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摧毀美國十大工商業城市”叫“重創”?
按照這一段“對比冷戰時期著名的相互摧毀理論要求——摧毀敵方25%的人口和2/3以上的工業生產能力,即可宣告摧毀了一個國家實體(“確保摧毀”指標是從經濟性上考慮的,並不是絕對的指標),中國如果要對美國造成“不可承受的損失”,打擊其十大工商業城市——紐約、洛杉磯、芝加哥、休士頓、費城、底特律、三藩市、西 雅圖、匹茲堡、亞特蘭大,即可摧毀美國工業能力的50%,殺傷人口的20%。”
是不是“重創”跟“摧毀”差不多?
“打擊”僅僅是“打擊”,“打擊”了就等於“即可摧毀”?
“這使得中國洲際導彈在數量上難以對美國形成重創”?
還是不知道啥叫“重創”?
中國洲際導彈數量和整體質量均不理想
好!又說“由於這十大商業城市各自的人口數量,環境和地理條件不一樣,為了達到全部摧毀的效果”,為什麽需要“達到全部摧毀的效果”?“全部摧毀”才是“重創”嗎?
剛剛不是說“中國如果要對美國造成“不可承受的損失”,打擊其十大工商業城市——紐約、洛杉磯、芝加哥、休士頓、費城、底特律、三藩市、西 雅圖、匹茲堡、亞特蘭大,即可摧毀美國工業能力的50%,殺傷人口的20%。”嗎?
難道“打擊”就“即可摧毀”,然後就等於“全部摧毀”?
因此,這句話“在這種情況下中國洲際導彈顯然已經無法對美國形成重創,這也是美國在中美關係中處於相對強勢地位的一個重要原因。”就好玩兒了。
這句話應該說“在這種情況下中國洲際導彈顯然已經無法對美國的工業能力的50%和人口的20%形成“全部摧毀”,這也是美國在中美關係中處於相對強勢地位的一個重要原因。”
因為這個帖子的分析是這一段:“假設二炮裝備的DF-5A導彈為500萬噸當量單彈頭,DF-31A導彈為100萬噸當量單彈頭。按照這一目標,由於這十大商業城市各自的人口數量,環境 和地理條件不一樣,為了達到全部摧毀的效果,共計需要DF-5A導彈5枚和DF-31A導彈18枚。假設DF-5B導彈攜帶5枚100萬噸當量多彈頭,則 可用4枚DF-5B導彈替換5枚DF-5A導彈。再將平常維護保養完備率和反導係統攔截等因素考慮進來,按照美國提出的“武器抵達率”(即能完成作戰目的 的導彈與裝備的導彈總數的比值)為37%進行計算,中國陸基洲際導彈所需的裝備數量應該是上述數字的3倍,即DF-5A導彈15枚(或DF-5B 導彈12枚)+DF-31A導彈54枚。”
這一段說的是“達到全部摧毀(美國十大商業城市)的效果”,由於這十大商業城市代表美國工業能力的50%和人口的20%(別忘了這一段說的是“全部摧毀”!),那就是“全部摧毀”美國工業能力的50%和人口的20%,這跟帖子裏說的“冷戰時期著名的相互摧毀理論要求——摧毀敵方25%的人口和2/3以上的工業生產能力,即可宣告摧毀了一個國家實體(“確保摧毀”指標是從經濟性上考慮的,並不是絕對的指標)”又有什麽區別呢?無非是“工業能力的50%和人口的20%”跟“25%的人口和2/3以上的工業生產能力”的差別。
所以,這個帖子混淆了“重創”、“不可承受的損失”和“摧毀”(其中包括“全部摧毀”或“確保摧毀”)這些概念。
其實呢,我以為把美國炸到不再是世界第一就足足可以給美國造成“不可承受的損失”了,完全不需要接近宣告摧毀了美國這一個國家實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