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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怡牧師:基督徒,如何有理有據的反對同性戀? 2015-06-27

(2015-07-01 03:19:15) 下一個

昨天,美國最高法院宣布全美同性戀婚姻合法,這對全世界的基督徒來說,都是極其震撼的消息。麥琪看到很多弟兄姊妹為此發帖禱告,為上帝的道在美國如此衰微而表示憂傷和惋惜,求上帝責備和保守美國。在如今這個多元主義、相對主義、虛無主義的世界,基督徒反對同性戀,是非常不受人待見的,如何有理有據的反對同性戀呢?除了聖經的立場之外,是否能夠與不信主的人有其他角度的交流呢?

今天,推薦王怡牧師曾經與不信主的朋友交流同性戀話題時,所寫的文章,願大家帶著愛心與耐心閱讀。全文共14000多字。

題目:同性戀的罪與權利
一、
Pilgrims,本來這個議題是“與天路客談信仰”係列的一段,迄今我的思考大概尚未超出這段文字。後來在論壇上,作為對基督徒孫海英批評同性戀者這一公共事件的回應,希望有助於對此議題的不同意見人群對彼此道德觀念的了解,這篇討論就擴大成現在的樣子。有人說,是不是反自由主義的、原教旨的基督徒,就看他對同性戀的態度。曾有網友也追著這個問題問我。我在歸納這些討論之前,試圖先提出四個命題。

首先,我反對同性戀婚姻或支持同性戀的合法化。我希望你了解,我的反對當然基於我作為一個福音派基督徒的聖經倫理觀。但在這裏,我並非想以聖經啟示(特殊啟示)去說服一個非基督徒,而是企圖闡釋基督徒的聖經倫理觀在一個多元社會中,基於一般理性(基督徒稱為普遍啟示)也可以推導出的、某種值得被了解和被尊重的公共價值。

孫海英基於《聖經》,認為同性戀與亂倫、婚外戀等一樣,是一種身體淫亂的“罪”。這個“罪”是道德性的評價,而非法律的評價。對基督徒來說,“淫亂”首先不被看作人與人之間的一種關係,如果你相信人類是被造、而非偶然進化的,那麽道德的意思首先是造物主與被造物的關係。在聖經中,“淫亂”首先指向在神-人關係上人向著他的創造者的悖離和“花心”。所以對基督徒來說,道德的根基是上帝與他的被造物的關係。在這個議題上,你不需要是基督徒,你隻要不是徹底的唯物主義者,即你相信宇宙間一定有某種高於人類肉體生命的力量和價值——即使你不確定那是什麽;我想你就可以接受我的第一個命題:人類最大的不道德或最初的不道德,就是對那高於自己的價值和存在者的違背和否認。這是人與人之間一切“不道德”的起點。希望這是我們即使站在不同信仰中,也可以對話的一個共識。即法律關心的,是一個肉體生命與其他肉體生命的行為界限。因此在法律的層麵,我毫不猶豫地承認、尊重並支持同性戀者的某些“權利”,如他的人身權不能因他是同性戀者而受到區別對待。他也不應因一種“自願的、不直接侵害第三者權益的”行為方式,而受到拘捕、罰款或任何政府強製力的幹預。甚至包括他與同性夥伴締結民事契約處理財產關係的權利等等。但道德一定是關於靈魂的,一定是關於一個人與超驗價值的關係。人的一切行為,都基於人在這一關係中的位置和對這一關係的評估。無論這個道德關係在你那裏是以什麽方式呈現:信仰、天地良心、最高理性、文化傳承,或其他什麽。換句話說,人若隻有肉身,而沒有靈魂。人間就根本無所謂道德。

所以我希望指出的,也包括第二個命題,即若你不接受人有靈魂,不接受道德是關乎價值的,即道德的實質是人與他的造物主的關係。那你就無法從邏輯上擺脫道德虛無主義的陷阱。因為否認這一命題的終點,一定是徹底的道德虛無主義。假如在你這裏暫時還不那麽徹底,那我就要提出第三個命題,一個人若不承認第一個命題,也不承認第二個命題,那他的道德觀一定是多重標準的,一定是破碎的,不能邏輯自洽的。

我並不想通過這個討論,使你接受基督信仰。你是否基督徒,並不影響這個討論在一般理性中的價值。我隻盼望能使你承認一點,即當我論述同性戀的議題時,我的聖經道德觀,是一個完整的世界觀的一部分,具有在其他道德議題上的一致性。而一個徹底的道德虛無主義者,堅持這世上沒有任何道德,人可以為所欲為,他隻根據自我中心的功利原則,對法律進行選擇性的規避。除此之外,如陀思妥耶夫斯基所說的,“沒有一個上帝,一切事情都是可以做的”。那麽我也在理性上承認,這個人的看法盡管我不同意,但他的看法的確也不是混亂的,而是具有一致性的。但如果多數人的看法在這兩者之間,譬如支持同性戀婚姻,卻反對一夫多妻的婚姻,認為同性戀是正當的,賣淫不是正當的。認為同性戀是“真心相愛”,母子亂倫卻一定不是“真心相愛”。認為不讓同性戀者結婚,傷害了他們的人權,而不讓一對表兄妹結婚,卻沒有傷害他們的人權,等等。我希望你能承認,這些道德觀其實是混亂和多重的。於是我想提出討論開始前的第四個命題:“道德”一定是整全性的,是我們對人與最高價值、人與人、人與世界的一個完整的正當性評價係統。因此,凡是不整全的道德,就是不道德。
人類最近兩百年的精神苦難,就是人一味地以為,若沒有信仰,人就會更自由。若沒有道德,人就會活得更快樂。但我在曆史和人心中看見的卻恰恰相反。即使我們相信的出路可能不一樣,但我不知道你看見的真相又是什麽。

二、
基督徒相信婚姻和性關係的價值,是在上帝與人的關係中被賦予和界定的。但同性戀如果隻停留在一種個人行為上,基督徒不會因此要求政府對一種道德行為的強製性矯正。這是自由主義政治學的立場,也符合聖經的教導。同時,當一個基督徒說同性戀是一種淫亂的罪時,他一定承認自己同樣有罪。耶穌說,看見婦人心裏動邪念的,已經犯奸淫了。這並不是一種儒家式的對外在行為的清規戒律。淫亂的反麵是聖潔,上帝的心意是叫人聖潔。換言之,愛是和聖潔連在一起的。所以聖經說,你要愛自己的妻子,就像愛自己的身子一樣。若沒有上帝,你心中動邪念,可以假裝沒有背叛你的妻子。但若有一位上帝,或中國古話說,“天知地知、你知我知”,那麽內心的邪念,不但已在上帝眼中犯了淫亂,也同樣在妻子的生命裏造成了傷害。那作在自己身子上的,就作在了妻子的生命裏,那作在自己靈魂裏的,就作在了上帝的麵前。所以我跟同性戀的朋友一樣,都是犯淫亂的人。隻是我從來沒有受到同性戀這一種很特別的淫亂的試探,因此我也不了解他們的憂傷和痛苦。我寧願像基督徒文學家C·S·路易斯的態度一樣,不在自己沒受過試探的罪上去指責別人。但我一樣總是受過淫亂的試探,我從一般性的淫亂的罪上,也了解那種難以自拔的罪的捆綁和糾纏。所以當一個基督徒說同性戀是一種罪時,我想他首先應當出於一種憐憫,而不是出於一種把自己撇清的厭惡感。同性戀的確是一種罪,但並不是同性戀者的存在,就顯出了異性戀者的義來。

但是,“同性戀婚姻”卻不是一樁道德性的個人行為了。無論是否基督徒,我想你也能承認,婚姻是人類社會和人類曆史上極少數普世性的價值、傳統和基本的社會製度之一。也是政治國家對一種個人行為在法律上的加冕和命名。我的意思是說,基督徒也不讚成對一個同性戀者的外在的行為強製,因為性關係是道德性的,不道德的性關係所顯出來的,是對那位聖潔者的冒犯,及一個人自己的內心苦難,而不是對社會的一種外在損害。因此這個議題不應該是“治安性”的。但是,當同性戀者進而要求這個社會將他們的關係“合法化”,要求他人在道德上和法律上將他們的同居關係稱之為“婚姻”,也就是要求來自社會的一個道德性的加冕和命名時;這時我基於基督徒的倫理觀,一定會在公共政策上堅決反對“同性戀婚姻”的任何可能性。有人說,你認為同性戀不道德,就是一種觀念強製。我恰恰認為,尋求同性戀關係合法化的努力,才是對我的一種觀念強製。你可以將道德性與審美性做一個類比,因為它們都不具有治安性。就如一個長得很醜的人,我們同意他不應受到製度的歧視和強製。但我們有權在製度之外有自己的審美評價,如堅持認為他就是很醜。我的審美評判隻是一種輿論,不是什麽觀念強製。任何人都不能免於被別人的審美觀批評,更不能免於被他人的道德觀批評。但當這位被批評者要求議會通過一項決議,稱他為美人的時候,他的要求對大多數社會成員的審美觀,倒真的構成了一種強製。因為他試圖將一個審美評判,轉變為一個法律評判。將一個與國家無關的議題,帶入一個可以使用強製力的範疇。

恰恰因為聖經認為同性戀是反道德,所以在基督徒看來,“同性戀合法化”或“同性戀婚姻”,並不是解決他們痛苦的出路。換言之,“國家”和“法律”不是他們的救贖主。基督徒反對同性戀婚姻,其實是反對一個同性戀的烏托邦,和一個國家主義與立法主義的烏托邦。大多數人的婚姻觀,就和大多數人的審美觀一樣,是一個社會的和曆史的事實。如果你支持同性戀者訴諸民意,去爭取某種合法化。你就等於同意國家有權去裁判一個道德性的分歧。那麽你的思維恰恰正是“政教合一”的思維。就如那個很醜的人去打官司,告那些認為她不美的人造謠誹謗,傷害了她的名譽權,就等於他同意國家有權去裁判一個審美性的分歧。那她的思維我就稱之為“政美合一”。而她是否真的受到傷害了呢。不錯,假如她真的認為自己有多美,她受的傷害就會有多大。但問題是在法治的原則上,一個認為她醜的人不應對她的沮喪負責任。她的痛苦需要的是在心靈上被醫治,而不是在法律上被嬌慣。

你也認為,“同性戀者最好尋求其他保護方式,比方說一係列的財產契約、繼承契約等,法律應該會保護這些契約的”。我也同意,當法律保護一份財產契約時,同性戀當然不應該構成一個歧視的理由。我去法國時,看見法國每年的初生嬰兒,已有一半以上是非婚生子女。因為一半以上的法國人不選擇婚姻,而以各種非婚協約作為同居的法律基礎,包括同性戀者。作為一個基督徒,我對這個國家在道德和信仰上的墮落感到痛心。但如果你隻是選擇避開婚姻,你的選擇是你的個人自由,我在道德上批評,但在法律上接受,並在愛心上寬容。但如果你進而以自己的性道德,去挑戰“婚姻”本身的概念和價值,那麽一個相信聖經權威性的基督徒,就必將全力反對,說,這就是我的立場,絕無妥協的餘地。

Pilgrims,你提到,“我知道的基督教義,是應該要求幹涉李銀河所提到的一係列性行為的”。如果你所說“幹涉”的意思,是指任何強製性的介入,那麽這並不符合基督教教義。當然隻有一種情形下可以強製性幹預,就是父母對未成年的子女。但這不是基督教特有的,這是公共的和法治的一個普遍性原則。

假設中國有信仰自由,那麽基督的教會在公共生活中,一定會是一種道德性的保守主義力量。教會及其信徒,基於聖經的世界觀和道德觀,可能會公開地批評和反對一些社會議題。但針對個人的道德性行為,去尋求政府的強製性幹預,卻是與基督的十字架道路相悖的。換言之,如果可以強製的話,耶穌就不用上十字架了。不過退一步說,即使一個意見群體要求對某種個人行為進行立法限製,在一個民主社會,隻要他的意見表達方式是非強製性的,那也是正當的。如美國史上曾有保守派的基督教遊說團體,曾經成功地促成了“禁酒令”的憲法修正案。我並不同意這一立法遊說,但我要承認,以遊說方法去取得一項憲法修正案的成就,仍然是一個自由主義體製可以接受的。如果你反對,也隻能用遊說的方法去廢除這個禁酒令。後來果然也被另一條憲法修正案廢止了。

除了在公共生活中,教會持一種保守的、但卻非強製性的道德立場之外;教會在內部對會眾的懲戒,同樣是非強製性的。假設有個基督徒是同性戀,或有婚外情,一個忠實於上帝話語的教會,應該指出這是違背聖經教導的,教會不應妥協說,其實這也可以——盡管目前越來越多的教會開始妥協。教會和信徒們應當幫助和勸勉他,希望他在上帝麵前承認自己的罪、自己的軟弱無力,並靠著上帝的恩典改變自己,回歸聖潔和自由的生活(你會發現我們對“自由”一詞的理解和使用是如何迥異)。最終,教會也應對拒絕認罪的信徒施行懲戒。這一懲戒依照聖經的原則,同時也受到一般公共準則的製約。因此也不會涉及對身體的強製。主要的懲戒有兩種,一是暫時停領聖餐,二是將其除名,不再看他為教會的成員。這和一般的社團內部處罰分為警告或開除是類似的。如果你把這個稱為“幹預”的話,那麽教會的確會“幹預”一個信徒的道德生活。教會有權柄也有責任很清楚地表達對一種不道德行為的反對,但目的也不是要顯出自己的義來,而是要以愛心挽回和得著自己的弟兄。假如一間教會明知信徒有違背上帝誡命的行為,卻裝著不知,也不指出。那就不是基督的教會,而是一個人文主義的俱樂部。

無論在公共生活中,還是在會眾中,基督的教會都彰顯出一種保守的道德立場,必然會對他人產生一種道德性的壓力。但即使以自由主義的理念而論,這種壓力的造成也是正當的。任何人的觀念和生活方式,對那些和自己不一樣甚至針鋒相對的人而言,都會構成某種壓力。如一個不貪汙的同事,一個不亂開處方的醫生,都會讓其他人活得不自在。但那又怎麽樣呢。我不會為了讓你活得自在而改變我的道德觀,我不會為了讓你舒服而去撒謊。這才是真正的信仰與思想自由。任何人的信仰和思想自由,都會產生出對其他意見人群的外在壓力。隻要這個壓力不是強製性和壟斷性的,就符合公共生活的自由主義準則。但今天有一種“政治正確”的意識形態,卻愈演愈烈地傾向於認為,隻要有外在壓力,就是不寬容。隻要有批評,就是不寬容。隻要不持一種多元主義的價值觀,就是不寬容。最好世上不要有基督徒,也不要有穆斯林,幹脆不要有任何堅持一種特定道德觀念的人群,那麽社會就“和諧”在徹底的相對主義當中了。老實說,這種左翼的“政治正確”觀,才是最大的思想不寬容,且跟共產黨其實異曲同工。

最後你說,既然我反對強製,為什麽又說墮胎、亂倫或同性戀不構成一種“憲法權利”,豈不自相矛盾?不錯,我一直使用“憲法權利”的概念。是否凡是法律不禁止的,都在憲法權利以內呢。老實說,“自由就是做法律沒有禁止的一切事情”,這句話中的“自由”二字,帶著很濃的大陸理性主義與浪漫主義的痕跡。雖然它一直被當作自由主義對個人自由的一句經典性的表達,其實基本上是同義重複。我一直對此並不完全以為然。當“自由”一詞被更換為“權利”時,你會看出差異。英國普通法中的“權利”觀,是一種根植於傳統當中的權利,不是一種邏輯推導出來的結果。因此,你看人可以做的事(也就是政府無權對之動用強製力的事)多得不得了。但公民的“憲法權利”,在世上任何一部憲法中,也隻有那麽十幾項。因為憲法權利是法律對那些在曆史上形成、在曆史中生長並在曆史上得到辯護的,值得人類去珍惜和捍衛的自由的一種法律化和類型化的表達;而不是對任何想象出來的、邏輯推導出來的,在公共生活中並無根深蒂固的傳統可言的“做任何事的自由”的,一種徹底的涵蓋。國家不能幹預同性戀的性行為,是因為人人享有人身權,同時享有財產權。是人身權和財產權這兩項憲法權利,築成了一道防線,使發生在私人產權範圍內的任何成人之間的自願性行為(亂倫、群交、同性戀或其他),都不能受到政府強製力的審查。換言之,法律隻能看不見這些行為,而不是說我看見了,並且我承認這些行為本身構成一項憲法權利。

舉例說,亂倫顯然不是一項憲法權利。如果是的話,婚姻法禁止三代以內血親通婚就違憲了。同性戀婚姻也是如此,墮胎也一樣。美國最高法院1972年在羅伊案中,認為墮胎的自由選擇屬於公民的隱私權,而隱私權則在之前的一個判例中,從憲法修正案中引申而出。但這幾十年來,當初這一憲法權利的推導過程一直都受到質疑,認為憲法依據不足。包括兩年前去世的首席大法官奎倫斯特,也不同意這個推導。假設一個最高大法官以你的方式論證說,因為憲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墮胎是非法的,因此墮胎當然就是一項憲法權利。那這個論證實在是一個笑話。這是歐陸啟蒙作家們的論證方式,不是一個英美法官的論證方式。當然也不是我作為一個法律學者,或作為一個基督徒的論證方式。

當李銀河女士主張同性戀、以及各種自願性行為的“非罪化”時,我同意並支持。當她的言論自由受到刁難、羞辱甚至壓製時,我更加支持她。這也符合聖經的立場。耶穌在抹大利妓女的故事裏說,你們中間誰沒有罪的,可以拿起第一塊石頭。基督沒有否認賣淫是在上帝麵前的一種罪,反而以一種特別的方式,再次肯定了賣淫確實是一種罪。但基督質疑的是我們的審判權。因為我們也是罪人,甚至如我前麵說,一樣是犯淫亂的人。因此基督徒會堅持認為同性戀是一種罪,但也會堅持認為,同性戀者也好,妓女也好,都應該免於被這世上的任何人扔石頭(是真的扔石頭,不是在比喻的意義上扔石頭。比喻上的“扔石頭”是言論自由)。因此,我當然支持“同性戀者的權利”,就是他們被免於拘留、罰款、勞教、判刑或其他製度性歧視的權利。這就是“非罪化”,我的說法是“非治安化”。

也可以借助“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的概念來分析。你可以說,我認同“同性戀者的權利”,是一種免於強製的消極的權利,但卻不是一種可以合法排除阻礙而積極達成的權利。老實說,我對伯林對兩種自由的劃分也並不完全讚同。因為公民的“憲法權利”從來不是一種消極自由,而在任何意義上都是可以積極達成、可以拿著尚方寶劍排除非法阻礙的權利。以言論自由為例,不是當政府主動立法幹預、限製或取消我的言論表達時,我的權利才被激活。而是當這個製度的任何一個層麵,影響了我言論表達的機會與效果時,我都可以要求排除此類障礙。我可以要求政府的一切行為,都必須受到一個公民的憲法權利的審查。你說這是消極的還是積極的呢。

但李銀河女士受到詬病,也因為她將一種道德行為(道德或不道德的行為)應在公共生活中不被強製的正當性,過分地誇大了。或者說,她過於曖昧地省略了她作為一個知識分子對各種非婚性行為給出道德上的適當評價。“權利的正當性”,其實已構成了最近十幾年來中國社會最強勢的一種話語。當人們理直氣壯地說,“我有權利如此這般”。這句話的社會氛圍,甚至已暗含了一種道德上的合法性。換言之,人們不知不覺地開始把“權利”道德化了。“我有權利如此這般”,隻是表明你的行為將不受到公共權力的強製,但不表明你的行為在道德上具有一種正當性,也不表明你的行為值得他人尊敬,更不表明你的行為可以免於社會輿論的抨擊。

而基督徒,就是在道德上對同性戀及偷情、亂倫、性交易、性聚會、婚前同居乃至一切婚外的性行為,都會進行批評和反對的一個意見人群。盡管我信主之前,一樣有過婚前同居。但我承認這放肆的罪,並曾為此而哀哭。你若曾向上帝哀哭悔恨過,你就一定也嚐過你的眼淚由鹹轉甜、那蒙恩赦免的喜樂。

亂倫或同性戀,不是一種憲法權利。不過Pilgrims,最後這一點是我最近思考的問題,抱歉隻能作出上述概要的表達,尚不能給出更有力的論證。

三、
Pilgrims,說到某種道德倫理的保守主義,的確是許多宗教和傳統文化的共同傾向。《舊約》中對一夫一妻的婚姻和性關係的界定,也是猶太—基督-伊斯蘭這三大教共同遵循和領受的舊約啟示。如果你能在一個更廣泛的保守主義的視野中去觀察基督徒的倫理觀。我想你可以在更公共的意義上,去理解一種道德與文化的保守主義的價值。

聖經中,這個基本的界定就是,“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聯合,二人成為一體”。離開、接納、聯合、成為一體,這就是聖經的婚姻觀和對性的結合的立場。就聖經的觀念而言,婚姻是上帝設計的,婚姻中的合一(包括性的愉悅)是上帝的祝福和應許。男女成為一體,也是被造物的一個完美次序,而不是人的欲望的順心所欲。隨心所欲的結果一定是苦難而非自由。性的聖潔和美麗,在基督徒看來,唯有在這個關係裏才成為聖潔和美麗。

今天,無論你是否基督徒,都麵臨一個時代的危機,即婚姻的神聖性到底存不存在,愛情與性到底是不是聖潔的?在道德上,唯有當你對此冷冰冰的全然否定,連自己初戀時對人類愛情的一種道德的和審美的憧憬,那起初的愛心裏所包含的值得珍惜的高於一切動物的夢想,也冷酷的否定了;你才可能在道德與生命的價值上去完全肯定同性戀,說那是天經地義的。

在我看來,這種肯定,其實是對生命意義的一種羞辱。換言之,當我們僅僅停留在法律和權利的層麵上,討論不要歧視一個同性戀者時,我們的討論是出於對一個掙紮的靈魂的關切和尊重。而當我們在道德上也誇大這種正當性時,我們恰恰就是在歧視一個靈魂。認為同性戀是一種靈魂的苦難,和道德上的罪的人,恰恰是把他們和自己看作同樣的人,有著同樣的靈魂,同樣的被一位上帝所創造,所關愛,所拯救。並且相信我們的愛同樣不是由生物性所決定的。而那些明明是異性戀者、卻又“政治正確”地宣稱同性戀是人類正當生活方式的人,其實恰恰沒有把同性戀者當作同樣的人,恰恰沒有給予他們的靈魂以同等的尊重,也不看他們是自己的弟兄姊妹,而把自己優越地撇開了。一旦你承認自己是“正常”的和“正當”的,而又承認有一種人是“天生”的另一種人。人人平等在你那裏其實就是一個謊言。換言之,你的所謂寬容在表麵上“政治正確”,骨子裏其實是一種“性的種族主義”。

有一次,我直接地問一位自稱支持同性戀的女學者,如果今天你第一次知道自己的女兒是同性戀,你會不會傷心?會不會難過?我們不要談理論,就用心去體會我們是否難過?她很誠實,想了想,承認說我會難過。我說,這是孟子說人皆有惻隱之心、是非之心。當你說你支持同性戀的在生命意義上的正當性時,其實你並沒有愛他們,沒有真關心他們的靈魂,就像愛你的女兒一樣。你會自然地為你的女兒難過,但你卻被一種意識形態說服了,不去為他們難過。

作為基督徒,我堅持認為同性戀是一種否認上帝、也否認生命意義的罪性,同時也是一種個體的苦難。因為我相信他們和我是一樣的人。一樣憂傷、一樣有罪、一樣不能自拔、不能自我救贖。因為這世上本來就隻有一種人,就是上帝所創造的那一種,基督在十字架上為他們而死的那一種。

我想對同性戀的朋友說,那些無條件支持你們、聲稱尊重你們選擇的人,並不一定真愛你們,或不知道怎麽去愛你們。他們可能真想幫你們,和你們站在一起。但他們可能既不承認這世上有真理,也不承認你們有相同的靈魂。而那些批評你們的人,也不一定不愛你們。他們愛的是你們永恒的靈魂,盡管你們不一定認同。

四、
基於認可同性戀的幾個常見思路,提供幾個反駁:
1、“同性戀是天生的”,這個曖昧的命題是一個知識論上的神話。這個神話也並不能為同性戀朋友真正提供安慰和勇氣,反而加重了一些人的宿命般的掙紮和內心苦難。換言之,這是一個不負責任的神話。同性戀有生物學和心理學上的因素,並不等於一個同性戀者就是“天生”的。強奸犯也有生物學上的基礎,甚至生理上的某項指標,可能明顯比一般人群高。但這並不能構成對強奸犯的一個輕罪辯護。以前的刑法理論有一種臭名昭著的生物學流派,通過識別生物學上的特征來判斷一個人是否更有可能犯罪,高概率的人群被稱為“虞犯”。同性戀有生物學上的指標,因此同性戀在道德上是正當的。這一命題既否定了道德的本質,也與當年“虞犯”理論的邏輯如出一轍。男人偷情的生物學基礎就更明顯了。性心理學的研究表明,男人的性反應比女人快,更易被引發,沒有周期性,性反應和性心理特征更集中於身體,更不易受到幹擾。那麽這些生物學特征,是否能夠直接轉換為一個道德性的評價指數。意味著男人偷情是比女人偷情更值得原諒,更天經地義的?因為有生物學的理由,這個理由就可以直接構成道德的理由?

“天生”是一個帶著價值判斷的概念。但“生物學的指標”,不能為道德的正當性提供當然論證。也許男人真的天生就好色,也許某個強奸犯的性欲真的超出常人,也許有人非要亂倫,才有性高潮。這些都可能是一個生物學上的事實,並僅僅是一個生物學上的事實。當然你會說強奸犯不同,他傷害了別人,同性戀沒有傷害其他人。這一層我會接著談。但這裏的邏輯是關乎“天生”的或生物學指標是否具有道德正當性?我想你應該承認,這一“正當性”不能在一個整全的道德觀中獲得自洽。除非一個妻子當丈夫偷情時,心甘情願地承認“他偷情比較道德,我偷情比較不道德”。其實在這一點上,基督徒是最有個人體會的。因為基督徒的信仰就是從悔改自己“天生”的罪開始的。是從承認“我在母腹中就有了罪”開始的。“天生”恰恰不是無罪的辯護,反而是認罪的開始,當然也是掙紮的開始,和得到平安喜樂的開始。所以我想,在異性戀者當中,基督徒其實是最能夠理解同性戀者的一個群體。因為每個重生得救的基督徒,都是一個在上帝麵前認自己的罪,包括淫亂的罪,並曾經為此痛苦和掙紮過的人。而且如有必要,也是願意在眾人麵前為這罪及其悔改作見證的人。

在知識論上,我不相信生物學的指標,可以推導“同性戀是天生的”這一不負責任的道德正當性論證。這是我的認知立場,但我不是專家,所以不打算在這一點上繼續延伸。

2、“沒有傷害別人的自願行為”,這也不是一個道德正當性的論證。而隻是一個“不被強製”的理由,是一個針對公共權力的、而不是針對道德觀念的禁止條件。即在這種情況下不應當允許政府的介入,而不是不允許在道德上被批評。今天在這個議題上的最大誤區,就是“權利上的正當性”被誇大和誤會為了“道德上的正當性”。事實上,除非你是徹底的虛無主義者,否則也不可能把“自願的、沒有直接傷害別人的行為都是道德的”這一命題貫徹到底。前文已舉過亂倫的例子。按你的邏輯,沒有傷害別人就不能說不道德。那你是否認為親兄妹可以結婚、或母親和兒子可以自願相愛呢。你是否認為全世界的婚姻法,都侵犯了有戀母情結的人的天賦人權呢?為什麽親兄妹不能結婚,即使作了絕育手術也不準他們結婚?自由主義者要回答這個問題,其實很困難的。因為對這一問題的回答,使一個誠實的人不得不在“道德是一種普世價值,道德一定有一個超越性的標準”的命題,與道德虛無主義之間做出抉擇。你若支持同性戀卻反對亂倫,你在邏輯上就是淩亂的。同性戀當然和亂倫不同,每一種處境都不同。問題是每一種論證,每一個自我道德觀的命題,都應在一切處境下具有邏輯的一致性。假設一位同性戀朋友看見報紙上說,某地有一對母子亂倫,甚至要求結婚,他的第一反應可能和你我一樣,認為這是不可接受的。可他自己卻主張同性戀者可以婚姻。那麽我看見的,就是一個受苦的靈魂,因沒有勇氣麵對自己內心的苦難,而選擇使自己活在一個斷裂的世界裏,以世界的斷裂為代價,來提供虛假的個體意義和安全感。我若看見這一點,卻不敢講出來,我才真的得罪了他們。

3、對我來說,同性戀的不道德出於聖經的啟示。基督徒相信婚姻及其道德,是上帝所定義的。但這一定義不但在聖經中,並且也在人心和曆史中被顯明,因此今天世上的民族和國家,無論是否受到聖經影響,“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一生一世”,都是人類對婚姻和愛情的最主流的界定,也是這個世界亙古以來最具有正當性的婚姻製度和婚姻理想。你說“我不相信聖經”,這並不重要。絕大多數的非基督教國家,一樣也活在這一人類婚姻的文化傳承之中。而聖經的影響也不隻是文本性的影響,而是一個曆史性的影響,而且是一個今天仍有20多億人所堅持的一種倫理觀的基礎。對一個多元社會來說,不談信仰,這一經驗主義的正當性理由就已經足夠了。

而在《聖經》啟示中,婚姻是一男一女在上帝麵前的盟約,是在聖愛之下的彼此委身,是從此向著一個人的生活死,向著兩個人的生活活。性是這種合一與委身的最美麗的表達,是上帝之愛在一男一女中間行走的記號。中國古人則認為婚姻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但直到法國大革命之前,從來沒有一種婚姻觀,認為婚姻及其正當性是由國家和政府來定義的。可我們今天呢,大多數人在婚禮上,既不是以上帝或上天的名義宣告一個婚姻,也不是以父母之名宣告婚姻。而是——多麽可恥啊——宣讀結婚證書,以政府的名義宣布一個婚姻的正當性。這一婚姻中的國家主義偶像,與個體層麵的生物學的道德論證,相互迎合,正是導致當代同性戀問題泛濫的一個根本困境。婚姻不但被世俗化,生物化,而且也被國有化。
無論我們的道德觀是否相同,我想你都會承認一件事,就是婚姻的意義和正當性一定與國家無關。對基督徒來說,婚姻是被上帝定義的,你不認同也沒關係,對一個非基督徒來說,婚姻可能是被人類曆史文化的傳承定義的。但無論如何,婚姻都不是由國家定義的。通過一次投票或修改法律,就可以決定什麽叫“婚姻”,就可以賦予一種性行為以道德正當性的冠冕。我想連一個自由主義者也不會同意這一點,這是多麽荒唐和霸道的邏輯,幹嘛不把《新華字典》也拿到全國人大上投票表決呢?

所以我說,基督徒反對“同性戀合法化”,乃是反對一個關於同性戀的烏托邦,和一個國家主義的道德烏托邦。這涉及一個政治哲學的命題,“婚姻”和“國家”,誰先誰後?顯然未有國家之前,就有了婚姻。這既是一個曆史事實,也是一個自由主義政體的邏輯。國家的婚姻法,就如整個民法,是對先於國家的那些個人自由的承認,而不是創造。國家不能反過來定義什麽是“婚姻”。這不是一個可以落入“民意”或“立法權”範圍內的事項。婚姻就是婚姻,婚姻在一切性行為中立起一道永遠的界碑,什麽是正當的,什麽是不正當的。你的自由選擇是一回事,你要改變這一正當性的信仰根基和曆史傳承,就是另一回事。假如你相信人是猴子變的,我要說一句也許刻薄、但卻是將經驗主義邏輯貫徹到底的話,從曆史的角度、而不是從信仰的角度看,“同性之間的婚姻”隻有一個邏輯上的機會,就是等待人類的下一次進化。

不錯,這是一個多元社會。而基督徒(至少是福音派基督徒)這一元的立場,是根據聖經倫理觀,認為同性戀的泛濫(包括對同性戀在道德上、而不隻是在法律上的認同)顯示出整個社會在道德上的墮落。中國的福音派基督徒,也許希望向社會表達這樣一個肯定的、但尚不被社會了解的看法,即將同性戀視為人類正當的和美好的性關係的一種,這對他們來說是不可接受的。但他們認為,這是一個與國家無關的議題,是一個靈魂被罪所捆綁的苦難問題。因此,我認為基督徒第一應當反對的,是國家法律對同性戀者的任何強製性的治安處理;第二也反對同性戀者向國家爭取“合法化”的內容,基督徒應當指出這是一條無益的道路。第三也應反對一些激進的基督徒向國家尋求法律幹預的行為。盡管最後一點對中國來說尚沒有什麽針對性。因為缺乏宗教自由,許多基督徒和同性戀者一樣都是偷偷摸摸的。甚至仍有不少基督徒不敢或不願在同事、親友麵前見證自己的信徒身份。在網絡論壇上也可以看到,在今天的中國,做基督徒其實和做同性戀者一樣,都可能承受超出一般意見的謾罵、侮辱和不友好的言論待遇。因此基督徒,更應該體會同性戀群體在社會中的痛苦和困境。

4、我們討論的重心,並不是基督徒要求非信徒“都要按基督教信仰提倡的那樣生活”。對基督徒來說,首先,上帝是所有人的上帝,而不隻是基督徒的上帝,這是我們的信仰。其次基督徒也相信基於聖經的婚姻道德觀,是上帝對人的要求,而不是一部分人對另一部分人的要求。第三,基督徒自己都很清楚違背上帝對於聖潔婚姻和性關係的誡命,會帶來怎麽樣的痛苦、掙紮和詛咒。因為我們自己經曆過這一切,知道這種詛咒和審判將有多麽真實。當同性戀者越過了一個針對性的誡命和邊界時,在這種詛咒之下,不可能有什麽“在人間意義上純潔的、感人的愛”。在基督徒看來,人間的愛是對上帝之愛的效法、領受和接近,愛一旦越過了界限,有的隻是苦毒。一個基督徒也知道他曾經曆的赦免的真實性。這是一個基督徒向社會包括向同性戀者表達自己道德立場時的一個生命前提。我們不是向同性戀者傳遞一個可怕的定罪,而是傳遞一個真實的盼望。一切眼淚都會被擦去、一切苦毒都會被安慰,而我們無論如何不堪,無論處境如何,都可以重新活在平安喜樂當中的那個盼望。

今天,中國的福音派基督徒正嚐試著在一個多元的社會裏,清楚明白地在公共領域表達自己的道德觀。目的是讓其他人群更加了解這個多元社會中的一元。彼此影響、彼此對話。尤其是在社會對此並不清楚的時代。這就是孫海英事件的意義。從李銀河等人的反應看,這些頗似“前衛”的中國人,其實並不太了解他們身處的這個時代。我很奇怪的是,李銀河女士不可能不了解在當代社會,尤其是在美國,支持同性戀合法化與反對同性戀合法化,是兩種如何尖銳並勢均力敵的意見人群。但她的反應,卻好像孫海英真是從中世紀剛剛走出來似的。那些鼓吹同性戀合法化的人,給了中國人一個錯誤的認知,就是以為讚成同性戀是這個世界上最流行、最進步、最主流的趨勢。誰不讚成誰就落伍,就政治不正確。可他們一點都不談,在這個世界上所謂最文明、最西方的國家的首都華盛頓,至少有一半以上的人和孫海英一樣反對同性戀。在美國參議院裏,至少有70%的參議員和孫海英一樣反對同性戀合法化。在這個世界上,至少還有10億以上的人(而且並非世界上受教育程度、財富程度和智商程度最低的10億人),所持的基本立場都和孫海英差不多,也和我差不多。而在今天的中國,同樣可能有數千萬的福音派基督徒,持有類似的看法。其餘佛家、儒家的信奉者中也一定有相當人群,可能持類似的道德保守主義立場。可是Pilgrims,為什麽連你也以為,一說起反對同性戀,就一定是和中世紀或專製主義聯係在一起的呢。這是對當下時代的道德觀格局,顯然存在著一種無知和誤解。原因在於某種看法的普遍性和正當性被高估了,因此保守主義的道德觀的表達,才顯得這麽奇怪。我在這裏不是要高調地批評同性戀,而是首先希望你對這個時代的道德觀的格局,有一個符合事實的了解。

5、至於有人辯稱,亂倫禁忌也是生物性的產物,盡管亂倫的確會帶來生物學上的不利後果,但亂倫的禁忌從來都是道德性的,而不是生物性的。法律上的亂倫禁忌所指向的,自古從來都是一種道德性的和社會學意義上的“名分”,而不一定是真實的血緣聯係。這就是“倫”的意思。可以把兩者區分開來的例子,就是法律上稱為的“擬製血親”。大概有三種,一是姻親,無論是舊約的《利未記》,還是可蘭經,或者古代羅馬法,或者歐洲中世紀的法律,都一律禁止娶繼母、繼女為妻,也禁止娶嶽母或兒媳為妻。在《新約》中,保羅曾公開要求教會把那個與繼母結婚而不悔改的人,從會眾中趕出去。二是收養,無論古希臘還是古羅馬法律,都一概禁止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婚姻。有意思的是,《舊約》中反倒沒有這一限製。今天很多國家仍有這個禁忌,但羅馬天主教卻根據聖經,比較質疑這個婚姻障礙的正當性。第三種是宗教性的擬製,即教父母與教子女,或中國比較世俗化的“幹媽幹兒子”。這在教會法中也是一直禁止的。全世界的古人都有相同的立法,不是因為他們都傻到以為“擬製血親”之間結婚,也會生出畸形兒,而是出於他們對道德價值相同的和普遍的關切。

今天,法律上對“擬製血親”的多數結婚禁忌,已逐漸被取消。這是近代自由主義的影響所致。但法律不再施以強製性的禁忌,代表著法律的謙卑,而非代表道德上的正當性。而目前,如果直係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係血親自願放棄生育能力,各國仍然都不允許他們的性關係被稱之為婚姻。你不可能同意同性戀,反而不同意一男一女之間的“真心相愛”?那麽一個“真誠”地愛上自己繼母的兒子,一個“愛上”嶽母的男人,一個“真誠的愛上”自己堂兄的女子,假如社會不允許他們結婚,或輿論充滿對他們情感的質疑和批評,難道這不會給他們“造成心靈和肉體的苦難嗎”?我想也一定會的。問題到底什麽才是出路?不但在法律上、而且在道德上慢慢地允許一切人倫之間的“自願的性關係”,可以救贖這樣的生命苦難嗎?你不一定同意一個基督徒的觀點,但我想表達的是,這不是真的出路。至於為什麽不是,則和我的信仰有關。也和聖經對“愛”的教導有關。不過這已超出文章的論域,就此停住。

結束之前,我想向陷在同性戀中,甚至被某種不負責任的理論暗示自己是“天生的同性戀”的朋友說,我沒有經曆你們的掙紮,但我一樣經曆過性的掙紮和試探。無論是手淫、淫穢圖片或心中對異性的邪念。當年一些理論告訴我,手淫有利於心理健康,是正當的,是天生的。我很喜歡這樣的理論,因為它討人的好。但當我在青春期陷在反複掙紮和精神痛苦當中時,我產生了怨恨。我才清楚地知道,原來那些理論及其倡導者根本不在乎我靈魂的苦難。他們恰恰是缺乏愛的、不負責任的理論。我的罪,即使是在“不可淫亂”這一基督徒所相信的上帝的誡命中,也一點不比你們更高尚。但我直到有一天,完全承認了這一點,不但在上帝麵前悔恨,今天也在你們麵前承認這一點時,我就得到真正的赦免、醫治和改變。不錯,沒有人可以赦免人,也沒有人可以定罪人。所以當一個基督徒說同性戀是一種罪,他們不是在定罪你們,而是在誠實地傳講聖經中上帝的話語。將你領到上帝的話語麵前,你自己去麵對。你要否定,你也要親自地去否定。但在一切人之上,赦免和定罪都是如此真實。如果沒有一個高於我們情欲的道德律,不管這社會的法律是如何規定的,我們的苦難都將是一種令人絕望的苦難。兩個男人之間的性關係固然令人絕望,一男一女之間也一樣如此。你們活在你們的苦難裏,我們活在我們的苦難裏。除非這世上沒有救贖的可能,如果有,能拯救同性戀者的,就是能拯救異性戀者的。希望在你身邊,有基督徒可以真正來關心你,幫助你認識那一位神。如果你在成都,我歡迎你隨時來參加我所在教會的聚會。盡管我們的聚會有時會被警察幹擾,但教會的門永遠向願意進來的人敞開。

你的弟兄,王怡
2007-9-4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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