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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一個佛吉尼亞家長對佛羅裏達州校園槍擊事件的思考》的思考

(2018-02-26 13:31:19) 下一個
最近大華府地區流傳的《一個佛吉尼亞家長對佛羅裏達州校園槍擊事件的思考》(https://www.wenxuecity.com/blog/201802/71819/36366.html)是篇好文章,可以看出作者的理性思考和解決校園槍擊案這一痼疾的探索和建議。我覺得這樣的文章多一點好,比對立謾罵有用得多。我對文中的以下觀點,有些讚成,有些並不認同。寫出來算是一種聲音吧。真理越辨越明,希望對解決問題有些幫助。

觀點一:有些人依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Second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而來的持槍自衛的權利可以超越其他人的生命的權利。---不認同。持槍權利和生命權利不是兩個對立的概念,並非有了持槍權,就要多人性命;況且Parkland慘案的凶手,根本沒有權利持槍,永遠不應該有槍。既然沒有持槍權,也談不上被第二修正案所保護。

觀點二:第二修正案的目的是給予各州的一種集體防衛權。---不認同。從二修的原文("A well-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看,如果強調“A well-regulated Militia”,即有完善組織的民兵,是可以解釋成“集體”的,也就是佛吉尼亞家長文中所說的“州的防衛權”。這種“collective rights”的說法,在2008年以前統治美國將近七十年;但對“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的解釋,是指“個人”有擁槍權。美國政界法界民間在這個“集體”還是“個人”權利上有長時間激烈的爭議。直到2008年,海勒(Heller)一案,美國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比例判決,在法律的層麵確認了擁槍權是個人權力。“一個佛吉尼亞家長”在文中說個人可以擁槍自衛的權利從“法理來說解釋不成立”,是去世的保守派大法官斯卡利亞(Antonin Scalia)“把集體自衛權解釋成為個人持槍自衛的權利”,這些都是不準確的。而且用“個人擁槍自衛權”替換“個人擁槍權”的概念,這是對第二修正案正確的誤讀。因為擁槍的作用決不僅僅限於自衛。 再有,把“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一句中的“State”,理解成僅指地域上的“州”是不全麵的: James Madison 在寫Bill of Rights時所用的有關條文是從1777年的Virginia Declaration of Rights 中照搬來的, George Mason,the Virginia Declaration of Rights的作者,在寫“a free State"時,不僅指佛吉尼亞州的自由,而且是在說一種泛指自由的狀態---”He is talking about not only the free state of Virginia." He is also talking about a broader state of freedom.”

觀點三:第二修正案的有效性和和武器的先進性有關。這點我也不能認同。有說法是二修製定時主流武器還是單發火槍(musket),而現代武器要先進有效很多。所以第二修正案沒有與時俱進,需要廢除。要知道當時的單發火槍的地位是相當於現在的AR半自動的。第二修正案的精髓在於人民有擁有槍支,捍衛自由的權利。這和槍支的性能沒有關係。反過來說,如果認為人民有拿起單發火槍捍衛自己自由和安全的權利,為什麽會不承認人民有拿起AR-15步槍捍衛自己自由和安全的權利?

觀點四:第二修正案是徹底的失敗。---這點我還是不能認同。”一個佛吉尼亞家長“把二修的作用,簡單歸結為”各州民兵對抗聯邦政府“甚至”抗稅“,並舉出“威士忌暴亂(Whisky Rebellion)和良民通過IRS交稅的例子。沒有看到更多人民擁槍,保衛自己的生命自由的情況,現在美國社會,第二修正案不論從法律、傳統、民意方麵,合法積極的地位不容焊動,連最堅定的反槍派,諸如自由派領袖 Nancy Pelosi,首先都要說民眾的二修權利不容侵犯,說第二修正案是” 徹底的失敗”,這個結論未免輕率。

觀點五:怎樣挽救我們的孩子免於危險。這是“一個佛吉尼亞家長”文中最讓我讚同的一點。作者提到了完善現有機製,加強槍支管理,都是對症之藥。作為擁槍的人,其實最不希望的就是槍落到壞人手中。禁“壞人的槍”,留好人的槍是每個理智的人的希望。既要分清“禁槍”和“控槍”的概念,不要一張口就說要廢第二修正案,禁所有人的槍;又要嚴格完善現有的槍法及輔助係統,實行全麵背景調查,堵塞槍展loophole, 完善現有的罪犯和精神病人數據庫, 都是“禁壞人的槍”的有力措施。另外完善學校的安保,在學校設立受過良好訓練的武裝警衛,加強學校的門禁、對危險的預警及災難後的應對,都會是有效的措施。

我是個很討厭“極端”的人。政治上極左極右都非常危險。慘案發生,左派一味指責槍支,而對加大對罪犯懲罰力度和精神病人監管,設立校園武裝警衛等可以立竿見影保護我們孩子的措施或隻字不提,或哧之以鼻;極端槍權著對一些“常識性”的控槍措施,比如關閉槍展loophole,實行背景調查盲目抵觸(當然,如果這些措施如果為反槍派利用,成為進一步“禁所有人的槍的跳板,這要另當別論)。這都不是解決問題,保護我們孩子的態度。非左即右,非黑即白的黨派之爭可以休矣。

願逝去的生命在天之靈安息。逝者不可追,來者猶可待,未來未知,已知的是要為我們的孩子做點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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