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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無錫市南長區公安分局的通話錄(一)

(2014-07-22 20:18:36) 下一個

   
   ------ 遠方的家係列報道 (九)
   
   一, 背景
   



   本人名下的一幢大陸房屋(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揚名鎮揚名街道盛北許巷16西,京杭大運河河邊,太湖廣場的西南角處)在2014年6月26日深夜(中國時間)第四次被嚴重偷拆,似乎已被毀成一堆廢墟(見圖4)。數日後收到了南長區公安分局(以下簡稱分局)對其案的“立案告知單”(以下簡稱告知單),但發現其告知單中有問題(見圖1 和/或請參閱遠方的家係列報道 (七):匪夷所思的“立案告知單”),經過交涉後,又收到了分局“修改”後的告知單,但發現修改後的告知單中問題更多(見圖2、3和/或請參閱遠方的家係列報道 (八):越告越黑的“立案告知單”)。
   
   二, 7月9日與分局的通話
   
   7月9日(美國時間10:45PM- 11:15PM),我與分局通電話,就其告知單中存在的問題向分局反映,其主要問題是:把立案內容寫成“許愛萍被故意損壞財物案”,而不是“許建偉被故意損壞財物案”(注:許愛萍是我姐姐,她的財物沒有被故意損壞,她僅僅是代我報案而已,許建偉是我本人);把報案時間寫成了6月28日而不是實際的6月27日,和寫成財物被“故意損壞”而不是被“故意毀壞”。
   分局(一位姓毛的女士)的答複是,他們先要去了解情況。問及什麽時候能給我答複,她說不知道;問及我能否直接跟負責本案的分局領導通電話,她說不知道;問及我什麽時候能打電話給分局了解分局了解的情況,她說不知道。
   
   三, 7月13日與分局的通話
   
   7月13日((美國時間10:35PM- 11:50PM),本人再次與分局通電話,我向分局(姓馮的先生)反映了其“立案告知單”裏的一些問題、也講述了其房屋的拆遷曆史,以下本人簡稱“許”;分局的馮先生也簡稱為“分局”(因為他代表分局)。這次通話的主要內容為:
   
   1.詢問分局是否了解到了情況?
   許問:公安分局是否了解到了上次的“立案告知單”的情況?
   分局答:了解到了,“立案告知單”中的立案內容是計算機自動格式生成的 (立案內容是沒法人為改的);但應你的要求,陽光派出所已給了修改後的“立案告知單”。
   許答:已收到了,謝謝!
   許評:我沒有要求他們更改告知單,僅要求他們給我一個書麵解釋(我在電話裏聽了陽光派出所的(惠)所長的為什麽不能更改的一些理由後,我無語了,就對所長說我尊重你所長的專業權威,但請你們給我一個書麵解釋!)
   
   2.為什麽“立案告知書”中有“一單二案”?
   許述問:我認為修改後“立案告知書”中還有問題。這一次我收到了二份“立案告知單” ,二份“立案告知單” 中的立案號均相同,但立案內容不同:一份是“許愛萍被故意損壞財物案”,而另一份是“許建偉被故意損壞財物案”。能否給我解釋一下為什麽會有一單二案?
   分局答:會把你提的這個問題給領導反映。
   
   3.為什麽仍由地方派出所來辦案?
   許問:這是我這個房子第五次被報案,而且房子已似乎被夷為平地,為什麽仍由陽光派出所來辦案?而不是由刑偵大隊來辦案?
   分局答:這裏都是由案子所在的轄區派出所辦案。
   許問:那麽那些重大惡性案件如殺人等也由地方派出所來辦案?
   分局答:我們會派刑偵大隊(人員)去指導。
   許問:那麽我房屋被偷拆這個案子分局是否也派了刑偵大隊(人員)去指導?
   分局答:這個我不太不清楚。
   許問:你能否去了解一下,下次給我一個答複?
   分局答:好的。
   
   4.房子被“損壞”還是被“毀壞”?
   許問:為什麽房子仍是被“損壞”而不是被“毀壞”?因為“損”和“毀”是二個不同的概念:“損”是失去部分價值或部分使用價值,但“毀” 失去全部價值或全部使用價值,我的房屋是被“損”還是被“毀”因該是很清楚的。
   分局答:應該是根據公安部刑事立案的相關文件。
   許問:我能否要一份那個文件的複印件?
   分局答:現在手頭上沒有。
   許問:那能否幫我找一下,然後給我一個複印件?
   分局答:好的。
   
   5.“立案決定書”
   許問:能否得到一份“立案決定書”的複印件?
   分局答:會向領導反映你這個要求。
   
   6.建立有效的交流通道?
   許問:分局能否指定一位人員專門負責本案的交流(如有問題我可以直接問/告他(她),反之亦然)?
   分局答:會向領導反映你這個要求。
   
   7.去年的房子被偷拆案件?
   許問:去年6月10日(中國時間)我的房子第三次遭到嚴重地毀壞,但我和我在錫親戚去要“立案告知單”和詢問相關的立案偵查進展情況時都被拒絕,為什麽?請給予解釋,及我什麽時候能拿到“立案告知單”和被告知相關的立案偵查進展情況?
   分局答:會向領導反映你這個要求。
   
   8.分局(領導)能否向拆遷人轉達我的拆遷建議?
   許問:我房子被屢次偷拆,應該跟拆遷有關,如拆遷問題解決了,其他問題也可能會解決了。所以,能否請分局(領導)代我(被拆遷人)向拆遷人轉達我想和他們直接友好協商解決這個拆遷遺留問題?(因為拆遷人一直沒露麵,也不知道拆遷人是誰)
   分局答:會向領導反映你這個要求。
   
   9.分局(領導)什麽時候能答複?
   許問:什麽時候分局(領導)能答複我的上述問題?
   分局答:不知道。
   許問:那麽分局(領導)的答複一旦想好了,分局(領導)能否回我一個電話?
   分局答:我們打過來很貴。
   許評:很貴!所以我就應該打過去?!。
   許問:那好我來打給你們,但請告訴我什麽時候合適打給你們。
   分局答:不知道。
   許問:那你總要給我一個時間啊?!
   分局答:二、三天後吧。
   許答:那一個星期後吧?
   許評:我想給分局領導足夠的時間。
   分局答:好的。
   
   四, 結束語
   
   本人在大陸的房屋在6月26日再次被偷拆後,先後電話無錫市南長區公安分局反映情況和提出問題,但第一次得到了 “要了解情況”和“三個不知道”,第二次得到了N個“會向領導反映你這個要求”。我認為這些都有忽悠之嫌,因為分局已經了解了情況(是分局立的案)和領導已被反映(是領導在“立案決定書”上簽的字)。
   本人期望,也請網民關注,無錫市南長區公安分局領導給我的答複。
   
   
   與無錫市南長區公安分局的通話錄(一)

   圖 1 “原先”的“立案告知單”
   
   與無錫市南長區公安分局的通話錄(一)

   圖 2“更改後”的“立案告知單” (報案人許愛萍和“許愛萍”被故意“損壞”財物案)
   
   與無錫市南長區公安分局的通話錄(一)

   圖 3“更改後”的“立案告知單” (報案人“許建偉”和許建偉被故意“損壞”財物案”)
   
   與無錫市南長區公安分局的通話錄(一)

   圖 4 本人大陸的房屋被偷拆後的照片”)
   
   
   三鞠請安
   
   2014年7月22日
   於美國西澤西
(2014/07/22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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