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中國僑聯副主席,人大代表 汪毅夫先生:
我們北美華人華僑退休者聯合會的成員。我們想訴求我們在國內十幾年甚至幾十年的工齡的社保權益,但是,我們不認識國內的人大代表,加上遠在千裏之外,不少人已年屆70-80多歲,無法到國內奔走,所以借助互聯網找到了您的電子郵箱,知道您是第十屆全國政協委員,第十一屆、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所以,我們發信給您,請求您能把我們的訴求作為提案帶到今年3月召開的兩會上,使我們的訴求能夠上達國家職能機構而使問題得到解決。
請轉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
北美華人華僑退休者聯合會有關華人華僑退休權益的訴求信
我們是北美華人華僑退休者聯合會的代表。我們知道現在國家很關心人民的退休養老問題,在社保製度上做了很多的改進,對來自海外的華人華僑的各種訴求也在開始了解情況來著手解決。但是,我們還想進一步反映一下這個特殊群體的建言。我們代表在改革開放初期以各種形式出國的人員。出國前,我們曾經為祖國的社會主義建設工作了十幾年甚至幾十年,獻出了我們最好的年華。如今都已接近或超過了法定的退休年齡,有的人已經年屆70到80以上,他們在中國的工齡長,而在美國的工齡短,所以在美國的社保遠遠低於美國的平均社保值。因此,申請和享受在中國的社保問題成了我們的當務之急。在過去幾年中,由於我國的社保製度尚不完善,對我們這個特殊人群的社保權益的實施了遇到了一些困難,因此成為一個未能解決的曆史遺留問題。
2011年國家實施了的新的《社會保險法》,它涵蓋了全部的有社保繳費年限的中國公民和外籍人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製定的《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明確規定了(第九十七條)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參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這表明,外籍人士中曾經是中國公民,在中國就業過的人也應當屬於該法的執行範圍。
文件也規定了出國人員,無論出國後身份的變化,對於他們在1992年社保繳費製度建立之前在中國的工作經曆,與一般人員一樣。國家《社會保險法》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和第十六條:“參加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在《國務院關於深化職工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裏,文件規定:對未實行個人繳費前的連續工齡,都可“視同繳費年限”。這些文件事實上已經為解決我們享受中國社保權益的曆史遺留問題給出了法律依據。這樣,有關職能機構就完全可以根據以上的原則來製定相關的具體實施細則,或者叫司法解釋(請看我們的具體建議)。
所以我們懇切地希望人民代表大會大能將我們的問題作為提案,轉達到各級職能機構,以使有關的實施細則文件能盡快製定並麵世,使華人華僑們能因此享受到社保改革帶來的福利。
在此,我們有如下建議:
1。對於經獲準出國人員,無論出國後身份的變化,1992年實行繳費政策前,工齡滿15年的,可以申請和享受社保福利。
2. 1992年實行繳費政策前,工齡不到15年的,補繳不足的費用,從而符合15年的社保條件;
3.持有華僑檔案的單位有責任應華僑的要求出具工作經曆證明(或統一把上述材料轉到人才交流中心。
4.申請人因為其他原因不能親自申請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具體的見細則)。
此致
北美華人退休者聯合會
各州分會代表
桑中坦 電話 765-878-4678 電郵信箱: feng1549@yahoo.com.cn 印地安娜州分會
候磊 電話 212-729-9423 電郵信箱:boblhou@gmail.com 西.佛吉尼亞洲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