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監視居住》製度是最殘忍的酷刑製度之一
——你了解什麽是“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嗎?
何德普 賈建英
從我的親身經曆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一旦通過的危害,這也是一封給全國人大的公開信。
8月30日,中國人大網上全文刊登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並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草案第三十條中幾次出現了“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這個詞,並說明,凡有礙偵查的被監視居住者可以不通知他的家屬。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九條,對被拘留、逮捕者也有可以不通知其家屬的內容。
2002年11月4日至2003年1月27日我被公安局監視居住過85天。根據自己的親身經曆,我的感受是,中國的監視居住製度是最殘忍的酷刑製度之一。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一旦通過,全國被監視居住的國民,從法律上講,都有可能經受我在監視居住中所承受過的酷刑折磨,這對中國人民來講,是一次巨大的磨難。
我在監視居住裏經受的酷刑折磨,應該讓世人知曉。
2002年11月4日,我被北京市公安局國內安全保衛總隊(簡稱國保警察)蒙住眼睛拖入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國保警察把我扒光了衣服按在一張木床上(木板上隻有一層塑料布和一塊白布單)對我說,按照國家監視居住的相關規定,我們能把你按在床上躺半年,沒人知道。
國保警察把我交給了他們的二十七名看守看管,他們四人一組,每兩小時一換崗,四個看守站立在木床的兩側,各看管我的手腕和腳腕。看守的領導對我說,按照“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相關規定,被監視居住人的手腕和腳腕應在看管人員的視線之內,被監視人隻準躺在床上,不準下床。
當時是冬天,看守隻給我一床人造棉的薄被子,室內無暖氣、無窗戶、每天隻提供給我三片蔥頭或五片蘿卜以及兩個小饅頭。上、下午各提供一小紙杯水,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期間,不準我刮胡須、不準理發、不準剪指甲、不準洗澡。
因為我時常違反《被監視居住人的手腕和腳腕應在看管人員的視線之內》的規定,每天我都要遭受看守的謾罵、毆打,每天夜裏都被四個看守各拉住我的手腕和腳腕,一起用力將我的身體拉成一個大字十幾次。
由於長時間一個固定姿勢躺在木板床上不準動,肩部、背部、胯部與木板接觸時間過長,其皮膚處都被硌破了,身下的白布單上留下了許多血跡。我要求看醫生,給我換一個新的白布單,得到的答複是“閉嘴”。
在被監視居住期間,國保警察雖然沒有在“指定居所”內給我戴上手銬和腳鐐,但監視居住裏的非人性規定比起監獄、看守所、遣送處來要殘忍的多。這些規定,把我的手腕和腳腕固定在床板上,身體成一個大字,有手不能觸摸自己的身體,有腳不能走路。
因床上的活受罪,下床接受國保警察的提審自然成為了一種“幸福的享受”。在提審室裏,坐在凳子上,我感到了幸福二字的含義。但當我繼續堅持給國保警察立下的三條規矩的立場時(不許問第三者的事、不許問我不想回答的事、不許問……),我又被看守押回到了木床上。
9年以來,公安機關依照中國的法律對我和一部分人實施了“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那時已經有千千萬萬的人在裏麵遭受過這樣或那樣的酷刑折磨,現在公安機關、國保警察、國家安全部的警察想給自己“所謂的工作需要”通過立法,賦予自己可以名正言順地對更多的國民實施“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權力。這是非常可怕的,請全體國民提高警惕,也包括提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通過的糊塗者們,這部法律一旦通過,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內吃苦頭受酷刑的有可能也有你一個。
何德普 2011年9月22日於北京
附注:
2004年4月我在第二監獄時、出獄後的2011年3月、2011年的7月,就自己在被監視居住期間遭受酷刑折磨的經過曾向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人大常委會、北京市檢察院郵寄過書麵控告掛號信或當麵遞交。
2005年10月我在第二監獄時,向聯合國酷刑問題特別報告員當麵講述自己在被監視居住時的酷刑遭遇。
監視居住 應該有家屬書麵通知書
此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中第三十條提到,被監視居住後的24小時內,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監視居住的原因和執行的處所,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就是說,警察可以在對當事人采取監視居住強製措施後,不必在24小時內通知當事人家屬,把司法機關的非法行為現在用法律的形式合法化了。如果將這一條款合法化了,不知道中國大陸將有多少冤假錯案者、異見人士被失蹤,維權者被消失,多少位被消失人的家屬要每天奔波遊走在各個刑偵機關、查詢政府部門,有多少位父母望眼欲穿,多少位妻子、丈夫,兄弟、姐妹不能安心工作和生活,整天生活在恐懼、擔憂中,他們不知道親人身在何處,生死杳無音信,家屬們每日生活在焦急萬分的情緒中.家屬是國家的“合法公民”,他們雖然生活在“法治”國家裏,雖然沒有被賦予什麽權利,但是他們不是犯罪嫌疑人,不應被當作專政的對象,他們的知情權不應被剝奪,政府機關不能因為當事人有嫌疑,就逼著他們的家人一起跟著受煎熬、受株連。
再有,被抓走後的親人又有什麽安全可言?我們家屬心裏沒底,恐怕執法者也沒底吧。就拿我的丈夫何德普舉例:他被抓走的11個月裏,我不知道他被關押在那裏,是生是死無人告知,我一次次去公安局問,去看守所去找,都是被告知不知道,任你問破天、跑斷路,得到的結果都是不知道。在那煎熬的11個月裏,家屬別想過一天安穩日子。
直到11個月後,我在法庭上才從丈夫口中得知:天寒地凍的天氣裏,他被關在一間沒有陽光的暗室裏,,警察扒光了他的衣服,一動不動被強製按在木板上躺了85天,後背的皮膚都潰爛了,常常不給飯吃,不給水喝,稍有要求還要遭到打罵。當我得知這一切後,我對所謂的監視居住產生了懷疑,分外憎惡,難道這就是憲法裏規定的的監視居住?這就是執法者們不能告知家屬的監視居住?這就是辦案的需要?這樣做就會不危害國家安全了?我沒學過法律,不明白那些執法者們實施這樣的監視居住是否合法,是否有人性。難道通知了家屬監視居住,執法者們就不能破案了?告知了家屬這樣的監視居住,就妨礙公安部門偵查了?就和諧?就穩定?我認為憲法裏寫上這一條是給法律抹黑,是對法律的褻瀆。
一個政府的執法部門不應該出現沒有手續隨便抓人、迫害人,更不能讓任何一個公民隨便消失、失蹤.如果有必要抓人,應該有正式的手續,並及時通知當事人和他們的家屬,一個國家的憲法因該是莊嚴的,神聖的,應該是越來越有人性的,不能是充滿恐怖的,殘忍的,隨意的,讓百姓憎惡的.
多少年來我真的不願意再想起丈夫在監視居住中受過的酷刑折磨和我當時痛苦、焦慮、無奈的情形。我也時常在想,如果把監視居住從法律中給取消了,該有多好,天下不會再有人承受我丈夫和我所遭遇過的痛苦。
很明顯,此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是想把監視居住不通知家屬的範圍擴大,讓更多的家屬,承受我所蒙受過的苦難。我想,作為一個對社會負責的人,有責任把自己的真實想法告訴大家,把自己對此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見反映給全國人大。
北京 賈建英
201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