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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媽了個逼案”終審宣判(附判決書全文)

(2023-02-10 09:08:57) 下一個

 

2016年12月,“MLGB”商標無效宣告裁定書認為該商標“格調不高”引起業界沸騰

 
 

2017年11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維持商評委無效宣告裁定,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同時列出了合議庭少數意見多數意見

 
 

少數意見:

 
 
用“MLGB”指代“媽了個逼”的現象,形成的時間不長,局限在網絡環境,主要是年輕人群,在日常生活中並不常見,“MLGB”尚不能構成“媽了個逼”的固定含義...漢語中並沒有以漢語拚音首字母理解英文組合含義的習慣,用“MLGB”指代“媽了個逼”是由於不正當的聯想產生了危害社會道德風尚的含義不能認為“MLGB”標誌本身就具有了危害道德風尚的含義,否則會不適當的限製語言文字或者拚音字母的使用。

 

 

多數意見:

 
 
現有證據表明“MLGB”最早出現即是用來指代“媽了個逼”...原告雖然主張其使用的“MLGB”標誌是‘My life is getting better’的縮寫,但並無證據表明這種縮寫方式是英文中常見的表達,也沒有證據表明這種用法為公眾所知悉或者能夠打消“MLGB”與“媽了個逼”之間的對應關係給人帶來的厭惡感
 
爭議商標主要消費群體...恰恰這些群體幾乎百分百的是網絡的使用者,幾乎都知曉“MLGB”與“媽了個逼”之間的指代關係...抵製低俗、惡俗,弘揚真善美、傳播正能量,維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道德風尚仍然是需要遵循的基本價值準則。
 

庭審中“BYD”等商標躺槍

 
 
原告舉證:BYDSB、NND、CD、CNM、MLBNMBNB、TMDTNND、MD、MB、NMD等“類似”商標已注冊...
 
附二審判決書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8)京行終137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俊客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區楓涇鎮。
法定代表人李素萍,執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北京道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羨*,北京道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
法定代表人趙剛,主任。
委托代理人柯佩佩,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審查員。
 
原審第三人姚*,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上海市青浦區。
委托代理人孟*,上海東方華銀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上海俊客貿易有限公司(簡稱上海俊客公司)因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6)京73行初6871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於2018年1月10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2018年3月7日,上訴人上海俊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羨*,被上訴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委托代理人柯佩佩,原審第三人姚*的委托代理人孟*到本院接受詢問。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查明:
第8954893號“MLGB”商標(簡稱爭議商標)由上海俊客公司於2010年12月15日申請注冊,2011年12月28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婚紗、鞋、帽、襪、領帶、圍巾、皮帶(服飾用)、運動衫、嬰兒全套衣商品上。爭議商標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7日。(下圖商標信息為知產庫截圖,僅供參考)
 
 
2015年10月9日,姚洪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注冊商標無效宣告申請。主要理由為:
爭議商標容易讓人想到不文明用語,作為商標使用在服裝、帽子等商品上,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具有不良影響。請求依據2013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宣告無效。
 
姚洪軍為證明其主張,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證據:
1、相關網頁文件,包括“一個由網絡引發的盤點和隨筆雜談”等用於證明早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前,“MLGB”已經作為不文明用語的縮寫被使用,直至現在,按照社會公眾的理解“MLGB”仍然是不文明用語的縮寫。
 
2、相關網頁文件,包括“沒想到MLGB居然是個牌子”、“MLGB是什麽牌子?”、“MLGB,原來是個牌子”等,用於證明“MLGB”作為商標印製在衣帽上,不能為社會公眾所接受,造成不良影響。
 
上海俊客公司為證明其主張,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證據:
1、關於爭議商標是否具有不良影響的討論截屏。
2、上海俊客公司的業績情況。
3、爭議商標的宣傳使用情況。
 
2016年11月9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商評字[2016]第93833號《關於第8954893號“MLGB”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簡稱被訴裁定),認定:爭議商標的字母組合在網絡等社交平台上廣泛使用,含義消極、格調不高,用作商標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易產生不良影響。上海俊客公司稱爭議商標是指‘My Life’s Getting Better’,但上海俊客公司提交的證據尚難以證明該含義已為社會公眾所廣為認知,相反的,社會公眾更易將“MLGB”認知為不文明用語。商標評審委員會依照200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裁定:爭議商標予以宣告無效。
 
上海俊客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原審訴訟中,上海俊客公司補充提交了如下證據:
 
1、“MLGB”商標在不同商品和服務上的注冊記錄,顯示“MLGB”商標在45類商品、服務上均獲得了注冊。用於證明商標評審委員會基於同一審查標準作出在25類上注冊無效認定,違反行政確定性原則。
 
2、上海恩琵熙貿易有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及《電子繳稅付款憑證》。用於證明生產、銷售“MLGB”品牌的服飾是上海俊客公司的業務之一。公司通過多年努力,形成了潮牌服飾的消費群體,具有良好的銷售記錄和納稅記錄。
 
3、淘寶侵權網站截圖及通過淘寶知識產權投訴平台的受保護記錄,用於證明“MLGB”品牌知名度較高,上海俊客公司積極維護其商標權及商譽。
 
4、BYDSBNND、NMD、CD、CNM、MLBNMBNBTMD、TNND、MD、MB、NMD申請及已注冊信息。用於證明在國內外及相關行業均有大量與本案爭議商標的類似注冊商標正在使用,其中不乏知名商標、馳名商標。
 
5、品牌宣傳證據。用於證明上海俊客公司為宣傳爭議商標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形成了良好商譽。在使用和宣傳爭議商標時,上海俊客公司以顯著的方式突出對商標含義My Life is Getting Better的宣傳,足以使相關消費受眾形成對商標正確含義的認識。
 
在原審訴訟中,姚洪軍補充提交了如下證據:
 
1、上海俊客公司在申請“MLGB”商標的同時申請注冊成功了“caonima”以及“草泥馬”商標的證據。用於證明上海俊客公司注冊爭議商標存在惡意。
 
2、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被訴裁定後相關專業人事撰寫的文章,用於證明公眾知道“MLGB”對應的格調不高的中文含義。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
 
由於行為準則和價值觀念在一定時期內是相對穩定的。因此,傳統上含義相對固定的標誌作為商標申請注冊時,是否違背道德風尚並不都引起判斷上的分歧。比如,“黑社會”等詞語就會因為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而禁止予以核準注冊。
 
但是,伴隨著互聯網的發展,信息載體的變化導致人們表達的方式也發生了變化。具有新含義的文字組合,包括以拚音字母替代漢語詞匯表達的方式不斷出現。
 
網絡環境下語言使用的習慣、風格、方式形成其自身鮮明的特點,甚至在特定群體中形成了具有相對固定含義的“網絡語言”,並逐漸融入到人們的日常語言環境中,產生為社會廣為接受的新詞匯或者新含義。
 
對這樣的詞語認定是否屬於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規定的“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時,出現了分歧。具體對於爭議商標注冊是否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合議庭出現了不同的意見。
 
少數意見認為,爭議商標的注冊不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被訴裁定應予撤銷。
 
主要基於以下幾個方麵的理由:
 
1、作為網絡流行語,爭議商標的字母組合形成時間不長,局限在網絡環境,主要是年輕人群,在日常生活中並不常見。社會道德風尚取決於大多數人的認知,不能因為部分人了解其具有不文明含義,就認為兩者建立了固定聯係。漢語中並沒有以漢語拚音首字母理解英文組合含義的習慣,不能因為不正當的聯想產生了危害社會道德風尚的含義,就認為爭議商標的標誌本身就具有了危害道德風尚的含義,否則會不適當的限製語言文字或者拚音字母的使用。
 
2、在商標無效宣告請求程序中,爭議商標在取得注冊之後,商標權人基於對行政授權行為的信賴,在商標的推廣、宣傳過程中投入了大量資源,爭議商標實際持續使用並有一定規模。對於商標核準注冊日之後,爭議商標含義發展演變從而“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響”,在證據的采信和認定上應當尤其慎重,采用較授權程序中相對嚴格的標準,以保護權利人對商標注冊行為的信賴。
 
3、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用於評價標誌本身以及標誌使用在核定商品是否會對社會主義道德風尚造成危害,至於上海俊客公司注冊爭議商標是否有意迎合部分網絡上的低俗品位,並不屬於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調整的範圍。
 
多數意見認為,爭議商標注冊在第25類商品上屬於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情形,應予宣告無效,被訴裁定認定正確。
 
主要是基於以下理由:
 
1、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立法目的在於維護社會生活中的倫理道德,屬於商標禁用的絕對條款。從立法目的出發,在適用該條時關注的是裁判作出時的社會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的維護。依據該條審查注冊商標是否需要宣告無效時,應該充分考慮裁判作出時爭議商標標誌的含義,確保商標的持續存續不與社會倫理道德相違背,而不僅僅限於商標標誌在申請日或者核準注冊日的含義。因此,對於產生於核準注冊日之後,用於證明爭議商標標誌現有含義的證據可以作為認定的根據。
 
現有證據表明在爭議商標核準使用日之前,爭議商標具有的不文明含義已經存在,並在一定的群體範圍特別是部分年青的網絡用戶中使用並具有一定的影響。在爭議商標核準注冊後,這種指代使用和認知的範圍隨著網絡的發展逐漸擴展,甚至擴大出現在日常生活中。上海俊客公司雖然主張其使用的“MLGB”標誌是“My life is getting better”的縮寫,但並無證據表明這種縮寫方式是英文中常見的表達,也沒有證據表明這種用法為公眾所知悉或者能夠打消爭議商標具有不文明含義給人帶來的厭惡感。
 
2、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是第25類服裝、鞋、帽等商品,通過上海俊客公司提供的廣告宣傳等證據可以看出,爭議商標在品牌定位上突出新奇前衛、與眾不同,主要消費群體為獵奇心理較強、追求彰顯個性的青年群體。恰恰這些群體幾乎百分百的是網絡的使用者,幾乎都知曉爭議商標的不文明含義。從商品使用的群體定位看,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時即具有迎合低級趣味和叛逆心理的意圖。雖然申請注冊時的意圖並不是構成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需要的必要要件。但是,該認定進一步確定了爭議商標的注冊造成危害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後果的可能性。
 
3、與少數意見相同,多數意見同樣認為目前的證據表明,對爭議商標不文明含義的認知主要限於經常進行網絡社交的青少年群體。但是,標誌含義的識別範圍並不等同於該含義可能造成影響的範圍,標誌特定含義造成的影響並不局限於該含義被認知的範圍。僅對特定群體而言具有負麵含義的標誌,同樣可以波及整個社會的道德風氣。網絡社交日益成為青少年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特別是青少年獵奇和反叛心理強烈,三觀尚在形成階段,爭議商標注冊使用在衣服、鞋帽等商品上,廣告宣傳等證據表明,主打的營銷賣點為“時尚”、“個性”、“潮流”,其目標定位群體正是青少年。
 
訴爭商標對青少年群體而言含義低俗,維持注冊,更容易產生將低俗另類當做追求時尚的不良引導,這種不良引導直接影響的是青少年群體,危害後果必將及於整個社會的道德風尚。互聯網並不是法外之地,網絡交往環境也是建立在真實的社會關係上。適用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評價基於網絡語言形成的商標標誌時,抵製低俗、惡俗,弘揚真善美、傳播正能量,維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道德風尚仍然是需要遵循的基本價值準則。商標評審委員會關於爭議商標屬於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製的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和其他不良影響的商標認定正確,應當予以維持。
 
合議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一百零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駁回上海俊客公司的訴訟請求。
 
上海俊客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及被訴裁定。
 
其主要理由為:
 
一、原審判決關於爭議商標已經形成了相對固定不文明含義的認定缺乏依據,上海俊客公司在對品牌宣傳時,爭議商標的含義均明確釋義為“My life’s getting better”;
 
二、司法者應從善良的角度理解當事人、社會公眾的認知,相信人們是高尚的,這才符合法製精神和既有判例,才能發揮法律對高尚、善良風俗正麵引導作用;
 
三、在爭議商標與不文明含義並未實際形成一一對應關係的背景下,原審判決的認定結論存在不利影響,與社會公眾申請注冊商標的初衷相違背。
 
商標評審委員會及姚洪軍服從原審判決。
 
經審理查明:
原審判決查明的事實清楚,證據采信得當,且有被訴裁定、爭議商標檔案、上海俊客公司和姚洪軍在行政程序和訴訟程序中提交的證據、以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上海俊客公司補充提交了網絡搜索的結果打印件、《電子繳稅付款憑證》、其他案件的裁判文書、新華社公布的《新華社新聞報道中的禁用詞》,用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時並無相關含義,同時上海俊客公司投入了大量物力對爭議商標進行使用、宣傳,並且網絡禁用詞中並不包含“MLGB”。商標評審委員會及姚洪軍對上述證據真實性認可,但不認可其關聯性。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姚洪軍補充提交了2017年11月30日相關網站關於“MLGB”商標被法院駁回的評論文章、中國互聯網中心發布的第40次《中國互聯網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新華社及中國評論通訊社發布的相關新聞報道等證據,用以證明爭議商標具有不良影響。上海俊客公司對上述證據真實性予以認可,但對關聯性不予認可;商標評審委員會對上述證據予以認可。
 
上述事實有上海俊客公司、姚洪軍在二審訴訟中補充提交的證據以及各方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
 
爭議商標早於2013年商標法施行前已經被核準注冊,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本案相關實體問題適用2001年商標法,程序問題適用2013年商標法。
 
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商標標誌或者其構成要素可能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麵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其他不良影響’”;第三十一條規定,“本規定自2017年3月1日其施行。人民法院依據2001年修正的商標法審理的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可參照適用本規定。”
 
由於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規定的“其他不良影響”情形係對相關標誌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絕對情形進行的界定,故既應避免不當擴大認定範圍,限縮商業活動中經營者自由表達和創造的空間,又應避免不當縮小認定範圍,致使可能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麵影響的標誌獲準注冊,有效發揮司法在商標行政案件審理中的主導作用。
 
因此,對商標標誌或者其構成要素是否屬於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其他不良影響”的認定,應當從以下四個方麵進行綜合判斷:
 
1、是否屬於“其他不良影響”的判斷主體。訴爭商標標誌或者其構成要素是否屬於“其他不良影響”情形的判斷主體應當為“社會公眾”。因上述條款係針對相關標誌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絕對情形予以規定,以相關標誌可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為前提,從保護“公序良俗”的視角出發,故對此問題的判斷主體應當為全體社會公眾,而非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的“相關公眾”,否則所得出判斷結論容易“以偏概全”,不利於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保護。
 
2、是否屬於“其他不良影響”產生的判斷時間。在審查判斷商標標誌或者其構成要素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時,一般應當以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時的事實狀態為準。若申請時不屬於上述情形,但在核準注冊時訴爭商標已經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考慮到為避免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麵影響,也可以認定訴爭商標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規定的情形。
 
此外,應當區分商標授權和確權程序的製度差異。特別在商標確權案件中,即使由於公眾使用文字的習慣、方式發生了改變,使已注冊商標標誌被賦予了其他含義,但從保護商標權利人信賴利益的角度出發,應當合理平衡私有權利與公共利益的關係,除非存在維持訴爭商標注冊會明顯違背公序良俗的情形,否則一般不宜將注冊日之後的事實狀態作為評價訴爭商標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依據。
 
3、是否屬於“其他不良影響”含義的判斷標準。在審查判斷訴爭商標標誌或者其構成要素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時,一般應當根據其“固有含義”進行判斷,特別是對由單獨字母或者字母組合構成的標誌,就訴爭商標標誌或者其構成要素含義的理解,應以我國公眾通常認知為標準,即以辭典、工具書等正式官方出版物或者能夠為公眾廣泛接觸的具有“公信力”的信息載體等所確定的內容為準,但是若我國公眾基於生活常識已經對相關內容形成普遍認知的情況下,亦可以經過充分說明予以確定。
 
避免將訴爭商標標誌或者其構成要素在特殊語境、場合等情況下,通過演繹、聯想等方式後,所形成的非通常含義負載於訴爭商標標誌或者其構成要素之上,作為認定其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準。否則勢必造成對經營者在商業活動中應屬自由表達創造空間的不當限縮,亦不利於對我國社會主義道德文化進行積極、正向的指引。
 
若對訴爭商標含義的認識存在分歧,為了得出更加符合社會公眾普遍認知的結論,可以通過參考訴爭商標申請注冊主體、使用方式、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等因素,就訴爭商標的使用是否可能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麵的影響形成“高度蓋然性”的內心確認。例如將特定經濟領域的公眾人物姓名申請注冊為商標時,可能會因申請注冊主體的差異,而導致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響”認定結論的不同。
 
4、是否屬於“其他不良影響”的舉證責任在審查判斷商標標誌或者其構成要素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時,一般應當由主張訴爭商標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當事人主張標誌固有含義的,應當提交辭典、工具書等予以證明,但是若訴爭商標的含義基於生活常識已經能夠形成普遍認知的,此時經過充分說明亦可以予以接受。然而,應當避免在訴爭商標含義存在不確定性或者並未形成普遍認知的情況下,僅憑特定群體的心理預設就賦予訴爭商標特定含義。
 
基於上述分析,本案中爭議商標由字母“MLGB”構成,雖然該字母並非固定的外文詞匯,但是結合姚洪軍在行政審查階段提交的部分形成於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前的相關網頁截圖,以及考慮到我國網絡用戶數量規模之大、網絡與社會公眾生活密切相關等因素,在網絡環境下已經存在特定群體對“MLGB”指代為具有不良影響含義的情形下,為了積極淨化網絡環境、引導青年一代樹立積極向上的主流文化和價值觀,製止以擦邊球方式迎合“三俗”行為,發揮司法對主流文化意識傳承和價值觀引導的職責作用,應認定爭議商標本身存在含義消極、格調不高的情形。
 
同時,考慮到雖然上海俊客公司在使用爭議商標時,與英文表達一並使用,但其在申請爭議商標的同時,還申請了“caonima”等商標,故其以媚俗的方式迎合不良文化傾向的意圖比較明顯,在實際使用過程中存在對爭議商標進行低俗、惡俗商業宣傳的情形。
 
因此,綜合在案情形,原審判決及被訴裁定關於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認定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上海俊客公司相關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上海俊客公司的上訴主張均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一百元,均由上海俊客貿易有限公司負擔(均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陶 鈞
審  判  員   孫柱永
代  理  審  判  員     陳 曦
二  〇  一  九  年  二  月  三  日
書  記  員   郭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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