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教與我們熟悉的基督教、佛教等宗教相比,有一個很大的不同,即:它不僅僅是一套思想體係,同時也是一套生活方式和社會形態。因此,在它的宗教理論體係中,有一個基督教、佛教等宗教都沒有的部分——教法。與我們熟悉的佛教戒律不同的是,伊斯蘭教法作為與中華、大陸、英美、印度法係並列的世界五大法係之一,是一套真正意義上的法律體係。由於伊斯蘭教法曆史悠久、派別繁多,因此要對它作一個完整的介紹是相當困難的。我認為,我們可以通過以下幾個基本特征,對伊斯蘭教法有一個整體的把握:
1、伊斯蘭教法是一種“法學家法”。在這一點上,它與羅馬法是一致的。根據傳統的伊斯蘭教法理論,隻有獨一無二的真主才有立法權,由人所組成的政府並不享有立法權。因此,伊斯蘭教法的唯一法典就是古蘭經。而在古蘭經沒有涉及到的領域,則由法學家根據古蘭經的原則,通過類比、演繹、公議等方法做出補充規定。由此產生了許多不同的教法學派。從大的方麵分,可以分為遜尼派教法和什葉派教法;而在遜尼派內部,又分為四大教法學派。我下麵要介紹的《偉嘎耶教法經》所介紹的,就是遜尼派教法中的哈乃斐學派。
2、伊斯蘭教法的內容包括宗教法(宗教義務)、行政法、訴訟法、刑法、民法、商法等等,可謂無所不包,對人類生活所有可能涉及到的方麵都進行了詳盡的探討和規定,甚至對很多生活中不可能遇到的事情,都通過假設問題,做出了預先規定。比如早在公元8世紀,哈乃斐教法學派的著名法學家艾布?哈尼法就對乘坐飛行器進入麥加該如何報關做出了規定。
3、遵守教法是穆斯林的宗教義務,一個虔誠的穆斯林必須以教法作為自己唯一遵守的行為準則。各個教法學派公認,如果一個穆斯林拒絕遵守教法,這種行為應被視為叛教。對於這樣的穆斯林,教法學家馬裏克、沙菲爾主張應該處死,而艾布?哈尼法主張應給予處罰、監禁,迫使他遵守教法。可見教法對穆斯林的重要性。
《偉嘎耶教法經》是一部伊斯蘭教法學方麵的學術名著,也是遜尼派穆斯林常用的教法教材之一。“偉嘎耶”(Wiqayah)係阿拉伯語音譯,意為“遵循”,即遵循伊斯蘭教法傳統。該書由14世紀中亞布哈拉伊斯蘭學者布爾汗?沙裏亞特?馬哈茂德(Burhan al-Shari‘at Mah-mud)所著,是他為自己的孫子所編寫的哈乃斐派教法課本。哈乃斐學派因得到阿巴斯王朝的支持,一度成為阿拉伯帝國官方奉行的教法,其影響力居遜尼派的四大教法學派之首。因此《偉嘎耶教法經》這部對哈乃斐派教法作出了全麵、詳盡而具體的解釋的著作受到了各國穆斯林的廣泛重視。中國穆斯林長期以來一直用它作為經堂教育(伊斯蘭宗教教育)的教法教材,很多穆斯林國家用其作為倫理道德、行為規範、生活習俗等方麵的權威準則,甚至於神職人員的資格考試,也以其作為主考內容。《偉嘎耶教法經》的重要性和權威性由此可見一斑。
《偉嘎耶教法經》全書共分14章,其中與我們所要討論的問題有關的內容,主要集中在第十一章出征章和第十二章叛教章。讓我們來看一看,它都作了哪些規定。
先看第十一章出征章。這一章的內容是關於伊斯蘭教“聖戰”的規定。需要說明的是,伊斯蘭教將世界上的國家劃分為兩種類型:實行伊斯蘭教法的地區,是“答日伊斯蘭”(伊斯蘭國),不實行伊斯蘭教法的地區,是“答日哈日比”(敵國)。對於後者,《古蘭經》明確的指示穆斯林,必須對其發動進攻,奪取其政權,將其改造為實行伊斯蘭教法統治的國家。這是《古蘭經》中明確列出的穆斯林的宗教義務之一:“不信真主和末日、不遵真主和天使的戒律、不奉其教的人,即曾受天經的人,你們當與他們作戰,直到他們規規矩矩地繳納人丁稅。”(9:29)
《偉嘎耶教法經》的第十一章出征章就是為此所作的教法闡述。對於與非穆斯林作戰,出征章可謂開篇明義:“出征是付天命。在與敵人作戰的初期,隻要部分穆斯林出征,其他人則責任脫去。無人出征則全體犯罪。”也就是說,穆斯林必須保持與非穆斯林的交戰狀態,這是真主的命令,不可以任何理由加以推脫。不一定每個穆斯林都要參與戰鬥,但沒有人投入與非穆斯林的戰鬥則是絕對不允許的。
如果穆斯林是生活在非伊斯蘭國家中,“敵人”(非穆斯林)占據優勢,那該怎麽辦呢?《偉嘎耶教法經》的回答是:“按教法規定敵人是不服從教法的,他們所有的權利,財物者是不受保護的。無能力製服他們時,暫服從他們的規定。”也就是說,如果無把握能戰勝非穆斯林,那麽穆斯林為了保全性命,可以“暫時服從他們的規定”。但是穆斯林必須記住,這隻是在力量處於弱勢時的一種不得已措施。隻要非穆斯林還沒有投降,那麽對穆斯林來說,“他們所有的權利,財物者是不受保護的”,穆斯林對他們幹什麽都可以,在教法上是無罪的。
對於戰爭的結局,出征章指出:“若我方包圍了敵人,號召他們信教。若已奉教以善待之,若不肯奉教,就地消滅或逐出他們,或和談。由不奉教的交人丁稅。”也就是說,在穆斯林的進攻麵前,非穆斯林隻有兩種選擇:要麽皈依伊斯蘭教,要麽繳納人丁稅(這是什麽意思,後麵再解釋)。如果兩者都不願意,那麽就隻有被消滅或驅逐。
《偉嘎耶教法經》第十一章出征章第八節人丁稅節詳細的介紹了在伊斯蘭教法統治下的非穆斯林的待遇。前麵已經說過,伊斯蘭教將向非穆斯林發動進攻並征服他們作為穆斯林的宗教義務,在穆斯林的進攻麵前,非穆斯林隻有兩種選擇:要麽皈依伊斯蘭教,要麽繳納人丁稅以保全性命。那麽,這個“人丁稅”是怎麽回事呢?
首先要說明的是,並不是所有的非穆斯林都可以通過繳納人丁稅的方法來避免自己成為穆斯林或被穆斯林殺死或驅逐。《偉嘎耶教法經》裏說的很清楚:“人丁稅為有經之人(猶太、基督教)製定,對拜火教也同樣,即使他是阿拉伯人。非阿拉伯人的崇拜偶像者,則可作為奴隸。製定人丁稅,對阿拉伯人的偶像崇拜者、對叛教者隻接受奉教或殺死。一旦戰勝,婦女和兒童都成戰利品。”
這段話告訴我們:
1、在伊斯蘭教法統治下,隻有猶太、基督教和拜火教教徒才能通過繳納人丁稅保持自己的信仰、財產和人身自由。
2、非阿拉伯人的“偶像崇拜者”(泛指有神像的宗教的信徒)不能靠繳納人丁稅來保持自己的信仰、財產和人身自由,他們將被賣為奴隸。
3、阿拉伯人中的“偶像崇拜者”和“叛教者”(這個概念後麵再解釋)也不能靠繳納人丁稅來保持自己的信仰、財產和人身自由,他們隻有兩條出路;要麽皈依伊斯蘭教,要麽被處死。
那麽,人丁稅是什麽性質呢?《偉嘎耶教法經》告訴我們:“人丁稅不是同情叛逆者,隻是懲罰他們堅持叛逆。若奉教則可原諒而不納稅,否則‘直到他們卑賤地親手交出人口稅’—古蘭。所以直到奉教或死亡,人丁稅才取消。”也就是說,人丁稅是對猶太教、基督教和拜火教徒的公開的和製度化的侮辱。
人丁稅要繳納多少呢?《偉嘎耶教法經》裏記錄:“營謀生活的貧民,每月交一文銀幣。中等生活的每月2文。富裕的每月4文。”這個數量,相當於穆斯林繳納的天課的2倍。
根據《偉嘎耶教法經》裏的記錄,生活在伊斯蘭教法統治下的猶太人、基督徒和拜火教徒不僅僅要繳納人丁稅,而且還要承受一係列公開的侮辱性安排:
——“伊斯蘭國家不準新建基督、猶太教堂,隻準許修複被毀的,但不準超過原來的。”
——“被保護者……不準騎馬,隻許騎有馱鞍一般的有鞍馬。”
——“(被保護者)不準擁有和使用武器。”
——“(被保護者)不準顯示出腰帶。禁止打纏頭,隻許戴黑色氈帽。”
——“婦女也要有區別,門頭上設受保護的標誌。”
《偉嘎耶教法經》中與非穆斯林有關的部分基本介紹完了。因沙安拉,這將是我在西西河發的關於伊斯蘭教的最後一個主貼。對於伊斯蘭教是否如某些人所宣揚的那樣“寬容”、“人性”,我想大家都會有一個公平的判斷,我就不在這裏多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