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秦君

生於七十年代,農村人,學習差。執著從軍,終遇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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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在廣州火車站玩“鬥地主”被罰款拘留

(2015-01-29 20:26:24) 下一個

站廣場2元“鬥地主”被沒收257元拘留三日,被釋放後將公安訴至法院,中院判公安處罰不當退回“賭資”賠償602.07元

□專題撰文信息時報記者魏徽徽

火車站廣場這樣的公共場所可以娛樂打牌嗎?2013年三名“拉客仔”在廣州火車站廣場臨時起意“鬥地主”,一把2元、“炸彈”翻倍,引起不少路人圍觀。兩把後,輸贏出入才8元,民警將三人當場抓獲,並從三人身上共查獲賭資人民幣409元。賭資最多的阿保被搜出257元,次日被行政拘留三日,收繳賭資。

“娛樂一下,怎麽就犯法了?”阿保被釋放後將公安訴至法院,一審敗訴後,阿保提出上訴。記者昨日從廣州中院獲悉,該案終審改判,認定公安處罰不當,判決退回被收繳的“賭資”257元,並支付被違法拘留三日的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602.07元。

火車站2元“鬥地主”被拘留3日

42歲的阿保是某旅遊公司的員工,因為經常在廣州火車站廣場拉客,與王某某、陳某某相互認識。2013年12月9日11時許,三人在廣州火車站西廣場出站口西側欄杆旁的空地上,用撲克牌玩起了“鬥地主”。

一把2元、“炸彈”翻倍,引起一些路人圍觀。三人打牌過程中,被民警當場抓獲,民警從阿保的身上查獲賭資257元,從王某某的身上查獲賭資26元,從陳某某的身上查獲賭資126元,三人的賭資共計人民幣409元,並繳獲用於賭博的撲克牌一副。

“打牌就是娛樂一下,2元一把主要是為了湊夠買三瓶水的錢。”阿保稱,場地是在廣場地下,打了兩把,他輸了2元,王某某贏了8元,陳某某輸了6元。參與金額才8元錢。

同年12月10日,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區分局(下稱越秀公安)認為,阿保與他人在廣州火車站廣場公開賭博,並直接用現金計算輸贏,引起他人聚集圍觀,其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已妨害社會管理,但尚不構成刑事處罰,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2013年12月10日,越秀公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阿保行政拘留三日,收繳其個人賭資257元。被釋放後,阿保將越秀公安告上法庭,請求撤銷越秀公安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賠償阿保被扣留期間經濟損失990元並出具書麵道歉書。

一審敗訴

當眾賭博具有社會危害性

越秀區法院一審認為,原告阿保在廣州火車站公共場所進行賭博,在賭博過程中直接用現金計算輸贏並引起他人圍觀,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被告越秀公安認定其違法行為並作出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符合上述有關規定。

一審同時認為,原告阿保以賭資不大而請求撤銷處罰決定,並要求賠償損失的理由不充分。據此駁回訴訟請求及賠償請求。

不服上訴

親朋好友少量財物打牌不應處罰

一審宣判後,阿保不服提起上訴。阿保上訴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明確規定,親朋好友在一起帶有少量財物的娛樂行為應與賭博區分開,而且也不宜作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賭博行為查處。

而根據《公安部關於辦理賭博違法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通知》解釋,親屬之外其他人帶有少量財物的打麻將、玩撲克牌等娛樂行為應不予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0條還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或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我打牌是以娛樂為目的,2元一把主要是為了湊夠買三瓶水的錢,很顯然不是以營利為目的。撲克牌是陳某某提供的,場地是在廣場地下,且參與的金額才8元錢。”阿保說,“公共場所是可以娛樂的,沒有法律法規規定在公共場合打牌就罪加一等,正因為是正常娛樂才會在公共場所玩。”

阿保還認為,原審法院認定其身上的現金都是賭資沒有依據,其情形沒有一個條件是符合上述規定,請求二審法院改判。

二審焦點

是否賭博行為應滿足三個條件

廣州中院二審指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賭博行為至少應當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阿保是否存在賭博行為?

中院:是通常所說的“賭博”

廣州中院指出,賭博的文意解釋是指以錢財為注爭比輸贏的活動。阿保等人在進行打撲克牌活動時,約定活動規則是一把2元、“炸彈”翻倍。

由於打撲克牌活動中的贏牌、“炸彈”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偶然性,故阿保等人所進行的上述打撲克牌活動實質上是以較小金額付出博取較大金額收入的可能性,即以錢財為注爭比輸贏,通常所謂之“賭博”。

2.阿保是否屬於“以營利為目的”?

中院:無論金額大小還是臨時起意,都不能推斷

根據阿保等三人“一把2元、‘炸彈’翻倍”的活動規則,一次輸贏在10元左右;而且阿保有工作單位,阿保等人亦稱是在聊天過程中臨時起意進行打撲克牌活動的。

所以,無論從金額的大小,還是起意的臨時性來判斷,均不能推定阿保是以營利為目的。同時,越秀公安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阿保打撲克牌是以營利為目的。

3.是否屬於賭資較大?

中院:根據職工月平均工資5808元算,明顯不屬於

廣州中院二審指出,由於我國目前的法律並沒有規定賭博行為中“賭資較大”的起算點,根據合理性原則,“賭資較大”的界定應根據各省市的經濟情況綜合判斷。

根據越秀公安現場檢獲情況,參與撲克牌活動的資金從幾十元到幾百元不等,人均一百餘元,而廣州市2013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為5808元,從合理性原則判斷,阿保等人的打撲克牌活動,明顯不屬於“賭資較大”的情形,而是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活動。

終審改判

屬於娛樂活動,公安處罰不當

廣州中院綜合分析後,認定阿保等人打撲克牌活動屬於不以營利為目的、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不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0條規定的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

同時指出,這亦與《公安部關於辦理賭博違法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通知》第9點的規定相一致。因此,越秀公安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阿保處以行政拘留三日,不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應當予以撤銷。

而阿保開展娛樂活動時隨身攜帶的資金257元,不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1條第1款“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規定的應當予以收繳的賭資,越秀公安予以收繳法律依據不足,應當予以返還。

根據國家2013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為200.69元,越秀公安應依法支付錯誤拘留阿保三日的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共602.07元,並撤銷一審判決和越秀公安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返還阿保被收繳的資金257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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