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保實施中有關自動離職與工齡等問題上的爭議,反映了很多在國家立法執法過程中的一些問題。在不同的部門下達的不同的文件裏,會得出不同的結論。這樣,就導致了下麵執行機構的混淆和誤導。我們很多華人華僑在申請社保時就受害非淺。
《一》關於自動離職職工的工齡的法律定義
對於職工自動離職工齡的計算,國家在《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除名後重新參加工作後的工齡計算的複函》勞辦發【1994】376號和國家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勞辦發【1995】104號文件已有明文規定。
勞辦發【1994】376號文件規定:由於違犯勞動紀律受到除名處理的職工,除名前的連續工齡與重新就業後的工作時間,可以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勞發辦(1995)104號文件規定:關於“辭退”職工:“職工被辭退前的工齡及重新就業後的工齡合並計算”(注:同勞辦發[1994]376號文件精神。)
關於“自動離職”的職工:“因自動離職處理發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
這兩個文件是相輔相成統一的文件,缺一不可的。勞辦發104號文件是對執行國勞辦【1994】376號文件的具體說明。
還要指出的是:這兩個文件所針對的是統稱為“職工”的全體勞動者,也就是包括企業和事業單位全部的職工。
根據以上兩個法規可以得出的結論是:
1.,對於辭退、除名和自動離職職工,原有的工齡與重新就業後的工作時間,可以合並計算為
2. “除名”僅僅是企業對違紀職工采取解除勞動關係的處理手段,它不是行政處分,這和工齡無關,它們是兩個不同的法律範疇。職工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這是是一個法治社會、法治政府的施政所為。
勞動部的這兩個文件,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及全體職工的關心和對工齡的尊重,即使是對被除名的職工,也還是承認他們的工齡。
《二》關於工齡的定義
1.工齡是一個人工作經曆的記錄,是勞動者對國家和單位創造財富的曆史記載,從而也就是個人成就和積累的財富的一部分,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作為一個國家,在製定各種法規和政策時,決不允許有任何工齡的歧視。
2.作為一個單位為了保護自己單位的機密(專業,信息,政治或外交等),為了它的職工隊伍的相對穩定,可以用隻承認職工在本單位的工齡,以及各種經濟手段來達到此目的,使職工願意留在原單位而不輕易離開。所以用“自動離職‘為理由而剝奪職工退休養老的待遇來懲罰職工並以警示其他雇員的做法,是完全違背經濟規律的,也是違法的,更是不人道的。
3.社會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所以,在社保繳費改革前,職工的工齡等同於國家認定的視同繳費年限。這兩者是一致的。某些行政措施表麵上是否定某些人在這個時期的工齡,實質上是否定了國家給他們的”視同繳費年限“,剝奪了他們的私人財產,這是違憲的做法。
《三》人辦函〔1998〕101號改變自動離職的事業單位職工的工齡的本質
在執法和立法過程中,某些政府部門以《複函》的形式,如《人事部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職辭退及自動離職參工作後工作年限計算問題的複函》,即人辦函〔1998〕101號,改變了原勞動部勞辦發【1995】104號文件是針對所有職工的政策,解釋為 “除名”及“自動離職”人員的工齡隻適用於企業,機關、事業單位不宜參照執行。執行此複函的結果就是否定了事業單位職工的視同繳費工齡,使很多因某種原因被單位界定為自動離職的職工的工齡歸零。
我們要問,為什麽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的自動離職人員要有不同的待遇?同樣都是在為國家勞動和做貢獻,為什麽企業單位可以計算以前的工齡,而事業單位不能計算以前的工齡?可能的一個借口是說,事業單位沒有交稅。這是錯誤的理解。在社保改製之前,國家給所有的職工都交了稅,這裏的職工是包括企業和事業單位的職工的。就是說,企事業單位職工的工齡都等同於視同繳費年限,所以,以社保繳費來分別對到企事業單位職工,剝奪事業單位裏所謂自動離職的人的社保權益,是完全違背基本事實的,是極端錯誤的。
製定該政策法規的某些國家機構,往往以“複函“和“經研究”的形式來製定政策和法律文件,並縱容這種地方政府的違法行為,造成了執法的混淆。這種以“經研究”的形式發出的複函,是一種非常模糊的用語,它修改了關鍵詞匯的定義範圍,如職工。它不依據原有法律條文,而僅僅是“經研究“,就修改了原有的法律文件。這就是以權代法。過去的曆史上的以個人意誌,以權代法的做法給我們國家和人民所造成了災難性的損失,給黨和政府造成很壞的形象。這些做法現在不但仍然留在人們的記憶之中,它還發生在今天的實際行動中。我們期望依法治國的和諧時代,再不要有類似的“經研究“作為判斷是非和指導國家職能機構的做法。
我們全球華人華僑在訴求我們在國內的十幾年甚至幾十年的工齡而應當得到的社保權益時,在這個視同繳費,工齡,和自動離職的問題上,受到了各級地方政府的阻礙並以此拒絕了我們的申請,使我們很多人到了老年,失去了在中國工作過多年甚至幾十年的社保權益,致使很多人確實是遇到了養老的困難。所以我們訴求國家立法部門能夠果斷地盡快地清理這些法製上的混亂,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使百姓更加守法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