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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無錫市公安機關盡快提供“相關單位”負責人的名字和電話號碼

(2014-11-29 20:45:34) 下一個

   
   《我遠方的家》係列報道(29)
   
   --- 給無錫市市長的第26封信 ---請求盡快提供“相關單位”負責人的名字和電話號碼
   
 

   編者按:
   讀完該信中公安機關白紙黑字的搪塞,再請讀讀附錄中《無錫市公安局深化“四個服務”百項承諾》中白紙黑字的承諾和無錫市《〈市長信箱〉來信辦理工作規則》中白紙黑字的規則。。。
   
   
   
   尊敬的無錫市市長:
   
   
   主題:請求盡快提供“相關單位”負責人的名字和電話號碼
   
   
   您好!
   
   
   本人被告知無錫市公安局已將我的“倒塌的和未倒塌的房屋的外圍築設較堅固的圍欄”的請求已告知“相關單位”--- 揚名街道及下屬揚名社區。來信是關於進一步請求市公安機提供該相關單位負責人的名字和電話號碼。
   
   
   一, 曆史背景:
   
   1.本人在錫的合法房屋,南長區揚名鎮揚名街道盛北許巷16西,在近幾年遭受了多次偷拆,為此本人多次向南長區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請求當地部門“迅速將其倒塌的和未倒塌的房屋的外圍築設較堅固的圍欄,以防次生災害的發生 ,如小孩去裏麵/周邊去玩藏或流浪漢在裏麵居宿而發生意外人身傷害。”
   
   2.我於2013年6月我房屋被第三次嚴重偷拆後就向南長區公安分局提出了上述請求,當時公安機關的回複是“已將訴求內容告知相關部門”但“相關部門”沒有在房屋的外圍築設圍欄,而且發生了2014年6月的第四次偷拆和2014年8月第五次偷拆事件。
   
   3.我於2014年8月20日通過“市長信箱”(WX20140820016)再次請求“迅速將倒塌的和未倒塌的房屋的外圍築設較堅固的圍欄,並在房屋周圍樹立危險警示牌,以防次生災害的發生 (如小孩去裏麵/周邊去玩藏或流浪漢在裏麵居宿而發生意外人身傷害)。”但9月29日得市公安局答複中沒有對回複“圍欄”的請求僅回複“警示牌”的請求:“對於訴求人的樹立警示標示的要求,我公安機關已告知相關主管部門,同時對周邊的居民予以安全警示教育。”
   
   4.2014年9月6日 本人再次去信“市長信箱”(WX2014097002)再次請求“圍欄”這次市公安局的回複是“訴求人所要求在倒塌和未倒塌的房屋外圍設立圍欄的要求,目前公安機關已將訴求內容告知相關部門”
   
   5.2014年9月25日本人去信“市長信箱”(WX20140925021)進一步請求:“相關部門”是一個什麽部門?這個“相關部門”的電話號碼是什麽?我能電話聯係到的這個“相關部門”的負責人是誰?市公安局的答複是:“目前已將投訴人的相關要求告知盛北許巷所屬的揚名街道及下屬揚名社區,如有要求可直接聯係街道或社區負責人。”
   
   6.2014年10月22日本人再次去信“市長信箱”(WX20141022025),請求“能否再麻煩知道揚名街道或/及下屬揚名社區負責人的名字和相應的電話號碼?”市公安局答複是:”訴求人可根據無錫市南長區揚名街道政府公開網站(www.wxnc.gov.cn/wxnc_ymjd/)查詢揚名社區負責人及電話號碼。”
   
   7.2014年11月3日本人再次去信“市長信箱”(WX20141103022)告知市長本人“仔細查訪了上述提供的無錫南長區揚名街道網(www.wxnc.gov.cn/wxnc_ymjd/),沒有發現“揚名街道或/及下屬揚名社區負責人的名字和相應的電話號碼”並再次請求告知負責人的名字和相應的電話號碼。公安局的答複是:“您提交的信件已受理,請等待答複!”但本人目前還在等待答複!
   
   
   二, 請求
   
   為了能直接/快速查詢“圍欄”的進展,再次請求公安機關麻煩盡快告知本人“揚名街道或/及下屬揚名社區負責人的名字和相應的電話號碼”。
   
   
   謝謝幫助!
   
   
   致禮!
   
   2014年11月29日
   澳大利亞籍華人 (略)
   電子郵箱:(略) 
   電話: (略)
   手機:(略)
   家址:(略)
   
   
   
   三鞠請安
   2014年11月29日
   於美國新澤西
   
   
   附錄:
   
   市公安局深化“四個服務”百項承諾:
   
   。。。27、在刑事案件立案、破案(偵查終結)後,以短信、郵件、電話等方式在7日內告知案件當事人,全麵接受當事人和社會的監督。   29、全麵實施公安民警執法辦案過錯問責終身追究製,讓依法公正規範執法成為全體民警的自覺行為。   30、向全社會公開刑事、行政執法依據、流程、進展、結果等信息,讓群眾充分享有對公安機關權力運行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63、堅持“是警必處”,嚴格落實警情處置“第一責任”,對指揮不力、出警遲緩、推諉塞責、保障不力,導致貽誤戰機或造成嚴重後果影響的,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問責一起。。。。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市長信箱〉來信辦理工作規則》的通知:
   
    五、辦理來信要做到件件有落實、事事有回音。對《市長信箱》轉辦的信件,屬於本行政區域、本機關職責範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據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及時處理。對不屬於本行政區域、本機關職責範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及時告知交辦機關改辦。六、《市長信箱》要充分發揮網絡傳遞信息快捷、簡便的特點,做到快交、快辦、快複。對轉交地方和部門直接辦理的來信,從收到交辦來信之日起,建議、谘詢類的,3個工作日內答複來信人;需要調查處理的,10個工作日內辦結並答複來信人;情況特別複雜的,30個工作日內辦結並答複來信人,並在10個工作日內向交辦機關報告進展情況。需要轉辦的信件,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轉出。轉辦單位可以先簡要回複來信人,告知轉辦去向,便於來信人查詢和監督。 七、對來信反映的問題處理不徹底的重複來信,應當認真對待和處理,並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複;對要求過高或無正當理由的來信,應予解釋、說明政策;對反映問題已經妥善處理的重複來信,可暫予存放。八、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宣傳法製、教育疏導,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重要信件應由市(縣)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程序立案調查處理。市(縣)、區一級應當“多辦少轉”,鄉鎮一級應當“隻辦不轉”。 九、在辦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承辦單位不得將控告、檢舉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交給被控告、檢舉的對象;未經控告、檢舉人同意,不得公開控告、檢舉人的姓名和身份。 十一、市政府辦公室每個季度對各地、各部門《市長信箱》來信的受理、辦結情況進行通報,並定期進行檢查考核和評比表彰。對在辦理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推逶、敷衍、拖延的,視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或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2014/11/29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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