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退休聯合會

北美聯合會宗旨:1,幫助解答退休問題;2, 互通退休生活及活動信息;3,維護各種退休權益;4,動員和聯係社會各界幫助會員解決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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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海外華人華僑退休權益兩會提案的說明

(2015-01-27 20:18:30) 下一個

尊敬的兩會代表:

  我們是達到退休年齡的旅居歐洲的華人華僑。我們協會的會員以及許多海外華人華僑退休者都麵臨著退休養老的現實問題。我們在此誠摯地希望通過您向全國兩會和中國政府反映我們關於退休權益的願望和訴求。

  我們高興地看到,三十年來祖國堅持改革開放,不僅經濟持續高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而且在人權和法製建設方麵也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中國先後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其它具體法規,逐步建立起覆蓋全國職工和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製度,到2012年6月底,全國已有5億人從中受益,實現了“老有所養“。這是令人驚歎的社會進步,是中國對人類做出的巨大貢獻。

  “老有所養“是退休者最基本的生存條件,現在國內退休職工和參加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都可領取養老金,衣食無憂,安度晚年,但是不少海外華人華僑退休者卻麵臨“老無所養“的殘酷現實,因為中國的退休保險製度是在90 年代後期才建立的,而我們這些人出國多在80年代及90年代初,那時還沒有相應的法律來規範我們的退休程序,我們也沒有機會參加後來逐步完善起來的退休養老保險。由於我們都是人到中年才出國,在中國的工齡長達十幾年,甚至二十幾年,所以在國外的工齡很短,退休金很有限,而且一部分人甚至根本沒有退休金,現在我們陸續退休,不可避免地麵臨著老無所養的生存危機。我們在中國時奮戰在各行各業,在條件艱苦、待遇菲薄的情況下為祖國的建設貢獻了青春年華,出國後依然以各自不同的方式報效祖國,現在我們到了退休年齡,理應得到在中國工作時的退休金,以維持我們退休金很少或沒有退休金的老年生活。

   (一)我們訴求在中國工作時的退休金是依照國際慣例,也是維護憲法所賦予的有關勞動報酬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人權是保障人的生存和發展以及保障人作為人應有的尊嚴與價值的重要權利。勞動報酬權是人權的重要內容之一,相關的世界人權文件中都規定有勞動報酬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約》(196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我國2001年2月28日人大批準)第7條關於勞動報酬權規定: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條件,特別要保證最低限度給予所有人公平的工資和同值工作同酬而沒有任何歧視,保證休息、閑暇和工作時間的合理限製,定期給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報酬。勞動報酬權也是憲法權利,世界各國均在憲法中明確規定勞動報酬權的相關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條規定,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在第42條關於“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確認勞動報酬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規定“國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勞動報酬權也是我國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之一,《勞動法》第46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我們在中國時曾經工作了十幾年、二十幾年,有的甚至三十年以上,付出了自己的辛勤勞動,為祖國的建設和發展做出了應有的貢獻,按照《憲法》和《勞動法》規定的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則,我們理應和國內同行們一樣得到在中國工作時同等的退休權益。

  (二)海外華人華僑退休者在國內的退休金不僅是一個應該解決的問題,而且是一個能夠解決的問題

  海外華人華僑退休在國內的退休金不僅是一個應該解決的問題因為這隻是一個範圍有限的曆史遺留問題,是在特定的曆史時期和特定的曆史條件下產生的,產生的時段不會再出現,涉及的人數也不會再增多。在90年代後期中國實行養老保險製度之後的出國人員就不會再有這個問題,因此這個群體的人數是有限的,而且隨著時間的推移、年齡的增長和自然法則的淘汰,這個群體隻會縮小,而不會增大。但是我們必須同時看到這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再也容不得推諉和拖延,因為許多華人華僑同胞訴求退休金多年毫無成效,現在已經遠遠超過了規定的退休年齡。他們風燭殘年,年邁體弱,期待在有生之年能夠獲得應有的退休權益,享受自己應得的勞動成果,而正是這些年長的華人華僑同胞在國內工作的時間最長,經曆過二十年不漲工資的艱難時期,最應該得到國內的退休金。我們的國家應該體諒和關愛這些曾經與祖國同甘苦共患難的老年赤子,公正地並且及早地解決海外華人華僑退休者的退休金問題,讓他們感受到祖國的親情和溫暖,而不要留下日後追悔的曆史遺憾。

  現在的關鍵問題是,我們這些人沒有參加國內退休養老保險,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有人認為沒有繳納退休保險費,就不能領取退休金。這是國內關於海外華人退休權益問題認識方麵的最大誤區。中國的退休保險製度是90年代末才實行的,而我們出國是在80年代及90年代初,還不到退休年齡,由於當時中國剛剛開始改革開放,還沒有相應的法律來規範我們的退休程序。盡管至今對這個特殊的曆史遺留問題還沒有一個具體的政策和法規,但是即使從現行有關國家規定中也不是無法可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0)第13條指出:“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也就是說我們在出國前,在中國工作時等同於已向政府繳納了十幾年、二十幾年的養老保險。《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的決定》(1991)指出:“ 改變養老保險完全由國家、企業包下來的辦法,實行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職工個人也要繳納一定的費用。”也就是說,在養老保險製度改革之前,養老保險是完全由國家、企業包下來的,其功能、內涵和價值等同於改革後的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的養老保險。這個規定表明,我們在中國的工作不僅等同於我們個人已向政府繳納了十幾至二十幾年的養老保險,而且等同於國家和我們的用人單位也替我們繳納了同等時限的養老保險。所以表麵上看我們那時沒有繳納養老保險金,而實際上等同於國家、企業、個人三方都交納了養老保險金。現在我們到了退休的年齡,理應得到在中國按工齡所計算的那些年限的基本退休金。

  海外華人華僑退休者國內退休金的問題不僅應該解決,能夠解決,而且存在著解決的路徑和可能性。《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曾明確規定“新人新製度”,“ 中人逐步過渡” 和“老人老辦法” 。海外華人華僑退休者應該屬於“中人逐步過渡”這一類,即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決定》實施後退休的參保人員屬於“中人”。我們都是在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在《決定》實施後退休,不同之處隻是人在國外,沒能參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幹規定》(2011)中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文件規定在補繳參保費之後,應該按照“中人”過渡的辦法予以解決。也就是說,那些在實行養老保險製度之前工齡滿十五年的出國人員,等同於參加了十五年的養老保險。而那些工齡不滿十五年的可以按照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情況辦理,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這樣就可使海外華人華僑退休者符合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就能夠在人力社保部門核準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實現“老有所養“。

  我們高興地看到廣州已經做出了可貴的探索,據報道,20年前離職出國,補繳養老費參保照樣能在廣州辦退休。曾在廣州的國有或集體企業工作,工作和參保年限不足,隻要辦理退休時戶籍還在廣州,都可以通過補繳養老保險參保,待符合退休條件時就可以領取養老金。這裏一個先決條件是必須有戶籍。但20多年前我們出國的時候,國家要求出國人員注銷戶口,交回住房,現在多數海外華人華僑同胞在中國沒有住房,沒有戶口,若按照現有規定仍然不能參保和領取養老金。

  另外一個更為嚴重的問題是,許多海外華人華僑退休者都被原單位按照 “自動離職”處理,予以“除名”,並被毫無道理地取消了工齡。當這些人去原單位辦理退休時,原單位以“除名”為理由拒絕辦理,甚至拒絕提供以前的工作證明。國務院《關於促進科技人員合理流動的通知》(國發  [1986]73號)是我國最早界定“ 自動離職’而現在仍在執行的法規文件。人事部《關於印發全民所有製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的通知》(人調發[1990]19號)對“自動離職”的界定和處理是與《國發[1986]73號》文件一致的,即辭職人員被重新錄用,辭職前和錄用後的工齡合並計算,而按自動離職處理,以後被其他單位錄用,工齡則從重新錄用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被剝奪了原有工齡。且不說許多單位事先並沒有給當事人發出除名警示,或者按照文件規定進行批評教育,而單方麵簡單地予以除名處理。即使是自動離職,用人單位也無權割斷並取消當事人的工作曆史,因為當事人的工作和勞動付出是一種曆史存在,是無可爭辯的事實。現在二十多年過去了,至今還沒有一個健全的法律法規來糾正這種錯誤處理,來填補曆史遺留的關於退休程序的法律空白。“自動離職”和“除名”成了當今海外華人華僑退休者辦理退休手續的最大障礙,同時也造成了新的腐敗現象和新的社會不公,某些單位、某些官員利用這個法律空白收取好處費、人情費,為某些有門路的華人華僑解決退休問題,而沒有個人關係的華人華僑則申訴無門,苦不堪言,怨聲載道而又無可奈何,這極大地損害了中國政府的形象。

  (三)維護廣大海外華人華僑退休權益合情合理合法,是中國社會保障體係不可忽略的組成部分

  根據現行規定,中國的社會保障製度是中央政府和各級地方政府共同負責。中央政府的職責是,製訂全國統一的法規、政策和標準,對困難地區提供資金幫助;地方政府的職責是,根據中央的統一政策製定本地法規、政策和標準,籌集社會保障基金,支付社會保障待遇。海外華人華僑退休者的養老金問題是一個曆史遺留問題,也是一個社會問題,是一個跨地區、跨行業、跨時代和跨國度的難題,需要中央政府統一製定專門政策和法規,然後由地方政府具體執行,或者由中央政府設立專門機構主持實施。在黨的十八大之後,以習近平為總書記的新的中央領導班子新思路,新作風,體察民意,體恤民情,令人歡欣鼓舞,充滿希望。我們強烈請求中國政府重視和關心海外華人華僑的退休權益,早日製定有關政策法規,盡快解決華人華僑國內退休金的問題。我們海外華人華僑社團非常樂意配合中國政府做些必要的調查研究工作,反映實際情況,提供具體資料,協助中國政府有關部門處理好海外華人華僑退休權益的問題,維護華人華僑退休者在中國工作期間的退休金權益,也維護中國政府以民為本、人權為重的清明形象,實現廣大海外同胞“我愛祖國,祖國也愛我”的宏願。

  尊敬的兩會代表,我們殷切期待您在百忙之中能夠關注和重視我們關於退休權益的願望和要求,期盼您把我們的訴求作為議案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政協大會審議。在此我們代表廣大海外華人華僑退休者對您的熱情關懷和大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謝,並預祝兩會圓滿成功。                                     

  此致

敬禮

歐洲華人華僑退休者協會
2013年1月13日,德國柏林
協會主頁:http://crae.de
協會郵箱:cra699@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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