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遠方的家》係列報道(十八)
一,背景
我遠方的家 ------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揚名鎮揚名街道盛北許巷16西(位於太湖廣場旁的京杭大運河的西邊),在2014年8月4日(中國時間)早晨又發現該房屋被偷拆(見圖2)。這是繼在2014年6月26日夜裏被偷拆(見圖1)後的第五次被偷拆。這次偷拆主要是對上次偷拆後唯一幸存的房子(南邊第三間有鋼筋混凝土板屋頂的房子)動手, 把一整塊鋼筋混凝土板屋頂拆掉了(見圖3)。
我姐姐隨即向公安部門報案,但在隨後的三天裏,我姐和我均被陽光派出所拒絕告知什麽時候能拿到立案的書麵處理決定。為此我於8月5日(美國時間)打了無錫市長公開電話詢問什麽時候我能拿到這次立案的書麵處理決定,即,如被立案我則需要“立案告知單”,如不被立案我則需要“不立案決定書”。
二,無錫市公安局的答複
我於8月13日(美國時間,10:20pm 至 10:30pm)再次打了無錫市長公開電話詢問答複,下麵是無錫市公安局通過無錫市長公開電話給我的回複:
“陽光派出所針對你所說的二次毀壞的情況均依法立案,但是經過二次房屋的毀壞,房屋主體結構已被破壞,房屋的屋頂呈懸空狀況,房屋內沒有其他物品。經調查走訪,沒有明確的證據表明訴求人許愛萍所報稱的屋頂被人偷拆的情況。同時根據無錫市氣象局通報,2014年6月27日後至今總共有十七次下雨,屋頂的損壞不能排除自然情況的影響,同時派出所已準備聯係有鑒定資質的第三方對房屋的毀壞情況作鑒定以此來確定是人為毀壞還是自然毀壞。所以目前該案件不能根據當前情況以予立案偵查。”
三,評“無錫市公安局的答複”
1. 1. 派出所依法立案?
“陽光派出所針對你所說的二次毀壞的情況均依法立案 ”本身就是沒有依法的。因為派出所不是一個法人單位,它僅是南長區公安分局的一個派出單位。所以派出所沒有資格刑事立案,立案單位應該是有法人資格的南長區公安分局或分局以上的單位。
2. 2. 二次毀壞?
“二次毀壞”有誤導之嫌,因為這裏的“二次毀壞”應該是2013年6月10日和2014年6月26日的那二次。但事實上該房屋從2008年下半年至2014年6月26日,一共被嚴重偷拆了四次和一次被非法居住,共有五次報案。前三次向金星派出所和/或揚名派出所報的案,但我被告知那前三次的案宗已移交給了現管轄區的陽光派出所。雖然公安機關至今不肯告知我以前的立案情況,但對房子被屢次偷拆,我可以肯定至少已有三次正式被立過案(2008年的第一次偷拆,及2013年6月10日和2014年6月26日的那二次偷拆。)
“二次毀壞”同時也有暗度陳倉之嫌,因為把它“技術處理”成以前隻有“二次毀壞”後,加上這一次毀壞一共為“毀壞公私財物三次”,這樣就不滿足最高檢、公安部規定的故意毀壞財物案立案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之一:“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所以這次的偷拆案子就不能“自動”刑事立案,而需要“進一步調查”後才能確定是能否立案。
3. 3. 但是經過二次房屋的毀壞,房屋主體結構已被破壞?,房屋的屋頂呈懸空狀況?
房屋內沒有其他物品?
公安機關的“但是經過二次房屋的毀壞,房屋主體結構已被破壞,房屋的屋頂呈懸空狀況,房屋內沒有其他物品“的結論與事實不符:
經過二次房屋的毀壞後,南邊第三間的有鋼筋混凝土板屋頂的房子是唯一保存下來的房屋主體結構沒被破壞的房子,所以這次偷拆是對唯一的房屋主體結構沒被破壞的房子動手。
而且“房屋的屋頂呈懸空狀況”也有誤導和忽悠之嫌,因為正常的房屋屋頂肯定要呈懸空狀況!房屋屋頂”呈懸空狀況”使人很容易被誤導成這次被偷拆的房子的屋頂在以前就墜塌過!圖1 和圖3顯示,在這次偷拆前南邊第三間房子的屋頂似乎完好無缺!
我認為公安機關的“房屋主體結構已被破壞”和“房屋的屋頂呈懸空狀況”主要可能與最高檢和公安部規定的立案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有關:最高檢、公安部規定的故意毀壞財物案立案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之一是“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如果房屋主體結構“已被破壞”和房屋的屋頂已“呈懸空狀況”,則如再次被故意毀壞其造成公私財物損失應該在五千元“以下”,所以達不到最高檢、公安部規定的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時要刑事立案的標準。
“房屋內沒有其他物品”?但房屋內發現了可能是犯罪份子作案的工具 --- 用作與牆體“拔河”的粗長麻繩! 詳情見《我遠方的家》係列報道(十七)。
4. 4. 經調查走訪?
我感覺到陽光派出所這次的“調查走訪”有點敷衍了事:
我姐姐報案後就去陽光派出所大門口等辦案警員一起去偷拆地點,陽光派出所大門口的門衛告訴我姐姐:他們(辦案警員)已經下來過了,他們說沒有你所報稱的被偷拆房屋的地址(揚名街道盛北許巷16西),所以他們又上去了(又回辦公室了)。為此我姐姐又打電話去報案,他們才去了偷拆地點。我姐姐一眼就認出其中的一個警員(這次共有二名警員來到偷拆現場)就是上次房屋偷拆時(2014年6月26日)來現場作筆錄的那位,於是我姐姐就對他說,你不是上次已來過的嗎?怎麽說不知道這個地址?這位警員隻能無言以對。
早晨6點20分左右這二名警員在被偷拆房屋的外麵(他們沒有進入那個被偷拆的房子裏麵去詳細檢查)開始跟我姐姐作筆錄。6點45分左右,筆錄完畢,二名警員就要離開現場,我姐姐馬上就對他們說你們怎麽不拍幾張照片就走呢?其中一名警員才進去這次被偷拆的房屋裏拍了幾張照片。
5. 5. 沒有明確證據屋頂被人偷拆?
上一期《我遠方的家》係列報道17(房屋是被人為毀壞還是被自然毀壞?)中,根據“ 屋頂板的墜塌分析”、“ 牆體的倒塌分析”、和“人為荷載的線索”等方麵的闡述,表明了有明確證據屋頂是被人偷拆的。詳情請閱《我遠方的家》係列報道17。
6. 6. 十七次下雨?
在上麵市公安局回複中特意提到從第四次到第五次被偷拆期間一共下了17次雨,所以“屋頂的損壞不能排除自然情況的影響”。我房屋的五次被偷拆中有三次是毀滅性的,分別發生在2013年6月10日、2014年6月26日和2014年8月4日,而眾所周知的是一般6月到8月是江南的黃梅季節(雨季),而這三次毀滅性的偷拆都選在黃梅季節,就是想造成房屋被自然毀壞的假象。所以這“17次雨”有點此地無銀三百兩。
7. 7. 屋頂的損壞不能排除自然情況的影響?
上一期《我遠方的家》係列報道17(房屋是被人為毀壞還是被自然毀壞?)中,根據“雨水的影響”、“自然荷載”、和“極端天象”等方麵的闡述,基本排除了自然情況對屋頂損壞的影響。詳情請閱《我遠方的家》係列報道17。
8. 8. 有鑒定資質的第三方對房屋的毀壞情況作鑒定?
首先,先立案後偵查是刑事訴訟的法定程序,必須嚴格按照進行,不能隨意顛倒。但陽光派出所的“有鑒定資質的第三方對房屋的毀壞情況作鑒定”應該屬於“偵查”範圍。可能顛倒了立案和偵查的法定程序。
其次,如果“第三方”對房屋的毀壞原因鑒定花了“較長”時間,可能不能及時揭露、證實和懲罰犯罪,更可能錯失了破案的良機。所以在立案前花較長時間去調查可能與立案的“及時性”原則不相符。由於立案是追究犯罪的開始,此時所說的有犯罪事實,僅是指發現有某種危害社會而又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發生。至於整個犯罪的過程、犯罪的具體情節、犯罪人是誰等,並不要求在立案時就全部弄清楚。這些問題應當通過立案後的偵查或審理活動來解決。
再有,現在公安機關既不能確定是自然毀壞也不能確定是人為毀壞,就應該采用立案的“謹慎性”原則:為了有力保護受害單位或公民的合法權益,應該先立案!舉個例子:如某地發現一屍體,不能確定是他殺或自殺,應該是先立案而不是不立案。
9. 9. 所以目前該案件不能根據當前情況以予立案偵查?
根據《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三十三條 [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這次我的房屋被第五次偷拆,很明顯這次的房屋偷拆案子同時滿足了上麵的第一和第二情形,也可能滿足上麵的第三和第四情形。
所以根據最高檢和公安部的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目前該案件應“自動”刑事立案追訴。
四,結束語
目前,在房屋拆遷的刑事司法實踐中存在著較為嚴重的“有案不立”、“立而不究”等現象。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有礙法律的正確實施,損害法律的權威和尊嚴,而且也造成了對犯罪打擊不力的現象,這也是偷拆、強拆、血拆和屢拆等“拆”現象的一個主要原因之一。
很欣慰聽到祖國馬上要開始“依法治國”,希望這次的偷拆事件不但能“立”,而且能“究”。
也請求,如公安機關在作出不立案決定時,也請在第一時間告知本人(當事人),以便能在規定的時限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
圖1 房屋第四次被偷拆後的照片
圖2 房屋第五次被偷拆後的照片
圖3房屋第四次和第五次被偷拆後比較的照片
三鞠請安
2014年8月17日
於美國新澤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