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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方的家遭到第五次偷拆

(2014-08-05 16:03:31) 下一個

   
   《遠方的家》係列報道(十三)
   
   一,前言
   

   我遠方的家 ------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揚名鎮揚名街道盛北許巷16西(位於太湖廣場旁的京杭大運河的西河邊),在2014年8月4日(中國時間)早晨又發現該房屋被偷拆,見圖1被偷拆後的照片。這是繼在2014年6月26日夜裏被偷拆後的第五次被偷拆。
   
   
   二,第五次被偷拆
   
   這次偷拆主要是把北端房子上的一整塊鋼筋混凝土樓板掀掉了,見圖2第四次和第五次被偷拆後的比較照片。而且這次偷拆的時間段也應該比較確定的,應該是8月3日白天至8月4日淩晨,因為我姐姐一般每天早晨(六點左右)起來都會到陽台看一看我的房子有否異常(我姐姐家就住在北邊的一幢高樓公寓裏,能俯視我的房屋),8月4日(中國時間)早晨她發現了北端的房子被拆。 
   
   
   三,第六次報案
   
   一發現房子被偷拆後我姐姐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上午陽光派出所的警員來到被偷拆地點向我姐姐作了筆錄,並在我姐姐的要求下拍了幾張照片。
   
   我姐姐去陽光派出所詢問這次立案情況,被告知他們將向南長公安分局匯報,再作出決定。
   
   
   四,匪夷所思的偷拆舉動
   
   這次偷拆實在是匪夷所思,因為,
   
   第一,要把這麽大的鋼筋混凝土樓板掀掉因該不太容易,所以估計是眾人所為,和/或用了(重型)工程機械(因為照片上顯示有二大塊沒碎的鋼筋混凝土樓板在地上)。但周圍是密集的居民區,怎麽沒有人聽到和/或看到?
   
   第二,這次偷拆(8月4日)和上次偷拆(6月27日)相隔才一個多月,南長公安分局和陽光派出所還正在偵查上次的偷拆案子。
   
   第三,前天我剛被無錫市市長辦公室告知,我的(與以前幾次我房子被偷拆案子有關的)投訴已於7月30日轉交給了無錫市公安局,無錫市公安局正在調查和處理我的投訴。
   
   第四,自從被第四次偷拆以來,我通過網絡“實況”報道了房屋立案和辦案的過程(見遠方的家係列報道(六)至(十二))。由於可能是第一次海外華裔在華的合法房屋被屢次偷拆,所以受到到海外華人的高度關注。
   
   第五,7月29日中央決定對周永康立安審查和"將全麵推進依法治國", 所以這次偷拆是明顯地頂風作案。
   
   
   五,匪夷所思的偷拆動機
   
   這次的偷拆動機也實在匪夷所思。
   
   想警告我?告沒用!越告,就越拆!或,給錢使喚一些人去偷拆然後作個替罪羊?或,
   
   已聞到要開始“將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風聲,所以要快速毀滅違拆證據?
   
   。。。。。。
   
   
   六,再次呼籲
   
   我的房屋在2013年6月11日淩晨3點左右被三次偷拆後立即向無錫市政府和公安部門作了下列呼籲(見遠方的家係列報道(四)):
   
   1. 我們要求盡快能拿到立案通知書。
   
   2. 希望警方聯係當地相關部門,迅速將其倒塌的和未倒塌的房屋的外圍築設較堅固的圍欄,以防次生災害的發生 ,如小孩去裏麵/周邊去玩藏或流浪漢在裏麵居宿而發生意外人身傷害。
   
   3. 其倒塌的和未倒塌的房屋仍都是我們的財產,所以我們要求警方和當地相關部門保護好我們的財產。
   
   4. 除非有我們授權或地方法院簽發的強製性執行指令,我們要求警方和當地相關部門保護好我們的房屋不被別人鏟平。
   
   當時無錫市公安部門回應我的上述要求時,告知我他們將會保護我在華的合法財產和他們已聯係了地方相關單位,地方相關單位將重新在我房屋的外圍築設圍欄。但一年過去了,非但沒有築設圍欄,而且又發生了第四次和第五次偷拆!
   
   所以本人再次呼籲我的上述要求!
   
   另外也請無錫市公安部門特別注意: 在我房屋的西邊堆了建築垃圾,很可能另有目的:可能想先把我房屋偷拆成"垃圾"後,然後再以"誤運垃圾"為借口,讓我的房屋徹底消失!
   
   
   七, 結束語
   
   拆遷問題解決的大前提是合法 --- 以法律為準繩!任何非法逼遷行為都應該受到法律的製裁而不是受到地方政府或公安部門的庇護。
   
   本人也呼籲我們大家不應因為對此類非法逼遷現象司空見慣而麻木,做一群合格的公民,在強權麵前不軟弱、在不公麵前不沉默、在是非麵前不模糊。。。。。。
   
   更希望我的<<遠方的家>>係列報道從下集開始,將是“將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係列報道。
    
   
   遠方的家遭到第五次偷拆

   圖1 房屋第五次被偷拆後的照片
   
   遠方的家遭到第五次偷拆

   圖2 房屋第四次和第五次被偷拆後的比較
   
   
   三鞠請安
   
   2014 年8月5日
   於美國新澤西
(2014/08/05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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