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其實你看一下城市的街道一級政府,就是所謂街道辦事處,是市政府的下屬區政府的派出機構。
在2010年7月,安徽的銅陵市首先在銅官山區實行了撤銷街道辦事處一級政府的實驗,把下屬的六個街道給撤了。原來6個街道分管的49個小區,合並成18個大區,這樣就直接減少了中間的一個層次。
比如說,改製之前,小區裏麵接到一個電話,說是路燈壞了。你就打電話給街道辦事處,然後街道辦事處的人員再打給區裏麵的相關部門,維修人員估計幾天後才過來。而改製之後,社區的人員直接打電話給區裏的相關部門,然後1個小時之後,維修人員就過來了。
銅陵這個區的人口是26萬,平均每個街道辦事處,要管理4.32萬人,下麵的小區平均是5千人。而合並之後的大區,平均是1.4萬人,關鍵之處,是大區由居民們自主管理,不是政府機構。
那麽以前的街道辦的各種功能如何轉移?那就是經濟發展規劃,城管執法等等,就收歸區級職能部門。而專門為社區居民服務的社會管理和服務職能,比如說辦理民政、社保等等,就全部交給了社區自主管理。
當然政府機構是撤了,但是黨的組織還在。社區裏麵基本是三塊結構,一個是社區的黨工委,一個是為社區居民做一籃子服務的社區服務中心,一個是大家自己組織活動的居委會。社區裏麵的事情,就大家開會商量決定,畢竟1萬5千人,開起大會起來,還是屬於比較能夠暢所欲言的。這個倒是和美國的城鎮居民大會,是同理了。
不過要做好這個社區管理,第一個就是社區的效率是不是高了。一種說法是,以前辦一個社保,要跑社區,然後跑街道,要20多天。現在是直接到社區,然後上報民政局,隻要10多天了。
第二個就是社區的資源,有沒有增加。以前是平均每個小區的工作經費是3萬左右,49個小區共147萬。但是街道辦工作經費是65.6萬,撤銷了街道辦之後,大概是3個小區規模的大區,經費是30萬。錢多了,幹事的人就多了,服務成果就提高了。
第三個就是能不能真正做到社區的自治能力中民意可以充分體現?據說銅陵市招商的一個2億元的項目,因為對獅螺山社區生活的影響太大,被社區大會給否決了。
那麽一個最重要的問題,撤掉街道辦事處,會撤掉196名政府公務員,如何處置?其實很簡單,就是身份不變、職務級別不變、收入待遇不變,一視同仁,全部下到社區,沒有人走上區政府,以免大家攀比。
在這個基礎上,2011年8月,銅陵市所有的街道辦事處全部取消。這個模式會在安徽省全省推廣,其他的省份,比如說河南、貴州、湖北等等,都可能跟進。
如果將來社區建設做好了,大家可以自主管理了,其實連區政府一級,都可以取消了。你要維持社會治安的工作,就應該有市公安局的各個區分局來處理。其他的市裏麵的各種職能部門,都可以有區的分支機構,那麽區長之類的位置,就可以取消了。
比如說中國的香港市,也是7百萬人口的規模,就完全沒有區政府這個級別,倒是有區議會,來保證社區的各種民意,可以得到重視。
前麵我提倡的人民公社,或者說農民協會,其實就是相當於這樣的一個變化。鄉鎮一級的黨組織仍然存在,然後有鄉鎮服務中心作為縣政府的派出機構,然後就是農民協會,來協調農民的各種利益訴求。
這條路子,其實在日本和台灣,已經實行了很多年了。台灣在國民黨開始搞減租減息,然後向地主購買土地,分給無地農民,達到耕者有其田之後,其土地改革麵臨著和大陸一樣的問題,就是如何保證農村經濟的過度貧富兩極分化,和農村經濟的規模化問題。
其中主要采取的組織形式,就是農民協會。由各個村莊形成的實體農民協會,然後組成鄉鎮、縣市、省這樣的三級農民協會。上麵的三層協會,沒有決策權,但是通常起到向高層政府傳達農民民意,對下麵的實體村級農民協會進行行業和技術指導等等方麵的工作。
當然參照上麵的例子,如果要做到縣管村的話,就會像銅陵的銅官山區直接區管理49個村了。同樣以銅陵的銅陵縣為例子,人口是32萬人,比銅官山區要多一點,總共有4個鎮、4個鄉,下轄107個村委會、8個社區居委會、5個居委會,就是120個村級單位了。
而且這些村落之間的距離,又不是城市社區那麽近,可以就近合並。這樣就有賴於城市化的步伐,比如說銅陵縣所在的五鬆鎮和附近地區老州鄉,慢慢形成一個銅陵市新區,而市區麵積,可以再吃下一個順安鎮,那麽就希望把其他農村地方轉移出來的人口,安置在這些新社區了。
那麽不少讀者認為,其實鄉鎮一級的任務很重,很多時間是窮於應付上級的檢查,往往是事情沒有人幹,而縣政府裏麵,倒是人浮於事,一邊忙得要死,一邊閑得要死。
出現這種現象並不奇怪,主要的問題,其實還在於交通。如果能夠做到村村通公路,把大家的心理距離縮短,那麽你基本可以把2、3個鎮子的公眾服務,用一個服務中心,就可以涵蓋。
那麽在這種情況下,把縣城裏麵的相關部門,派到這些分支機構去。由於這些地方到縣城的距離有不少太遠,對大家的生活也沒有多大的影響,就會出現派駐機構的人員,得到了充實,而縣城的機構裏麵的人員得到了精簡,改變現在的出工的無力,有閑的不出工的居民。
當然這種改變,同樣要決定於政府職能和社區職能的明確劃分,以及村莊的村民自治的發展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