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日,這是開庭的日子,我們老兩口在朋友夫婦的陪同下準時來到了常熟市人民法院,在進入法院時,我們都被要求從門房間裏通過安檢方可放行,而且身份證是必須的證件,為什麽這麽說呢?因為我家領導出示的是加拿大護照,但也許是看他長得不像外國人,非得讓他出示身份證,還好他的身份證也帶在身上,才讓他進去。
我這個人有個怪毛病,一緊張就要上廁所,所以還沒到開庭的房間我就先去廁所報到了,要說不緊張也沒人信了。我進入法庭的時候法官已經在台上了,見到我進去非常友好地問我什麽時候到的等等,法官的親切感讓我一下就輕鬆了很多,當得知我們沒帶結婚證回來,他說那被告席上隻能坐我一個人,我家領導和朋友隻能坐在旁聽席。
原告方來了三個人,一個律師,還有兩個債權人,原告席上也就坐了律師一個人,而且看上去比較年輕,我心裏篤定了很多,在法庭上我們原被告雙方基本上就是把訴訟狀和抗辯狀裏的證據又提供一遍,然後法官問什麽我就答什麽,就是實事求是。法官向原告提了一個問題引起了我的注意,法官問:“原告能否提供借條的原件?”,原告說:“不能”。我當時真有些困惑,連借條原件都沒有怎麽能起訴我呢?瞬間我就想通了,有沒有借條原件我都沒借這600萬,如果我在有沒有原件上糾纏,會讓陪審員覺得因為沒有原件我才不承認的,所以在這個問題上我隻是以複印件看不清寫的什麽,希望看看原件為由提請對方出示原件,法官再一次問對方能不能找到借條原件,對方還是說不能,我提請人民陪審員和法官注意,600萬的財務賬,拿個複印件做憑證本身就是違法財務製度的行為。
對我提供的證據材料,因為出入境證明下方有一排很小的字,意思是因為數據傳遞過程可能存在的數據丟失,會影響到這份證明的準確性,對方律師認為出入境證明不能證明我銀行開戶時不在國內。這下把我惹急了,我的嗓子立馬沙啞了,我問對方:公安局出的證明不行那什麽行?
還好法官很公正,而且我每次說完的話法官都給我整理一下,然後問我是不是這個意思,我就說是的,書記員就把法官替我整理的話記下來。
最後法官說他們還要進行法庭調查,然後做出裁定,讓我們在庭審記錄上簽字。
法庭辯論結束後,兩個債權人找法官理論,債權人認為我雖然有不在場的證據,但也不能排除我讓我的親戚或朋友幹的可能性,而且巧的很,我的身份證是無錫號碼,這個公司逃掉的股東之一也是無錫人而且跟我同姓,這更加讓債權人認為我跟原告公司股東是一夥的,我對他們說:“你們被騙走那麽多錢你們的心情我很理解,但是不能因為同姓氏就判定是親戚呀,我真的不認識他們,我也是受害人”。
法官的態度很明確,不管是誰拿的這筆錢,隻要被告本人沒拿她就不用還這筆錢,最後法官讓我們先離開,讓原告等一會再走,也許是怕債權人在法院外糾纏我吧。
接下來的日子就是耐心等待法庭判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