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秦君

生於七十年代,農村人,學習差。執著從軍,終遇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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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金子算誰的

(2015-02-08 18:49:39) 下一個

先看一則新聞:130日,一位新疆哈薩克牧民意外撿到一塊重16斤的狗頭金。狗頭金是一種罕見的天然金塊,現在它的所有權歸誰呢?律師稱,該牧民不僅不能自己保留撿到的金塊,更不能拿到市場去買賣。金塊無論屬於文物還是礦產,都需要上繳國家。目前當地文物局已確認,這塊狗頭金不屬於文物。下一步可能要按礦產處理,上繳國家,否則將麵臨處罰。

拾獲無主寶貝卻要上交,否則有牢獄之災,這聽起來有點荒謬,但千真萬確,這種事情在中國經常發生。20148位重慶村民從河中挖中30米的烏木,賣了19.6萬元。當地財政局將他們起訴至法院,要求還錢。按照中國法律規定,文物礦藏的所有權歸國家,就連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也歸國家所有。每次類似新聞一發生都會引起強烈爭議,可見規定並不符合人們的情理期待。現實生活中對於遺失的有主物處理幾無爭議,今天隻討論無主和所有權人不明的寶貝,尤其是對“國家所有”提出質疑。

這要從財產權的起源說起。人赤條條地來到世間,需要借助各種資源才能生存發展。以何種名義正當地獲取和占有,這實在是人際交往的頭等大事,否則人類將陷入無日不爭、無日搶的混亂狀態。“財產權”就是解決這個問題的觀念發明,它的作用就是“定分止爭”。“止爭”好理解,“定分”尤其重要:確立占有財產的正當名分。一株路旁大樹結滿果子,誰去采都沒問題,為什麽你從別人手裏搶果子就不行?同樣是一株果樹,如果它栽種在私人院子裏,為什麽鄰居溜進來采果子就不可以?這些都是需要回答的重大問題。

無論是古今風俗民情,還是現今各國法律,都存在一條規則:先占確立財產權。我個人更願意采用政治哲學家羅斯巴德的表述,個人擁有自己的身體,再運用身體占有無主自然物,包括耕種荒地,采拾野果,捕獵野獸,使這些物品脫離自然狀態而成為“財產”,這是獲取原始財產權最自然正當的方式。其他合法財產權則依靠交易、贈予、遺產等自願方式獲得。我們環顧四周,目力所及的財產權無不來源於此。

財產權是文明的基礎,否則人際關係將時刻處於緊張,財富無法保存,生產無法進行,未來無法期待。偷盜、搶劫則是侵犯財產權的方式,靠它獲得財物不正當。這也是為什麽“征稅”爭議重重,千萬人唾棄,一有機會幾乎所有人就想躲避的原因——征稅從本質上說,和搶劫並無區別,它隻是國家的合法搶劫。我們可以看到國家獲取財產的方式(征稅、通脹、征收財產)都存在這樣的問題。

回到無主物的討論。一件古董文物被村民從地下挖出,我們知道它最初並非無主物,而是古代某人財產。他的後人不能找到,或無法證明這種贈與和遺產關係,古董文物應被假定為無主物,由發現者獲得所有權,這符合先占原則。至於農民從河道挖出烏木,牧民撿到狗頭金,美國牧場農民從地下挖出石油,這些情形就更加簡單了。因為他們行為的性質和出海捕魚的老人,采蘑菇的小姑娘沒有本質區別。他們獲取財產的方式自然並且正當,反而政府依據一紙法令強行征收,那才是違反自然法。

有人會說:“按照財產權原則,你不能跑到別人家果園采果子,你也不能在別人院子裏挖寶,因為侵犯別人財產權在先。法律規定山川河流屬於國家所有,在土地上拾得金子,理應屬於國家。”對這種說法,我的回答是:政府創設“國家所有”沒有正當性。

我們生活的這個國家,土地所有權歸國家和集體所有,山川河流名義屬於國家,這些隻是出自政府宣布。這種“國家所有”是一種剝奪,與私有化的世界大勢相悖,現實中人們往往也不太當真。人們很少跑到私人領地采摘,搭建房子,卻可以公開坦蕩地在“國家所有”的名山大川捕獵遊覽,蓋個小屋——人們總是用行動流露出對私人產權的敬畏,對國家所有則不以為然,往往以無主視之。

從河流挖出烏木,在野地裏撿到金子——財產權歸發現者,這正當無疑。如果法律承認這一點(我國民法通則對一般無主物就采取先占原則),那算是良法;如果法律不承認,蠻橫地將金子、礦藏、文物等貴重無主物劃為國家所有,這法律就變成了政府巧取豪奪的幌子。先占者隱瞞、藏匿、拒不上報,這些都是保護私有財產的正當之舉,自由主義者理應站在他們這邊。

有一些鄉願,溫和的國家主義者,他們主張“政府可以征收,但是應合理補償”。這些人不過是一強盜身邊和顏悅色,貌似恭良的軍師。我國文物保護法早有規定,對主動上交和捐獻文物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現實情況往往是一麵錦旗,幾百塊錢,更多則是一番恫嚇之後,完全沒有獎勵。最老實本分的民眾受到最深愚弄和傷害,這種新聞發生了不少。正確的呼籲應該是廢除惡法,還權於民,讓民眾撿到寶貝之後的感受是喜從天降,而不是擔驚受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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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zl9876 回複 悄悄話 拾到無主財物,卻要歸公,實屬霸道論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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