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克鬆是美國領導人確實不幹預司法的例子嗎?
路文斯基說:"美國領導人確實不幹預司法,否則就是尼克鬆的下場"
可是,尼克鬆是美國領導人確實不幹預司法的例子嗎?
我實在是不想爭論這個,因此,我假設如果是的話,那麽,尼克鬆這個美國領導人確實不幹預司法的例子馬上就引出一個相反的例子。
那就是尼克鬆的競選夥伴副總統服特一上台就立即赦免尼克鬆,而且服特這樣做這是合法的,因為美國法律規定總統可以幹預司法,也就是說不僅美國領導人幹預司法,還是美國領導人必須幹預司法。
這點事都搞不清楚,還給別人"撥迷開悟"哪,真是,唉,我就不說啦。
美國領導人不幹預司法還不行,因為美國法律規定美國領導人必須幹預司法,或者說美國領導人幹預司法是製度性的。
美國領導人的名稱就是"law maker"也就是"法律製造者","法律製造者"還能不幹預司法?
"法律製造者"必須幹預司法,恰恰因為"法律製造者"幹預司法,競選時就有給候選人錢的人的目的是候選人上台以後改變法律或製造出錢人喜歡的法律,上麵提到的赦免犯人也是很多給錢的人的目的之一,因為這些人有親戚或朋友或同案犯需要被赦免。
具體到尼克鬆這類例子就是標準的,如果出事,那也是自己的競選夥伴副總統接替總統職位,然後一上台就立即用司法製度性的幹預司法赦免尼克鬆。
美國是所謂"合眾國",各州有自己的法律,也就是說各州司法獨立,因此,各州州長也可以赦免犯了州法的犯人。
法製或法治,因為是死的,當然有好處,也就是說顯示沒有人的因素的假象,但是,死的法律也是人執行滴,不可能沒有人的因素,就更不用說美國法律還有製度性的人治規定啦。
可是路文斯基喜歡這個假象,不僅喜歡,還相信,甚至拿尼克鬆的例子一葉障目,不僅障他自己的目,還要障別人的目。
因為法製或法治是死的,當然有好處,但是也有壞處,那就是說缺乏靈活性,隻要一個問題就可以使罪犯逍遙法外,比如說程序方麵或證據方麵的問題。
最後,OJ的案子大家應該都聽說過,老美都知道錢對司法的影響,在美國,錢和官又有什麽不可逾越的鴻溝呢?
總之,簡單的說,中國的法製或法治容易冤枉好人,而美國的法製或法治容易讓罪犯逃脫。
其實呢,這也符合兩國間的國情,因為老中不太輕易告人,而老美經常輕易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