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 月下旬一個星期五的傍晚,我去檢查停放在街邊的一輛VAN ,因為星期六一早要用它來載貨,可來回找了三四趟也沒見它的影子。難道被偷了?它在這個社區各處停放了已有三年半之久,說明竊賊對這輛已有十二年車齡的美國破車根本沒興趣。
帶著滿腔的疑慮,我無奈地撥通了911 電話。接聽電話的女士一聽我的車“失竊了”,似乎早有準備,立刻讓我撥打一個電話號碼。我撥打了這個號碼,知道是警方的電話號碼。接電話者很耐心很和藹,我報上了車牌號碼和車型、顏色,他立刻就說車在他那裏。
天黑了下來,我好不容易才找到警方告訴我的地址。接待我的警員說我的車因在街邊停放超過了72 小時,所以被拖走了。我要先交93 美元的現金他才能告訴我拖車公司的地址和電話。
我據理對警員說:如果在某地車輛停放不許超過72 小時,執法單位應該在街邊立牌子廣為告知。可他說:所有的交通條例和法規在市政廳都可以查到,市民如果有問題可以自行去市政廳查詢。問題是哪個市民沒事會專程去市政廳查詢這些東西?你立個牌子不就大家都方便嗎?我又問該警員:對違規停放的車輛,你可以按以往慣例開罰單放在車前的擋風玻璃上啊,為什麽要拖走而且不通知車主?警員說他們有權采取不同的措施。我再問:為什麽同一條街上一輛大型的內部帶有居住設施的旅行車在一處已至少停放了幾個月,為什麽它能安然無事?該警員聳聳肩,隻說了句:“No comment (不予評論)”。該警員的“推功”檔次可不低,看來類似的質問他早就司空見慣了,對付我綽綽有餘。
“市民遇到警,有理說不清”乃普天下的真理。萬般無奈之下我繳交了93 美元的現金(注意:支票、信用卡甚至現金卡統統都不收,隻收現金),警方沒有開具標有警方徽記或警方部門名稱的正式收據,隻給了我一張不到三指寬兩寸長、沒有任何警方徽記或警方部門名稱的小紙條,是為收據。另給了我一張拖車公司的地址和電話號碼。
第二天一大早我去拖車公司拿車。因為正逢周末假日,所以我要額外再繳交一筆費用,可拖車公司卻標榜是一周七天、24 小時營業的。最後總共付了273 美元才拿回車。
事後與同事聊起此事,熟悉內情的他說:這根本是拖車公司和警方間密切配合的“佳作”。警方通常沒有多餘的人力物力投入違規停放車輛的搜尋。而拖車公司白天會雇人滿大街跑,看哪裏有違規停放的車輛,然後通知警方,警方到場確認後監督拖車公司將車拖走,事後拖車公司付給警方一定的“出勤費”。同事說:如果僅靠汽車爆胎、引擎死火的生意,拖車公司早就關門大吉了。而警方沒有“出勤費”,也不會那麽積極主動地到場確認違規停放的車輛,因為警方有太多的理由拒絕拖車公司的要求。我回想起那家拖車公司裏裏外外停放的大大小小幾十台拖車,以及警方不尋常的和藹口吻、友好態度,頓覺同事說的確有道理。後讀8月27日《世界日報》洛杉磯版頭版上《美檢察官赴台 續查扁資產》一文的後續文章,其中提到:“(美國執法單位)過去幾年沒收不法資產後變賣款項投入執法單位的經費”,嗚呼!看來同事此言不虛。如今加州政府經費奇缺,但若放手讓執法單位“自謀生路”,即使是作為執法人員的貼補,久而久之,這世界將是什麽樣子?!
前段時間我因工作需要每天淩晨四點多就要出門工作,開車上街時四周仍是漆黑一片,卻幾次看到有不引人注意的但有警方徽記的小貨卡閃著緊急信號燈停在路邊,有警員在抄街邊違規停放車輛的車牌。近來報紙時常報導我居住的地區頻遭竊匪、劫匪、強奸犯光顧,居民人心惶惶,但破案率甚低。我相信本地警方如果將在淩晨四點多抄違規車牌的“幹勁”用來破案,破案率肯定會提高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