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 人壽保險有死亡理賠,永久性的人壽保險還有現金值,所謂現金值是保單的所有人生前可以拿出來用的錢,麵對官司和債權人追討時,死亡理賠和現金值所獲的保障是不一樣的。與團體退休計劃不一樣,聯邦法對人壽保險著墨很少,聯邦破產法對人壽保險的保障很有限,對人壽保險的官司保障主要來自州法,但各州法律有很大不同,所以下文準備挑一些主要州做些介紹。先說本人所在的新州,新州法律規定隻要保單所有人(owner)和被保人(insured)不是保單的受益人(一般來說保人和受益人不可能是同一個人),死亡理賠完全不受債權人和官司的追討,但對永久性人壽保險中的現金值是否受保障,則語焉不詳。紐約州,死亡理賠受保障的規定與新州基本一樣,其保單中現金值的保障比新州更好.
大體來講,大部分甚至絕大部分州的州法對死亡理賠是給予全額的免於官司和債權人追討的保護,不論是$10萬還是$100萬,甚或$1000萬都有保障。有些州法規定要享有州法保護的條件是保單中的受益人必須是配偶、子女或被撫養人,個別州的州法說如果保單的受益人是被保人的 “遺產” (estate),則不受州法保護。從本人20幾年從業經驗來看,絕大部分保單的受益人都是其配偶、子女或親屬,按保險術語叫“insurable interest”(可保險的利益),用大白話就是說受益人會因為被保人的過世而蒙受經濟損失。個別州對死亡理賠受保障的金額有限製,比如明尼蘇達州州法對死亡理賠的保障隻有$46000, 而加州的州法則隨意性比較大,對死亡理賠的官司保障隻局限於“足以支持配偶和受撫養人的生活費用”,如何界定這一金額則取決於配偶和受撫養人的年齡、賺錢能力、生活方式等等,由法庭來裁決,也取決於雙方律師的攻防,可以是幾十萬、也可以是幾百萬,不能一概而論。推測加州之所以有這樣的規定可能是加州富人太多,不少人買了巨額的保單,所以政府要有所限製。
對於永久性人壽保險中的現金值,大部分州的保護也是沒有上限的,如NY、MD、MA、GA、FL、IL、NV、OH、PA、TX、VA、WA等,當然前提是保單受益人必須是其配偶和家人,有些州對現金值的保障有上限,康州(CT)和緬因州(Maine)的上限是$4000,明尼蘇達州的上限是$46000,加州是$12200 (單身)或$24400(已婚),每三年調整一次。至於新澤西州,對現金值的保障有些語焉不詳,但肯定是受保障的。上期文章講過,我有個客戶因攤上官司,被沒收了公司和個人的財產,包括住房,但他的人壽保險中的現金值就毫發無損。另外一個客戶也被政府控告而坐牢,但政府也沒有追繳他人壽保險中的現金值,所以我推測人壽保險的現金值是受保障的,而且金額不小,當然法律條文沒有明確說保護沒有上限。
總之,各州州法對人壽保險不論是死亡理賠還是現金值的保障都是很充分的,其主要出發點是人壽保險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家庭的穩定以及配偶和子女的生活,不能因當時人觸犯法律或者欠債而影響其家人的生活。很多高收入、高風險人士如醫生、小老板之所以願意買很多人壽保險除了其稅務好處外(人壽保險的死亡理賠沒有所得稅,其現金值延稅增長,日後拿出來時隻要保險有效也不用交所得稅,放入不可撤銷信托的保險連遺產稅都免了),也是資產保障的重要工具,一旦成為被告、輸掉官司,住房、銀行存款、股票投資,包括自己的診所、生意都可能被沒收,但人壽保險基本上就安然無恙,別人拿不到。(上麵各州對人壽保險的規定大都來自保險公司John Hancock的一本小冊子,有些來自網上)
前幾期文章說過,美國是個官司泛濫的國家,養活了全世界70%的律師,不僅有錢人要做資產保障的規劃,就是一般的中產階級也要關心這個問題,除了上麵說的退休計劃和人壽保險以外,下麵再介紹資產保障的幾個主要工具,供大家參考。
傘險 (Umbrella insurance)很多汽車和房屋保險公司提高傘險,保障你一旦成為被告,保險公司會替你支付額外的賠償,比如你出車禍撞人了,又或者有人在你的出租房摔傷了,傘險就會替你支付原告的索賠。這種傘險不貴,保100萬一年的保費隻需要幾百美元,有出租房的人一定要買點傘險,有憂患意識的人也因考慮,不怕一萬就怕萬一,而且傘險不貴。(範琦勇原創,2021年5月26日,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