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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漫談

(2017-05-22 21:14:42) 下一個

誠信漫談

遍野

誠信是人們在生活中要經常遇到的問題。對人的誠信和希望別人的誠信。討論誠信的文章成千上萬。但大多是討論誠信的必要性。很少談到怎麽才是誠信。

(一)先說說第一個問題。對人誠信,要分什麽人,在什麽場合等。對生人,親人,商海中人等應該會有所區別。誠信又可分為,心靈上的,道德上的,信用上的, 法律上的, 幾個層次上的誠信。

心靈上的誠信, 應該理解為是良心方麵的,即作事心安。一件事,也許得不到朋友的理解, 也可能有法律上的麻煩,也許有社會輿論的壓力,但自己心安,對得起自己的良心。這就使心靈上的誠信。做人做事不要騙自己。 其實,有的事自己今天認為“心安”,明天也可能變得“心不安”。心靈上的誠信和一個人的認識水平,受教育程度,社會經曆有很大的關係。隨著知識的增長,思想水平的提高,人生經曆的豐富,“心安”可能成為“心不安”,“心不安”可能成為“心安” 。

道德上的誠信可以理解為要符合社會的道德標準。心靈上的和道德上的誠信可能統一,也有可能不統一。 例如“私奔”,心靈是安的, 但不符合現在的社會的道德標準。道德是社會生活的是非準則,是社會中人人都應該遵守行為標準, 即大家都認為是“對”的。道德標準是社會曆史發展的結果。是隨著社會的進步發展而改變。這有兩方麵的意義。不同的地區和國家會有不同的道德標準, 同一地區在不同的時代也會有不同的是非道德標準。自然,道德上的誠信應對於某一地區某一時代而言才有意義。

信用上的誠信自然是作一件事後朋友(或商界的合作者)不會對你產生不信任的感覺,盡管這事可能有法律上的不妥當處, 或者道德上的欠缺(例如某些壟斷行為)。強盜作案前,也會有約定,也靠“信用”約束盜眾。很自然這種信用是道德上的缺失,法律上的不容,心靈上的十字架。信用和誠信不完全一樣。信用就是可以讓對方相信。但相信的原因不一定是來源於誠實。相信是乙方對甲方的感受和認識。這種感受當然依賴於乙方對甲方的語言和行為的理解程度,自然與乙方和甲方的經曆,受教育程度有關係。信用上的誠信在很多方麵表現為利益的體現和追求。

法律上的誠信當然是指合法,在打官司時不會輸。也有可能“於心不安”,“不合情理”等等。雖然贏了官司,可能失了情理,失去了朋友的信任,或者自己於心不安。轉法律的空子,打贏官司的,大有人在。但是這是社會所允許的,這也是社會文明,社會秩序的代價。當然這是不應該提倡的。法律上的誠信可以推廣到製度化上的誠信。

有些事常常不可能在各方麵都得到統一,即所謂合理不合情,合情不合法,合法得罪人,或者心靈受熬煎。那就有個取舍的問題,當然還要看個人的處境和視何者為重要。所以,把誠信理解為“不說假話”則是膚淺的,不夠的。很顯然,不說假話和保密是不能統一的。而保密又會是社會正義,國家利益,天地良心的需要。 叛徒就是因為對敵人不說假話而成為叛徒的。不說假話,當然對,至少,對兒童的教育應該如此。說真話,還要分場所,環境,事件本身的性質。當心靈上,道德上,信用上, 法律上完全統一,說真話當然是最佳選擇。但是當這幾方麵不能完全一致時, 說真話,可能導致失去商界的合作者, 或者自己良心上地折磨,或者有法律上的麻煩, 或者有違社會道德規範,應該怎麽辦?或者說,當這幾方麵有矛盾時,作事說話那什麽作最高標準?

舉例來說,一個病人生命垂危,已幾乎無藥可治,一個沒有批準應用的藥物可能對該病人有所幫助。如果醫生用了該藥,屬違法,如果不用,病人可能死亡,如何辦才好?

 

(二)我們自己對社會的誠信的要求。我們可以要求社會的誠信嗎?當然可以。例如一家商店賣了假貨,我們就不再去那家商店;某人的信用不好,我們可能拒絕和他作生意,不再借錢給他。但是有時我們還會允許一些不誠實的事和人存在於我們的周圍(又是權衡取舍)。例如,某個大夫的操守不好,我們可能在特殊的情況下不拒絕找他看病。某人信用不好,我們還不得不和他作生意(由於某些例如壟斷等的原因)。就是說,對人對事,我們要求的誠信等級並不一樣。

什麽事我們要求高的信用等級?親人之間,其次是朋友之間,再下來是生意合作者,再可以是一般的社會圈子等等。 親人之間,夫妻和父母與子女又有不同。一般來說,父母與子女之間的信用會比夫妻間的信用會差些。(至少現代化社會是如此。)例如,父母或子女不必要了解對方全部的私生活狀況,也不必了解全部的經濟狀況。子女借父母錢不還多的是。 而夫妻間則大不一樣。這方麵的要求要高的多。

夫妻間的誠信應該是最高的。因為“夫妻一體”--- 在別人看來,夫妻被視為一人。在美國法院,夫妻不可以作對對方不利的證詞,例如妻子作證丈夫販毒,法庭不可以接受該證據。實際生活中對夫妻之間的信用要求可以寫本書。

中國有句俗語:曹操雖奸對關公不奸;關公雖忠對曹操不忠。說什麽呢?舉例來說吧,一個人可以在生意場上奸滑,但可能(且應該)對朋友,對家人誠實。從此延伸的道理不言而喻。

 

(三)關於誠信的時效性。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常常用兩句話來作為衡量標準:“你說的是真的?” “你說的話算數?” 前一句是對過去而言,是指陳述人的語言是否準確地描述了過去已經發生或已經存在的事件。後一句話是對將來而言。是對將來的約定的核實和期望。

對過去事件的陳述並不一定含有契約的性質。陳述人可能以前根本不知道該事件,因而,對事件的發生與否沒有任何責任,所以對陳述人的誠信要求,一般來說,比較低。當然如果和陳述人有利害相關,可能就有存在對誠信檢查的要求。於是,法庭上就有對證人證言的監察核對和對偽證的懲罰。但是,另一方麵,假如陳述人所言,句句屬實,誠信也還有兩方麵的問題。其一,句句屬實,隻談優點,不談或少談缺點會產生事實上的誤導。因此誠信本身也會打折扣。其二,每個人的不同經曆導致對陳述的不同的理解。這雖然不是陳述人的誠信問題,但誠信和真實本身則失去了人們所理解的“絕對”意義。即誠信隻具有相對意義,沒有絕對意義

你說的話算數”是對將來的約定的核實和期望。 一般來說,合同需要文本。在美國,口頭約定,在一年以內具有法律的約束力。當然,在法庭需要適當的證明(例如,人證,錄音等)。為什麽要在一年以內?這就是時效性。為什麽要有時效性, 因為約定的預期能力,時景地變遷(從中國到美國,貨幣的貶值等), 人們認知地改變(例如原來是道德的行為變為不道德了等)。誠信的時效性說明了誠信隻具有相對意義。

總之,誠信有不同層次, 又有其自身的時效性,象任何真理一樣,具相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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