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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送審稿出爐 公開征求意見 暫無網友評論 2014-07-17
08:54:00 作者: 南方都市報網絡版 [摘要]廣東省法製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條例》送審稿一大亮點是明確規定華僑有權依法參加公務員錄用考試。 南都訊 記者薛冰妮 實習生劉迪迪
張淼昨日,中國華僑權益保護方麵的第一部地方法規《廣東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送審稿)正式出爐,廣東省法製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條例》送審稿一大亮點是明確規定華僑有權依法參加公務員錄用考試。 擬規定護照與身份證同等效力 廣東華僑眾多,保障政策多散見於各種投資優惠政策中,沒有完善、係統的維護華僑合法權益的法規體係保障。本次出爐的《條例》送審稿從選舉權、住房、子女教育、社會保障等都進行了詳細規定。該條例的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華僑都會遇到的一個問題就是隻有護照沒有身份證,辦不了事,廣東省僑辦有關負責人介紹,例如有的華僑出國前開的銀行賬戶是用身份證開的,出國後隻有護照,沒有身份證,賬戶資金
就不好操作,而且也不能炒股。《條例》送審稿規定,華僑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具有與國內居民身份證同等的身份證明效力。華僑可以憑本人護照在本省辦理金融、教育、醫療、交通、電信、社會保險、財產登記等事務。 華僑或可任縣級以上人大代表 更重要的是,《條例》送審稿明確了華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省僑辦有關負責人介紹,此前關於華僑的選舉權問題法律表述較含糊,此次明確了具體操作。旅居國外的華僑在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期間在國內的,可以參加原籍地或者出國前居住地的選舉。華僑在回國期間可以參加原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的選舉等。同時還規定,華僑可以擔任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政治協商會議委員。省、市和華僑人數較多的縣級人民代表大會、政治
協商會議應有適當名額的華僑代表、委員。 外籍華人權益參照條例執行 本次條例一大亮點是明確了華僑有權依法參加公務員錄用考試。《條例》送審稿第10條規定,符合公務員法及有關公務員錄用規定的,有關部門應當錄取。省僑辦有關負責人介紹,此前一直不敢明文規定,認為難操作。本次的送審稿寫入該款屬於一大亮點。 在生育權益上,《條例》送審稿規定本省居民與華僑結婚或者夫妻雙方均為華僑,在本省生育的,按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執行。如所生育子女均在境外定居,可在本省再生育子女。 更重要的是,《條例》送審稿明確規定:“除政治權利和法律法規規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權利外,外籍華人的權益保護參照本條例執行。”省僑辦有關負責人表示,因為廣東的海外華僑九成是外籍
華人,因此這條規定將影響更大範圍的人群的權益保障。 《條例》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將於8月15日截止,市民可登錄廣東省法製辦網站在線發表意見。(南方都市報)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