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0)第13條指出: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也就是說,他們在出國前在中國工作時等同於已向政府 繳納了十幾年、二十幾年的養老保險。《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的決定》(1991)指出:“ 改變養老保險完全由國家、企業包下來的辦法,實行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職工個人也要繳納一定的費用。” 也就是說,他們在中國的工作不僅等同於個人已向政府繳納了養老保險,而且還等同於國家和用人單位也替他們繳納了養老保險。現在他們到了退休的年齡,理應得 到在中國按工齡所計算的那些年限的基本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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