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罪犯實行剝奪政治權利的懲罰是中國法律的一大特征,是罪犯在刑滿釋放後的又一處罰。刑滿後人身自由仍要受到一定的限製,這與當今世上大多數國家的法律有差異,充分體現了當局對政治的敏感和重視。
剝奪政治權利究竟對中國的百姓有多重要?我從沒有過選他人或被他人選的機會,沒經曆過投票那會事,那些各級領導和代表連名字也沒聽過就莫名其妙地坐上交椅了,似乎天意。政治權利對一般的平民百姓來說,有否關係不大,對一個既吃不飽又穿不暖的人來說,政治權利對他就更沒有意義了,甚至不知為何物,不信你去問農民試試。
文革時期,我常看公審宣判大會。那時沒有電視,除了中央和省級外沒有地區性的無線電廣播電台,公審宣判的消息是靠張貼廣告的形式事先告知市民的,然後就是群眾之間的互相傳送。中國人多,消息傳播快,一會兒人人都知道了。
當時的中國沒有公檢法這一套完整的執法機構,沒有法庭,一切由“革命委員會”說了算。嚴打時抓一批嫌疑犯先關起來,待夠數後集中宣判。公審的地點一般選擇在廣場或體育館等可容納很多人的場所,也許是人多觀看才能達到無產階級專政的威懾效果。各罪犯的胸前都掛有一塊大木牌,白紙黑字列出姓名和所犯罪行的名稱,如“現行反革命”,“殺人犯”,“強奸犯”,“盜竊犯”等等罪名。凡是用紅筆畫了叉的人就是死刑犯,是台下觀眾最感興趣的一項,終於可以看槍斃人啦!不至於白來一趟。那時人們的頭腦較簡單,非白即黑,非好即壞,習慣用極端的方式處理問題。我想,這與我們的傳統教育有關,如“重棒之下出孝子”和“滅九族”等都是在極端的方式處理問題,取得立竿見影的效果。當人們知道沒有死囚時,便會失去刺激,去觀看公審大會的人少得可憐。所以,當地的臨時政府“革命委員會”一般會等到有重案時才開公審大會,目的也是吸引更多的觀眾,達到最佳效果。這一來隻苦了那些犯輕罪的了,意味著他們需在看守所裏待更長的時間。看守所的滋味不好受,呆在裏麵的人都盼早日宣判,離開那個鬼地方。
被判刑的人通常會附加一條“剝奪政治權利”的罪,凡被判死刑的人必被告知“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那時我想:人都死了,還要什麽“政治權利”,不是廢話嗎!政治權利是什麽東西,難道它能比命還重要?文革中曾有一句時髦語:“將他打倒在地,踏上一隻腳,叫他永遠不得翻身!”大概就是這個意思。
政治權利到底是怎麽回事?大概多數人都不懂。入黨,入團,當官?我看大多數人都沒有這個機會,即使是被選舉權,也要先得到以上三個名份才行。我不知自己有多少政治權利,認為剝不剝都一個樣。為此我翻了翻資料,了解剝奪政治權利一般有以下幾點:
1)不能擔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的任何職務,不能擔任企事業單位和團體的領導職務,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沒有言論自由權。
2)對於有期徒刑來說,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從出獄時開始計算,服刑期間沒有政治權利。
3)對於死刑犯和無期徒刑的犯人則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以上明確說明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從出獄時開始計算。為什麽出獄了還要剝奪政治權利,死了還要剝奪終身,使他們無法昭雪?也許是政治犯對國家的危害大於刑事犯的原因吧。刑事犯案殺人再多也是可數的,政治犯殺人是不可數的,會使國家產生動亂,甚至會造成千萬人喪命。對執政當局來說,剝奪他人的政治權利很有必要。
June 8th,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