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遠方的家》係列報道(45)
--- 給無錫市市長的第55封信
--- 再次詢問有鑒定資質的第三方對本人房屋毀壞情況的鑒定進展
尊敬的無錫市市長: 主題:再次詢問有鑒定資質的第三方對本人房屋毀壞情況的鑒定進展 您好! 本信目的是,再次詢問無錫市公安部門就有關委托有鑒定資質的第三方對本人在錫房屋在去年8月初的毀壞情況所作鑒定的進展情況。 一,"拆遷部門"的收尾工作 我遠方的家 ------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揚名鎮揚名街道盛北許巷16西(位於太湖廣場旁的京杭大運河的西邊),在2014年8月4日再次遭到偷拆,這是六年中的第五次被偷拆。這次偷拆毀壞了上次(在2014年6月26日深夜)偷拆後唯一幸存的南邊的第三間房子。通過2008年至2014年的五次大規模偷拆,偷拆者“徹底完成了任務”:現在處在無錫市“雙核”地區(太湖廣場周邊:地域核心和商業核心)、麵積數百平方和價值數百萬元的整棟房子全被毀滅,已被夷成一堆廢墟。 二,有資質的第三方對房屋破壞原因鑒定 2014年8月4日一發現房子被偷拆後我姐姐(許愛萍)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陽光派出所的警員也來到被偷拆地點向我姐姐作了筆錄。但市公安部門沒有向報案人發送和/或向被害人(本人)轉送立案或不立案的決定的書麵告知,僅在2014年8月13日市公安局通過“市長電話”告知本人“派出所已準備聯係有鑒定資質的第三方對房屋的毀壞情況作鑒定以此來確定是人為毀壞還是自然毀壞後才能決定是否刑事立案。"為此本人8個多月來多次寫信給"市長信箱"要求盡快得到有資質的第三方對房屋破壞原因鑒定和,刑事"立案案告知單"或者"不予立案通知書",但無錫市公安局至今都沒有作正麵有實質性的答複,如: 1. 2014年8月29日市公安局回複本人“市長信箱”裏的信(查詢編號:WX20140820011,信件標題:一海外華人在錫的合法房屋最近遭到第五次嚴重毀壞):“我公安機關已聯係有資質的第三方對房屋破壞原因鑒定後,會將結果第一時間通知訴求人或由其親屬予以轉達。” 2. 2014年9月3日市公安局回複本人“市長信箱”裏的信(查詢編號:WX20140825025信件標題:房屋嚴重毀壞是人為毀壞還是自然毀壞? 能立案還是不能立案?):“關於訴求人的房屋鑒定情況報告將在公安機關請第三方房屋鑒定機構予以鑒定後予以告知。” 3. 2015年1月5日,本人再次去信無錫“市長信箱”(查詢編號:WX20150105002,信件標題:無錫市公安機關什麽時候能發送刑事立案或不立案決定的書麵告知?),2015年1月15日再次作出敷衍塞責的回複:“目前情況還在調查處理中,結果會第一時間反饋給訴求人。” 4. 2015年3月23日,本人再次去信無錫“市長信箱”(查詢編號:WX20150323054;信件標題:第N次詢問無錫市公安機關什麽時候能發送刑事立案或不立案決定的書麵告知)第“N”次要求“無錫市公安機關什麽時候能發送刑事立案或不立案決定的書麵告知?”,2015年3月27日無錫市公安局再次作出搪塞回答:“您好:公安機關將依照工作要求及辦理流程規範辦理刑事案件,訴求人有疑問可直接與立案單位聯係。” 三,再次詢問 本人的理解是, 公安部門能否對其2014年8月初的本人房屋毀壞事件發送刑事"立案告知單"或者"不予立案通知書"主要取決與"有鑒定資質的第三方對房屋的毀壞情況的鑒定報告"。但都8個月過去了,"有鑒定資質的第三方"還沒有寫出"鑒定書", 實為天下奇聞!多少有點公安部門用"鑒定書"作擋箭牌故意拖延作出是否刑事立案還是不立案的嫌疑。 本人應該有對此案件的知情權,為此希望無錫市公安部門盡快回答我下麵的一些問題: 1, 公安部門是在什麽時候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對其房屋破壞原因作鑒定的? 2, 在其委托書上,要求提交鑒定報告的最後時限是多少天? 3, 委托的是哪個資質單位? 再次請求,當公安部門對此案發送"立案告知單"或者"不予立案通知書"時務必告知本人(如用電話、電子郵件等),以免錯過申請複議的時限。 另外,請求無錫市公安部門在回複中不要再用以前的“盡快答複”、“正在調查”或依照了“工作要求及辦理流程規範”等搪塞性回複,也請求不要用"訴求人有疑問可直接與立案單位聯係"等踢皮球語言把問題忽悠出去。 也請求無錫市公安部門盡快兌現2014年9月19日的“目前公安機關對於訴求人關於指派其他人員進行溝通的要求將予以考慮”(查詢編號:WX20140906016)的承諾。和“盡快”兌現在“市長信箱”裏無錫市公安局“N” 次(很多次)就 “訴求人要求指派交流人員的請求”的回複:“將盡快安排專門人員”的承諾。 注:今天(4月1日)是西方的愚人節,但本信是非常嚴肅的,沒有任何愚人成分。 謝謝幫助! 致禮! 2015年4月1日 澳大利亞籍華人: (略) 電子郵件:(略) 電話:(略) 手機:(略) 家址:(略) 三鞠請安 2015年4月8日 於美國新澤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