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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份“立案告知單”看依法治國?

(2014-10-26 12:56:40) 下一個

   《我遠方的家》係列報道(27) 
   --- 給無錫市市長的一封信 
   --- 從一份“立案告知單”看依法治國?
   
   

   編者按:
   
   本人在無錫的合法房屋於今年6月26日被故意毀壞(已似乎被夷成一片廢墟,見圖1),為此本人和我在錫親屬一再請求能盡快拿到“立案告知單”,但四個月來無錫市公安機關一再忽悠:
   
   先是說要“調查研究”,遲遲不給;後來前後給了三份有嚴重忽悠成分的“立案告知單”(見圖2,3,4),如故意把房屋的被破壞程度說成是“損壞”而不是“毀壞”,故意把我的房子說成是我姐姐的而不是我的,把報案時間6月27日說成6月28日,等。當遭到質疑和要求正確的“立案告知單”時,公安機關先忽悠說“‘立案告知單’是計算機係統自動生成的,不能人為更改的”,後來又忽悠成我的“身份在電話裏不能確定,所以不能。。。。。”,後來市公安局通過“市長信箱”把蓋有“無錫市公安局南長分局”的大紅圖章的“立案告知單” 忽悠成“不是法律文書”,由於我死磕“立案告知單”中的問題,市公安局不得不通過“市長信箱” 口頭通知我已把以前“立案告知單”裏的“損壞”改為了“毀壞”、已把遭破壞的房屋由以前是我“姐姐”的改成了是“我的”,等。既然“立案告知單”已被再次“修改”,我請求得到修改後的書麵的“立案告知單”是合情合理的,但無錫市公安局通過忽悠手段一再拒絕給出再次“修改”後的書麵的“立案告知單”,下麵是2014年10月16日市公安局對我在2014年9月28日通過“市長信箱” 第三次要求拿到再次“修改”後的書麵的“立案告知單”的書麵請求的的書麵的(忽悠)回複:
   
   “經查,因無法通過網絡或電話,明確核實訴求人真實身份,所以訴求人所要求的更改後的立案告知單已於2014年6月28日交予報案人許建萍(訴求人的姐姐),由其進行轉交訴求人。(此情況在工單編號為WX201408280162中訴求人已明確收到並提出質疑,陽光派出所同時也已答疑)”
   
   下麵是最近我給無錫市市長寫的一封信(第19 封信),本信的目的是,揭穿無錫市公安局上述“經查”的謊言,並不屈不撓地要求拿到正確的書麵的“立案告知單”! 因為這不僅僅是一份“立案告知單”,它是當事人/受害人的一份權利,它更是一份“依法治國單”!
   
   
   尊敬的無錫市市長:
   
   主題:第四次請求拿到再次更改後的書麵的“立案告知單”
   
   一, 背景
   
   我於2014年9月28日通過“市長信箱”給您寫了一封有關我在錫房屋於今年6月26日被故意毀壞後再次請求能盡快拿到更改後的“立案告知單”( 查詢編號:WX20140929007,信件標題:當事人再次請求能盡快拿到更改後的“立案告知單”),2014年10月16日我收到了你委托市公安局給我的回信。謝謝!
   
   二, 我的觀點
   
   但我對公安局的答複持有不同觀點,我的觀點如下:
   
   1.市公安局的答複稱“經查,因無法通過網絡或電話,明確核實訴求人真實身份,所以訴求人所要求的更改後的立案告知單已於2014年6月28日交予報案人許建萍(訴求人的姐姐),由其進行轉交訴求人。”但這個“因無法通過網絡或電話,明確核實訴求人真實身份”的理由與事實不符:自從2008年房子被第一次偷拆到2014年6月26日房子被第四次偷拆的近6年中我跟南長區公安分局和地方派出所打了有上百次電話,其中很多是關於我要求拿到立案告知單的事項,但每次均被公安機關拒絕。拒絕的主要理由是,立案告知單隻能給報案人,而我不是報案人所以不能給我。而我每次(包括今年6月26日的這一次)去報案公安機關又總是說我不能報案因為我在國外。至於我的“身份在電話裏不能確定”這個“理由”是在今年7月28日第一次被南長區公安分局提出的。南長公安分局用這一“絕招”中斷了我與公安機關的長達6年的電話通訊,使我不得不向“市長電話”和“市長信箱”求助。
   
   2.市公安局的答複稱“更改後的立案告知單已於2014年6月28日交予報案人許愛萍(訴求人的姐姐)” 我的觀點如下:第一,我姐姐叫許愛萍不是許建萍,第二,我姐姐在2014年6月28日根本沒有拿到任何更改後的立案告知單。我姐姐第一次拿到的一份立案告知單是在7月6日,第二次拿到的二份更改後的立案告知單是在7月10日。三份“立案告知單”的複印件在我以前的“市長信箱”裏的幾封信中都有過,你們公安局那裏肯定是有的。請問市公安局的答複稱“更改後的立案告知單”是指哪一份?!
   
   3.市公安局的答複稱“此情況在工單編號為WX201408280162中訴求人已明確收到並提出質疑,陽光派出所同時也已答疑”首先我必須澄清的是“無錫市公安局同時也已答疑”而不是“陽光派出所同時也已答疑”(2014年8月28日通過“市長電話” 無錫市公安局給予的回複!),其次,我於2014年8月11日向“市長電話”反映了南長區公安分局於7月10日給我姐姐的二張“更改後的”立案告知單(見附件2,3)中的一些問題(其中包括我認為的偽造文書),無錫市公安局於今年8月28日通過“市長電話”(工號為WX201408280162)回複了我提的問題:市公安局對這第二次更改後的二張立案告知單的答複要點如下:
   
   3a.關於案件名稱的情況,是關於報案人的需求已經改名為“許建偉被故意毀壞財物案”。我的觀點是,明明是南長公安分局搞錯了(我認為是故意的,因為地方派出所和區公安分局在這以前均以一些荒唐的理由拒絕更正!),為什麽說成是報案人的“需求”?
   
   3b. “關於立案的時間和“‘立案告知單’的情況,是根據刑事立案規定,公安機關接到案件後應該在24小時內立案,所以報案人是27日報案的(而)公安機關是28日出具立案通知書是正確的,不存在問題,給予報警人許愛萍二張立案告知單是應當事人你的要求更改案件名稱後一同更改一點這個立案告知單。‘立案告知單’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義務,而是2005年江蘇省公安廳提出的一項便民服務措施,‘立案告知單’也不是法律文書,不存在偽造的問題。” 在這個答複中我的不同觀點是:第一,對於立案時間市公安局在故意偷梁換柱、混淆是非:我上次提的是第一張“立案告知單”中的立案時間存在的問題(即第一張的“立案告知單”中的立案時間是2014年7月1日!)而我並沒有說第二、三張的更改後的“立案告知單”的立案時間有問題,而市公安局回答為“立案告知單”的立案時間“是根據刑事立案規定,公安機關接到案件後應該在24小時內立案,所以報案人是27日報案的(而)公安機關是28日出具立案通知書是正確的,不存在問題,” 第二,市公安局聲稱“‘立案告知單’也不是法律文書,不存在偽造的問題。”請問蓋有“無錫市公安局南長分局”的大紅圖章的文書是不是法律文書?!
   
   3c.關於案名中是否是“損壞”還是“毀壞”的問題。至於房產的破壞程度是“損壞”還是“毀壞”應由建設部門(的)專業鑒定部門予以鑒定後才能給出確定,目前經由上級部門審核案名已改為“財物毀壞案”,但不影響對案件的定性問題。
   
   4.既然2014年6月26日的第四次嚴重偷拆的案子的名稱和破壞程度都已更改,所以我先後三次(9月3日、9月6日和9月28日)通過“市長信箱”向您寫信(查詢編號:WX20140903038,信件標題: 對市公安局回複中一些質疑和要求;查詢編號:WX20140906016,信件標題:請不要對來信作搪塞回複,和查詢編號:WX20140929007,信件標題:當事人再次請求能盡快拿到更改後的“立案告知單”),其中的一個請求就是:我(當事人)要求盡快能拿到再次更改後的書麵的“立案告知單”(即第四張“立案告知單”)。而公安機關均作了三次搪塞性的回複。
   
   
   三, 總結
   
   對於我在錫房屋在今年6月26日被故意毀壞後南長公安分局給了我二次共三份“立案告知單”,第一次一份,第二次二份。第一份中問題有報案內容不對(“許愛萍被故意損壞財物案”)、報案時間不對(2014年6月28日)和房屋破壞程度不對(損壞);第二份中問題有報案內容不對(“許愛萍被故意損壞財物案”)、和房屋破壞程度不對(損壞);第三份中問題有報案人不對(“許建偉”)、和房屋破壞程度不對(損壞)。
   
   我被“市長電話”告知,市公安局已將“立案告知單”中的報案內容改為“許建偉被故意損壞財物案”、和已把房屋破壞程度改為“毀壞”,但僅是口頭告知,沒有拿到書麵的再次更正的“立案告知單”。為此,本人先後三次去信“市長信箱” 當事人要求盡快能拿到再次更改後的“立案告知單”(即第四張“立案告知單”),但均被市公安局作了三次搪塞性的回複。
   
   四, 再次要求
   
   本人(當事人)再次要求盡快能拿到再次更改後的“立案告知單”(即第四張“立案告知單”),可通過電子郵件、或通過“市長信箱”、或通過我姐姐給我。如我不能拿到再次更改後的書麵的“立案告知單”,請給出詳細的理由。
   
   
   再次謝謝幫助!
   
   致禮!
   
   2014年10月20日
   澳大利亞籍華人:(略)
   Email: (略)
   電話: (略)
   手機:(略)
   家址:(略)
   
   
   
   三鞠請安
   
   2014年10月26日
   於美國新澤西
   
   從一份“立案告知單”看依法治國?

   圖1本人在無錫的合法房屋於今年6月26日被故意毀壞後的照片
   
   從一份“立案告知單”看依法治國?

   圖2 在2014年7月6日無錫市公安局南長分局發出的一份“立案告知單”
   
   從一份“立案告知單”看依法治國?

   圖3 在2014年7月10日無錫市公安局南長分局發出的更改後的二份“立案告知單”(一)
   
   從一份“立案告知單”看依法治國?

   圖4 在2014年7月10日無錫市公安局南長分局發出的更改後的二份“立案告知單”(二)
(2014/10/26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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