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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創美國司法新紀元的《米蘭達權利》案

(2011-08-06 10:05:28) 下一個

瑟穀德. 馬歇爾與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69)



   美國人民權自由聯盟是一個非牟利性質機構,它與全國有色人種進步協會的分別,是前者的訴求是全民的憲法權利,後者則比較注重以非洲裔美國人為主的種族歧視領域內的憲法權利,前者注重於法庭上的行動,後者更注重於社會運動,造成壓力團體,來達到訴求目標。

   美國人民權自由聯盟有著九十一年的曆史,國有色人種進步協會有著一百餘年的曆史。這兩個美國最大的民權組織,都是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的先鋒,他們衝鋒陷陣,身先士卒,堅定不移地為美國人民奠定了美國近代民權的道路。可以這麽說,沒有這兩個美國民間功不可抹的民權組織,就沒有美國今天的民權局麵。

     美國人民權自由聯盟成立於1920年,它的前身是〝全國民權自由局(National Civil Liberties Bureau)〞。全國民權自由局的前身是〝美國人反對軍國主義聯盟(American Union Against Militarism)〞。

     美國人反對軍國主義聯盟是由一批反對美國介入第一次世界大戰的美國知識分子,於1915年在紐約市成立的,原名是〝反對軍國主義委員會(Anti-militarism Committee)〞,1916年,改名為〝反對備戰委員會(Anti-preparedness Committee)〞,主要是遊說華盛頓不要為介入戰爭而征兵。美國政府和紐約州政府都對這個組織持著反麵的評價,認為這是一批無聊的知識分子在專找美國政府麻煩的政治把戲。

     紐約州議會聯席會議於1919年成立了一個〝勒斯克委員會(Lusk Committee)〞,向美國人反對軍國主義聯盟等美國民權組織發出傳票,勒令他們前來勒斯克委員會出席聽證會,要調查一下他們的〝煽動〞和〝叛國〞等罪名,一時間,風聲鶴淚,烏雲密布,磨刀霍霍,殺聲四起,人心惶惶。

     在美國近代史民權運動發展史上,..鮑爾(Roger Nash Baldwin)是一位值得肯定和讚揚的人物。他於1884121日在馬薩諸塞州韋爾茲利市(Wellesley,Massachusetts)出生。

     .鮑爾溫畢業於哈佛大學,到華盛頓大學教書為生。他一生反對戰爭,主張和平共處。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鮑爾溫拒絕服役,被美國法庭判處一年牢獄之災。

     1917年,美國聯邦國會通過了《1917年征兵法案(Selective Service Act of 1917)》,.鮑爾溫創辦了〝美國人反對軍國主義聯盟〞對抗之。同年71日,美國人反對軍國主義聯盟增建〝全國民權自由局〞,他自任執行總裁,在全國遊說反戰理論。

     1950年,.鮑爾溫離開美國人民權自由聯盟後,並沒有離開美國的民主、自由和民權運動。他與友人共創〝國際人民權利(International League for the Rights of Man)〞,就是後來的〝國際人權(International League for Human Rights)〞的前身。

     .鮑爾溫離開學校後,受到了俄籍美國無政府主義者理論家.戈德曼(Emma Goldman)的蠱惑,成為一位狂熱的共產主義者。他前往蘇聯朝聖,返回美國後出版了一本叫做《布爾什維克下的自由(Liberty Under the Soviets)》的歌頌蘇聯共產黨的小書。

     可是還來不及大力推廣這本小紅書,蘇聯的布爾什維克就暴露出原本的獨裁、虛偽、專製、偽善、殘暴的猙獰麵貌,開始大肆屠殺蘇聯人民。蘇聯人民的鮮血,使.鮑爾溫從狂熱的狹窄思想裏驚醒,後悔之餘,他又寫了一本叫做《一個新奴隸製度(A New Slavery)》的小書,揭發蘇聯共產黨的偽善和假民主,假自由,從此找到了他自己人生努力的目標。

     為了要將這個民權組織走向正規道路,在.鮑爾溫的領導下,1940年開始自我整肅,將所有同情極權政治和有共產黨嫌疑的人,全部從國際人民權利盟裏清理出去。自己就是出身支持共產黨的.鮑爾溫知道,極權政治是與美國人民權自由聯盟難以共存的。

     1947年,在日本實行軍事占領的道格拉.麥克阿瑟將軍(General Douglass MacArthur)久仰.鮑爾溫的盛名,特邀請他前往日本,協助當地日本人來培養民主和自由的觀念和體製。日本政府感激其友善而真誠的服務,特以〝日一等勳章(Order of the Rising Sun)〞贈之。

     1948年,德國和奧地利兩國亦邀請.鮑爾溫前往協助建立民主和自由政治體製。1981年,美國總統.小卡特在白宮,特頒布一枚〝自由勳章(Medal of Freedom)〞予.鮑爾溫,作為肯定他終身奉獻於美國自由和民權努力的嘉獎。

     1981116日,.鮑爾溫病逝新澤西州裏脊烏德市瓦裏醫院(Valley Hosipital,Ridgewood,New Jersey),享年九十七歲。

     美國人民權自由聯盟成立以來,可謂人才鼎盛,目前現任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女大法官露絲.金斯伯格在七十年代初期時,就是美國人民權自由聯盟的第一位女民權律師。1939年被美國富蘭克.羅斯福總統提名出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的費力克.弗蘭克福特,就是美國人民權自由聯盟的主要創辦人之一。

     加利福尼亞洛杉磯市第四十一任市長安東尼.維賴拉艾高薩(Antonio Villaraigosa)就是出身自美國人民權自由聯盟。安東尼.維賴拉艾高薩是加利福尼亞洛杉磯市第三位登上最高領導職位的墨西哥裔美國人。

     由於美國人民權自由聯盟的自由和民權形象,經常被美國保守派借機挖苦和攻擊。最有名的政治例子是1988年的共和與民主兩黨白宮寶座之爭。在美國總統競選遊戲中,有兩種東西是最使候選人害怕的,第一是醜聞,無論是性醜聞或者是貪汙醜聞,兩者見一,競選完蛋;第二是被貼上〝激進派〞的標簽,一旦被貼上而拿不下來的話,也會完蛋大吉。

     1998年的美國總統大選,是由共和黨的喬治.老布什對民主黨的邁克.斯坦.杜卡基(Michael Stanley Dukakis)邁克.杜卡基斯是一位典型的美國民主黨人,他在馬薩諸塞州翻雲覆雨,前後當選過兩任八年的州眾議員,兩任州長共十二年任期。

     引起美國人對這位民主黨強人留意的,不是他的哈佛學位,也不是他的希臘後裔背景,而是他的微笑可親、耐苦勇敢和無畏輿論,這可從三件事上顯示出來他的與眾不同。

     第一件事是在1976年美國慶祝獨立兩百周年時,英國女皇伊莉莎白二世,由原來的名字叫做萊斯.林茨.小金恩(Leslie Lynch King,Jr.),後來改名為傑拉爾.魯道.小福特(President Gerald Rudolph Ford,Jr.)總統陪同,造訪當年革命爆發地波士頓市,馬薩諸塞州州長邁克.杜卡基斯為盡地主之誼,盛情招待。

     全世界和美國人民在電視上,看到了風度翩翩而笑容可掬的邁克.杜卡基斯,其風采居然遠遠超過了英國女皇和美國總統,使人留下難以忘懷的深刻印象。

     第二件事是邁克.杜卡基斯的耐苦犯難。1978年,美國東部發生了曆史性的暴風雪災難, 整個美國東部,為之癱瘓。地處美國東北的馬薩諸塞州,更是受害最深的州之一,整個政府,無人上班,全都躲在家裏閉開風險;唯獨邁克.杜卡基斯一人,不怕風暴,他穿著背心,帶著雨帽在州長辦公室上班。他冒著狂風暴雨,親自跑到地方電視台上,宣布了他的應急方案,使全州人民有了安全感,度過危機。

  第三件事情是他的不畏選票,敢做敢為的精神。1977年,邁克.杜卡基斯運用州長特權,宣布特赦兩位在五十年前被馬薩諸塞州法庭用電椅處死的無政府主義者,為曆史翻案,雖然引起了軒然大波,可是邁克.杜卡基斯橫眉冷目相對,毫不在意,氣勢奪人,對他無可奈何。

     1988年,在擊敗了黨內的所有競爭對手後,邁克.杜卡基斯代表民主黨,挑戰共和黨的喬治.老布什,爭奪白宮總統寶座。美國輿論界總結了邁克.杜卡基斯的落選,是失敗在一張相片、一句錯話、一塊腳墊和一條標簽上。

 所謂一張相片,是指邁克.杜卡基斯身穿軍裝,站在坦克車旁的那張相片。邁克.杜卡基斯想效法英國女首相瑪格麗.撒切(Prime Minister of the United Kingdom,Margaret Thatcher)的招數,突顯軍事強人的形象,可是弄巧成拙,被喬治.老布什的宣傳團將之放到電視廣告上,變成了一個四不像的小醜形象。

 所謂一句錯話,是指他在與喬治.老布什電視辯論時,當記者問邁克.杜卡基斯:如果他的妻子被壞蛋先奸後殺時,他是否依然還會堅持他的反對死刑政見不變?邁克.杜卡基斯沒聽清楚問題,誤以為是叫他發表廢除死刑的理論,於是他不提被害人的可憐遭遇,就直接回答說:〝你是知道我一直是堅持廢除死刑的----〞。 話音未了,惹火了美國的婦女們,也惹火了美國的衛道君子們,他的民意點,應聲落馬,一夜之間,下滑曆史性的七個百分點。

 所謂一塊腳墊,指的是美國的總統選舉的不成文傳統,那就是候選人的身高。在美國的曆屆總統大選中,有一個事實,從來都是身高者勝,身矮者輸。在這一點上,隻要邁克.杜卡基斯一站在喬治.老布什旁邊,就虧吃大了。

     邁克.杜卡基斯的軍師們不停地警告他,與身材修長高大的喬治.老布什必須碰頭時,千萬不要抬頭〝仰視〞,隻要一〝仰視〞就會被對方〝小〞看,後果堪慮。可是邁克.杜卡基斯老是犯錯,老是〝仰視〞喬治.老布什,結果惹來不少的笑聲,使他處於下風。

     邁克.杜卡基斯的軍師們為了要在全國電視機觀眾前〝平衡〞一下這種〝仰視〞的難堪問題,想在他的講台下麵,放一塊三寸高的腳墊。可是被喬治.老布什陣營知道了,立即宣布說,隻要腳墊一放,辯論會就立即取消。

     所謂一條標簽,指的就是邁克.杜卡基斯的民權自由思想,雙方一交手,共和黨策士們就主動出擊,替邁克.杜卡基斯帖上了〝他是身帶美國人民權自由聯盟會員證〞〝主流社會之外〞的〝強烈的、激情自由主義(strong,passionate liberal)〞標簽。

     在那個年代,這個政治標簽使邁克.杜卡基斯百口莫辯,坐失江山。由這個政治標簽的威力中,人們可以看出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之路,並不是那麽平坦順暢的。

     九一一恐怖攻擊事件發生後,由美國總統喬治.小布什主導的《美國愛國法案(USA Patriot Act)》快速地在美國聯邦國會通過,大量地限製了美國人民的民權範疇。美國人民權自由聯盟認為這是美國民權運動的倒退,大力抗拒之,但是在國難和安全的衡量下,導致了一連串法理上和現實上的矛盾與辯論。

     九一一恐怖攻擊事件發生後,總部設在紐約市,全國擁有五十三個分部的美國人民權自由聯盟的會員上升了百分之二十,達到三十三萬,到了2008年,其會員人數,已經突破五十萬之巨。

     經過了九十一年的演變和奮鬥,美國人民權自由聯盟的目標是:

     第一,宗教自由與政教分離。美國人民權自由聯盟反對在政府機構或建築物內出進行特定的宗教活動,也反對政府出麵支持任何特定的宗教活動,反對政府在政府機構或建築物內出進行禱告,或進行短時間的靜默行為等。第二,自由言論和自由出版。包括學校的報紙在內,都應該受到美國憲法的保護。第三,全麵廢除死刑。第四,女性墮胎權自由。第五,禁止性別歧視。包括同性戀、雙性戀、變性人的同等人權平等。第六,反對警察非法濫用警力。第七,反對政府侵犯人民隱私權。第八,反對在政府機構或建築物內置放任何類似聖經或十子架的宗教象征物。

     美國人民權自由聯盟現任總裁.赫爾(Susan N.Herman)和執行總裁安東.德梅特裏奧.羅梅(Anthony Demetrio Romero),是兩位有著非凡領導才能的美國民間領袖。

     .赫爾曼是一位在美國出生的猶太裔美國人,她與美國人民權自由聯盟有著長遠性的特殊關係,她遠在讀書期間,已經是美國人民權自由聯盟義工兼見習生。

     2008年十月當選為美國人民權自由聯盟總裁前,.赫爾曼曾出任美國人民權自由聯盟全國董事局成員長達二十年,美國人民權自由聯盟執行局十六年,美國人民權自由聯盟法律顧問團十年。.赫爾曼現在是紐約布魯克林法學院終身教授(Centennial Professor,Brooklyn Law School),專長於《美國聯邦憲法》和美國刑事程序法,著作等身。 

  安東.羅梅羅是一位西班牙後裔的美國人,他於196579日在紐約州紐約市出生。他的父親德梅特裏奧.羅梅(Demetrio Romero)和母親科拉.羅梅(Coralie Romero),都是來自波多黎各的西裔。

  安東.羅梅羅來自一個普通的家庭,是家庭成員中第一個拿到中學畢業文憑的孩子。安東.羅梅羅在九一一恐怖攻擊前四天,接手美國人民權自由聯盟第六任執行長職位。他是美國人民權自由聯盟九十一年曆史以來第一位公開自己是同性戀者的最高領導人,也是第一位西班牙裔的最高領導人,意義非常。

     九一一恐怖攻擊事件後,喬治.小布什政府發動全麵反恐戰爭,矯枉過正,魚目混珠,侵犯民權。安東.羅梅羅立即在美國聯邦法庭,挑戰喬治.小布什政府《美國愛國法案》中部分法例的合法性。

   2006817日,美國聯邦法庭裁決喬治.小布什政府的〝恐怖分子監視計劃(Terrorist Surveillance Program)〞違反了《美國聯邦憲法》精神,是為非法,不得再用。安東.羅梅羅旗開得勝,得到了他掌權後第一仗的輝煌戰果。

   這位普林斯頓大學和斯坦福大學高材生又將美國聯邦政府在古巴關塔那摩灣聯邦監獄裏非法待犯人的事件曝光,全國大嘩。接著全國新聞媒體的焦點,全集中到黑暗的古巴關塔那摩灣聯邦監獄係統裏,使喬治.小布什政府顏麵掃地,威信全無。

      這個威勢,逼使初接政權的巴拉克.奧巴馬總統也不敢挑戰他,更不想還未開始執政,就為了民權原則事件與這個美國曆史上最強硬的民權組織翻臉,何況巴拉克.奧巴馬自己就是這個民權組織的最大受益人。

   於是巴拉克.奧巴馬在進入白宮後,第一道總統行政命令,就是要將古巴關塔那摩灣聯邦監獄關閉掉,一來向全天下的美國近代民權運動表態,二來防範著被野火燒身,步向喬治.小布什政權灰頭灰臉的後塵。

      安東.羅梅羅不光理解到美國人民權自由聯盟的前身是美國人反對軍國主義聯盟,一脈相傳,燈火依舊,他更理解到任何的情況下采取軍事審判罪犯的話,就是對美國人民民權的侵犯,軍事審判隻能得到短暫的痛快,但在長遠的觀點上來說,是有損美國近代民權運動成果的。

      在美國人民權自由聯盟發動龐大的輿論壓力下,美國聯邦法庭終於裁決了用普通美國聯邦法來審判恐怖分子嫌疑人的決定。這是美國人民權自由聯盟又一次的維護美國民權事件的功績。

      安東.羅梅羅的奉獻、努力和打拚是沒有白費的。2005822日出版的《時報雜誌》評價他為美國二十五位最有影響力的西班牙裔美國人之一,並贈予〝民權勇士(Champion of Civil Rights)〞的雅號,這是美國主流社會對他的奉獻做出公平的肯定證明。

      讓時光倒流,倒流回到1965年時的亞利桑那州佛羅倫薩市郊區重型罪犯監獄裏,倒流回到那段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上是非難明、正義不彰的苦澀歲月裏。

      美國人民權自由聯盟決定借助歐內斯.米蘭達案件,要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美國聯邦憲法第五修正案》中〝不得強逼美國人民自我入罪〞條文,和《美國聯邦憲法第六修正案》中〝美國人民有律師協助〞權利條文作出更清楚和更明確的裁決。

     美國人民權自由聯盟亞利桑那州分部律師羅伯.科科(Robert Corcoran)阿爾.爾取得聯係,詢問他願不願意出麵,將歐內斯.米蘭達案件上訴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去。

   阿爾.爾告訴羅伯.科科倫說,他堅定不移地相信鳳凰城的警察,確實已經違反了《美國聯邦憲法第五修正案》、《美國聯邦憲法第六修正案》和《美國聯邦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所賦予歐內斯.米蘭達的憲法保障權利。

     阿爾.爾也堅定不移地相信如果將這件案件上訴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話,是會得到平反的,但是由於年齡、健康、精力和體力,已經力不從心,不允許他再工作下去,但他願意從旁協助,來完成這件世紀大案。

     羅伯.科科倫找到了鳳凰城最大型的〝卡、史斯維爾、貝查普斯和頓律師樓(Roca,Sciville, Beauchamps & Linton)〞的約翰.(John Flynn),他願意受理這件大案,他找了自己的同事約翰.弗蘭(John Frank),做為自己的副將。

   約翰.林和約翰.弗蘭克兩個人都不相信歐內斯.米蘭達是無辜的,他的確是與帕特麗.吉發生過不正常的性關係,因為所有的證據都顯示不出任何暴力成分在內,所以他們寧願不相信他曾用暴力來強奸過帕特麗.吉。

      檢察官出身的約翰.林覺得這已經無關重要,因為大量的犯罪紀錄已經清楚無誤地說明了歐內斯.米蘭達的人品是什麽了。他是律師,不是牧師,他沒有義務也沒有興趣去研究歐內斯.米蘭達的個人德行和操守。

      約翰.林最為重要的工作,就是要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證明鳳凰城警察有沒有違反了歐內斯.米蘭達的《美國聯邦憲法第五修正案》、《美國聯邦憲法第六修正案》和《美國聯邦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天賦權利。

      約翰.林和約翰.弗蘭克兩個人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上訴請願書隻用了九頁紙、兩千五百個字就寫好了。這份上訴書的要點,除了說明鳳凰城警察違反了歐內斯.米蘭達的《美國聯邦憲法第五修正案》、《美國聯邦憲法第六修正案》和《美國聯邦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天賦權利外,還指出了整個案件最為重要的主要論點是:

      第一,刑事嫌疑人有否知道自己有保持沉默,和可以允許律師在旁協助審訊的憲法權利?第二,警察是否有義務要在審訊前通知刑事嫌疑人其應有的保持沉默和律師協助的憲法權利?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決定受理這件大案的同時,另外有三件類似的案件,也在同期遞交進來,於是九位大法官決議將之合議審理之。

     另外有三件合議審理案件是:《韋斯托弗 對 美國(Westover V United States)》,《維吉拉 對 紐約州(Virgera V State of New York)》和《加利福尼亞州 對 斯圖爾(State of Carlifornia V Stewart)》。

      這件充滿了爭議的案件引起了正負雙方的激烈文字爭辯,反對方麵,以〝全國地區檢察官協會(National District Attorneys Association)〞 和〝全國州檢察官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tates attorneys General)〞為主。讚成方麵,則是美國人民權自由聯盟為主的民權團體。約翰.林和約翰.弗蘭克兩個人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上訴書隻有九頁紙,但是湧進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正反意見書,卻有七百頁紙之多。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1966228日,和196631日,兩次開庭審理這件萬眾矚目的《米蘭達 對 亞利桑那州》劃時代大案。艾爾.沃倫院長率領雨果.布萊克.道格拉斯、威廉.布倫南、.福塔斯、約翰.倫二世、波特.斯圖爾特、.懷特和.克拉克八位常務大法官坐庭聽證。

   亞利桑那州派出了亞利桑那州司法部部長達雷.史密(Attorney General Darrell Smith)和司法部副部長.納爾(Assistant Attorney General Gary Nelson)出庭應戰。

   達雷.史密斯是亞利桑那州自1965年至1968年間的第十六任司法部部長,卸任後由.納爾遜繼任,成為亞利桑那州自1969年至1974年的第十七任司法部部長,由這個陣容可以看出亞利桑那州對此案的重視程度。

   1966228日早上開庭那天,在九位穿黑袍子的大法官麵前,約翰.林利用他僅有的三十分鍾時間,扼要地論述著亞利桑那州鳳凰城警察在二號審訊室對歐內斯.米蘭達審訊前,沒有主動地通知他可以擁有保持沉默,和可以要求律師在場協助的憲法權利,這個程序,違反了《美國聯邦憲法第五修正案》、《美國聯邦憲法第六修正案》和《美國聯邦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賦予他的憲法保障權利。

   波特.斯圖爾特大法官聽得有點不耐煩,打斷他的話說:〝閣下根據哪條《美國聯邦憲法》條款來推定一位刑事嫌疑犯可以在審訊時有權保持沉默,和可以要求有律師在場協助的權利?

      約翰.林一連舉出幾條《美國聯邦憲法》條文來支持他的理論。波特.斯圖爾特常務大法官皺著眉心,邊聽邊搖頭,還沒有等到約翰.林把他的理論全部說完,就諷刺他道:

      〝閣下的意思不是在告訴我說,一位刑事嫌疑犯在警察局審訊室裏被司法人員審訊時,有權要求設立一個陪審團來旁聽吧?

      〝不是的。〞約翰.林假裝沒有聽明波特.斯圖爾特大法官語含諷刺的話語,他繼續正色地告訴那九位坐在棗紅色窗簾前的大法官說:

      〝在警察局審訊室設立陪審團是沒有必要的。但是如果歐內斯.米蘭達在被拘捕和被審訊時,知道了自己有保持沉默權利和要求律師在旁協助的話,他就不會被強逼簽署下那份自我認罪書,也就不會被法庭根據他的自我認罪書而被判決罪名成立了。

      歐內斯.米蘭達這種情況,他既不富有,也沒有什麽文化背景,更缺乏明確的法律意識,尤其是在那種情緒化的環境下,如果亞利桑那州鳳凰城治安當局在事前預先通知了他的《美國聯邦憲法》保障權利,那就不可能會發生那種簽署自我認罪書的狀況了。〞

      約翰.林在他僅有的三十分鍾時間到來之前,用這句話來結束他的辯論觀點:〝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必須要盡快采取必要的行動來保護美國人民的憲法權利,因為各州的立法,實在是拖延而緩慢地通過立法來保護人民。〞

   加.納爾遜代表亞利桑那州司法部來表達其觀點,他告訴那九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說:

      歐內斯.米蘭達案件不是什麽《美國聯邦憲法第五條修正案》案件,不是什麽《美國聯邦憲法第六條修正案》案件,也不是什麽《美國聯邦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案件,而是一件簡單而普通的強奸和搶劫案件,歐內斯.米蘭達的長期犯罪記錄就是最好的證明。

   如果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地方警察在拘捕和審訊刑事嫌疑犯之前要預先通知其憲法權利的話,那麽,不但為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上帶來困擾,還將會對公共安全造成一種嚴重的威脅,何況《美國聯邦憲法》並沒有做出如此要求治安人員的特定條款。

      196631日最後的聽證時,九位大法官全都將案件的辯論焦點,集中在《美國聯邦憲法第五條修正案》、《美國聯邦憲法第六條修正案》和《美國聯邦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解釋上。這個演變,使所有在場的人,無論是兩造的律師,還是旁聽的觀眾,都有一種山雨欲來風滿樓的感覺。

   最後一位出庭發言的,是美國聯邦司法部副部長瑟穀德.馬歇爾,他代表美國聯邦政府,就本案發表其憲法立場聲明。瑟穀德.馬歇爾直接了當的告訴那九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說:

      美國聯邦政府在對於執行和保護美國人民《美國聯邦憲法第五條修正案》、《美國聯邦憲法第六條修正案》和《美國聯邦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賦予的基本權利立場上是堅定而清楚的。他支持刑事嫌疑人在被拘捕和被審訊前,警察有預先通知刑事嫌疑人有關其《美國聯邦憲法》保障權利的說法和理論。  

      瑟穀德.馬歇爾的這番話,使得九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連連點頭,微笑而退。按照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議事規矩,不會立即做出決定,但是由法庭上的氣氛,與瑟穀德.馬歇爾的堅定態度上來猜測,亞利桑那州看來是要輸掉這場官司的了。

      1966613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米蘭達 對 亞利桑那州》案作出了五票同意,四票反對的裁決:歐內斯.米蘭達勝利,亞利桑那州敗訴。

      米蘭達 對 亞利桑那州》案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中形成了極大的意見分歧,九位大法官中,同意的是艾爾.倫、雨果.布萊克.道格拉斯、威廉.布倫南、.福塔斯;反對的是約翰.倫、波特.斯圖爾特、.懷特和.克拉克。

      .克拉克常務大法官的反對意見是具有代表性的,他對案件中某些意見是同意的,但同時也反對某些激進的看法,在他投下反對票後的意見是:〝倫法院走得太快太遠了(Warren Court went too far too fast)〞。

      約翰.倫常務大法官則擔心長此下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終會走向一條不歸之路,他借用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羅伯.霍沃.傑克(Justice Robert Houghwout Jackson)的名言,來警惕全體同仁們說:

      〝這個法庭如果不停地在憲法之殿上增加層的話,最終必然導致倒塌的後果(This Court is forever adding new stories to the temples of constitutional law,and the temples have a way of collapsing when one story too many is added)。〞 

      .懷特常務大法官是堅定的全案反對者,他認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如此地草率地增加《美國聯邦憲法》的權利,即使連英國在內的習慣法在內,亦是〝毫無事實為法理根據的(no factual and textual bases)〞,因此他宣布,對於這件〝有辱人類尊嚴〞的案件之對後世的影響,他將不負任何責任。

      按照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凡是具有重大爭議案件的裁決意見書,有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院長親自執筆撰寫的傳統。由艾爾.倫院長親自撰寫的裁決意見書說:

      第一,基於《美國聯邦憲法第五修正案》不得自我入罪的原則,執法人員不得強行刑事嫌疑人自我入罪。第二,在執法人員審訊時,如果刑事嫌疑人聲明要保持沉默時,審訊必須立即停止。第三,在沒有律師在場協助,又沒有刑事嫌疑人書麵放棄其《美國聯邦憲法》保障權利情況下取得的自我認罪書,不得在法庭上采用為呈堂證據。第四,除非刑事嫌疑人在無拘無束的環境下自願說話,否則有保持沉默的憲法保障權利。

      艾爾.倫又說,為了確保無誤地執行《美國聯邦憲法第五條修正案》、《美國聯邦憲法第六條修正案》和《美國聯邦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賦予美國人民的基本保障權利,特在此立下一個叫做〝米蘭達警告(Miranda Warning)〞的標準,以供全國執法人員采用,任何執法人員在拘捕和審訊刑事嫌疑犯之前,必須要向之大聲宣讀:

     〝你有保持沉默的權利。你現在所說任何的話,可以在法庭上用為對抗你的證據。你有聘請律師協助你的權利。如果你沒有聘請律師的經濟能力,法庭可以為你提供免費的律師。閣下明白了這些權利嗎?

     這就是在美國近民權運動發展代史上著名的《米蘭達警告》或《米蘭達權利》的曆史來源。《米蘭達警告》的威力是巨大的,是跨越國界的,美國推行《米蘭達警告》的成果,影響了幾乎所有自由法治的國家,紛紛效之,至今《米蘭達警告》,已經成為所有自由法治國家司法體係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基於《米蘭達警告》衍生的原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同時要求司法當局在執行拘捕與審訊嫌疑犯時,必須達到六大準則:

      第一,在行動前必須具有充分的證據。第二,其證據必須是可信的。第三,在扣押嫌疑犯之前,必須具有可信的證據。第四,審訊必須在可信的證據範圍之內。第五,審訊必須由政府司法人員為之。第六,政府司法部門必須向刑事嫌疑犯出示其可信的證據。

      自此以後,全美國的聯邦、州級和市縣級的所有執法人員,開始執行這個新的裁決,在拘捕或審訊刑事嫌疑人之前,必須向其大聲宣讀《米蘭達警告》。這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刑事司法程序上訴案件的裁決,為美國的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開啟了嶄新的一章。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這個劃時代裁決,固然是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上的大事,但也觸怒了許多保守派政客。後來成為美國曆史上唯一沒經人民選舉而幹上了美國總統,時任美國聯邦國會眾議院少數黨領袖的傑拉爾.小福特,就是最好的例子。

      傑拉爾.小福特憤怒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裏〝自由分子〞的〝亂搞〞,在美國聯邦國會裏麵發動勢力,快速地通過了一條編號為《美國聯邦第三五零一號法案》法律,指定美國各地司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的類似的法律,要〝逐案單獨審查〞而〝不可一概而論〞。

      這條聯邦法案是通過了,美國總統也將至之簽成正式的美國聯邦法律了,但是大家都心中有數,隻要是有人將之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的話,恐怕是會凶多吉少,是難逃被裁決為違反了《美國聯邦憲法》精神而全麵作廢的。

      所以這條美國聯邦法律,由產生時開始,已經名存實亡。也好像從來沒有任何的聯邦檢察官引用過它,因為誰都不想在《米蘭達權利》的巨大威力下再去趟這一潭子的渾水。

      歐內斯.米蘭達在亞利桑那州佛羅倫薩市重型罪犯監獄的電視裏看到自己勝利的消息後,認為自己的春天來了,他把胡子剃得幹幹淨淨,洗了個好澡,用電話叫家人準備好慶功宴,要在回家後好好地瀟灑瀟灑一番。

      可是,亞利桑那州佛羅倫薩市重型罪犯監獄長遞給他的,不是出獄書,而是出庭令: 亞利桑那州並不準備就此放人,而是在不采用他那份自我認罪書為呈堂證據下重新開庭審判。何況,他的搶劫罪名刑期還沒完,歐內斯.米蘭達是不可能就此出獄,得到自由的。

      歐內斯.米蘭達的犯罪故事,有如一場高潮迭起的肥皂劇。中國古語中的〝逢訟必凶〞名言,在這裏又找到了一個現成的例子。原來歐內斯.米蘭達在坐牢期間,居然自不量力,與在監獄外麵與他辦理離婚的妻子翠拉.霍夫曼,打起爭取女兒撫養權的官司來。

 離婚的起因是由歐內斯.米蘭達挑起來的。因為有一次翠拉.霍夫曼去探監時,歐內斯.米蘭達對她悔,承認的確是有計劃的強奸了帕特麗.吉,因為自己實在是喜歡她。

 歐內斯.米蘭達要翠拉.霍夫曼去轉告帕特麗.吉,如果她願意放棄控告自己的話,他願意娶她為妻。一下子就打翻了醋瓶子的翠拉.霍夫曼,在盛怒之下,跑到亞利桑那州檢察官辦公室那裏,去揭發歐內斯.米蘭達的這個秘密。 

 妒忌加憤怒,使翠拉.霍夫曼不但沒去轉話,反而去申請離婚。為了得到女兒的撫養權,她願意出庭作證,指控歐內斯.米蘭達的強奸罪行。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作出《米蘭達警告》的一年後,歐內斯.米蘭達又被放在亞利桑那州馬裏庫珀市法庭被告台上,而這次的主要證人,居然就是歐內斯.米蘭達自己的妻子。

      這個改變又發生了一次憲法問題:一個妻子可否出庭指證自己的丈夫?這個議案又折騰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可是歐內斯.米蘭達的運氣並不是每次都那麽的好: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拒絕開庭聽證案件。

  亞利桑那州馬裏庫珀市法庭陪審團一致裁決歐內斯.米蘭達的強奸、綁架和搶劫罪名全部成立,法官又將他判處監禁二十至三十年。

  1972年十二月,坐滿了三分之一的監獄刑期,在被亞利桑那州假釋局拒絕了四次後,歐內斯.米蘭達終於出獄,得到了他多年來夢寐以求的自由。出獄後的歐內斯.米蘭達,靠著自己僅有的那點所謂名人效應,居然想出了一個吃飯的方法:印了一些寫著《米蘭達警告》文字的名片,加上自己的親筆簽字,售價一塊五美元。

     人效應過後,歐內斯.米蘭達很快地又恢複原狀,打回原形,他繼續胡搞,繼續亂來,繼續酗酒,繼續吸毒;又被警察拘捕了幾次,甚至於連開車執照都被法庭依法吊銷掉。糟糕的是,由於他的被拘捕行為違反了亞利桑那州監獄的假釋條例,又被治安當局再度拘捕,關進監獄一年。出獄後,歐內斯.米蘭在鳳凰城的下等酒吧間和低級旅館裏瞎混了幾年,整日遊手好閑,好吃懶做,醉生夢死,吸毒嫖賭為生。

      1976131日,在亞利桑那州鳳凰城一家叫做拉安瑪普勒酒吧(La Amapola Bar)裏,發生了一場因為口角而引起的打架鬧事事件,酒醉後逞強好勝的歐內斯.米蘭達被一位激怒了的墨西哥裔非法移民,用刀子刺死在現場,結束了他三十四歲十個月零二十二天的傳奇生命。

      警察來了,在拘捕那位殺人嫌疑犯時,在場的人,全都聽見那位警察一邊為那位殺人嫌疑犯帶上手銬,一邊大聲地念道:

   〝你現在正式因為殺人嫌疑而被拘捕,你有保持沉默的權利。你現在所說任何的話,可以在法庭上用為對抗你的證據。你有聘請律師協助你的權利。如果你沒有聘請律師的經濟能力,法庭可以為你提供免費的律師。如果你決定要回答我們的問題,你有權隨時中止談話。你明白了嗎?

  那位選擇了保持沉默的墨西哥裔非法移民凶嫌,被保釋出來後,立即在人間蒸發了,再也沒有人知道他的去向,估計是潛逃回墨西哥去了。歐內斯.米蘭達謀殺案從來沒有在法庭上被提起過,事件一久,也就不了了之,白白被暴徒刺死的歐內斯.米蘭達,隻好成為美國人們茶餘飯後唏噓的話題。(待續)

  




201186 高勝寒 在 美國華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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