人
Trump 提名三人
2016年,Obama 提名了一名法官,當時參議院的多數黨領袖共和黨的Mitch McConnell以提名離Obama 任期屆滿太近而拒絕投票確定。但四年後的2020年, 同樣是Mitch McConnell卻飛快的安排參議院投票確認離Trump任期屆滿更近的共和黨提名人。2016年很多投Trump的共和黨人都是瞄著最高法院可能空缺而不是因為Trump的具體政策或個人領導力而選擇了Trump。Trump提名的兩位候選人在聽證過程上,承諾不會推翻Roe v Wade,說那是settled 法律,但在上任後違背自己的承諾,投票推翻了Roe v Wade. 最高法院的黨派性,或者具體說是保守性,越來越強是不可置疑的事實。
最高法院的黨派性給憲法解釋帶來了更多的drama。本來憲法解釋在憲法學中有不同的方法,有的基於憲法的字麵意義,有的基於憲法指定時期的目的,有的認為憲法解釋應該是與時俱進, 但黨派化的最高法院基於黨派觀點,在這些解釋方法上尋找最方便的方法,隻要對我有用就拿來。這使得最高法院的支持率降到曆史最低, 隻有25%。
五,對憲法的保守解釋
保守派傾向於從憲法的原文中去解釋憲法, 而自由派傾向於從憲法的目的上,在現實意義上去解釋憲法。 保守派2022年對墮胎權的判定和認為紐約州隱蔽帶槍的法律違憲的判定,都秉持著堅持憲法原文,隻有憲法中明確規定的權利才是憲法權利,而憲法中沒有明文規定的權利就不是憲法權利。 所以,持槍權是第二修正案明文規定的,(雖然第二修正案是否適合於個人有很大的爭論,直到2008年才在最高法院的判決中規定適合個人,但這個判決也是可能被將來被推翻的),最高法院就給予保護,而墮胎權不是憲法明文規定的,最高法院就不給予保護。
這樣的判決邏輯有很大的問題,會讓美國在民權上一直被200年前的憲法困住,而不能進步發展。試想想,200年前的憲法能明確規定多少權利呢,那些在200年前不存在的問題是不可能寫出來的,而那些沒有寫出來的個人權利,是否美國作為一個國家就不必要保護呢?女人墮胎的權利這次被否決了,以後還會有其他的權利也會被否決嗎?比如遷徙的權利就沒有在憲法明確寫出來,這個權利將來是否會被某個州給限製?
六,墮胎權喪失有多糟糕?
在Roe v Wade被推翻後,預計將有近一半的州將會有禁止墮胎的法律出台。有13個州的禁止墮胎的法律是自動出來。 其中不少州 (Alabama, Arkansas, Florida, Kentucky, Louisiana, Missouri, Oklahoma, Ohio, South Dakota, Tennessee, Texas) 幾乎完全禁止墮胎,隻有一個exception,就是為了挽救母體的生命。 就是說在這些州,基於強奸或亂倫而要求的墮胎也是非法的。
在Roe v Wade被推翻後, 美國成為發達國家中,僅有的幾個沒有墮胎權的國家之一。 而墮胎權是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規定的基本人權之一。
https://en.wikipedia.org/wiki/Roe_v._Wade
https://en.wikipedia.org/wiki/Planned_Parenthood_v._Casey
https://en.wikipedia.org/wiki/Dobbs_v._Jackson_Women%27s_Health_Organization
https://www.pewresearch.org/fact-tank/2022/06/24/what-the-data-says-about-abortion-in-the-u-s-2/
https://en.wikipedia.org/wiki/Supreme_Court_of_the_United_States#Current_justices
https://news.gallup.com/poll/394103/confidence-supreme-court-sinks-historic-low.aspx
https://www.nytimes.com/2022/06/09/health/abortion-bans-rape-incest.html
https://www.cfr.org/article/abortion-law-global-comparisons
https://en.wikipedia.org/wiki/District_of_Columbia_v._Heller
美國各州法律對墮胎的限製平均來說比歐洲各國更寬鬆。
瞎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