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不做虧心事,不怕鬼叫門。因為自己沒做,所以我的情緒漸漸從一開始的恐懼轉變到沉著應對上來了。
有一點我很清楚,借條可以冒充我簽字,但是銀行開戶一定是要我本人辦理,或者有代理人持代理人身份證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才能辦理,如果能查出是誰幫我開的銀行賬戶不就行了嘛!
我馬上給辦案法官打去電話,問他法院是否做過調查,我的那張存入600萬的存折是誰幫我開的?是什麽時候開的?法官說在對方提供的證據材料裏都有,希望我本人或者請其他人盡快取走訴訟狀,進行抗辯。同時他告訴我沒有出現代理人,從證據顯示來看開戶時是我本人簽的名,我強調這是不可能的,我有充足的不在場證據。法官問我是否把身份證借給過其他人?我說沒有;法官問我是否丟失過身份證?我說沒有;法官問我是否在常熟工作過?我說沒有。法官自然自語地說:那他們怎麽能拿到你的身份證開戶呢?我趕忙說:是呀是呀,怎麽能拿到我的身份證呢?我又問法官是否調取過當時的監控錄像,法官說當時沒有監控錄像,是一個鎮上的小分行。我問能不能報案有人盜用我的身份信息,法官說可以,但要我本人或者有公正過的委托書委托他人報案,也許是我提到要報案,讓法官更相信這事不是我幹的,法官告訴我這個案子他們庭裏也開會討論過,借條簽字時間與原告增加注冊資本的時間一致,600萬支票存入我的卡上是第二天,有原告抽逃注冊資金的可能,另外,原告欠巨額外債,為什麽對借出去的600萬從未追討過?他們也有疑問,但法律是講證據的。
跟法官通完電話,我的思路更加清晰,是有人盜用了我的身份信息從事違法活動,也就是說原告的兩個股東(其中一個是法人)以借款給我的名義,抽逃注冊資本(情節嚴重可判五年),但是這兩個人已逃跑,法院找不到他們,我又到哪裏找他們呢,我能做的就是自證清白了,我打算回國直麵原告。
我開始上網搜索關於身份信息被盜用的事情,發現很多人身份證沒丟過,卻被他人在外地開了銀行卡,他們大多是無意間去銀行辦其他業務時發現的,有個人發現時卡裏還有幾十萬沒被轉走呢,看到躺著中槍的不止我一個,心裏多少有點慰籍(這就是人性的吧)。
因為當時正是敏感時期,咱又是被告,會不會一下飛機就被抓起來呀?國內的親戚都勸我不要回去,我平時就膽子小,谘詢了幾個國內從事法律工作的朋友,都說風險不大,但也不能說一點沒有,為這事我倒是輾轉反側,夜不能寐了。
登報的傳票上開庭日期已定,我要是不回去出庭,法院就會按我缺席進行判決,凍結的財產就不屬於我了,以後回國也沒房子住了;要是回國,會不會有那個萬一?思前想後,決定請個律師去辦吧,花點小錢算了。
律師收費是有標準的,這個案子標的是600萬,所以律師費不是個小數目,詢問一圈下來,一向以省錢為樂的領導決定親自出馬,他代理我去出庭,有領導撐腰,老女子安枕無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