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宗罪屬於人類惡行的分類,並由13世紀道明會神父聖多瑪斯·阿奎納列舉出各種惡行的表現。天主教教義中提出‘按若望格西安和教宗額我略一世的見解,分辨出教徒常遇到的重大惡行’。([1])‘重大’在這裏的意思在於這些惡行屬於原罪,例如盜賊的貪婪源於欲望。
這些惡行最初是由希臘神學修道士龐義伐草撰出8種損害個人靈性的惡行,分別是貪食、色欲、貪婪、傷悲、暴怒、懶惰、自負及傲慢。龐義伐觀察到當時的人們逐漸變得自我中心,尤以驕傲為甚。懶惰在這裏是指‘精神上懶惰’。
六世紀後期,教宗額我略一世將那8種罪行減至7項,將自負歸並入驕傲,懶惰歸並入傷悲,並加入妒忌。他的排序準則在於對愛的遺背程度。其順次序為:傲慢、妒忌、暴怒,傷悲、貪婪、貪食及色欲。較後期的神學家如聖多瑪斯‧阿奎納則對這個排序方式抱有不同的意見。
‘重大惡行’與不可饒恕的大罪是不可混而一談。
四世紀當時的埃及僧侶伊瓦格裏厄斯•泊恩太格司(Evagrius Ponticus) 把這些罪行定為八種“致命的激情”(8 deadly passions), 而在東正教方麵,這些衝動仍然被描述為“致命的激情” 而不是深藏在他們體內的罪孽。而主動迎接這些“激情“或拒絕與這些“激情”對抗的人在正統基督徒道德神學(Orthodox Christian moral theology)方麵是被定位成有罪的。
四種基本美德和神學三美德合稱為七德行。
貪婪,失控的欲望,是七宗罪中的重點。其他的罪惡隻是無理欲望的補充。:
各種罪行其實環環相扣,所以各種各樣的動機也被假設成是與各種罪行相連。例如驕傲(過度迷戀自己)其實暗示了貪食(過份消耗或浪費食物),其餘各種罪行亦有相同的連係。每種罪行其實在表現出自視比神更重要,因而未能全心全意全神地投入去愛神。學者和神學家們也利用了屬性(attribute)和原因(substance)設立圖解(schema)來解釋這些罪行。
像之前所說的,七宗罪在拉丁語中為: “superbia”,“invidia”,“ira”,“accidia”,“avaritia”,“gula” and “luxuria”。在重新排列後,它們的第一個字母可以形成中世紀拉丁語“saligia”,然後衍生出其動詞“saligiare”(去實行一條罪名,to commit a deadly sin)。
Various mnemonic devices exist for remembering the sins in English, e.g. PEG'S LAW (pride, envy, gluttony, sloth, lust, avarice, wrath).
至於在天主教教義裏,在2865個有編號並在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1992年的命令下出版的章節裏有一段關於七宗罪的描述。違反道德行為的主要編纂法典(The Principal Codification of Moral Transgression for Christians)仍然是《十誡》和至福,正麵道德的基本聲明。
罪行 | 美德 |
---|---|
色欲 (undesired love) | 貞潔 (purity) |
貪食 (overindulgence) | 節製 (self-restraint) |
貪婪 (avarice) | 慷慨 (vigilance) |
懶惰 (laziness) | 熱心 (integrity) |
憤怒 (anger) | 溫和 (composure) |
妒忌 (jealousy) | 寬容 (giving) |
傲慢 (vanity) | 謙遜 (humbleness) |
在神曲中有類似懲罰的設想。
1589年Peter Binsfeld把每種罪行和惡魔聯係在一起,代表各種罪行的惡魔會引誘擁有相同罪行的人。根據 Binsfeld 的分類,其配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