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第一次去加拿大看尼亞加拉瀑布
約來美國一年(2002年),買了一輛新車後不久我們一家三口就去加拿大玩。由於是新車不怕途中折騰,在加上上州(紐約州)北部路上的人車稀少,所以我們歡快地飆在去加拿大的大道上。
約在半途中,我們駛進了一段似乎無人無車的森林路段,突然我從後視鏡裏發現在較遠的後麵有一輛突然閃了紅燈的車子正從森林裏駛進公路。我立即意識到可能遭到當地警察的伏擊了,於是我乖乖地把車停在路邊等遠遠在後麵的警車駛來。
姍姍而來的警車停在我車後,警問:“去哪裏?”我答:“去加拿大。”警問:“你(在駕駛中)出了什麽事?”我答:“是的,車可能開得快了一點。”,警問:“僅快了一點?你知道你開了多少嗎?”我答: ”不知道!” 警答:“92 mile!” (即車速為148公裏/小時!) 隨後警察給我一張一百多塊錢的罰單,並說,如(你)不服,可以在XX天內向紐約州法院上告,最後他滿麵笑容地對我們說:”祝你們去加拿大玩得愉快!”
車開到了美加邊境小鎮水牛城 (City of Buffalo Water)時已接近傍晚,我們就去了當地的旅遊信息服務中心,準備在那裏先向加拿大境內的尼亞加拉瀑布(Niagara Falls)附近的旅館訂一個房間。服務處的工作人員很熱情地接待我們:”好的! 我們現在就跟加拿大那邊聯係。。。”於是轉向電腦屏幕,轉動鼠標和敲擊鍵盤。。。不久,工作人員對我們說:”加拿大那邊的旅館房間都被訂滿了。。。”並給我們看了剛從電腦裏打印出來的加拿大那邊傳過來的長長的滿滿的名單。隻怪我們出來沒做功課隻能在美國境內過夜了,我們就跟工作人員說:“那麻煩你幫我們預定一下今晚在水牛城的旅館房間。” 工作人員又很熱情地說:”好的,沒問題。。。”於是又轉向電腦屏幕,又轉動了鼠標和敲擊了鍵盤。不久,工作人員對我們說:”對不起!,水牛城的旅館房間也沒有了。。。噢!你們很幸運,這裏有個房間。。。但。。。你們必須同時買他們的團體旅遊套票。。。” 事到如今隻能乖乖地掏錢旅遊了。
第二天早上,跟隨“美國旅遊團”去加拿大。入境後,抽空找了一家當地旅館將昨天的事情講了一遍,旅館的人員聽後哈哈大笑,說道:“你們所有的美國人來這裏,我們都有房間!”我們這次去加拿大的目的主要是去看尼亞加拉瀑布,但導遊在那裏隻是“蜻蜓點水”,但在其他地方死撐時間,就這樣似乎空載而歸晚上又回”國“了。
不能讓孩子受委屈!第二天一家三口又開回了加拿大境內的尼亞加拉瀑布,並在那裏整整呆了一天。
二, 第二次去加拿大看尼亞加拉瀑布
好多年(2011年)後,我們又想念加拿大啦!於是在一個長周(勞動節)一家三口開車直奔加拿大。
駛過彩虹橋到了加拿大的邊境站,和以前一樣把澳洲護照提給了他們,加拿大邊境官說:“請也出示你們的美國綠卡。”我們就各自翻皮夾子,我帶了但我太太和我小孩沒帶,加拿大邊境官就說:“這位先生可進加拿大,但你們倆位不行!”我們反質問邊境官:”我們是澳洲公民和Commonwealth。。。。。。?” 加拿大邊境官說:“你們說的沒錯,如果你們堅持的話我們可以放行你們進入加拿大,但一旦進了加拿大以後,你們怎麽重新回到美國呀? ”一下子把我們問傻了,是呀!怎麽能再次回到美國? 美國邊境一般出去容易進來難,美國規定入境如有綠卡一定要出示綠卡,否則是”非法闖入美國邊境“,有逮捕的危險。這次我們的身份和上一次不同了:上一次因為是澳洲身份所以二邊可以亂竄,但這次是有澳洲公民和美國永久居民的雙重身份,如入境美國澳洲身份就”降格“了。加拿大邊境官和河對麵的美國邊境官協商後,我們的車直接在彩虹橋上掉頭,又回“國”了。
一些美國邊境官已在那裏等候“迎接”我們了。在指定的地點停好車後美國邊境官“護送”我們到海關大樓。到了邊境大樓就要我們填表錄手印,然後是漫長的等候,我們隻是等候沒有被盤問,幾個小時後被告知“你們沒事了,可以走了,但如還想去加拿大,你們得先回家去拿綠卡!”
被放出來的時候天色已經擦黑了,三人心情壞透了,“玩”夠了!什麽地方都不想去不玩了,直接回家!
在夜幕下車“朝”著紐約州首都阿爾巴尼(Albany)方向快速行駛,但心裏還是不停地嘀咕:“我怎麽一直看到右邊有湖呢?五大湖應該在我們的左邊呀。。。”小孩一睡著了,估計我太太也迷糊了:“對的,沒錯,繼續開!”,我就繼續開,開了幾個小時後,實在覺得不對勁了,就停下了查地圖,天哪!我們開的方向完全反了! ---- 開到了俄亥俄州(Ohio)了!
三, 第三次去加拿大看尼亞加拉瀑布
同一年的聖誕節假日期間,一家三口帶著“二證”又去加拿大境內看尼亞加拉瀑布,彩虹橋的加拿大邊境官對我們說“幸虧你們這次又來了,否則你們的(汙點)記錄還在,這次把上次的記錄消了!”
在Embassy Suites 賓館裏,尼亞加拉瀑布一覽無餘,享受和感受這一大自然的奇景。該離開了,但仍依然不想離去。。。。。。
三鞠請安
2015年9月13日
於美國新澤西
(2015/09/13 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