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回顧一下美國的曆史,就會毫不費勁的發現一個特殊的現象:每一次發生經濟危機時,美國的政客和輿論,都會將美國經濟衰退的責任,有意無意地推到外來移民的頭上,好像隻要是將外來移民從美國國境內趕光後,美國的經濟問題就會解決了。
其實不然,就算個是把移民杜絕了,美國的經濟問題並不見得就能好起來,因為這次的經濟倒退和危機,並不是移民問題把美國的經濟搞垮,而是美國的銀行貸款政策把美國的經濟拖進泥巴地裏去的。
這幾年,美國的經濟低迷,失業率高飆,短視的政客們又開始搜尋他們推脫責任的替罪羊,時代不一樣了,美國人民的民權意識提高了,法律製度已經逐漸健全,當然沒有一個政客再次膽敢叫出叫誰滾蛋的口號,也沒有一個政客像三K黨那樣公然公開地叫囂著反對移民,尤其是反對有色人種的移民。
在條件輻射和意識形態的扭曲下,這些短視政客們這次玩的花招,是對準了非法移民在美國出生子女的公民權,是之謂《2009年出生公民權法案(H.R.1868 Birthright Citizenship Act of 2009》也。
這條充滿了種族歧視的提案,是由來自喬治亞州的共和黨聯邦眾議員內森.迪爾(U.S.Congressman Nathan Deere)於2009年4月2日提出來的,2009年5月26日,提交美國聯邦國會眾議院司法委員會(House of the Committee on Juridicary)審核。
這場種族歧視的肥皂劇,居然在美國聯邦國會裏吹起了一股反移民之風,共有九十多位議員附和之。
內森.迪爾本人已於2010年3月21日辭職,返回喬治亞州老家,去競選喬治亞州下任州長了,由於他並沒有什麽特殊的政績可言,兼之也沒有什麽全國性的知名度,搞點吸引人們的特殊花招,的確是可以達到短期性宣傳性效果的,也是可以理解的,可能內森.迪爾本人忘記了,在美國的曆史上,是沒有人對反移民的政客有著正麵的評價的。
內森.迪爾要修改的《美國聯邦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中的條文是:
『所有在美利堅合眾國出生或歸化者,根據法律,無論所居何地,均是美利堅合眾國公民。(All persons born or naturalized in the United States,and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fore, are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of the states wherein they resident.)』
可能內森.迪爾是位政客,也許是位商人,但他絕對不是一位政治家,也不是一位知識分子,因為他和他的支持者都認為《美國聯邦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這段用詞,『從來就沒有說明在美國國境內出生的非法移民的子女也有權可以自動成為美國公民』,換句話說,內森.迪爾認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有可能會有另外一種新的《美國聯邦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憲法解釋。
稍微有點美國法律常識的人,都不會同意這種幼稚的說法,尤其是在美華人,更不會認同這種說法,因為這件關係到整個自然美國公民權利的案件,是我們在美華人前賢們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打拚出來的,那就是在美國司法史上著名的《美國 對 黃金德案(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t)》。
黃金德是一位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三藩市出生的第一代美籍華人,當他從中國旅遊回美時,被美國海關拒絕入境,將他交付船主,關押在船倉裏,遞解回中國。
這種不公平不公義的現象,激怒了整個在美華人,也激怒了美國律師協會的領導人,於是由美國律師協會出麵,在美國法庭上對抗美國聯邦政府,要替在美華人要個說法,討個公道。
案件理所當然地鬧到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1897年3月5日和8日兩天開庭辯論,聆聽雙方的法理根據和理由,並於1898年3月28日對《美國 對 黃金德案》做出了六票同意兩票反對的裁決,宣判黃金德勝訴,自此為千千萬萬後世外籍人士在美國出生子女的美國公民定義畫下了一個精彩的判例。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之裁決黃金德勝訴的法理基礎,就是《美國聯邦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中對於凡是在美國出生者即為美國公民的條文。
內森.迪爾是一位聰明的政客,他知道在判例製度的美國司法係統裏,他的『從來就沒有說明在美國國境內出生的非法移民的子女也有權可以自動成為美國公民』的說法,根本就不可能進得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大門,因此他就提出要修改已經在美國運作了一百五十年《美國聯邦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立法提案。
但是內森.迪爾又忘了,自從《美國聯邦憲法》成立以來的兩百多年間,共有超過一萬多條修改案,可是能夠通過並被多數州接受的,隻有二十七條而已。
從這個數目字的比例來看,從目前的實際環境來看,內森.迪爾的所謂修憲提案,在我看來,隻是一種短視政客嘩眾取寵的競選造勢姿勢而已,其得逞的可能,與駱駝穿針孔差不多。
幾天前,奧巴馬政府已經在白宮正式宣布了美國現任政府反對為了移民問題而進行修改《美國聯邦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立場。
在1868年被美國多數州認可的《美國聯邦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催生者,是來自俄亥俄州的美國聯邦國會眾議院眾議員約翰.安姆爾.賓厄姆(Ohio U.S.Congressman John Armor Bingham),與來自伊利諾斯州的美國聯邦國會參議院參議員萊曼.特朗布爾(Illinois U.S.Senator Lyman Trumbull)在美國聯邦國會參眾兩院提案和主導的,其目的是保障解放後非洲黑奴和所有美國公民的基本權利。
在美國的曆史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並不是每次都是正確的,其中有兩次的裁決,造成了形如浩劫式的社會與民族災難,錯誤要付出錯誤的代價,嚴重的錯誤就要付出嚴重的錯誤代價,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兩次嚴重失誤的代價,是難以評估,也無法評估的。
第一件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黑暗案件是在1857年的《德雷德.斯科特 對 桑福德案(Dred Scott V. Sanford)》。
德雷德.斯科特是一位於1795年在弗吉尼亞州出生的非洲黑人奴隸,他的主人在1830年時,將他帶到美國中西部的密蘇裏州(Missouri),並把他轉賣給了約翰.埃默森少校(Major John Emerson),作為他家中的傭人奴隸。
在未來的十二年間,德雷德.斯科特一直跟著新主人約翰.埃默森少校的駐軍地而搬移,直到約翰.埃默森少校在1844年去世後,事情發生了變化。
德雷德.斯科特與約翰.埃默森少校的寡婦伊萊紮.艾琳.桑福德(Eliza Irene Sanford) 商量著贖身的條件,但被她無情地拒絕了,於是在反對奴隸製度組織的幫助下,展開了一場聞名於世的自由法庭大戰。
德雷德.斯科特的律師認為,由於伊利諾伊州於1787年通過了《西北法章(Northwest Ordinance of 1787)》, 和在1819年通過了《伊利諾伊州憲法》,已經廢除了奴隸製度,因而德雷德.斯科特應該是自由之身。
案件在密蘇裏州地方法院贏了,陪審團裁決了德雷德.斯科特得到了應有的自由之身,可是旋即被密蘇裏州最高法院下令將之推翻,勒令德雷德.斯科特依然是個法定的奴隸。德雷德.斯科特不服,將案件一直纏訴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是為《德雷德.斯科特 對 桑福德案》。
在這件劃時代的大案背後,我們看見了美國政治醜陋的一麵,看見了一位堂堂美國總統當選人,為了自己的一己政治利益,居然膽敢公然公開地以特權幹涉司法,開啟了以政亂法的惡例。
美國總統當選人詹姆斯.布坎南(President–elected James Buchanan) 突然介入這件司法案件,他寫信給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約翰.卡特倫(Justice John Catron),『能否在我1857年3月4日宣誓就職前了結此案?』
當詹姆斯.布坎南看到自己的『暗示』沒有什麽『特殊效果』時,就幹脆直接了當的又寫了一封信給另外一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羅伯特.庫柏.格裏爾 (Justice Robert Cooper Grier),要求他依照美國南方奴隸主們的意願,投票裁決德雷德.斯科特敗訴,以免引在他的總統任期內起更多的奴隸法律麻煩。
在詹姆斯.布坎南的宣誓就職典禮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院長羅傑.布魯克.托尼 (Chief Justice Roger Brooke Taney),在為他監誓儀式後,發表就職演講前,把嘴巴貼著他的耳根邊輕輕地說:『那件奴隸案件,很快就會靜悄悄地搞定了!』兩人蛇鼠一窩,狼狽為奸,盡在心照不宣的眉目一笑間。
美國總統的政治影響力量是非同小可的,就在詹姆斯.布坎南就職美國總統兩天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德雷德.斯科特 對 桑福德》一案,完全依照詹姆斯.布坎南總統的個人意願,以六票同意,兩票反對,一票附和的結果定議了----德雷德.斯科特敗訴。
在羅傑.布魯克.托尼院長親自撰寫的意見書中說,第一,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沒有對密蘇裏州的司法管轄權;第二,所有的黑人從來不是,也永遠不會是美國公民;第三,黑人沒有在美國法庭上提出訴訟的權利;第四,美國聯邦國會無權命令密蘇裏州廢除奴隸製度,第五,密蘇裏妥協法案違反了《美國聯邦憲法》精神(Missouri Compromises is unconstitutional)。
非洲裔美國人的憲法權利,就此淪喪在幾位傲慢的白人大法官手裏,他們不單否定了非洲裔美國人的公民權,還宣判他們永遠不得成為美國公民,連在美國法庭上提出訴訟的權利都沒有,真乃美國的國恥也。
第二件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黑暗案件是在是在1896年的《普萊西 對 弗格森案(Plessy V. Ferguson)》。
荷馬.阿道夫.普萊西(Homer Adolph Plessy)是一位七十八歲的高加索人(Caucasian),他有著八分之一的黑人血統,若果不仔細觀察,幾乎是看不出來。
荷馬.阿道夫.普萊西買了一張從新奧爾良市(New Orleans,Louisiana)前往科溫頓市(Covington,Louisiana)的火車票,因為荷馬.阿道夫.普萊西自己覺得自己長得像個白人,所以就坐進了白人專用的車廂裏。
在封建而可笑的路易斯安那州種族隔離的火車廂裏,他被驗票員命令立即搬移到專供黑人使用的烏鴉車廂(Jim Crow Car)去,荷馬.阿道夫.普萊西不去,於是被路易斯安那州警察拘捕,投進監獄,控以違反了路易斯安那州種族隔離法,路易斯安那州法庭宣判他罪名成立,不罰款,就坐牢。
荷馬.阿道夫.普萊西不服,將案件一直上訴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那裏,荷馬.阿道夫.普萊西碰到了全是由白人組成的九人大法官的硬釘子。
1896年4月13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開庭聽證。整個案件辯論的主題,是路易斯安那州的種族隔離政策,有否違反了《美國聯邦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中公正保障的精神。
九位美國聯邦最高大法官中,常務大法官戴維.喬賽亞.布魯爾(Justice David Josiah Brewer)對這件案件抱有排斥態度,他既不參與開庭聽證,也不發表個人意見,更不參與裁決投票,完全置身於案件之外。
1896年5月18日,結果出來了。另外八位大法官中,隻有約翰.馬歇爾.哈倫常務大法官(Justice John Marshall Harlan)持反對意見,七位大法官投了讚成票,少數服從多數,案件就此裁決為:
荷馬.阿道夫.普萊西敗訴;路易斯安那州的種族隔離政策沒有違反《美國聯邦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中公正保障的條例,可以被接受。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意見書,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亨利.比林斯.布朗(Justice Henry Billings Brown)執筆撰寫,這位平庸得像一杯白開水似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在他那篇現在看來極其可笑的裁決書裏,為路易斯安那州的種族歧視合法化勾當起了一個滿有詩情畫意的名詞:『隔離但是公平(separate but equal)』。
美國的社會與民族,就是在這種偽善的『隔離但是公平』外衣包庇下,整整禍害這個國家大半個世紀!美化後的種族歧視勾當,可以在合乎《美國聯邦憲法》的旗幟下,公然公開為之,美國國魂,為之蒙羞。
有關《美國 對 黃金德案》、《普萊西 對 弗格森案》、《德雷德.斯科特 對 桑福德案》、和約翰.安姆爾.賓厄姆美國聯邦眾議員,與萊曼.特朗布爾美國聯邦參議員的背景和曆史,與及他們如何在美國聯邦國會參眾兩院裏催生《美國聯邦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詳細過程,我在《瑟穀德.馬歇爾與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之《在美華人民權血淚奮鬥史》、《美國的國恥:吉姆.烏鴉法律》和《美國司法的恥辱:私刑處死 》的章節中,有著扼要的介紹和評論。
反對移民的政客多,將他們惡毒的箭頭射向非法移民這個領域,在美國,大多數的政客都不願意牽扯到這個泥濘裏麵去,因為弄不好,就會被貼上影響政治前途的反移民標簽。
近三十年來的曆屆美國總統,幾乎沒有一位不被移民政策搞得焦頭爛額的,羅納德.裏根總統(President Ronald Regan)的有條件大赦非法移民,和喬治.小布什總統(President George W. Bush)的特邀工人(guest worker)計劃,都被視為向全世界的非法移民釋放了一個開綠燈的錯誤訊號,事後非法移民數量的突然暴增,證實了這個假設推論的真實性。
到底美國有多少的非法移民?恐怕沒有人能夠真正說得出來,根據美國聯邦人口調查統計局 (U.S.Census Bureau)在2000年的報告裏,共有8,705,421人,而美國移民局在同年的報告裏則指出,美國隻有七百萬的非法移民,同樣是美國聯邦的機構,其統計數字的差異,居然高達一百七十萬之巨。
在那份美國聯邦人口調查統計局的報告裏,它指出非法移民最大的來源地為中、北美洲(North & Central America)共有5,312,990人,其次是墨西哥(Mexico)共有3,871,912人,薩爾瓦多(El Salvador)是336,717,危地馬拉(Guatemala)是238,977人,非洲是243,342人,日本是118,357人,南韓是182,621人,中國是226,886人。
根據美國移民研究中心(Center for Immigration Studies) 在2007年的報告中說,如果以單一國家來計算,則墨西哥名列第一,共有5,970,000人,占全部非法移民總數的57%。
根據《三藩市紀事報(San Francisco Chronicle)的一份研究報告指出,平均每年有超過六十至八十億美元($6-$8 billions)從美國匯返墨西哥,僅次於墨西哥的石油和旅遊業收入,成為墨西哥政府第三大主要的收入來源,這就是為什麽墨西哥政府不會也不肯配合著美國政府去打擊和圍堵非法移民的幕後真正理由。
這個數字也說明了經濟問題是美國非法移民問題的症結焦點,大多數的非法移民是為了有個更好的明天而偷渡來美國的。
這些非法移民大多數集中在美國的大城市裏,其中紐約、芝加哥和洛杉磯三個城市,就集中了的全部非法移民總數的75%。
根據長凳拉丁裔中心(The Pew Hispanic Center)於2008年的報告說,美國境內共有一千一百九十萬的非法移民,占了全美國人口的4%,占了全美國工作市場的5.4%。
這裏的數字是有其偏見性的,因為根據全國公眾電台(National Public Radio) 在2006年發表的一篇特別研究報告說,非法移民對美國的工作市場,並沒有做成任何的實際影響,因為他們大多數從事一些連本地人都不願意幹的下層勞動工作,而且有多達75%的非法移民是交稅多於領取社會福利。
既然有了這麽龐大的非法移民數字,那麽,非法移民在美國結婚生子自然成為一件可以預期得到的事情,根據《今日美國報(USA Today)》記者艾倫.戈麥斯(Alan Gomez) 在2010年8月12日的新聞報道說,在2009年時,美國境內已經有了大約四百萬名的非法移民子女,光隻2008年一年來說,在四百三十萬的新生嬰兒中,有三十四萬名的雙親是非法移民,占新生嬰兒總數的8%。
這個數字引起了不少政客的恐慌,來自加利福尼亞州的共和黨聯邦眾議員鄧肯.亨特(U.S. Congressman Duncan Hunter)就是一個最好的例子。
根據《洛杉磯時報Los Angeles Times》在2008年4月28日的新聞報道說,2008年4月24日,鄧肯.亨特在加利福尼亞州聖地亞哥(San Diego,California)的茶黨(Tea Party)座談會上,大發反對移民的議論說:美國聯邦政府應該將這些非法移民在美國出生的子女,全部驅逐出境才對。
鄧肯.亨特也不是唯一對這種非法移民在美國出生的子女有意見的政客,2010年8月4日,共和黨籍的美國聯邦參議員林賽.格雷厄姆(U.S.Senator Lindsey Graham),在聯邦國會山莊外接受CNN記者訪問時,就聲明他反對這種非法移民在美國出生的子女有權取得美國公民的資格。
林賽.格雷厄姆雖然沒有像鄧肯.亨特那樣粗暴地要求美國聯邦政府將那些非法移民在美國境內出生的子女全部驅逐出境,但他卻點名批評『中國的有錢人』『花錢買簽證來美旅遊兼生子,目的就是要得到美國公民的資格。』『這些新生嬰兒不應該擁有美國公民的資格』。
美國的法律並沒有限製在美國旅遊的外國人不得在美國境內產子的規定,因而持著合法的美國旅遊簽證在美產子,並沒有任何違法之處,何況這種來美產子現象,又何止隻是來自中國?那國無之?十五億的中國人口,才有七千個案例,何足道哉?林賽.格雷厄姆借機點了中國人的名字,他的項公舞劍,指的是誰?難道他還膽敢想再來一次《排華法案》不成?
2010年8月18日 高勝寒 在 美國華府
如果在美華人認同這片大地,與之患難與共,同生同死,齊榮齊辱,多出幾位Booker Washington和Martin Luther King,Jr.,假以時日,華裔美國總統,不是沒有可能的。
大部分亞洲移民很好,但一些南美移民真有問題。比如,懶惰,吸毒, 過度依靠福利,無首期付款買入大房子,不買汽車保險,不關心子女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