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2)
2016 (43)
過去我有過這樣的人生觀:人應該為別人而活著,致力於他人的幸福,不考慮自己的幸福。這是因為人生苦短,僅為自己活著不太有意思。這是二十年前的事了,現在再說這話有沽名釣譽之嫌。當時我們都是馬克思的信徒,並且堅信應該毫不利己,專門利人。我以為幫助別人比自己享受,不但更光榮,而且更幸福。假如人人都像我一樣,就沒有了爭權奪利,豈不是天下太平?
後來有一天,我忽然發現一個悖論;倘有一天,人人像我一樣高尚,都以幫助別人為幸福,那麽誰來接受別人的幫助?幫助別人比自己享受幸福,誰樂意放棄更大的幸福呢?大家毫不利己,都要利人,利歸何人?這就是我發現的禮讓悖論。
設想有一個美好社會,裏麵住的都是狂熱分子,如我之輩,肯定不會太平。你要為我我要為你,恐怕要爭到揮老拳,甚至拔刀玩命。其他民族咱說不準,我們中國人為了禮讓打架,那是絕對可能的。再說,我們專門利人,人家專門利我,利他成了可疑的東西。利己很壞,受人利也難受。比如吃飯,隻有人喂,我才能吃,自吃是不好的(一、利己,二、剝奪了別人利他的機會);我們大家喂來喂去,都是baby——sitter。如此看來,我的生活目的,就是要把可疑的東西強加於人,因此也不能說是高尚的。
歸根到底一句話,毫不利己必然包含虛偽,等到想通了這一點,我也不再持有這樣的人生觀。從那時到現在想的都是:希望我有些成就,為人所羨慕;有一些美德,為人所稱道。但是為時已晚,大好年華已經空過。
唉,蹉跎歲月,不說也罷!
我以前也一再說過,世界上有毫不利己專門利人的人,就必須有毫不利人專門利己的人。否則,能量不守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