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關於解決海外華人華僑國內退休金問題的議案
提案人:聯係人大和政協代表,提交2013年全國兩會
提案內容:
許多曾在中國工作多年的海外華人華僑麵臨退休養老的現實問題。他們多是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中國改革開放之後的出國人員,由於各種原因留在了國外,現在陸續退休。由於他們都是人到中年才出國,在中國的工齡長達十幾年,甚至二十幾年,所以在國外的工齡很短,退休金很有限,而且一部分人甚至根本沒有退休金。這些人在中國工作的退休金問題應該予以解決,以維持其退休金有限或沒有退休金的老年生活。
一、退休權益是憲法賦予的勞動報酬權,也是國際慣例,應該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勞動報酬權是人權的重要內容之一,也是憲法權利,相關的世界人權文件和各國憲法都規定有勞動報酬權。我國《憲法》和《勞動法》對勞動報酬權作了“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具體規定。許多海外華人華僑退休者在中國工作十幾年、二十幾年,有的甚至三十年以上,付出了辛勤勞動,為祖國的建設和發展做出了貢獻,按照《憲法》和《勞動法》規定的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則,他們應該和國內同行們一樣獲得 在中國工作時同等的退休權益。
二、華人華僑退休權益是曆史遺留問題,能夠解決,而且亟待解決
海外華人華僑的國內退休權益是一個範圍有限的曆史遺留問題,是在特定的曆史時期和曆史條件下產生的,產生的時段不會再出現,涉及的人數也不會再增多。在90 年代後期中國實行養老保險製度之後的出國人員就不會再有這個問題,因此這個群體的人數是有限的,而且隨著時間的推移、年齡的增長和自然法則的淘汰,這個群體隻會縮小,而不會增大。 但同時這也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因為他們不少人已經遠遠超過了規定的退休年齡,風燭殘年,時日不多。我們的國家應該體諒和關愛這些曾經與祖國同甘苦共患難的海外赤子,公正地並且盡快地解決國內退休金問題,讓他們感受到祖國的親情和溫暖。
三、現有認識誤區:沒有參加退休養老保險,就不能領取退休金
現在的關鍵問題是,這些海外華人華僑沒有參加國內退休養老保險,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有人認為沒有繳納退休保險費,就不能領取退休金,這是認識上的最大誤區。中國的退休保險製度是90年代末才實行的,而他們出國是在80年代至90年代初,當時還沒有相應的法律來規範他們的退休程序,他們也沒有機會參加後來逐步完善起來的退休養老保險。但是即使如此,根據現行有關國家規定,他們也應該獲得一定的養老金。《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0)第13條指出:“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也就是說,他們在出國前在中國工作時等同於已向政府繳納了十幾年、二十幾年的養老保險。《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的決定》(1991)指出:“ 改變養老保險完全由國家、企業包下來的辦法,實行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職工個人也要繳納一定的費用。” 也就是說,他們在中國的工作不僅等同於個人已向政府繳納了養老保險,而且還等同於國家和用人單位也替他們繳納了養老保險。現在他們到了退休的年齡,理應得到在中國按工齡所計算的那些年限的基本退休金。
四、現有執行難點:沒有住房,沒有戶籍,單位除名,取消工齡
關於解決海外華人華僑退休金問題,廣州已經做出了可貴的探索,據報道,20多年前離職出國,補繳養老費參保 照樣能在廣州辦退休。但先決條件是必須有住房,有戶籍。但那時國家要求出國人員注銷戶口,交回住房,現在他們多數在中國沒有住房,沒有戶口,因此不能參保和領取養老金。另外一個更為嚴重的問題是,他們多被原單位按照 “自動離職”處理,予以“除名”,被取消了工齡。當這些人去原單位辦理退休時,原單位以“除名”為由拒絕辦理。這種割斷並取消當事人工作曆史的錯誤做法至今沒有得到糾正,不僅成為海外華人華僑辦理退休的最大障礙,而且也造成了新的腐敗現象和社會不公,某些官員利用這個法律空白收取好處費、人情費,為某些有門路的當事人解決退休問題,而沒關係的華人華僑則申訴無門,怨聲載道,嚴重損害了中國政府的形象。
五、建議:
海外華人華僑的國內養老金問題是一個曆史遺留問題,也是一個對海外有重大影響的社會問題,是一個跨地區、跨行業、跨時代和跨國度的難題。他們遵從憲法所賦予的勞動報酬權,訴求自己國內的退休權益,是合法合情又合理的。因此我們建議中央政府充分重視這個問題,盡快統一製定專門政策和法規,由地方政府具體執行,或者由中央政府設立專門機構主持實施。 對於政策製定中所必需的調查研究工作,可以派專人去做,也可請我駐國使館和各國華人華僑社團協助,反映實際情況,提供具體資料。盡快並妥善處理海外華人華僑國內退休金的問題不僅能夠維護廣大華人華僑在中國工作期間的正當權益,而且也能維護法律和人權的尊嚴,維護中國政府以民為本、人權為重的聲譽,進一步改善中國的國際形象,增強祖國對廣大海外華人華僑的凝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