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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郢客: 溫故知新沈崇案之二

(2009-05-25 17:13:27) 下一個
【俺的廢話】這裏幫陳MM寫些注腳。首先一種說法是沈崇的祖父--清朝兩江總督沈保幀娶的太太,是林則徐的女兒,所以沈崇小姐也算是林的後人。當年的沈保幀,被稱為南洋大臣,相對於李鴻章的北洋大臣,其省份可不是一般。而按照國民政府中央社的汙蔑,這樣的名門家庭小姐,都要出去作妓女賣身,你國民黨不被人推翻,真是沒有天理。

另一個注腳,就是當年美國和英國並不情願放棄在中國的各種不平等條約權利,隻是在汪精衛偽政權和日本人簽訂條約,日本放棄在中國的所有不平等條約權利,英美在匆忙宣稱放棄他們的治外法權等等。可是蔣介石老哥,自己馬上又簽訂了一個條約,來保障美國的各種權利,最終導致美軍在中國土地上,胡作非為,無惡不作,最終導致了中國城市平民的反美運動。

其實看一下美軍在菲律賓,日本和韓國的行為,和引發的群眾抗議,大家也差不多明白了。



周星星教育我們,即使是死跑龍套的,也可以有“我是一個演員”的偉大夢想。

這個無名“行路人”——出現在那裏,就結果而言,很難說及時——“我”隻是個小人物,“我”看見了,可惜,兩次救助未果。
但是,如果沒有他,一切將會更糟。身劫難以避免,聲名不可再辱。沒有這個聲音的存在,沈崇會被當日深心遠謀的當局、他日得誌猖狂的知識分子們怎麽糟蹋,我們不用想象已可看見。人家翻案容易,沈崇翻身做人卻太難了。

孟昭傑,第十一戰區修理班工人。
謝教授史料中草草一語代過:【沈崇拚命抗爭,大聲呼救,路過此地的工人孟昭傑發現後,兩次救助未成,便向國民黨北平警察局內七分局報告,當警察到出事地點查看時,普利查德已逃走,警察遂將皮爾遜和沈崇帶回警察局詢問。】
不知謝教授意識到沒有,他草草代過的這個人物,對於他宏論大業翻案文章,實在是要命的威脅。

這位工人相當有素質。
近日H1N1流行,民眾再次明白,海龜未必個個有素質,素質和學曆關係也不大——非典時期,有疫區民工帶幹糧步行回鄉,電話聯係老父後,在村外喝了N碗水,——碗是父親依約先放好的,他始終和父親隔了20米遠。喝完水,朝父親磕了幾個頭,此人直奔當地防疫中心報到。對民眾負責,對家人負責,細心周到,可歎可讚。
幾個知識分子捧著幾本書,便以為可以對“愚民們”指手畫腳了,這是怎樣的一種幻覺。有素質肯幹事的人才是中華民族的脊梁。

孟昭傑很有路見不平拔刀相助的精神。看見了,又如何?努力救助兩次,又如何?那幫人打不過惹不起,一般人曉得厲害,也就罷了,可他不拋棄不放棄,報了警。
接警的是內七分局警士關德俊。
中國警方終於出現了。

自古衙門朝錢朝勢開,一方是握有兵器的美軍大爺們,人家還有治外法權的上方寶劍,大家心知肚明。另一方是一個小姑娘,警察局後來才發覺這小姑娘頗有來頭。在發覺這小姑娘來頭非小之前,警察局對待沈崇,顯然是帶了有色眼鏡的。

《燕京新聞》1947年1月6日登載了《沈女士訪問記》,事主一方關於警方有如下回憶:
  【警察局呢?說來還有文章。
   當被汙之後,來了一個警察。
   夜是黑的,他來到出事地點,看見美兵暴行和這位苦難的少女一句話沒有說,他先猛烈地摑小姐一個耳光,喝道:
  “你究竟賺他幾塊美金?”
  “誰賺他美金,我不認得他,他侮辱了我……我是大學生!”沈小姐剛遭美兵損害,複受中國警察同胞之殘暴,悲痛無力地回答。
  “既然你是大學生,他說的話你給我翻譯一句。”警察同胞還在逞威,“大學生不會不懂英文”,他回身恭敬地叫美兵說一句英文。
  狡猾的美兵看著這個警察,懶懶地說:
  “She is my friend”。
  “她是我的朋友”。她照著翻譯。
  拍!又是一個耳光凶猛地打過來。
  “媽的,你說不認得他?他不是說你是他的朋友?”
  “這是我翻譯他說的。”
  “你住在什麽地方?”警察問。
  “××胡同××號楊公館。”
  “呸,你住在那兒?你配住那兒?你隻配住蘇州胡同!”警察非常侮蔑地說,他不相信站在麵前的這位少女是一位大學生,更不相信她真就住在楊公館。他把沈小姐帶去警察局,在警察局她又聽到難入耳的冷諷熱嘲,作為一個嬌生慣養的她,當時之痛苦悲哀可以想見。
   警察局即以電話通知楊公館,楊先生星夜趕至,接著檢查等等手續開始,一直延至次日清晨5時二人才回寓。】

我們要感謝沈崇的“家世”,若非她的家世,這樣的故事難以真正進入大眾視野,烙印在大眾心裏。在那時中國,吃過美軍虧的女孩子多了。即使出身小康家庭的,被奸汙了,也多會被有心勢力扣上“貪圖美金貪圖享樂”的帽子打發了事;底層更不用提——連沈崇都能被誣為妓女,她們能逃過嗎?【它看來與1946年發生的大多數時間沒有差異,唯一不同之處是,沈崇不是那種常卷入此類與美國水兵事件的姑娘:她是北京大學的學生。】(美國學者Suzanne Pepper《中國的內戰-1945-1949年的政治鬥爭》)

1946年的沈崇就像2003年的孫誌剛,人們大多對收容站的殘酷略有所知,然而當一個大學生遇害,這種戕害不可能像發生在一個民工身上一樣默默無聞——社會積壓的憤怒就此噴薄,穿透了人們對於灰色地帶的忍耐。人們忽然覺醒:我們忍無可忍,絕不再忍!

同時,亦因為沈家是世家,多有顧忌,不欲人知。沈崇也隻是個十八歲出頭的小姑娘,在保存證據方麵,斯文人家,既不擅長,亦不積極。倘若真是土共設下伏筆,一環扣一環,絕不會淪落至此。左雙文在台北“國史館”查閱過國民政府外交部所存沈崇案原始訊問筆錄,深有感觸,【沈崇在保留犯罪證據方麵毫無經驗,皮爾遜在她身上曾兩次得手,但因她拚命掙紮,竟未在她身上及衣物上留下罪犯的任何體液,因而在後來的審訊中顯得相當被動,實在不像是有意設局。】

正因如此,證人孟昭傑們的存在,便格外具有價值。原諒我此時抖這個包袱,是的,目擊者不止一人,一共是5個人。孟昭傑勢單力孤,回身叫了同伴幫忙。警局亦留有他的報警記錄。

《北平市警察局為呈報沈崇案經過紀要致內政部警察總署代電》內稱:【“一、事實北京大學先修班女生沈崇,年十九歲,寓居本市內一區甘雨胡同十四號。於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晚八時三十分,由家赴東長安街平安電影院看電影,至影院迤西地方,由對麵(東方)走來美兵二名,突將沈頭挾持,拖架南行。沈崇當時呼救不得,被挾越過馬路至使館界界牆下,即被一美兵強行奸汙,連續三次。事被第十一戰區修理班供職之孟昭傑等瞥見,告知於內七分局警士關德俊輾轉報告本局,當派警在當場將肇事之正犯美海軍陸戰隊士兵皮爾遜(Peirson William)一名帶交美海軍憲兵隊看押,將被害人帶局訊悉前情。本局為詳求當時事實真相計,曾將被害人送往警察局醫院鑒定,確屬被奸,開具鑒定書,並協同北平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紀元赴現場覆勘,製作筆錄。傳據證人孟昭傑、趙澤田、張誌新、趙玉峰、馬文彬等五名供明當場發現經過暨聆被害人哭泣甚哀。並警士關德俊、劉誌平、尚友三報告美兵皮爾遜強行奸淫,施行強暴各節,均與沈崇所供符合。又據本局外事科科員張穎傑及巡官策紹明報告,該被捕之美兵(皮爾遜)身穿製服,麵部塵土頗多,一手戴手套,一手未戴。被害人身著之大衣紐扣未扣,裏衣未扣齊,大衣後下部浸濕一塊,兩襪脫落於腿腕,頭發淩亂,全身灰土,顯曾抵抗甚烈。是本案犯罪事實至為明顯。】

“輾轉報告”這四個字並不簡單,和何思源市長“處女膜尚未十分破裂”的用詞一樣考究,字字珠璣,充滿了官僚體製的智慧——預留空間,方便塞責及下步運作。

沈崇被架至操場,Pierson Williams實施強奸,T.Pritchard協助守衛。孟昭傑第一次被Pritchard驅逐,第二次叫上了稽查員,仍然被驅逐。後關德俊視察現場,T.Pritchard已離去,Pierson還壓在沈崇身上。警方將Peirson William帶交美海軍憲兵隊看押。三個小時,中國人不能救助沈崇,若被新聞界發難,警方顯然頗為被動。“輾轉報告”寥寥數字,妙處便在這裏。片警兒關德俊隨時可以拋出,責任自然就由他杠了。

1843年的中英《虎門條約》和 1844年的中美《望廈條約》強加給我們“治外法權”,即“領事裁判權”。諸位列強國人士,在中國胡作非為,中國政府亦不能處理。
二戰中,美英為中國牽製日本,許以支票,1943年1月11日,中美簽訂《關於取消美國 在華治外法權及其有關特權條約與換文》。
1943 年10月1日,經蔣介石簽字而命令公布了關於《處理在華美軍人員刑事案件條例》,規定:“對於美軍人員在中國境內所犯之刑事案件,歸美軍事法庭及軍事當局裁判”,空頭支票的泡沫正式破滅。
抗戰後,美海軍陸戰隊5-6萬人駐紮我國。1946年 9月20日,蔣介石致電司法行政部氏謝冠生,提議將治外法權有效期延長“至在華美軍全部撤離後為止”。司法部頒布《防止美軍人員刑事案件發生及確保受害人獲致公允裁判注意事項》,要求“各地治安機關,應隨時告誡當地人民,勿於美軍駐紮處所,及附近地帶,逗留窺探,藉免誤會。如遇美軍酗酒,或藉端滋事時,並應勸導在場民眾疏散,不得圍觀”。國防部更規定,在華美軍顧問團官員眷屬犯法,“甲:肇事人員,請免逮捕;乙:如車輛肇事,請免充公;丙:請協助肇事人員以電話立即報告美軍憲警,以便到場調查該案”。

孟昭傑顯然有“刁民”色彩,沈崇案,用官方的話要而簡之,亦不過是“美軍酗酒,或藉端滋事”,司法部希望“在場民眾疏散,不得圍觀”。孟昭傑何止於“圍觀”,挑戰美軍有之,報警有之,真是個“好事之徒”。
仗義每多屠狗輩,負心多是讀書人。謝教授私下摘引了一份所謂的“美軍檔案”——謝教授告訴我們,周一良公子周啟博先生調出記錄,然後,“據周先生介紹”,謝教授洋洋灑灑一大篇,無時間,無任何證人名錄——這又如何可信呢?
謝教授不欲提供英文原文方便比照,亦不負責提供這份檔案的時間,所有證人均隱約不詳——卻勇於翻案揭秘,當真強悍。

有兩份記錄:

一份是《北平地方法院致美國駐平海軍陸戰隊司令公函》。
【“案據沈崇於本年元月四日起訴:本人於去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晚八時許,在北平東長安街平安電影院附近,被美兵二名強架至東單操場地方,由一美兵連續強奸,另一美兵幫助強奸,請求法辦等情到處。當經本處偵查,茲根據被害人沈崇並證人關德俊、劉誌平、唐文華、王桐、孟昭傑、趙澤田、馬文彬、張誌新、趙玉峰等供述,以及各醫師之診斷證明書,檢查傷單等件,認為該兩美兵確有犯罪行為,經向北平市警察局調查犯罪人係貴部士兵。其當時捕之一名,其姓名為 Pierson Williams,已送交貴部。其另一名,已由貴部拘押。相應依據處理在華美軍人員刑事案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函請查明依法懲處為荷。此致美國駐平海軍陸戰隊司令官。”
附送證件:

(一)    被害人沈崇偵訊筆錄一份,附肇事地點略圖一份,傷單一份。(二)證人孟昭傑、趙澤田、張誌新、趙玉峰、馬文彬、唐文華、王桐、關德俊、劉誌平、尚友三、李鳳坡偵訊筆錄共十一份,內附證人結文共十份。(三)警察醫院診斷證明書共兩份。(四)勘驗筆錄二份。(五)北平市警察局外事巡官朱紹明報告一件。】

一份是謝教授轉述的“時間不詳證人不詳  原文不詳”的“美國檔案”。所謂 美國檔案

——你相信哪一份?

無論是對極想“息事”的當局,還是對今日的翻案教授——孟昭傑們還真是棘手。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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