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
正文

美利堅的建國大業zt

(2009-09-16 14:48:26) 下一個
美利堅的建國大業

A People’s History of the Supreme Court 這本書很有意思,雖然是講美國最高法院的曆史的,卻在前7章全是講美國憲法的製定裏的各種曲折和爭議,讀起來讓人唏噓不已,在讀書過程中零散的做了一些筆記,如下:
1776 年獨立宣言發表後, 美國一直和英國打獨立戰爭,一直打到 1783 年和英國在巴黎簽訂和和平協議,才算真的建立了和平的國家。這場仗打完以後,老兵和軍官居然都回家了,沒有一個人跑出來說自己打下的江山自己坐。
在這場獨立戰爭過程中,十三個殖民地在1781年通過了 The 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組建了一個鬆散的中央政府,這個中央政府除了管理軍隊和發行貨幣外,什麽權力也沒有,連中央政府的財政經費,都要州捐助。
這樣一個中央政府在處理州的事物上十分沒有權力。當時有幾個州為了邊界上的一些河流的歸屬鬧得不可開交,而中央政府居然沒有足夠的權力去協調。不少國父看到這種現象,決定組建一個強有力的中央政府,也就是美利堅合眾國聯邦政府,這幫人,被稱為聯邦黨人。
聯邦黨人組建中央政府的努力,落實在行動上,就是1787年的費城製憲會議。 來自12 個殖民地的代表在費城的某個樓裏麵,天天吵架,幾乎把憲法的每個條文都辯論了一次,最後才有了美國憲法。
1787 年的這場吵架,被 James Madison 翔實的記載下來了,書店裏可以買到全書,也可以在網上看到當時吵架的內容, 比如 http://teachingamericanhistory.org/convention/debates/ 美國的曆史雖然短,但是文書都透明公開,很方便曆史研究。
這些吵架中間的妥協很有意思,舉兩個例子: 1, 南方的州擁有較多的奴隸,就想把這些奴隸算上充數,這樣在國會就有更大的代表權; 北方的州不同意,認為你南方把奴隸當物品,那就和牛,馬寵物沒區別,不能算人;你想算人頭,他們就是自由民,不算財產。 南方一方麵不承認奴隸的公民權力,一方麵有把他們當人算代表,在邏輯上非常不自恰; 但是如果不承認奴隸代表權,南方估計也不會通過憲法,所以,最後兩方麵各讓一步,每個奴隸算 3/5 的代表。這就是美國憲法上著名的 3/5 人的由來。 2, 小州和大州之間妥協。 小州怕自己代表太少,利益被侵犯;大州認為自己人多,就該代表多; 妥協的結果是在上院各自兩個代表,下院按人口。 又有代表認為自己州人口增長迅速,要求更多席位,所以最後憲法加一條修正案: 每十年人口普查一次。 雖然這條修正案沒有獲得通過,但是已成為聯邦政府標準實踐 (我以前的文章裏也講過這個簡單的一個條文,是怎樣催生了 IBM 的)。
有一些曆史學家認為當年美國這些國父製憲的動機是一個強有力的中央政府對於他們的個人利益有益。 這些人的不同的個人利益交織到一起,就形成了針鋒相對的觀點。 這些觀點和利益通過製憲會議得到了均衡。因為各種意見得到表達,所以憲法達到了近乎完美。 當時已經在輪椅上的本傑明 富蘭克林在立憲會議閉幕的時候動情的說: 我承認我不同意這個憲法的很多部分,但我不確定我是否應該永遠不同意這些部分… 先生們, 我同意這個憲法,包括它的所有可能錯誤。 我也懷疑任何一個其他的”立憲會議”,能製定出一部更好的《憲法》… 我發現這個憲法竟能這樣接近完美, 甚至能使我們的敵人也感到驚奇。
即使參與憲法製定的一些代表,最後也有幾個拒絕在憲法上簽字,因為他們覺得對憲法不滿意。 而對憲法不滿意的一位叫 Edmund Randolph 的代表,也是弗吉尼亞州的州長,最後卻真誠的建議隻要憲法在 9 個殖民地公投獲得通過就算生效,絲毫不計較一定要自己的州通過。
立憲會議的代表提到了很多提案,這些提案在細節上有很大的不同,但是所有的人都支持三權分立,支持一個獨立的聯邦最高司法機構,也就是最高法院。 憲法中關於最高法院擁有違憲審查權力的條款是極少幾條沒有任何反對意見一致通過的,可見這些立憲者對於獨立司法製度的重要性認識深刻。 其實這也和代表的背景有關,這些國父,基本都不是什麽所謂的”秘書”、”秀才”,而是專業的律師。
華盛頓總統在做了兩屆總統之後,認為長期霸占總統頗為無趣,因此退位讓賢,開創了總統連任不超過兩屆的不成文範例,美國政府的權力交接從一開始就成為了範例。 華盛頓之後是亞當斯,也是聯邦黨人; 亞當斯之後就是著名的托馬斯傑弗遜,是反聯邦黨人。 傑弗遜當選總統,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件,這是人類曆史上第一次以權力以民主的方式完成和平交接。
托馬斯傑弗遜在沒做總統前,一直大喊權力法案,支持最高法院的獨立司法,可是他當上總統第一天就遇到了一件神奇的案子。 這個神奇的案子是這樣的,話說亞當斯當總統的最後幾天,知道自己離下台不遠了,就和聯邦黨人控製的國會一起通過了一個法令,臨時成立了很多聯邦地方法院,臨時任命了一堆聯邦黨人做法官。 這個事情他們沒做好,有一個叫做 Marbury 的法官的委任書他們前一天忘了發了。 等到傑弗遜第二天上台,江山變了,傑弗遜就讓他的手下 Madison 不發委任狀。 這下 Marbury 就當不了官了,於是,火了, 就把不給發委任狀的,日後是美國第四任總統的 Madison 給告上了。 這個案子就鬧到了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的判決一共三條, 前兩條是讓托馬斯傑弗遜不高興的,因為這個判決直接指明總統沒有權力不發委任書。 最後一條是看上去最八杆子打不著但是最重要的: 最高法院在應用某項法令的時候,居然發現這個法令違反了憲法,於是很牛逼的把幾年前聯邦黨人通過的一項法令以違反憲法為由給廢止了! 是的,這就是美國最高法院曆史上最早的一起著名判例,即 Marbury vs. Madison. 在這個著名的判例中,最高法院的大法官 Marshall 說:”判定什麽是法律是斷然屬於司法部門的權限和職責”, 這句話,被刻在美國最高法院的牆上。 這個事件,是人類曆史上第一次由司法機關提到”違憲審查” 這個概念。
從傑弗遜起草獨立宣言,到傑弗遜當選總統並買了路易斯安娜,經過無數的妥協,爭吵和辯論,大大小小的戰爭和利益較量,美利堅合眾國強力的中央政府已經構建完畢,三權分立的架構也已經初具雛形,製約和均衡讓政府失去了對人民作惡的力量, 兩黨之間權力的民主交接也順利完成。民有,民治,民享的國家在北美大陸初步建立完畢,美利堅建國大業至此大致完成。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