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退休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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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提案】關於改革開放初期自費留學改變身份的回國服務人員要求認定出國前工齡及保障相應退休權益的申訴和建議

(2015-03-04 17:44:16) 下一個

轉載: 2015“二會”提案回國服務人員 退休權益 自費留學 教授

                               --- 向2015“二會”的提案--

     我國在上世紀80-90 年代有一大批向工作單位辭職自費出國留學人員,這些人員在出國前是中國公民,按照公安部規定當時都被取消戶口和身份證。他們有的到了國外獲得了永久居住權或加入了外國國籍,在最近10 年裏有一部分人又回到國內創業、工作或生活。他們在出國時已經具有10-15 年以上的工作經曆,但是沒到達到退休年齡,那時國家還沒實行社保製度, 退休權益是以人事檔案中的工齡記載為準。當他們回國工作和生活,由於不再持有效居民或公民身份證件,即使有過去工齡也無法建立基於這些證件的個人社保賬戶。雖然他們在2011 年《社會保險法》頒布之後可以作為境外人士或外籍人士身份繳納社會保險金, 但是目前國家政策是他們不屬於中國居民,1993 年社保製度建立前的工齡不能與中國居民一樣“視同”社保交費年數、更不能與社保製度建立後實際繳費年數合並累計。退休權益是合法勞動者在一個國家領土上的養老生存權益,而不是社會福利或公民政治權利。在大部分留學國家(如美國、德國和日本),是根據工作時繳納社保金年數來確定能否領取退休金以及根據繳費多少來確定領取退休金的數額。這些人由於是中年出國,學成之後又回國服務,在國外實際工作年數有限,使得在當地國可以獲得的退休待遇非常有限甚至沒有,因此他們在中國到達退休年齡後的晚年生活變得很困難。從2013 年起他們持續向中國政府的僑務和人社等職能部門提出訴求,要求政府認定他們過去的工齡和給予相應的退休權益,至今沒有得到明確答複。

       以上改革開放初期自費留學回國人員在退休權益問題上麵臨的困境,客觀上是來自於1993 年國家社會保障製度建立前後的社會變革(注:在社保製度建立後出國就不會發生),這是個曆史遺留問題而不是個人問題,這個特定人群數量有限且在塵減,他們在極力申訴卻缺乏組織力量。作為一個法治國家,製度的公正公平,不應該隨個人身份不同而改變、不應該由於是曆史問題而忽視、更不應該因群體人數少而輕視。既然這個群體向政府提出了權益訴求,政府應該充分重視這個問題,接納和考慮他們的訴求、公開明確政府的態度、迅速認定相應合法合理的權益。

      根據這個群體反映的情況來看,目前政府職能部門對待這類申訴的回應是:(1)對於那些曾經是中國公民或居民、出國後改變了居住或國籍身份、後來又回國工作或生活的人員,國家還沒有法律明確他們作為中國公民或居民期間的權益現在是依然受到保護的。(2)認為那些在祖國遺留有相應公民退休權益的、但是後來改變居住和國籍身份的回國服務人員,就不考慮他們過去的工齡和對應的權益,完全將他們作為境外或外籍人員,應用對待一般境外人士或外籍人士的政策來對待他們。(3)認為他們要求解決在1993 年前遺留在國內的工齡及其相關的退休權益的問題是缺乏政策依據並不予認定。(4)認為他們在身份改變前後在中國所擁有的工齡或社保繳費年數不能合並累計。(5)認為在1993 年前遺留在國內的相關工齡權益,可按照30 多年前國家僑辦1983 年007 號文領取“一次性離職費”的形式來解決,但是又缺乏針對30 年來情況巨大變化的具體執行細則。(6)對於上世紀80 年代國務院批轉國家教委1986年107 號文《關於出國留學人員工作的若幹暫行規定》中明確規定的“在職人員自費出國留學回國工作後,出國前工齡可以保留,並與回國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工齡”的規定不見執行和沒有任何解釋。

       改革開放30 多年來,大批人員出國留學以及又回國服務,我國的僑務對象發生了極大變化,在這段時間裏國家的職工退休製度又發生了巨大變革,圍繞關於出國留學人員退休權益方麵的工作,相關法律法規的研究、製定和執行存在嚴重滯後和零碎貧乏的現象,嚴重影響到政府對人才國際流動時保護人權的正麵形象。所反映出來的具體問題是:在法律層麵對待非歸國華僑(僅回國工作和生活)的華人華僑在祖國的正當權益保護方麵缺乏明確和完整的法律法規;政府職能部門不加更新和補充地仍然在套用上世紀80 年代的政策; 對於過去政策的合理部分缺乏在當前現實社會下可執行的具體細則;政府多個不同職能部門過去分別頒布的政策缺乏整合性甚至有衝突之處;申訴者難以與政府建立溝通渠道和沒有機會可參與政府決策對話,導致這個群體對政府抱怨日益增長。

為保證國家社會保障製度的公正公平、為體現對改革開放曆史問題的負責、為鼓勵出國留學和回國服務的長期國策,為推進我國社保製度對“涉外”人群覆蓋的政策完善,也為維護中國人權的正麵國際形象,特提出如下議案:

      第一、按照國家《憲法》精神,明確:不管中國公民後來的個人身份如何發生變化,他們作為中國公民期間的工作和留學經曆所對應的勞動者退休權益是與其他中國公民一樣得到保護。

      第二、經辭職並獲準出國的在職自費留學或在職自費留學回國人員,無論出國後身份的變化,對於他們在社保製度建立之前的中國工齡,與一般人員一樣,均適合於國家《社會保險法》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第三、經辭職並獲準出國的在職自費留學回國人員,無論出國後身份的變化,均適於國務院批轉國家教委《關於出國留學人員工作的若幹暫行規定》(國發[1986]107 號文)精神:在職人員自費出國留學回國工作後,出國前工齡可以保留,並與回國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工齡。

       第四、經辭職並獲準出國的在職自費留學或在職自費留學回國人員,在達到退休條件時尚未能辦理領取養老金的,容許補辦退休手續和領取養老金。 

 

 

原上海籍出國留學生現回國服務大學教授周民立
Email:mzhou0925@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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