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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無錫市公安機關發送在一年半前刑事立案的《立案告知單》

(2014-11-30 17:57:49) 下一個

   
   《我遠方的家》係列報道(30)
   
   --- 給無錫市市長的第27封信


 
   
   尊敬的無錫市市長:
   
   
   主題:請求無錫市公安機關發送在一年半前刑事立案的《立案告知單》
   
   
   您好!
   
   
   本信目的是麻煩您敦促您屬下盡快回複上述主題。
   
   
   一, 曆史背景:
   
   
   1.我在無錫合法房屋,南長區揚名鎮揚名街道盛北許巷16號西,在2013年6月11日淩晨3點左右被一幫不明人群偷拆(這是自2008年以來第三嚴重的被偷拆事件),曾發出一聲巨響,周圍鄰居以為發生了爆炸!這是一場有預謀和考慮縝密的偷襲行動: 據周圍鄰居反映,6月9日周五居民看到有人把房子周圍的攝像頭移了方向;周圍房子的路燈在9日和10日也滅了;又看到淩晨2-3點左右有人在剪拆圍在我房周圍的鐵絲網。
   
   2.我哥哥許建忠於同日(2013年6月11日)就上述房屋被偷拆事件向當地公安機關代我報案,同日我打電話給南長區公安分局詢問時被告知已刑事立案,數日後我被陽光派出所告知公安機關已成立了“專案小組”偵查上述的房屋被偷拆事件。
   
   3.數日後我打電話去南長公安分局要求拿到書麵的“立案告知單”但被南長區公安分局告知他們不能直接給我,因為我不是報案人,他們隻能給報案人;我問我哥哥許建忠(報案人)是否已經拿到書麵的“立案告知單”?我哥哥說他沒有拿到;我哥哥、姐夫等人去陽光派出去要書麵的“立案告知單”也被陽光派出所拒絕,並被告知他們要“研究和向上級請示”和從此沒有下文。我本人(當事人)和我哥哥許建忠(報案人)至今沒有拿到此案的書麵“立案告知單”
   
   4.2014年7月14日我打電話去南長區公安分局,我向公安分局提的其中的一個問題是,“去年6月10日(中國時間)我的房子第三次遭到嚴重地毀壞,但我和我在錫親戚去要“立案告知單”和詢問相關的立案偵查進展情況時都被拒絕,為什麽?請給予解釋,及我什麽時候能拿到“立案告知單”和被告知相關的立案偵查進展情況?”公安分局回答是:“會向領導反映你這個要求。”
   
   5.2014年7月21日我去電話給南長公安分局,下麵是我和公安分局關於“房子去年被偷拆案件?”的對話:
   本人:第七個問題是,關於我房子去年被偷拆的案子,去年6月10日(中國時間)我的房子第三次遭到嚴重地毀壞,但我和我在錫親戚去要“立案告知單”和詢問相關的立案偵查進展情況時都被拒絕,我在上一次電話裏請你解釋為什麽,及問你我什麽時候能拿到“立案告知單”和被告知相關的立案偵查進展情況?你說會向領導反映這個問題。那麽領導是怎麽說的?
   公安分局:那次報案人是你哥哥,所以我們隻能把“立案告知單”和相關的立案偵查進展情況給他。
   本人:我哥哥說他沒有拿到“立案告知單”和相關的立案偵查進展等報告。
   公安分局:我們(分局)這裏有(“立案告知單”)存根。
   本人:有存根不能證明已經給了(我哥哥)。
   本人:我的問題是,我什麽時候能拿到“立案告知單”和相關的立案偵查進展情況的相關資料?
   公安分局:我們隻能把立案、辦案消息給報案人,我們不能給很多其他人。
   本人:我們不要玩“擴大概念外延”(的遊戲),我說的是“我”,我是案子裏的受害人,報案人僅僅替我報案而已。這六年多來,你們一直拒絕給我以前多次立案和辦案的信息,一直說隻能給報案人,而我又從報案人那裏得不到信息,為此我要回國來親自報案,而你們又說要討論,一年多了還沒有給我討論結果。另外,請問哪個文件規定了立案和辦案的信息隻能給替受害人報案的報案人,而不能直接給案子裏的受害人?
   公安分局:。。。(不回答我的上述提問)
   本人:那好,希望(你們)下次回答這個問題。
   
   6.2014年7月29日,我去電話南長公安分局,我接通電話片刻就被南長公安分局告知“由於你的身份不能確定,所以請委托你家屬和你的律師來派出所或這裏麵談,我們會當麵給他答複。”隨後電話就被南長公安分局掛斷了。
   
   7.2014年7月30日至8月11日本人數次打電話給無錫“市長公開電話”要求得到去年6月我房子第三次被偷拆案件的書麵“立案告知單”及相關的案件偵查進展情況,但均被告知市公安局正在調查。8月28日市公安局通過“市長公開電話”作了如下回複: “第七個問題的關於告知第三次被偷拆的情況。2013年6月11日,報案人許建忠到陽光派出所報案稱盛北許巷16號(西)許建偉的私房部分牆體塌陷垮塌,懷疑是人為毀壞,陽光派出所於同月12日已立案偵查,並已將立案情況告知報案人。”
   
   8.2014年9月14日我去信無錫市“市長信箱”(WX20140914019),就上述市公安局的答複闡述我的不同觀點:“3a.對於2013年6月12日的立案情況(如立案告知單或其複印件等)和以後的偵案情況(如偵案進展書或複印件等)公安機關盡快直接告知本人(不管是否已告知報案人),如給我打電話、給我發電子郵件、給我寫信、通過”無錫市長公開電話”或“市長信箱”給我反饋,也可把書麵資料(口頭告知請直接告知我)給我姐姐再轉給我(如立案告知單或其複印件,偵案進展書或其複印件等,但請同時告知本人公安機關是什麽時間給我姐姐的)4b. 請盡快回複我以前的問題,既然“陽光派出所於同月12日已立案偵查,並已將立案情況告知報案人。”那麽陽光派出所是幾月幾日告知報案人的?是書麵告知還是口頭告知?”市公安局在9月25日的答複是“訴求人所述的要求需要在案件的進一步調查確立事實情況後才能予以答複,請耐心等待。”
   
   二, 一些相關的法規
   
   1.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的執法告知服務製度:從2005年8月1日起,江蘇省公安機關實行刑事案件立案、破案 執法告知服務製度,即,“在不影響偵查工作的前提下,對受理的案件立為刑事案件後,由辦案部門向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發送《立案告知單》;在案件偵破後,由辦案部門向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發送《破案告知單》;八類主要刑事案件未能及時破獲或久偵未破的,定期向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發送《未破案件偵查進展告知單》。”
   
   2.市公安局深化“四個服務”百項承諾:。。。27、在刑事案件立案、破案(偵查終結)後,以短信、郵件、電話等方式在7日內告知案件當事人,全麵接受當事人和社會的監督。   29、全麵實施公安民警執法辦案過錯問責終身追究製,讓依法公正規範執法成為全體民警的自覺行為。   30、向全社會公開刑事、行政執法依據、流程、進展、結果等信息,讓群眾充分享有對公安機關權力運行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63、堅持“是警必處”,嚴格落實警情處置“第一責任”,對指揮不力、出警遲緩、推諉塞責、保障不力,導致貽誤戰機或造成嚴重後果影響的,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問責一起。。。
   
   3.《〈市長信箱〉來信辦理工作規則》 五、辦理來信要做到件件有落實、事事有回音。對《市長信箱》轉辦的信件,屬於本行政區域、本機關職責範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據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及時處理。對不屬於本行政區域、本機關職責範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及時告知交辦機關改辦。六、《市長信箱》要充分發揮網絡傳遞信息快捷、簡便的特點,做到快交、快辦、快複。對轉交地方和部門直接辦理的來信,從收到交辦來信之日起,建議、谘詢類的,3個工作日內答複來信人;需要調查處理的,10個工作日內辦結並答複來信人;情況特別複雜的,30個工作日內辦結並答複來信人,並在10個工作日內向交辦機關報告進展情況。需要轉辦的信件,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轉出。轉辦單位可以先簡要回複來信人,告知轉辦去向,便於來信人查詢和監督。 七、對來信反映的問題處理不徹底的重複來信,應當認真對待和處理,並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複;對要求過高或無正當理由的來信,應予解釋、說明政策;對反映問題已經妥善處理的重複來信,可暫予存放。八、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宣傳法製、教育疏導,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重要信件應由市(縣)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程序立案調查處理。市(縣)、區一級應當“多辦少轉”,鄉鎮一級應當“隻辦不轉”。十一、市政府辦公室每個季度對各地、各部門《市長信箱》來信的受理、辦結情況進行通報,並定期進行檢查考核和評比表彰。對在辦理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推逶、敷衍、拖延的,視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或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三, 請求
   
   我在錫的合法房屋第三次被嚴重毀壞到至今已有1年5個多月了,但我(當事人)和我哥哥(報案人)至今沒有拿到書麵的“立案告知單”和/或書麵的《未破案件偵查進展告知單》。相關的我的“市長信箱”請求也已好幾次了,也已有好幾個月了。我的理解是,公安機關已有違於本文中所立的《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的執法告知服務製度》、《市公安局深化“四個服務”百項承諾》和《〈市長信箱〉來信辦理工作規則》中的一些相關條例。
   
   為此請求市公安局盡快發送我(當事人)和/或我哥哥(報案人)應該得到的“立案告知單”和/或“未破案件偵查進展告知單”等書麵材料,或作出合理的解釋。
   
   
   謝謝幫助!
   
   
   致禮!
   
   2014年11月30日
   澳大利亞籍華人 (略) 
   電子郵箱:(略)
   電話:(略)
   手機:(略)
   家址:(略)
   
   
   
   
   三鞠請安
   
   2014年11月30日
   於美國新澤西
   
   請求無錫市公安機關發送在一年半前刑事立案的《立案告知單》

   
   請求無錫市公安機關發送在一年半前刑事立案的《立案告知單》

(2014/11/30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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