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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無錫市公安機關盡快指派負責刑事案件的交流人員

(2014-11-29 16:21:48) 下一個

   
   《我遠方的家》係列報道(28)
   
   --- 給無錫市市長的第25封信 ---請求市公安機關盡快指派負責本案的交流人員
   


   編者按:
   讀完該信後的白紙黑字,再請讀讀附錄中《無錫市公安局深化“四個服務”百項承諾》和無錫市《〈市長信箱〉來信辦理工作規則》的白紙黑字,就能明白無錫市政府在“依法治國”中是如何遵守“承諾”和“規則”的!
   
   
   
   尊敬的無錫市市長:
   
   
   主題:請求市公安機關盡快指派負責本案的交流人員
   
   
   您好!
   
   來信是關於請求市公安機關盡快指派負責“我的在錫合法房屋被屢次偷拆”案件的交流人員。
   
   
   一, 背景:
   
   1.我在錫的一合法房屋, 南長區揚名鎮揚名街道盛北許巷16西,自2008年至2014年遭受到五次嚴重偷拆,現已似乎被夷為一堆廢墟。六年多來,我與南長區公安分局和陽光派出所打了很多很多次電話,接電話的人(很多不是固定的),但感覺很多都不是專門負責本案人員,因為(以前的電話錄音顯示)絕大多數是搪塞性回答。
   
   2.為了建立有效的交流通道,為此本人於2014年7月13日在與南長區公安分局的電話中,建議”分局能否指定一位人員專門負責本案的交流(如有問題我可以直接問/告他(她),反之亦然)?”分局於7月13日的回複是:“是負責本案辦案的 (陽光派出所的)惠所(長),你已與他接觸過的。”我當即闡述我的觀點“我認為他不妥,第一,這六年多來,派出所一直拒絕告知我以前(四次)的案子情況和一直拒絕給我告知單,第二,已有誠信記錄,如編造“許愛萍被故意損壞財物案”不能更改的一些“理由”。”
   
   3.在2014年8月至9月期間,市公安局在回複我的六封“市長信箱”的信件(WX20140825025、 WX20140825034、 WX20140825015、 WX20140826007、 WX2014093038和WX20140904025)中有“如有疑問,請聯係專辦民警惠小龍”我在隨即的回信(WX20140906016)中再次闡述我的觀點“我認為公安機關指派陽光派出所惠小龍副所長與我(當事人)直接溝通不太合適,因為他已有對報案人和當事人作假的“誠信記錄”(信誓旦旦地說了一些“立案告知單”不能更改的“理由”,我有他講假話的錄音),所以公安機關能否考慮指派其他有誠信的公務員負責與當事人的溝通?對不起,請考慮我的感受,我在國外已近二十年了,在大陸如公務員講假話也許沒什麽,但在西方如公務員講假話那是天大的事!我不希望在下次溝通時再次被假。” 市公安局答複是:“ 您好: 目前公安機關對於訴求人關於指派其他人員進行溝通的要求將予以考慮,相關情況將及時通知訴求人或由其親屬轉達。”但公安機關關於指派其他人員進行溝通的相關情況至今沒有通知訴求人和由其親屬轉達。
   
   
   二, 請求
   
   請求公安機關盡快指派本人能和他/她有效溝通的其他人員,並把他/她的聯係方式(名字、電話號碼、電子郵件號碼等)盡快通知本人或通知我親屬轉達。
   
   
   謝謝幫助!
   
   
   致禮!
   
   2014年11月29日
   澳大利亞籍華人 (略) 
   電話: (略)
   手機:(略)
   家址:(略)
   
   
   
   三鞠請安
   2014年11月29日
   於美國新澤西
   
   
   附錄:
   
   市公安局深化“四個服務”百項承諾:
   
   。。。27、在刑事案件立案、破案(偵查終結)後,以短信、郵件、電話等方式在7日內告知案件當事人,全麵接受當事人和社會的監督。   29、全麵實施公安民警執法辦案過錯問責終身追究製,讓依法公正規範執法成為全體民警的自覺行為。   30、向全社會公開刑事、行政執法依據、流程、進展、結果等信息,讓群眾充分享有對公安機關權力運行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63、堅持“是警必處”,嚴格落實警情處置“第一責任”,對指揮不力、出警遲緩、推諉塞責、保障不力,導致貽誤戰機或造成嚴重後果影響的,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問責一起。。。。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市長信箱〉來信辦理工作規則》的通知:
   。。。五、辦理來信要做到件件有落實、事事有回音。對《市長信箱》轉辦的信件,屬於本行政區域、本機關職責範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據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及時處理。對不屬於本行政區域、本機關職責範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及時告知交辦機關改辦。 六、《市長信箱》要充分發揮網絡傳遞信息快捷、簡便的特點,做到快交、快辦、快複。對轉交地方和部門直接辦理的來信,從收到交辦來信之日起,建議、谘詢類的,3個工作日內答複來信人;需要調查處理的,10個工作日內辦結並答複來信人;情況特別複雜的,30個工作日內辦結並答複來信人,並在10個工作日內向交辦機關報告進展情況。需要轉辦的信件,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轉出。轉辦單位可以先簡要回複來信人,告知轉辦去向,便於來信人查詢和監督。 七、對來信反映的問題處理不徹底的重複來信,應當認真對待和處理,並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複;對要求過高或無正當理由的來信,應予解釋、說明政策;對反映問題已經妥善處理的重複來信,可暫予存放。 八、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宣傳法製、教育疏導,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重要信件應由市(縣)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程序立案調查處理。市(縣)、區一級應當“多辦少轉”,鄉鎮一級應當“隻辦不轉”。 九、在辦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承辦單位不得將控告、檢舉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交給被控告、檢舉的對象;未經控告、檢舉人同意,不得公開控告、檢舉人的姓名和身份。 十一、市政府辦公室每個季度對各地、各部門《市長信箱》來信的受理、辦結情況進行通報,並定期進行檢查考核和評比表彰。對在辦理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推逶、敷衍、拖延的,視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或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2014/11/29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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