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納稅角度講,美國的納稅人大體可分為以下幾類:公民和綠卡,非公民、非綠卡但與美國有“緊密關係”的人即納稅意義上的美國人(US resident)以及完全的外國人但又有一些財產在美國。第一類公民和綠卡在稅務上的待遇基本相同第二類人稅法上叫“居住外國人”(resident alien), 他們要通過3年在美國居留183天的測試(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按照IRS的規定,公民和綠卡以及居住外國人全球收入都要在美國報稅(參見IRS Publication 525), 死後全球資產超過免稅額的都要交遺產稅。當然要對居住外國人的海外收入征收所得稅操作起來是有很大難度的,尤其居住外國人過世後對其海外資產征收遺產稅更是匪夷所思,也極少聽說過這樣的先例,但美國是全球霸權,IRS既然有這樣的規則,大家還是事先了解點為好。今天我們談談除了公民綠卡以及居住外國人以外的第三種人即完全的外國人,他們沒有任何美國身份,過去或現在偶爾造訪美國,但沒有達到3年183天的門檻,構不上居住外國人,但他們又在美國有一些財產,這些財產是否要交稅、怎麽交稅是一個很複雜的問題,各種說法都有,就是開業的CPA們的意見也不一樣,本人接觸過不少這樣的客戶,谘詢過一些執業會計師,自己也做過很多研究,今天就談談這個問題,首先申明一點本人不是會計師,本文與其它任何專欄文章一樣隻是提供基本的信息,不構成任何稅務或法律谘詢。
先說怎麽定義“居住外國人”,即183天是怎麽算的?按照國稅局的規定(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如果你當年在美國停留時間達到或超過31天,去年在美國停留的天數按三分之一計算,前年按六分之一計算,三年加在一起達到183天,你就算 “居住外國人”,交稅要求與美國公民和綠卡一樣,至少你在美國本土產生的收入不可避免地要交稅。如果你沒有達到183天的門檻,你就被視為“非居住外國人 (non resident alien”,你對美國的稅務義務基本上隻限於在美國的那部分收入和資產,即使是在美國的財產也要分“有形資產”(tangible assets)還是“無形資產”(intangible assets).
先說說“非居住外國人”給美國人(公民、綠卡等)的贈與:如果贈與的財產來自海外或者在海外,贈與沒有上限,接受贈與的人士也不需要交贈與稅,如果當年的贈與金額超過10萬美元,接受贈與的人士隻需要申報一份很簡單的form 3520。如果贈與的財產在美國境內,情況就比較複雜,是否有稅的問題就要取決贈與的財產是有形資產還是無形資產。按照國稅局的規定,所謂有形資產包括在美國的不動產、有形的個人資產如藝術品、珠寶、家具以及各種收藏、美國和外國貨幣等,無形資產則包括美國公司股票、共同基金、銀行以及證券公司戶頭、人壽保險等。如果非居住外國人贈與的是在美國的有形資產則一年有$15000美元(2018年)的年度贈與豁免,超過的要交贈與稅;如果贈與的是無形資產,則不受年度贈與豁免的限製,贈與多少都沒有問題,收到的捐贈如果超過10萬美元則要申報3520表。
除了贈與稅外,非居住外國人還要考慮遺產稅問題。理論上講公民和綠卡以及居住外國人(resident alien)過世後全球資產都要申報,超過遺產免稅額的部分可能有遺產稅,但實際而言不是公民也沒有綠卡的“居住外國人”如果沒有永久在美國“設籍居住”(domicile)的意願和事實,是不需要也不太可能就美國以外的遺產向美國國稅局繳納遺產稅的,以前似乎也沒有聽到過這方麵的先例。但不論是居住外國人還是完全的外國人過世後如果在美國有財產,美國的財產要交遺產稅是跑不掉的,而且遺產免稅額隻有6萬美元,超過的部分都要交40%的遺產稅。這些年不少大陸來的華人在美國購置房地產,這些物業到頭來都免不了要交40%的遺產稅。此外,居住和非居住外國人在美國擁有的有形資產都要交美國的遺產稅,至於他們在美國的無形資產是否要交美國的遺產稅不能一概而論,各家說法也不一,但有一條是肯定的, 即如果外國人買了美國的人壽保險,其死亡理賠被視為無形資產,不用交美國的遺產稅,這是IRS給外國人少有的一大稅務優惠,公民和綠卡買的人壽保險要算遺產,可能會有遺產稅,除非設立不可撤銷信托,而非居住外國人不需要設立信托就可以享有死亡理賠既免所得稅有免遺產稅的好處。(範琦勇2018年6月19日原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