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湖風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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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的日子裏轉瞬的記憶----2015-02-08《對生命臨終的關懷也是一種愛》

(2015-03-02 01:50:21) 下一個
    今天聽到收音機裏在談論安樂死的話題。
  
    前天(二月六日),加拿大最高法院以禁止醫生協助病人安樂死違反加拿大人權憲章及自由權利為由﹐最後以9對0的壓倒性票數一致通過﹐推翻21年前禁止病人安樂死的決定﹐並給予聯邦政府一年時間﹐修改有關法例﹐容許承受病痛煎熬的病人有權主宰自己的生命。
 
    加拿大安樂死的爭議緣於兩名嚴重患病而無法自理的BC省女子Kay Carter及Gloria Taylor,她們已先後過世。其中Carter則是由家人陪同下前往瑞士安樂死,其後卑詩公民自由協會代表兩名病人的家人興訟。
    人在患了嚴重的疾病身心都感到極度痛苦的時候,往往很絕望。連一些醫生自己都說,如果自己得了絕症,絕不治療,因為那太痛苦了。為了避免這種折磨人的痛苦,為了在世上最後的生命能夠有質量,有些人會請求醫生幫助他們安樂死。
    可是,因為人的想法經常會變,而生命又是不可逆轉的,一旦作出了死亡的決定且開始實施後又有了求生欲望,想要再挽回生命就很難了。所以醫生很難答應病人幫忙。
    加上有個別醫生如果懷有某些不可告人的目的,對於一些身患重病和怪病,長久醫不好的病人,會暗示遊說他們選擇安樂死,這樣就很難界定究竟是病人自己的意願,還是醫生潛在的謀殺了?
    所以最高法院訂出醫生協助病人安樂死時﹐須符合一些特定條件﹐包括﹕本身有能力作決定的病人必須同意終結自己的生命﹔病人患上不治的殘疾而導致他(她)承受無法忍受的痛苦﹐但不能強迫醫生為病人進行安樂死。
    一個人能夠在親人歡迎的笑容中出生,一生平平安安快快活活,最後安詳喜樂的離開人世,轉入生命的下一個輪回,這樣的一生就是幸福圓滿的。

    可是,世界上有不少人無法享有這樣的圓滿。他們或者出生的時候不被待見,或者生活過程中身染重病,有的能夠得到很好的治療,有的則因為各種原因隻能回家等待,最終痛苦地離開人世。
 
    我的表姐夫就是其中一個以極其痛苦的方式離開人世的例子。幾年前,我的表姐夫,患了肺癌,發現的時候已經是晚期了。如果他的經濟條件好,也許還能夠得到比較好的治療,延緩死亡日期,然後在最後的日子裏盡可能地過得稍微好一些。可是因為他是電動車夫,收入沒有保障,也沒有醫療保險,而治療癌症的醫療費用非常高,他擔心連累家人,不想給家人繼續強加沉重的醫療負擔,所以當他疼痛難忍的時候也拒絕了用藥。而在中國,安樂死還不是合法的,所以他找不到可以幫助他幸福的死亡。最後,他選擇了臥軌自殺。
    我回國聽到這個消息的時候,很震驚,也很難過。如果他真的沒法輕鬆的活下去,真的沒錢醫治,失去了生活的希望,至少,他能夠走得不那麽慘烈,也讓人心裏好受些。有時候安樂死並非隻是死亡的自由與尊嚴,它僅僅是讓沒法好好活下去的人,還有一次好好死的選擇機會。這種對生命臨終的關懷也是一種愛。

    聽到安樂死在加拿大將是合法的新聞,我就想到我的表姐夫這一類人。如果他們生前擁有醫療保險,可以得到很好的治療,最終還是沒法康複。那麽,他們會選擇請醫生幫助安樂死呢,還是會依然選擇一種痛苦決絕的方式告別生命,告別親人?大多數的人還是會願意在愛的懷抱中誕生,在愛的陪伴下告別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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