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決定不請律師了,那我們就得全力以赴準備抗辯資料,在此之前,我們委托親戚從法院領取了原告的起訴書,掃描後傳給了我們,仔細查看原告提供的證據材料,發現證據材料中有”我“簽名的證據有四個:1,600萬借條的複印件,借條上麵除了簽名是手寫的,其他都是打印的,日期是2005年12月15日;2,銀行存折開戶憑證複印件,日期是2005年12月15日,3,從該銀行賬戶取款57萬的取款憑證複印件;4,600萬存入該銀行賬戶的存款憑證複印件。這四個證據上都是同一個筆跡冒充我的簽名,字體跟我的筆跡相差甚遠。另外的證據就是這個銀行賬戶資金進出的流水賬複印件,從這張流水記錄上反映出來的事實是:1,2005年2月15日,在此賬戶開戶十幾分鍾後,從蘇州某一清算中心轉入57萬元;2,2005年12月15日,在57萬存入該賬戶二十幾分鍾後取款57萬(這個取款憑證上有我的簽名);3,2005年12月16日,存款600萬(這張存款憑證上有我的簽名),4,2005年12月16日,就在600萬存入3分鍾後,轉出600萬到王某某的賬戶上。以上就是原告提供的所有證據資料。
根據這些證據資料,我們找到了兩個關鍵點,第一:所有簽字都不是我的筆跡,這是可以通過筆跡鑒定證實的;第二:這個以我名義開的銀行賬戶在2005年12月15日至2005年12月16日這兩天頻繁進出資金,57萬的提取和600萬的存入都是在銀行櫃台辦理的,所以有“我”的簽字,如果我能證明我那幾天不在國內,就說明是有人冒充我幹的這一切,600萬我並沒有拿到,這樣的話借貸關係就不成立,我就不用還這個600萬。
我馬上想委托朋友幫我在上海出入境管理中心調取我的出入境記錄,我家領導馬上在網上查辦理出入境記錄需要哪些資料,當他在網上搜索時發現一個非常好的信息,出入境記錄可以網上辦理,這真是陰霾中的一縷陽光呀,否則要到多倫多的中國大使館辦理委托公證,再把委托書寄給國內的朋友,才能由朋友代辦。
我們立刻在網上一步一步按指令進行,一會刷臉,一會眨眨眼,很快就完成了,二十四小時後我們就在網上收到了蓋有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中心紅色印章的出入境證明,真是天助我也。
在從事法律工作的朋友建議下,我親筆寫了一份情況說明(主要是說明自己跟原告公司沒有任何瓜葛,跟原告的兩個股東從未相識,不可能向他們借錢;另一個目的就是提供自己的筆跡讓法官比較,所以不能打印,隻能手寫並簽名),連同出入境記錄一起發給了法官,希望法官能駁回原告的訴求。
法官回複這個案子已經立案了,僅憑我提供的情況說明和出入境證明複印件是不能證明什麽的,需要提供原件,法官讓我盡快完成抗辯狀,然後他再跟原告溝通。
事已至此,對我來說,如果法官在看了我的抗辯狀後,說服原告撤訴就是最好的結局了。
還等什麽!趕快準備抗辯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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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甲 發表評論於 2019-06-20 14:36:54
我不太懂為什麽一定要你來證明不是你做的,而不是讓原告來證明就是你做的,由此誣告造成的損失誰來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