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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無錫市公安局在《市長信箱》回複中不要偷換概念
(2014-12-24 15:5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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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遠方的家》係列報道(35) --- 給無錫市市長汪泉的第34封信 ---請無錫市公安局在《市長信箱》回複中不要偷換概念 尊敬的無錫市市長: 主題:請無錫市公安局在《市長信箱》回複中不要偷換概念 您好! 一, 背景 我在錫房屋,南長區揚名鎮揚名街道盛北許巷16號西,於今年6月26日被第四次嚴重故意毀壞,除一間房子外其他房子均已被夷為廢墟,南長公安分局雖聲稱已刑事立案,但不知何種原因至今仍以種種“理由”拒絕發送不含虛假內容的書麵“立案告知單”給報案人(我姐姐許愛萍)和/或轉送房屋的合法主人(本人)。盡管南長公安分局先後發送了三份書麵的“立案告知單”(一份原始的和二份更正的),但發送的三份“立案告知單”中有嚴重的虛假不實內容,存在的問題如,報案內容不對、報案時間不對、房屋破壞程度不對、立案時間不對和報案人不對。 為此我和報案人就其裏麵的虛假不實內容跟公安機關進行了近已達半年的交涉,公安機關仍以種種(我的理解是荒唐的)“理由”拒絕更正“立案告知單”裏的錯誤內容,最後市公安局僅通過“市長公開電話”在口頭上作了部分更正。但我本人認為僅在口頭上的“更正”是不夠的,公安機關應該發送“再次更正後的書麵‘立案告知單’”給我們。 為此本人通過“市長信箱”多次寫信請求市公安機關發送在口頭更正基礎上的“再次更正後的‘立案告知單’”(即第四份不應含有虛假不實內容的“立案告知單”)給報案人(我姐姐許愛萍)和/或轉送給當事人(本人),但無錫市公安局均以偷梁換柱的回複方式來忽悠,如“立案告知單”已於“幾月幾日”或已在“前期”/“先期”/“早先”給了報案人。請注意,我本人每次請求的是發送“再次更正後的‘立案告知單’”而市公安局每次回複的是“立案告知單”已經給了報案人!這裏本人請求的“再次更正後的‘立案告知單’”和市公安局不敢直說的“立案告知單”是完全不同的二個概念:本人要求的“再次更正後的‘立案告知單’”是指再次書麵更正後不再含有虛假不實內容的“立案告知單”而市公安局聲稱的“立案告知單”應該是指以前已經發送給我姐姐的那三份都含有虛假不實內容的“立案告知單”市公安局想通過玩弄偷換概念的手法來“賴掉”再次書麵更正以前發送的仍含有虛假不實內容的“立案告知單” 本人拒絕被忽悠,為此本人於2014年12月1日就上述問題再次給“市長信箱”寫信(查詢編號:WX20141210041,信件標題:請求公安機關發送一份不含虛假信息的書麵“立案告知單”)。2014年12月22日(9:23:49)的市公安局再次忽悠回複:“針對訴求人的請求已在編號為WX20141201007、WX20141204003、WX20141104032等多個工單中予以回複” 二,無錫市公安局的回複和本人請求市公安局回答的問題 下麵的“上封信”是指我寫給“市長信箱”的編號為WX20141210041的信件(信件標題:請求公安機關發送一份不含虛假信息的書麵“立案告知單”) 我們來回顧一下無錫市公安局是怎樣“針對訴求人的請求已在編號為WX20141201007、WX20141204003、WX20141104032等多個工單中予以回複”的: 1.對於編號為WX20141201007的工單,2014年12月9日市公安局的回複是:“陽光派出所已於2013年6月將立案告知單交予報警人許建忠(訴求人的哥哥)”請市公安局回答我的問題:在上封信中涉及的是2014年6月26日我房屋被故意毀壞的刑事案件,怎麽陽光派出所在2013年6月就提前發給我們了?! 2.對於編號為WX20141204003的工單,2014年12月9日市公安局的回複是:“陽光派出所已於早先將立案告知單交予訴求人的姐姐許愛萍” 請市公安局回答我的問題:在上封信中我已請求你們回答你們在回複編號為WX20141204003的信件中“早先”一詞是指具體的幾月幾號?而你們在上封信中的回複中稱已在編號為WX20141204003工單中予以回複,你們沒有直接回答的我的問題而是在忽悠、是一個典型死循環式的答非所問! 3.對於編號為WX20141104032的工單,2014年11月27日市公安局的答複是:“陽光所先期已將立案告知單給予訴求人的姐姐”請市公安局回答我的問題:在上封信中我已請求你們回答你們在回複編號為WX20141104032的信件中“先期”一詞是指具體的幾月幾號?而你們在上封信中的回複中稱已在編號為WX20141104032等的工單中予以回複,你們沒有直接回答的我的問題而是在忽悠、是一個典型死循環式的答非所問! 4.對於WX20141021077的工單,2014年10月31日市公安局的答複是:“訴求人所要求的立案告知單已於前期交予報案人許愛萍由其轉交訴求人” 請市公安局回答我的問題:在上封信中我已請求你們回答你們在回複編號為WX20141104032的信件中“前期”一詞是指具體的幾月幾號?而你們在上封信中的回複中稱“已在編號為WX20141201007、WX20141204003、WX20141104032等多個工單中予以回複”你們沒有直接回答的我的問題而是在忽悠、是在答非所問! 5.對於WX20140929007的工單,2014年10月16日市公安局的答複是:“訴求人所要求的更改後的立案告知單已於2014年6月28日交予報案人許建萍(訴求人的姐姐)”請市公安局回答我的問題:我在工號為WX20141204003的信(信件標題:請求無錫市公安機關發送再次更正後的“立案告知單”)中已聲明了我的觀點:我姐姐在2014年6月28日根本沒有拿到任何的“立案告知單”我姐姐第一次拿到的“立案告知單”(一份)是在7月6日,第二次拿到的更改後的“立案告知單”(二份)是在7月10日!請求市公安局盡快回應我的上述觀點,請你們再次澄清你們是否的確在2014年6月28日已把“立案告知單”發送給我姐姐了? 三,無錫市公安局回複中的偷梁換柱和答非所問 在上封信中我提到的其中一個問題是:我在2014年11月4日向《市長信箱》發了一封題為“第五次請求拿到再次更改後的書麵的‘立案告知單’”的信件(查詢編號:WX20141104032),但在較長時間內沒有得到回複(沒有得到查詢編號和信件仍被顯示還在“後台組”)(根據《市長信箱》來信辦理工作規則,應該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並答複來信人),為此本人於2014年12月4日(中國首個憲法日暨法治宣傳日)向“市長公開電話”打電話詢問為什麽沒有得到回複的原因,隨後不久便得到了查詢編號和市公安局的答複,但不可思議的是其市公安局的答複時間顯示為“2014年11月27日”! --- 執法部門在中國首個“雙法”日中造假答複時間! --- 無錫市公安局把中國首個“雙法”日變成了“假”日!對於這個“造假答複時間”問題,無錫市公安局竟給出了答非所問“針對訴求人的請求已在編號為WX20141201007、WX20141204003、WX20141104032等多個工單中予以回複”如是筆誤可以理解,但答非所問或拒絕回應則本人理解為那是故意的。 四,無錫市公安局至今不肯澄清“已交予報案人“立案告知單”是指哪一份 由於對我的這個“發送再次更正後的書麵‘立案告知單’”這個請求無錫市公安局均不作正麵回答。僅均作了偷換概念式的回答,如“立案告知單”已交予報案人。到目前為止報案人和我僅收到了三份含有虛假內容的“立案告知單”,為此,本人於2014年11月4日(11:15:03) 再次發信給“市長信箱”請問市公安局聲稱的已交予報案人的“立案告知單”是指報案人和我收到的三份“立案告知單”中的哪一份?如果這三份都不是則請給出詳細的相關信息。”但對上述信件,目前我僅收到“市長信箱”後台組的答複“您提交的信件已受理,請等待答複!” 本人認為“等待答複”不是“答複”。近50天時間過去了,本人還在“等待答複” 我認為無錫市有關政府部門在回複此信過程中不履行職責,有明顯的推逶、敷衍和拖延。因為《<市長信箱>來信辦理工作規則》有明確規定,六、《市長信箱》要充分發揮網絡傳遞信息快捷、簡便的特點,做到快交、快辦、快複。對轉交地方和部門直接辦理的來信,從收到交辦來信之日起,建議、谘詢類的,3個工作日內答複來信人;需要調查處理的,10個工作日內辦結並答複來信人;情況特別複雜的,30個工作日內辦結並答複來信人,並在10個工作日內向交辦機關報告進展情況。需要轉辦的信件,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轉出。轉辦單位可以先簡要回複來信人,告知轉辦去向,便於來信人查詢和監督。七、對來信反映的問題處理不徹底的重複來信,應當認真對待和處理,並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複;對要求過高或無正當理由的來信,應予解釋、說明政策。。。。。。 五,再次請求無錫市公安局顯式回複下列問題和請求 1.本人已經認知了公安機關發送的三份‘立案告知單’,其中一份是原始的,另外二份是更正的,但我的理解是在另外二份更正的“立案告知單”裏仍含有虛假不實內容,雖然市公安機關通過“市長公開電話”已向本人在口頭上作了部分更正,但本人認為口頭更正和書麵更正不是同一概念、口頭更正不能代替書麵更正,所以我已多次請求市公安機關盡快發送“再次更正的‘立案告知單’”(即第四張應該不含虛假不實內容的“立案告知單”)。 2.如市公安機關確實已把“再次更正的‘立案告知單’”(即第四張“立案告知單”)發送給了報案人(我姐姐許愛萍),那麽請告知本人是哪一天發送的?即如市公安局聲稱的2013年6月和/或2014年6月28日?還是其他日期?或請把是公安局聲稱的“早先”、“先期”、“前期”這些模糊日期具體日期化。 六,“上綱上線” 前段時間,北大教授強世功在做客中紀委網站上說“中共黨章也是一個憲法”其中的一個理由是“中文當中,憲法和黨章是兩個不同的詞,但是在英文當中實際上它是一個單詞constitution”但事實上黨章的英文是 party constitution,而憲法的英文是 national constitution。 強教授他把constitution前麵的定語去掉了,概念也就被換掉了。我在這裏並不是想扯政治,而是想通過這個例子說明定語的重要性。我在前麵的幾封信中,一再強調請求無錫市公安機關發送“再次更正後的‘立案告知單’”(即第四份不含虛假不實信息的書麵“立案告知單”)給報案人和/或轉送本人,但無錫市公安局對我的上述請求一再回答成“立案告知單”已給了報案人,無錫市公安局在回複中都把我請求“立案告知單”中的“再次更正後的”這個定語去掉了,這是一個明顯的邏輯問題,即偷梁換柱(偷換概念)。
它不僅是個邏輯問題,也是個道德問題。舉個簡明的例子:如別人問我是不是好人,我沒有直接回答僅僅回答成“我是人”,別人很可能認為我不是好人,因為我在玩弄偷換概念這個邏輯陷阱,是不道德的,也是在侮辱對方的人格。中華民族有誠實的美德,有一說一,問一答一;共產黨也有光明磊落的胸懷,有話直說,有錯直糾。我認為這才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半年來,我們之間在不斷地寫信,還不如說我們是在不斷地寫曆史,無錫市公安局通過“市長”的名義給我回信,所以你們的信也代表了無錫市市長、也代表了無錫市政府!曆史將永遠記錄著謊言,而且一個謊言要用很多謊言去圓,但永遠圓不了,永遠成不了真理。這些都是“你懂的!” 它不僅是個道德問題,它更是一個法治問題。江蘇省公安機關自從2005年8月起就實行刑事案件立案的告知製度,即,“在不影響偵查工作的前提下,對受理的案件立為刑事案件後,由辦案部門向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發送《立案告知單》”。“發送”二字表明《立案告知單》必須是書麵的而不是口頭的。“告知的內容必須真實否則必須重新告知”的製度也是不言而喻的。 七,再次請求 再次請求市公安機關發送再次更正後的書麵“立案告知單”(而不是以前含有虛假內容的三份“立案告知單”中的任何一份)給報案人(我姐姐許愛萍)和/或轉送給當事人(本人)。如其“再次更正後的書麵‘立案告知單’”已經發送給了我姐姐請告知具體的發送日期。 如不能再發送“再次更正後的書麵‘立案告知單’”了,請市公安局詳述理由。如市公安局認為公安機關以前已經發送了二份書麵更正的“立案告知單”給了報案人,不能再發送“再次更正的立案告知單”給報案人了,雖然後來意識到前麵二份書麵更正的“立案告知單”裏的內容還有問題,市公安機關隻能對其作口頭更正了。那麽請市公安局直接了當地給我說,而不要設邏輯陷阱。 也請回複本人在上述信的第二部分(無錫市公安局的回複和本人請求市公安局回答的問題)中提的問題。如確實不能/不想直接回答,請直話直說。或用其他雙方都能接受的辦法予以化解,我想我們也許會理解和接受的。本人在等待市公安局的答複。 謝謝幫助! 並祝新年快樂! 致禮! 2014年12月24日 澳大利亞籍華人:(略) Email:(略) 電話:(略) 手機:(略) 家址:(略) 三鞠請安 2014年12月24日 於美國新澤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