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前言
“新”中國60年,可分為前後二個30年,其主要區別是:前30年,以階級鬥爭為綱,暴力革命,極端宗教,尤其是十年的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是人類歷史一次空前的“政治”浩劫。而後30年,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雖然在發展國家經濟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麵取得了顯著的成就,但權力利益集團在掠奪財產、貪汙腐敗、製造冤假錯案方麵,是人類歷史一次空前的“經濟”浩劫。前30年和後30年,都是人類歷史上的空前浩劫,都給中華民族造成了毀滅性的巨大災難。從法治層麵上看,前30年權力利益集團無法無天,後30年,權力利益集團以“法”謀私。本文將分析這後30年的“法” ------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 是如何為權力利益集團以“法”謀私的。
二,憲法中體現普世價值的相關法製
前30年的那次人類歷史空前浩劫是“情有可原”的,因為那時期是一個無法無天的時代------ 實行“無產階級專政”。但後30年的這次人類歷史空前浩劫是“情不可原”的,因為這時期已是一個“法製”社會,這時期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國家根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似乎已體現了所有的普世價值,如: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製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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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濟浩劫後30年
但這後30年中華民族並沒有因有了“法製”而擺脫了浩劫,另一場浩劫 ------ “經濟”浩劫接踵而來,尤其是江澤民胡景濤時代,發展到了前無古人、後無來者的地步,如:
1. 1. 史無前例地和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暴力圈地運動,權力者和開發商在中國大地上上演一則則“血染的風采”:以各種借口,如,“公共利益”、“新農村運動”、“舊城改造”、“城鎮一體化”、“土地流轉”等,從農民手中掠奪土地。
2. 2. 人類歷史上最大規模的權力者和開發商的強拆民房運動,黨委、政府、開發商、公檢法和黑社會聯合的強勢血拆和百姓以死殘抗爭的悲烈場麵似乎在中華大地天天上演。
3. 3. 人類歷史上最大規模的整體性的和體製性的權力利益集團的貪汙腐敗,超過了中國三千年貪汙腐敗的總和。
4. 4. 人類法治歷史一次最大規模的製造冤假錯案。法院做黨的衛士,為權貴的“經濟建設”保駕護航。並誕生了世界上獨一無二的非常龐大的一個“階級”--- 訪民。他們絕大多數是冤假錯案的受害者,他們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還時刻遭到“維穩”部隊的圍追堵截。
5. 5. 人類歷史上最瘋狂的財富大轉移:僅用約三十多年的時間就完成了人類歷史上最瘋的狂財富大轉移,現在至少百分之七、八十的財富已轉移到權力者(中國高官及其家屬(官後代))的手上,成為世界一大奇跡。根據維基解密,中國高官在瑞士銀行大約有五千個帳戶,三分之二是中央官員。目前還有一百五十個名字尚未確認,估計是家眷。部級以上和大多數的中央委員,幾乎人人有份。
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
前30年浩劫的罪魁禍首是沒有法治,那麽誰是這後30年浩劫的罪魁禍首?罪魁禍首還是法治!------這時期中國是一個被扭曲的的法治社會 ----- 一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社會!
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成了一個裝飾品,已是權力利益集團掠奪財產、貪汙腐敗、製造冤假錯案方麵的一塊遮羞布。下麵來歸納一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中的特色:
1. 1. 黨天下
百姓告黨委或黨支部法院會受理嗎?答案是法院不予受理的(可能可以向上一級黨組織投訴)。地方各級政府事實上都在黨委或黨支部的領導下,絕大多數決定也是黨委或黨支部下達的,隻是帶“長”的去執行罷了,如地方政府的暴力圈地和強拆民房多數是由黨委或黨支部決定或授意的。法院也是隸屬於共產黨組織的政法委。所以法院的審判受到政法委“左右”和“幹擾”是很自然的,法院自然是黨的忠誠衛士。所以黨在法之上,黨隻能“黨管黨”。
2. 2. 莫須有
對於堅持普世價值或持有不同政治觀點的異己分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給他們準備了一個“莫須有”的罪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如,劉曉波,2008年,劉曉波因起草《零八憲章》,再次被捕,2009年12月25日被判有期徒刑11年。
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薑瑜在被問到被中國政府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刑11年的異議人士劉曉波的問題時曾表示,“國際社會在依法治國、依法辦事方麵不應有雙重標準,因為許多國家的法律,例如美國法典,也有涉及煽動罪的法條。” 但中美二國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定義是完全不同的:美國法典中的煽動顛覆政府罪的罪名若要成立,必須以通過暴力推翻政府為先決條件。而中國是用其“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懲罰言論自由。
如公民行使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給他們準備了另一個“莫須有”的罪名:“擾亂公共秩序罪”,如許誌永(中國著名青年法學家、憲政學者和公民維權的領軍人物)和許多訪民因“擾亂公共秩序”而入獄或勞教。
3. 3. 條例化
如一切以憲法中有關普世價值的法製為準繩,權力利益集團就不太可能有機會掠奪財產、貪汙腐敗、或製造冤假錯案。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對憲法這個政策的對策就是對其“條例化”,如:
用《拆遷條例》修正憲法和物權法中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如拆遷條例中把解釋權給開發商和地方政府;無重大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存在重大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請上一級政府裁決後,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在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補償決定的執行,等。可以看出,《拆遷條例》規定不需通過法院判決,直接授權地方政府可強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和住宅!
用《上訪條例》和《治安條例》修正憲法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製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上二條例授權公安部門,可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直接逮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製公民的人身自由,如對上訪人員的截訪、關黑監獄、限製公民人身自由形式的“法製”教育、送精神醫院強行“治療”、勞教等。
用《網絡審查管理條例》等來修正憲法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借對互聯網進行網絡內容審查之名,封鎖新聞言論,限製言論自由。
4. 4. 顛倒術
對抗憲法中的普世價值的另一招就是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如《示威法》來限製示威、用《賠償法》來抵賴賠償等: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第十二條第四款規定 “有充分根據認定申請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將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申請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不予許可,和第七條規定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必須依照本法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獲得許可”。這樣就授予了一個主管集會遊行示威申請許可的公安工作人員擁有這樣的權力,他用不著明立法律條文依據與申請事由之間詳細的關聯性,就可以另找借口來輕而易舉地阻止公民行使憲法所確認的自由和權利,使《集會遊行示威法》變成了一部《不許公民集會遊行示威法》!1992年5月12日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雖然以後每年有成千上萬的遊行示威申請,但至今沒有一例被批準!如上海閔行區馬橋鎮失地農民不屈不饒地已遞交近百次遊行申請,警官們是既不受理也不批準。
用《國家賠償法》來修正憲法中規定“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國家賠償法》要求賠償義務機關先確認其存在違法行為,即“自證其罪”,然後才能賠償。而且第26條的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如陝西農家少女2001年被地方公安局以涉嫌賣淫為由將其審訊23個小時後,以“嫖娼”為由對其做出行政拘留15天的行政處罰裁決。後發現其仍為處女。經過了一審、二審,法院最終判賠74.66元。又如黑龍江省一鐵路工人因“搶劫”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其母親等3人也被判包庇罪,後被證明是冤案。但是其一家7口被羈押了5101天,僅獲得了6000餘元的賠償,一天的自由才折價1元多。所以這裏《國家賠償法》成為一個《國家不賠法》。幾年前澳洲有幾個警察性騷擾幾位女士,被那幾位女士偷偷地錄了音,最後警察局賠了幾個億!而現行的《國家賠償法》其實質是“鼓勵” 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從而能毫無顧忌地為其權力利益集團充當打手。
5. 5. “調停”製
對於那些百姓的合法私有財產被權貴侵犯和冤假錯案等案件,政府采取的策略是不“法”了,即“私了”或“黑了”,避開法院和檢察院,使其不讓真相在社會上曝光、不給律師介入、不給當事人當庭辯護,如上訪、裁決、終結等:
百姓要告黨政官員,不能隨便告,先得去上訪部門“上訴”,上訪部門和地方官員通常互通一氣,采取騙、拖、嚇、截、打、關等手段使訪民告官無門,甚至可能連性命都搭上,被地方政府/官員掠奪了房土的農訪民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在江胡時代繼續製造大片冤假錯案,但為了維護黨和政府的形象和權力利益集團的利益,目前權力者不可能為冤假錯案大麵積平反,隻能是將錯就錯、一錯到底、一捂到底。冤假錯案隻能“裁”不能再“審”再“判”:可以在上訪機構調停,可以在行政單位裁決,也可以將天平更多地偏向受害人,但不能在法庭上判決,因為如走法庭程序雙方就會當眾辯護,冤假錯案真相就會在社會上公開,百姓一旦知道真相,社會就會“動亂”。如高法批複: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這意味著全國法院今後不再直接受理未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的民事拆遷糾紛,而應首先由主管房屋拆遷的行政機關進行裁決。而大部分情況是,是由於未達成補償安置協議才被政府和開發商強拆/偷拆的,法院把政府和開發商強拆/偷拆的刑事犯罪說成是“民事拆遷糾紛”,不能刑事訴訟,隻能裁決。
今年初,賈慶林公然在政協會議上提議“建立非正常上訪終結機製”,什麽是非正常上訪終結機製?在中國政協新聞網是這樣解釋的:針對重大複雜的涉訴非正常上訪案件,應建立終結聽證、評估製度。依托“信訪三級終結機製”,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審委會采取聽證會的形式,召集上訪人、辦案人、各方代表麵對麵溝通。通過各方代表各抒己見,達到明辨是非、化解矛盾的目的。在聽證會結束後,由高級人民法院審委會對聽證會結果進行評估,綜合各方意見和建議提出客觀、公正的處理意見,並最終由主管領導簽署非正常上訪終結意見書。如上訪人仍對該終結意見不滿,進而產生新的非正常上訪,則上級有關部門不再受理和交辦。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非正常上訪行為,則以法予以打擊。
非正常上訪都是涉法事件,所有必須在法律程序下解決。但“非正常上訪終結機製”允許在沒有經過正常的法律程序下,人民法院的聽證會和主管領導就可以簽署定性為非正常上訪終結意見書!這是一個徹頭徹尾違反憲法和法律和保護既得利益獨裁專製腐敗者反人類文明的提案。
6. 6. 先“判”製
對於那些又懂法又有理的民主人士和上訪人員,檢法院是很難用“法”來訴判他們的,而且如在法庭上一鬧反而會欲蓋彌彰。故先“判”其勞教或非正常上訪是“維穩” 他們的好辦法。
以前,公安局屬下勞動教養審批委員會可避開法院和檢察院直接對違法人員實施勞教,限製和剝奪公民人身自由長達1-3年,必要時可延長一年。尤其在江胡時代,勞教是打壓訪民和持不同政治觀點分子的常用手段。
把非正常上訪先“判”成非法上訪,公安部門就可避開法院和檢察院直接對非正常上訪人員實施拘留和或勞教,限製和剝奪其公民人身自由。
7. 7. 先“審”製
而對那些黨政高官犯法,檢法院不能立即訴判他們的,必須讓共產黨機構“中紀委”先“審”,即犯法高官先"雙規"。因為高官知道的黑幕多和與其他高官聯係廣,在"雙規"其間,先把該官員與上級或其他級官員共髒的證據消滅掉,如該官員知情太多,或不肯合作,則隻能被自殺了;如有上級高官來保,則把該官員的犯罪證據消滅掉,從輕發落。所以,官員犯事有個有趣現象:犯事官員在"雙規"其間"自殺"較多,如能活著出來,則一般按"個案"處理,很少會累及上級和其它官員。
看看薄熙來被"雙規"成一個大清官,而且跟政治局高官和前黨老大們一點關係都沒有,然後被法庭“輕”罪“重”判。
幾年前,由於談不攏拆遷協議,本人在大陸的合法房屋遭到人為故意的嚴重毀壞,毀壞值遠遠超出“5千元”,去地方公安部門刑事報案,但被告知不能刑事立案因為沒超出“5千元”,還教訓我一句“超不超過5千元不是你說了算!”(即是他們說了算!)。像我家這樣的合法拆遷房屋遭到故意的嚴重毀壞但不能刑事立案在大陸有千千萬萬!所以“5千元”是逼遷的功臣。
四,結束語
“新”中國後30年,是人類歷史一次空前的“經濟”浩劫。其主要原因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為權力利益集團的狂吞國資、暴掠民財、貪汙腐敗、製造冤假錯案方麵提供了“特”(當然也提供了“色”),所以後30年也是人類歷史一次空前的“法治”浩劫。
三鞠請安
2013年12月24日
於美國新澤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