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這個問題之前先要了解關於遺產稅、贈與稅和隔代贈與稅的基本規定。IRS法律條文說,每個人可以給任何人贈與價值12,000美元(08年)的財物, 若夫妻聯合贈與則為24,000元,這就是所謂的年度贈與豁免(Annual gift exclusion),大於這一數額則要報稅表Form 709。美國稅法還有一條規定,每人一生有總共100萬美元的生前贈與額,你生前用掉多少死後就從你的遺產免稅額中扣掉多少。都是傳給子女,是生前給出去還是死後讓子女繼承,這中間學問很大。因為給出去的方式不同,日後用來計算成本的方式也不同,生前贈與用的是carry-over basis (原價轉移),而死後繼承用的則是step-up in basis (底價提升). 舉例說,張先生 60歲時把價值50萬的股票贈與給他的兒子John. 20年後張先生去世,這50萬股票的市值為200萬.再過5年John 賣掉股票,套現220萬。John要交資本增值稅,其成本為50萬(當年接受股票的成本),增值170萬,這170萬John要交資本增值稅,這就是carry-over basis。而如果張先生不是在生前而是在去世的時候把股票轉給John, John賣掉時也是220萬,在計算成本時則以張先生去世時的市值200萬作成本,John的資本增值為20萬(220萬-200萬),交資本增值稅。所以單純從資本增值稅的角度看,死後轉移比生前贈與更有優勢,因為它把cost basis 提升了。
但我們在做遺產規劃時不僅要做靜態的比較,更要作動態的對比。還以上述張先生為例,如果張先生等到去世時把200萬股票(當時的市值)作為遺產留給兒子John,張先生的遺產額就增加了200萬,按50%的稅率來算遺產稅就是100萬,而長期資本增值稅隻有15%,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講又應該生前把財產贈與出去。究竟你是應該用生前贈與還是死後繼承,這取決於你財產有多大,是什麽樣的財產等不同因素。大體來講,如果你財產不是很大,沒有超過遺產免稅額,一般是等死後傳給子女,因為日後你子女買賣時有底價提升的好處;如果你財產很大,已經超過了遺產免稅額,則要盡量利用一生100萬的生前贈與,把財產盡量早地給出去。越早給出去,日後升值都不算你的遺產,可以免除高達50%的遺產稅。生前贈與也有兩條基本原則, 第一,盡量給出具有升值潛力,或升值較快的財產;第二,優先給出去底價(cost basis)較大,目前沒有太升值的財產。舉例說,張先生有市值(fair market value) 200萬的股票,其買入時的本150萬,另有市值200萬的房子,20年前買的當時買價隻有50萬。張先生應該先把股票贈與出去,因為日後其子女日後賣股票時是以150萬算cost basis,而如果把房子贈出去,日後子女賣房子時則要以50萬算cost basis來算稅。
有沒有什麽辦法把財產給出去不算贈與,也不會占用一生100萬的生前贈與額呢?合法的途徑隻有兩個:一是直接替子女、孫子女付學費,二是直接替子女、孫子女付醫療費,關鍵是“直接”二字,你必須直接開支票給學校或醫院。除此之外其它方法都算贈與,包括父母和子女開聯合帳戶,給小孩開529帳戶,替小孩付mortgage, 把小孩的名字加到房地契上,或是給子女開支票等等都算生前贈與,都要交贈與稅,或是日後從其一生100萬的贈與額中扣掉,當然如果每年給出去的錢少於12,000,在年度贈與豁免額以內則不會有贈與稅的問題。
從生前贈與角度考慮,越早作越好,越早作贈與出去的財產越多。早作一年,如果你有2個小孩則可以多送出去48,000元。算50%遺產稅,你等於省了也就是白賺了2萬4000元遺產稅。這48,000元假設8%的年增長率20年後變成20萬,你等於省了10萬的遺產稅。隻要晚做一年,你就要多交這10萬的遺產稅。可見拖延要付出多大的代價!
年度贈與豁免在2009年增加為13000美元,如果你有2個小孩,如果夫妻聯合贈與則一年可以贈於每個小孩26000元,兩個小孩則是52000元.贈與必須在12月31日以前完成.
(8/6/2008)
(該文作於2008年,現在遺產免稅額、年度贈與豁免額也生前贈與總額都有增加,但本文討論的基本原理和法律規定不變,更多文章參閱本人網站:www.fanqiyo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