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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精心策劃的傀儡遊戲:《香港基本法草案》(下)

(2011-07-23 21:42:01) 下一個




   早以淪落為美國政治殖民地的大英帝國,在曆史上曾有過一段輝煌的曆史,它曾經是帝國主義的代名詞,天使言論,魔鬼手段,為人類帶來了無盡的禍害和災難,它雖然對外盡情榨取,嘴臉醜陋,但是對內卻法治文明,頭頭是道,這是英國式帝國主義典型的模式。

   英國的國會,早在七百七十四年前就通過了《自由大憲章》,在三百六十一年前就通過了《權利請願書》,在三百一十三年前就通過了《人民保護法》,在三百年前就通過了《權利法案》,在七十八年前就通過了《英國國會法》,在六十一年前就通過了《國民參政男女平等法》等等。

   這些證據顯示英國人是懂得什麽叫作自由、民主、平等和人民權利的,可是這些無一不是人類文明法則先鋒的法案,香港殖民地的人民有份兒嗎?英國人給予香港人民的,除了剝削和羞辱之外,還是剝削和羞辱,香港立法會就是個最好的活生生實例。

     從《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草案)(代擬稿〉》裏,很清楚地看見,〝人民民主專政〞的狐狸尾巴終於再也藏不住了,終於要暴露出來了。毛澤東思想中的〝最好是規規矩矩,不要亂說亂動〞的威力,又有大展宏圖的地方了。

 在現代的文明國家裏,立法局議員們,無一不是賦予全部的言責豁免權,其目的就是要立法議員毫無顧慮地、勇敢地發言,勇敢地提案,勇敢地為人民謀求幸福和爭取權利,而無懼於事後被打擊報複。大部分的文明國家,甚至於用法律來規範著司法部門的權力,不得在議會期間,進行刑事拘捕,立法本意就是在保護民選議員的發言權。

     可是在《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草案)(代擬稿)》裏,中國共產黨所鼓勵和期望的並不是這些現代文明國家的準則,而是一些俯首帖耳,一些唯命是從,一些〝擁護〞,一些〝符合〞,和一些什麽〝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確認〞即可當官的聽話傀儡奴才勾當!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七十八條之三說:〝第一至第四屆立法會按本附件的規定組成。在第四屆立法會任內,立法會擬定具體辦法,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體選民投票,以決定立法會的議員是否全部由普選產生。投票結果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民主製度的精華和實質內容有三:即言論自由、議會政治和全民選舉,三者缺一不可。《香港基本法草案》第七十八條之三所說的〝是否全部由普選產生〞,這根本就是作賊心虛,有什麽理由反對〝全部由普選產生〞呢?隻有傀儡政權才會在屬於人民基本權利的普選麵前顫抖、驚怕和心虛。

      如果連〝全部由普選產生〞都加以反對的話,那麽又和英國帝國主義的強盜式的香港立法會有何分別呢?提出這種〝是否全部由普選產生〞議題並將之列入《香港基本法草案》的家夥,其本身必然是不知民主政治為何物而徹頭徹尾心術不正的民主罪人。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七十八條之三又說:〝上述全體選民投票的舉行,必須獲得立法會議員多數通過,征得行政長官同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批準方可進行,投票結果,必須有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合法選民讚成,方為有效,付諸實行。〞

      照這個惡法看來,將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人民,如果想表達點意見,則先須過關斬將之後,才能有機會舉行公投!〝獲得立法會議員多數通過〞是一關,〝征得行政長官同意〞是一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批準〞又是一關!這三大黑關,關關都是鬼門關!而且關關都是由中國共產黨把持著的鬼門關!  

      在這些地方惡法的威懾下,在這些硬性條件的限製之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人民,是絕對不可能有任何的民主和自由的。〝獲得立法會議員多數通過〞這一關,就已經是幾乎不可能的了,因為未來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議員,是一些來自〝階級性〞的〝特殊代表〞,他們怎麽可能不要烏紗帽而要民意呢?

     〝征得行政長官同意〞這一關,也是絕不可能的,將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無可避免地必然是些唯共產黨之命是從的傀儡角色,否則絕不可能出任此職,要這樣子的傀儡角色來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人民來爭取民主和自由,那比要求一頭母豬去爬樹還要艱難。

      至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批準〞這一關,就更加的玄而妙之的了,要這樣子一個全由中國共產黨把持著而惡名昭彰的黑衙門來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人民來搞民主,我看就不用再浪費時間去算命了,隻要想一想狐狸修雞窩的寓言,則雖不中而卻不遠矣!

   這一條惡法,乃典型的〝人民民主專政〞的香港版,表麵富麗堂皇,實際狗皮倒灶!要如此這般的組合人馬來推行未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自治,來執行民主和法製,香港哪裏還有希望?這不是在開香港特別行政區人民的玩笑嗎?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七十八條之四說:〝如上述投票決定立法會議員全部由普選產生,從第五屆起實施,如投票決定不變,每隔十年可按照第三項的規定再舉行一次全體選民投票。〞

   〝從第五屆起實施〞的意義是什麽呢?請看《香港基本法草案》第六十六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除第一屆兩年外,每屆任期四年。〞

  以此類推,就算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人民有了自己的民意立法代表,也要等到十四年以後了,如果十四年之後的三關中有任何一關不同意的話,那麽,可憐巴巴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人民,就要再等四年,如果在四年以後再不過關的話,則要等四年,或者再四年,再四年-----! 

 這就是《香港基本法草案》的真正嘴臉,真正的廬山真麵目!天下間的愚民惡法,以此為甚。何況,這批家夥能允許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人民享有民主和自由製度嗎?別天真爛漫了!如果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人民接受了這種安排的話,就像接受了套在自己脖子上的鐵鏈一樣,結局可想而知。

      為什麽要拖延到〝第五屆〞才能來舉行呢?為什麽不由第一屆就開始普選呢?隻有愚民政策的傀儡政府才害怕選舉,才害怕公投!因為選舉尤其是公投可以使愚民政策者露出狐狸尾巴,使〝人民民主專政〞原形畢露!

      中國共產黨使盡了全身的解數而不敢麵對香港特別行政區人民的自由選擇,其反動而心虛的心態是可以理解的,這一類的反動心態,貫穿著整部的《香港基本法草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嚴格規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團體作出破壞憲法的規定,可是中國共產黨卻肆無忌憚地宣布了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約束的《香港基本法草案》!

   連《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都管不住一黨獨裁、精通暴政而貪汙腐敗的中國共產黨,那麽一部小小的地方性的《香港基本法草案》,又有何用呢?

      其實,中國共產黨所謂的〝基本方針政策〞,就像他們保證的〝五十年不變〞一樣,無論在理論上或者在事實上,都是靠不住的,都是無法成功的。  

     在所有的現代文明國家裏,隻有不允許地方法抵觸憲法之說,但絕沒有不允許地方法抵觸什麽〝基本方針政策〞之理。〝基本方針政策〞是根據國內外環境和利益需求而可隨時調整的行政策略,又豈有不隨時調整之理?

 不按照客觀環境需求而作出調整的〝基本方針政策〞,必然是僵硬的〝基本方針政策〞,必然是死板的〝基本方針政策〞,也必然是失敗的〝基本方針政策〞!

 這批不知道自己在立什麽法的獨裁暴政傀儡們,居然用法律的形式來規定什麽〝基本方針政策〞,焉能不鬧笑話嗎? 棄國家堂堂正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不用,而取朝令夕改的〝基本方針政策〞,是本末倒置,是輕重不分,是見樹不見林的短視,是盲從附會的為自身利益取寵。 

 中國共產黨數十年來天天萬嘴一聲地痛罵腐敗的資本主義,卻忽然間發現資本主義能有救窮脫貧的功用,又忽然間發現萬惡的資本主義有點可愛起來了,不僅搞起什麽改革開放,而且要琵琶半遮臉地學習起來,還美其名為什麽〝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

難道這不是一些正確性的調整嗎?難道說這不是在〝抵觸〞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基本方針政策〞嗎?言行不一,自相矛盾,說的是一套,幹的又是另外一套,在中國共產黨徒們的封建眼裏,在那些起草《香港基本法草案》的傀儡心中,哪裏有什麽《中華人共和國憲法》的影子?  

   《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官僚們,除了鬧出了這些什麽〝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式的笑話外,世上還有比這些荒唐笑話更反動的所謂法律條文嗎?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七十三條說:〝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開支和政府的結構和管理運作者,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麵同意。〞  

     立法會最主要的任務就是要根據實際情況來製定合乎人民利益的政府政策,可是在〝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法賊們的傀儡形態和奴才意識的運作下,居然變成了〝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麵同意。〞

      如此一來,把香港人民委以重任的立法權力,無條件地直接雙手奉送給了既無權又無勢,必然是中國共產黨傀儡的香港行政長官,也就是間接地拱手交給了腐敗透頂而無法無天的中國共產黨,這能不完蛋嗎?這批罪人們,無能為力如斯,飯桶偽善至此,他們還有何麵目見香港的江東父老? 他們又如何的向曆史交待?恥哉!〝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諸公!

      民主政治的大前提和必備條件,就是要立法、行政與司法三權分立,權力平等,互相監督,彼此製衡,以權力來約束權力。

      尤其是政府的〝公共開支〞和〝政府的結構和管理運作〞這兩項,更是立法會議員們最為重要的職責,沒有立法會議員的多數票批準,行政當局不得任意花費,而〝政府的結構和管理運作〞,正是立法會議員們責無旁貸的重要工作,惟有將這兩項掌握好,納稅人的血稅錢才會有所保障,人民的權利才能得以落實。

      可是在〝人民民主專政〞的〝基本方針政策〞之下,〝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不但沒給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們的轄免言責權力,以讓議員們毫無顧忌地為其選民盡忠盡責,而且大反其道而行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們的脖子上,套上這條太上皇式的反動枷鎖,使他們果真的〝最好是規規矩矩,不要亂說亂動〞了。

 中國共產黨徒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中所玩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基本方針政策〞,已經遠遠超過了英國帝國主義那套偽善、奸詐而陰險的〝必須同政府的立場一致〞行政法規。

     未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必然會是一些毫無作為而對著中國共產黨必須鞠躬哈腰的傀儡人物,也必然是些中國共產黨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利益代言人,要有這種背景的人去插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本身就是對香港特別行政區人民的一種侵略和犯罪,更是直接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議會製度的嚴重刻意破壞。 

      中國共產黨所以唆使它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利益代言人去管住了立法會,不允許立法會議員們們去碰〝公共開支〞和〝政府的結構和管理運作〞三大禁區,正好說明了中國共產黨對香港特別行政區人民的不信任和懼怕,也說明了中國共產黨對自己那套什麽〝基本方針政策〞的完全沒有信心。

      按照這條惡法的嚴格規定,如果未來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要提案討論香港自己本身的〝公共開支〞和〝政府的結構和管理運作〞的話,則必須要〝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麵同意。〞,這是一招陰險毒辣的糖衣炮彈,是愚弄香港特別行政區人民的砒霜,是強奸香港特別行政區人民意誌的暴行。

     英國老牌帝國主義再壞,也不過是唆使其傀儡和走狗們在投票表決時,其行動〝必須同政府的立場一致〞而已,英國老牌帝國主義的臉皮再厚,也不敢明目張膽地下條子說三道四,現在快要〝高度自治〞的香港特別行政區人民,卻被中國共產黨的傀儡們,用法律的形式規定成了不得討論的禁區!

     照這種言行不一的《香港基本法草案》惡法看來,所謂將會〝高度自治〞的香港特別行政區人民的政治地位,連英國老牌帝國主義殖民時代都不如。 

      中國共產黨員口口聲聲大聲宣傳的〝要相信人民〞牛皮,在這裏不吹自破。既然如此,還要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這種花瓶議會來幹什麽呢?不覺得累嗎?依我看來,不須理會什麽國際視聽了,什麽什麽臉麵不臉麵,也都無關緊要了,更不需要再辛辛苦苦的搞這些傀儡政治遊戲了,革命第一,以後全憑條子辦事好了,幹脆直截了當的宣布戰無不勝的毛澤東思想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又一次偉大的勝利可也!這豈不是更得心應手嗎?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二條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和終審權。〞

      單從這條文字來看,可真的是既富麗堂皇又優雅文明,可真的是說得比唱得還好聽,可真是使人五內俱感,誤以為這是中國共產黨熱戀資本主義後的副作用,但是骨子裏根本就不是那回事!原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這個黑衙門〝授權〞給予的!中國共產黨真可謂是民主大王了。

     什麽叫作〝行政管理權〞?為何不敢稱之為〝行政主權〞或〝行政權〞呢?這就是說明中國共產黨在玩弄自欺欺人的文字遊戲了,〝行政管理權〞的真正意思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府,隻有〝管理權〞而沒有真正的〝行政權〞!〝管理權〞與〝行政權〞的最大差異之處,就是傀儡與自治的分別。 

      這就是所謂的《香港基本法草案》真相,這就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黑衙門送給香港特別行政區人民的見麵禮!在中國共產黨來說,本來《香港基本法草案》就從來未曾賦予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的行政主權,所以大家一齊來當傀儡,應該是天公地道,應該是順理成章的事。

      至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己擁有司法終審權,亦是說不通的,沒有任何文明國家的終審權不是設在其首都的最高法院的,也沒有任何的地方政府應該擁有終審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地方政府,因而不該允許擁有司法終審權,允許香港特別行政區擁有司法終審權,是對中國司法係統尤其是對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種藐視和侮辱。

   隻要是稍微深入地去了解一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新結構,和這份指鹿為馬的所謂《香港基本法草案》之後,就會清楚地見到一個使人擔憂的現實
:所謂的什麽〝實行高度自治〞,無一不是些政治騙子的愚民花招,真正的〝高度自治〞,還裝在國賊鄧小平的口袋裏呢!

      中國共產黨替香港特別行政區量身定做的《香港基本法草案》,是一部集封建、落後、愚民、荒謬和水準低下的三流地方惡法。在諸多的惡法條文中,有關《政黨法》問題的議題,最為差勁,也最為反動。

      民主潮流浩浩蕩蕩,順之者昌,逆之者亡。《政黨法》是現代政治的主題,也是主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黨法》問題如果不妥善解決,香港的政治環境和社會,勢將永無寧日。

 今年一月九日,《文匯報》新聞報道說,鄧小平最近作了〝指示〞,要求切實〝發展多黨合作〞和〝完善民主政治〞。從來都是隻知弄權而不知民主自由為何物的鄧小平,忽然以一副民主大王的高勢態,一改其平常仇視民主與自由為毒草的常態,要〝發展多黨合作〞了,要〝完善民主政治〞了,難怪《文匯報》會將之當成特號新聞來報道了。  

《香港基本法草案》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未來,信誓旦旦的說是什麽〝五十年不變〞,可是鄧小平的〝發展多黨合作〞和〝完善民主政治〞的最高指示,一百多天就大變特變了。前幾天〝美聯社〞從北京發出了一條不算是新聞的新聞報道說,中國共產黨將絕對不會允許成立任何新的政黨!  

      緊跟著中國共產黨鸚鵡學舌的〝九三學社〞秘書長趙偉之,在〝政協〞召開的記者招待會上解釋說:中國共產黨之所以不允許中國人民成立任何新的政黨,是因為現存的〝八個民主黨派已代表廣大的社會,不需要新政黨。〞趙偉之的另外一個更玄的理由是,由中國人民來成立新的政黨的話,是〝和中國國家精神不符〞,更強調說,中共控製下運作的八個民主黨派,〝將繼續受到嚴密的管製〞。

     政治騙子們老是以為自己的頭腦比任何人都來得聰明,來得靈光,來得手法高超,老是認為中國人民都是一些沒有獨立思想的行屍走肉,是一群隻會婢膝奴顏的白癡。在中國共產黨的暴政統治下的那八個所謂的民主黨派,其實連所謂的〝花瓶黨〞的資格都沒有,充其量也隻能說是些〝傀儡黨〞而已。

     在中國共產黨的嚴密監管和領導下,這八個傀儡政黨的領導人,全都是些中國共產黨或者是準中國共產黨,更加荒唐的是,任何人如果要參加這幾個傀儡黨的話,則必須要經過中國共產黨的〝推薦或批準〞,其墮落無恥,其自我作賤,一至於斯,一至於此,這算得上是哪門子的民間政黨呢?

     如果要求這些傀儡黨徒們去發揮在野黨的監督功能,不是在白日活見鬼嗎?鄧小平居然內疚神明地癡想這些無能而腐敗的傀儡黨徒們來〝完善民主政治〞,那不是在癡人說夢嗎?那不是在自欺欺人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來就未曾有過〝政黨法〞,也沒有〝政黨登記法〞,更沒有〝政黨成立法〞,在法理上來說,中國共產黨是一個並不具有法人團體資格,未經合法登記在案的民間社團組織。

      中國共產黨自己本身在法律上已經站不住腳了,又何來的法律權力在大庭廣眾下指手畫腳地說〝不會允許中國人民來成立新的政黨〞?難道說中國共產黨就是中國人的太上老祖宗?難道說中國共產黨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太上皇?  

   中國共產黨黨徒趙偉之憑什麽敢跳出來,公然公開地說中國共產黨是不會允許中國人民成立新的政黨呢?他的法律依據是什麽?他的法律基礎又是什麽?說穿了,這就是赤裸裸的特權,赤裸裸的野蠻,赤裸裸背叛真理,更是赤裸裸的暴政,赤裸裸的無法無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有明文規定:中國人民擁有自由結社的權力和自由。可是中國共產黨與其傀儡黨徒們,卻膽敢粗暴地藐視共和國的憲法,膽敢非法地與共和國憲法對著幹,膽敢厚顏無恥地非法地宣布中國共產黨不允許中國人民成立任何新的政黨!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二十七條說: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民,有著結社的權力和自由。在中國共產黨的腳下,連共和國的憲法保證都沒有用,都被視之為廢紙,那麽,小小一部三流的地方《香港基本法草案》惡法,會有什麽用處呢?

     在連共和國的憲法保證都沒有用的大前提之下,《香港基本法草案》地方惡法的保證會管用嗎?〝五十年不變〞的諾言能靠得住嗎?有公信力嗎?連共和國的憲法都約束不住中國共產黨的胡搞,《香港基本法草案》的地方惡法,又如何能禁止得了中國共產黨的亂來?    

     何況,我查遍了整部的《香港基本法草案》,都見不到有任何關於《政黨組織法》片言隻字的影子,難道起草委員們,當時都睡著了?成立一個新的政黨在文明的國家來說,根本就算不得是個問題,也不可能會有人出來無聊地去討論成立新政黨是否犯法的問題,也不存在會否有另外一個政黨跳出來叫囂允不允許的怪狀。

     但是對長久以來就一黨包辦了中國的黨、政、軍、特、警的中國共產黨來說,人民正當權益之組織新的政黨行為,無疑是一種對其權威地位的挑戰,是一種敵我矛盾的革命行為,甚至於是一種會有人頭落地的反革命的行為!

   大英帝國主義統治下的殖民地香港,因為根本性上就沒有民主製度存在,所以政黨問題也就並不突出。沒有選舉,又哪來的民主呢?香港一直到了一九八五年九月九日才舉行了香港曆史性的首次立法局部分議員選舉,通通全部加了起來,也不過是二十四席位,那裏起得了什麽作用?主要的大權全部還是操在英國人手裏。

      政黨問題是現代文明國家不可或缺的民主話題,亦是成為現代文明國家公民權利不可分割的組成部份。為了落實政黨的法律地位,許多現代文明國家將政黨問題直截了當的載入國家憲法,以明文規定之。

      法國人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一七八九年的《法國人權宣言》第二條就說:〝任何政治的結合的目的都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動搖的權利。這些權利,就是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

      一九五八年法國第五共和國《法蘭西共和國憲法》第四條說:〝各政黨和政治團體協助選舉表達意見。它們可以自由地組織並進行活動。它們必須遵守國家主權原則和民主原則。〞

      法國的《法國人權宣言》到今年為止,正好二百年。二百年來,《法國人權宣言》所標榜的自由、平等、博愛三大原則,像一種福音,不停地鼓舞著全世界被壓迫者的鬥誌,它的光輝,始終不因時間的流逝,因其年華的老去而稍減。

      如果將一九八九年的《香港基本法草案》放在一七八九年的《法國人權宣言》麵前,不覺得猥瑣嗎?不覺得鄙微嗎?不覺得暗然無光嗎?難道說現代的中國人,還比不上二百年前的法國人嗎?

      以憲法的形式來保護其公民的自由組黨權力,意大利並不讓法國獨自專美於前。意大利在一九四七年通過的《意大利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說:〝為了采取各種民主方法幫助決定國家政策,一切公民均有自由組織政黨之權利。〞歐美諸民主自由法治國家 ,不存在著可否成立政黨的問題。 

     中國共產黨之不敢將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之權力交給香港人民,唯一的解釋就是中國共產黨對自己那套製度沒有信心,也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人民沒有信心,他們害怕民主,害怕自由,害怕貨比貨,唯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人民,一修改就將他們那套〝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的廬山真麵目暴露出來。

      國無信固然不立,但是國若果沒有製度,則更將難以為立。政治製度之良劣,決定了國家的成敗,此乃定論也。人類發展史證明了,沒有一個騙人的愚民政策可以長興不敗,也沒有一個以欺詐自己老百姓為目標的政權得不以羞恥的覆亡下場而告終。

      健全、公平、自由、民主和均富的社會製度,是人類目前在找到更好的政治製度之前,比較可行性的一個選擇。《香港基本法草案》所描繪出來的,就是一幅充滿了專製、封建、落伍、虛偽、偽善、獨裁和愚民的遠景。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一百五十八條說:〝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這是中國司法製度職權上的混淆,也是中國政治上的亂倫。

   
  
此乃為後代的中國人民樹立了一個中央政府非法幹涉地方立法權的惡例。真正自治區的基本原則,就是必須擁有在不與國家憲法有所抵觸之情況下的自我完整立法權,中央政府無權過問。如果連這點的權力都沒有,還談什麽地方自治不自治?

 香港特別行政區如果無權修改《香港基本法草案》的話,又何異於傀儡政權?中國共產黨對外號稱未來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是〝高度自治〞的〝特別行政區〞,那麽〝高度自治〞在哪裏呢?世上絕對沒有中央政府越權替地方立法與修法而可呼之自治之理。一邊強霸地方主權而一邊號稱〝高度自治〞,乃一徹頭徹尾的政治騙子把戲也。

      中共的所謂憲法是一種統治和愚弄中國人民的工具。每一批新權貴上台,莫不立即大動憲法的主意。毛澤東如是,劉少奇如是,林彪如是,鄧小平亦如是。一九八二年通過的鄧小平憲法,大部分的條文是原封不動的從一九五四年版本上抄過來的。

      這批目無法紀的法賊們隻是為了眼前的短暫利益,就匆匆忙忙地炮製出許多笑話式的所謂法條,譬如鄧小平憲法第三十一條說:〝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製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定之。〞

      這就是專為香港而量身訂做的特別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完完全全的是個橡皮印章機構,完完全全的由中國共產黨掌控。所謂的〝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定之〞,意思即是由中國共產黨來說了算。 

      一九五四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七條之三 ,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隻有四個字:〝製定法律〞,可是到了鄧小平憲法時,卻變成了:〝製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這樣一來,鄧小平憲法就變成了無遠弗屆無所不能的萬能魔術師了。

      〝其他的基本法律〞,不就是指的類如《香港基本法草案》嗎?在這樣子的憲法之下,所有在中國境內的自治區,全都變成了些空洞無物的空話,沒有了任何的實質意義。今天中國共產黨之民心盡喪和民怨滿國,毫無向心力和毫無親和力,究其原因,這種以權亂法的瞎攪亂搞,是為主要關鍵性的原因。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四十三條說:〝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要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乃理所當然之事,但並沒有必要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用法律的形式來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要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就是在意圖要搞假地方自治,就是在意圖玩弄傀儡政權的遊戲,在與〝高度自治〞的原則和精神背道而馳。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四十五條說:〝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這條法律必將是將未來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變成形如傀儡的殺手鐧,因為如果沒有中國共產黨的點頭〝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則無法宣誓就任。在這條地方惡法的局限下,未來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必然會是些形如傀儡的小醜人物。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四十八條之八規定未來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另外一項職責是:〝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物發出的指令〞,所謂〝指令〞者,條子是也。中央人民政府居然可以直接向號稱擁有〝高度自治〞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下條子辦事,這不是自暴其醜嗎?這不就是露骨的人民民主專政嗎?〝高度自治〞還未開始,露骨的傀儡心態也未免露得太早了點吧?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五十條說:〝如果新政長官拒絕簽署立法會再次通過的法案或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它的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

      這種是英國式的政治體係,在一個成熟的政治體係裏,是有其一定的可行性的,但是這個可行性必須要建立在立法與行政的互相平等地位上,因而立法機構亦同時擁有對行政長官以不信任投票而將之趕下台的權力。

      這是英國式三權分立的理論基礎,其目的是在互相監督和牽製,從而達到民主政治的最佳效果。這種製度是缺點多於優點,所以美國在開國立法時,即將之遺棄而改采取羅馬法原則,立法機構無權對行政長官以不信任投票的方式去之,同時行政長官亦無權解散立法機構。這是基於民選官員不可以行政命令去之的政治倫理原則。如果民選官員有了非法行為,可以彈劾方式,轉交司法部門處理。

      即使權重如美國總統,亦無權以行政命令對任何地方民選官員的去留說三道四。中國共產黨之所以允許未來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有權去解散立法會,而對於應該相對而來的立法會可以有權以不信任投票將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趕下台一事隻字不提上看來,這完全是一種徹頭徹尾掌控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陰謀詭計,中國共產黨的如意算盤是:隻要掌控住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就可以全麵地掌控住整個香港特別行政區。

     美國總統無權解散美國國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也無權解散〝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不可授權去解散民選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此乃民主政治倫理也。這條立法顯示出來的意義,就是直接證明《香港基本法草案》是一條如假包換的地方傀儡惡法。

      在這樣子的香港惡法開路下,未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府內,必然會是由中國共產黨或準中國共產黨們所絕對地把持和控製。權力產生腐敗,絕對的權力必然產生絕對的腐敗,難道說未來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以跳出這條久經考驗的曆史定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替香港特別行政區量身定做的所謂《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未來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不是來自香港特別行政區人民的普選,而是像那批所謂的立法會議員一樣,是來自一些〝階級分類〞的代選。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第七條說:〝在第三任行政長官任內,立法會擬定具體辦法,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體選民投票,以決定是否由一個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照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行政長官。投票結果,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又說:〝上述全體選民投票的舉行,必須獲得立法會議員多數票通過,征得行政長官同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批準方可進行。投票結果,必須有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選民讚成,方為有效,付諸實施。〞

      這是中國共產黨為了加強嚴格控製未來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而設計出來的鐵鏈鎖,這條揮之不去的鐵鏈鎖,將牢牢地套在未來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脖子上。

   
  
在民主製度裏去談論需不需要普選,就像討論人類需不需要吃飯一佯的滑稽和愚蠢,可是滑稽和愚蠢之事,卻偏偏有人喜愛,而且樂此不疲。

 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這個黑衙門的黑規矩來說,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人民,如果想擁有自己票選出來的行政長官的話,必須要經過這些繁雜而困難重重的所謂法律程序。

      中國共產黨之故意炮製出這種刁難香港人民的〝民主製度〞,其目的是見不得光的,是在轉彎抹角地刻意拒絕未來香港特別行政區人民有著任何的民主政治體係。

  

 未來香港特別行政區人民如果想要擁有自己票選出來的行政長官的話,在有機會將候選人的名字印在選票上之前,按照中國共產黨為未來香港特別行政區人民量身定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的規定,必須首先要過三關:第一關是立法會議員的多數票通過,第二關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同意,第三關是全國人民常務委員會的批準。

 第一道關卡,是由一些階級分類而弄出來的所謂立法議員同意。他們能不看中國共產黨的臉色吃飯嗎?他們敢不聽從中國共產黨的話嗎?他們會不順著中國共產黨的指揮棒轉嗎?

      第二道關卡,是要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同意。在這種《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之下弄出來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不可能不是些傀儡式的中國共產黨,或比中國共產黨還要中國共產黨的準中國共產黨,要一個暴政的傀儡出來推行未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民主製度,其結果是可想而知的。

      第三道關就更不可思議,是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批準。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這個黑衙門裏,哪個不是中國共產黨黨員?或比中國共產黨還要中國共產黨的準中國共產黨?要這麽一幫子的黨老爺們來批準香港特別行政區人民的民主製度,這不是在開未來香港特別行政區人民的玩笑嗎?這不是在耍弄未來香港特別行政區人民的猴子戲嗎?

      這三道全由中國共產黨把持操縱的民主關卡,隻要有其中一關不過,未來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就不可能是來自普選!一關尚且過不了,何況是三關?就算是三道關卡全都過了也沒有用,因為中國共產黨還在這份《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裏伏下了另外一道的殺手鐧:〝由一個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照民主程序提名〞!

      顧名思義,這個飄在半空中的什麽〝由一個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照民主程序提名〞出來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候選人,會有可能不是中國共產黨的傀儡嗎?能有可能是能替香港人民爭取權利的人嗎?

      按照中國共產黨攪盡了腦汁精心炮製出來的這套規矩,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十四年內沒有普選。十四年之後,要過普選三關才可能會有舉行普選的機會,普選三關之中如果有任何一關沒有通過,那麽香港特別行政區人民就要再等上四年,才有再過普選三關的機會。

      周而複始,複始周而,周周始始,始始周周,左一個四年,右一個四年,前一個四年,後一個四年,四年又四年,長此以往,民主普選對香港特別行政區人民來說,就像掛在高杆子頭上的熱饅頭,永遠是有法治之名而無法治之實,永遠是被中國共產黨牽著鼻子走!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七十二條第九項說:〝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份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過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獨立的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搞出這一條草案的〝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諸公的基本法律常識,是蒼白得使人驚訝的,連最基本的法律常識都沒有。

      如果未來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首長有了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立法部門和司法部門都該有權進行調查研究,立法部門可以公開聽證的方式進行調查研究,聽證後以投票來決定彈劾案是否成立,如果彈劾案被多數立法會議員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則必須辭職。

      問題的要害是出在另外兩方麵。第一個要害,是〝立法會可委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這是對未來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職權的嚴重藐視和侵犯。

      立法會的職權除了獨立立法外,其功能就是要對行政和司法部門發揮監督作用,其重要的手段和武器之一,就是擁有公開聽證和票決彈劾權,現代文明國家無不將此視之為立法機構不可讓渡的權利。可是〝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諸公卻將之放棄了。

      就算是慷慨大方地將之送了出去,也是送錯了地方。〝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是審判官,豈可自己調查自己審判?調查工作是屬於檢察部門的職責。要〝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去自己調查自己審判,在理論上是站不住腳的,是有背司法公平原則的。

      第二個要害是〝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中國共產黨的黑手,伸到了未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每一個角落,連立法會的彈劾權都不放過。

   按照這條地方惡法的規定,即使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以多數票通過了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彈劾案,亦會是白白的折騰一頓,因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並沒有最後的決定權,在〝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的法律規定下,決定要否彈劾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之權,還是掌控在中國共產黨的手裏。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八條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權力的行政機關。〞中國中央人民政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行政機構,並不具備任何的司法職權。既然沒有司法權力,那麽由根本沒有資格和權力的行政機關來處理來〝決定〞一件司法案件,這豈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嗎?

     〝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之說,是徹頭徹尾的反動的地方惡法,是無法無天的司法亂倫,這不但嚴重地藐視了共和國的司法獨立精神,嚴重地侮辱了共和國的司法尊嚴,更嚴重地侮辱了共和國的國格。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八十一條說:〝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這條典型的地方惡法,充分地顯露出中國共產黨和其傀儡組織〝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諸君的重權輕法心態。

權力和義務是對等的,香港的主權既然重歸中華人民共和國,那麽這種主權當然是包括司法主權在內。中國的司法主權是屬於共和國的,任何人均無權將國家的司法主權當作賣弄風情的工具,更不允許將之作為便宜行事的手段。

      現代文明國家無一不將其司法終審權賦予其首都的最高法院,因而未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終審權必須是在北京的最高人民法院,而不可留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法院。

      根據《香港基本法草案》規定,未來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甚至於〝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都是來自北京中國共產黨的禦點專派,行政主權既然是在北京,那麽為什麽司法主權不在北京呢?

      目無法紀的中國共產黨和其傀儡組織〝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諸君,將共和國中央和地方的職權胡搞得像亂麻一般,留下遺憾的千古笑談,共和國的司法尊嚴,就是斷送在這批司法惡棍們的手上,共和國的司法亂倫,就是始於這幫子司法敗類們的無知上。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八十一條說:〝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在香港任職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均可留任,其能資予以保留,薪金、津貼、福利待遇和服務條件不低於原來的標準。〞

      這簡直是中國司法史上的《南京條約》,當中國主權在香港恢複時,司法主權理所當然地同時恢複。當香港的主權回歸中國後,當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有什麽理由要留住英國國籍的法官和司法人員?

     在中國的領土上,英國人有什麽權力來審判中國人?堂堂中國人民,為何在中國的領土上接受英國人的審判?果真如此,那與殖民主義時代或租界時代的治外法權又有何別?這條惡法出賣了中國司法尊嚴和司法主權!

      如果要從實際情況的出發點來處理未來英國國籍的法官和司法人員的話,那麽《香港基本法草案》應該給未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英國國籍法官和司法人員兩個選擇:限期歸化成為中國國籍,或給以適當的遣散費,請走路回老家。難道說在十多億的中國人中,居然找不出有資格在香港當法官的人選?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一百零五條說:〝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收入全部用於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征稅〞,這違反了權利和義務平等的原則。香港特別行政區人民害怕的是中國共產黨的獨裁暴政,而並非本來就是義務的稅捐。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一百五十八條說:〝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這一條最能顯示出〝香港基本法草案起草委員會〞諸公的法學修養了:這是典型共產黨式法律為政治服務樣板草案。

     〝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是需要根據客觀現實而不停地加以調動和修改的,難道香港基本法也要一時三刻的跟著調動和修改嗎?難道說未來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在提案前,首先需要坐下來研究研究什麽〝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嗎?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成員,都是香港當代各有專長的的精英名流,這些所謂的精英名流的共同性有三,一是全是些與中國共產黨有利益關係的親共分子,或是一些準親共分子;二是全些和稀泥的鄉願;三是全是些與中國共產黨串假戲的傀儡人物。

      由這麽一些傀儡人物按照中國共產黨的指揮棒子炮製出來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能不笑話百出,矛盾滿篇嗎?能夠起草一部像樣而可以傲視後世的經典法律出來嗎? 也許這些傀儡們會有那種能力,但是沒有那種膽量,也沒有那種氣節,更沒有那種情操,這是所有傀儡人物的可憐共同性。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炮製出來的《香港基本法草案》,乃一部典型的傀儡法典,他們難逃香港法賊、共黨傀儡與司法敗類的曆史罪名。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一百五十八條說要求以後的香港議員不得修改與〝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的立法,就像中共共產黨認為如果把自己的名字塞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裏麵,就能萬世不變一樣,這不僅荒唐,而且不切實際,因為那是一件幼稚而不可能的事情。

      早在兩百零三年之前,美國托馬.傑弗遜就曾經在其流傳千古的《維吉尼亞宗教自由法案》中,嚴厲地批評過這種謬論:

     〝雖然我們都很清楚地知道,我們這個集會,是人民為了一般立法選舉出來的,我們沒有權力限製以後集會的法案,因為他們成立後,是具有和我們同樣的權力的,所以如果我們此時聲明,我們這一個法案是以後永遠不得推翻的,那麽事實上這將沒有任何法律作用的。〞

      如此這般簡單的法律基本理論,香港的傀儡政客們都搞不清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法賊們還好意思在那裏撰寫《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呢!(原文寫於一九八九年三月十五日)

  




201174 高勝寒 在 美國華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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